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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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科学高效地运用公务车辆资源,遵守财务纪律,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责任第二条公务车辆的管理责任由所在机关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为落实公务车辆的使用责任,各机关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需组建专门的车辆管理小组,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调度、维修保养、加油加气等。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的配备情况,车辆购置、出售和调配工作,并定期进行车辆资产清查。
第三章车辆使用原则第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公务需要、权限合理和节约用车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机关工作的需要,不能用于私人用途,严禁利用公务车辆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权限应根据职务等级进行明确划分,不同权限的权限等级和使用范围应按需使用。
第九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避免浪费和耗损。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坚持节约用车原则,提倡合理、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杜绝浪费和滥用。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调度应通过电子调度系统进行,确保调度过程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加油加气应到指定的加油站或加气站进行,确保质量可靠、数量准确。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保险应及时办理,确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或损失时能得到赔偿。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年检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确保车辆在合法有效的年检标志。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细则应制定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一车一档管理、公车私用的惩罚措施、公车改革等。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设置专门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川公发[2013]114号
![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川公发[2013]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a52a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93.png)
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正文:---------------------------------------------------------------------------------------------------------------------------------------------------- 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川公发〔2013〕114号2013年10月12日)为深入推进公安职业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实现车辆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的依据和原则】厅机关公务车辆依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按照用车单位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公车私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公务车辆管理的范围和管理责任】厅机关公务车辆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公务车辆的管理由厅党委统一领导,分管后保中心的厅领导主抓,厅后保中心具体牵头,厅装财处、厅纪委、厅督察总队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厅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日常管理、使用成本审核把关、纪律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特殊用车实行统一管理保障】厅领导用车,由后保中心统一保障,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厅机关车队统筹固定10辆礼宾接待车,由厅指挥中心(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调度。
厅机关车队统筹固定30辆备勤车值班,其中10辆为一般保障用车,可由临时因公用车单位的同志自行驾驶,10辆为专用保障用车,由后保中心落实值班驾驶员负责驾驶;10辆车主要保障督导巡视组工作及其他需要,以上30辆车遇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时可统筹使用,全部加装GPS系统,实行动态定位跟踪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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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四川公车辆改革方案
![四川公车辆改革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624474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3c.png)
四川公车辆改革方案背景公车改革是全国各地政府推行的重要改革之一。
自2013年中央政府公车改革开始推行以来,各地政府逐步制定了具体的公车改革方案并加以推行。
其中,四川作为全国公车改革先行者之一,也已经付诸实践。
本文将对四川公车辆改革方案进行分析和总结。
基本情况截至2019年,四川省共有公务车辆10.2万余辆,其中行政机关用车7.1万余辆,公安、交通等部门用车约3.1万余辆。
2014年,四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实施情况督查整改若干问题的通知》,确立了公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此后,四川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配套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等,加强了公车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约束。
具体措施车辆置换四川省政府主要采取了车辆置换的方式来减少公务用车数量。
自2014年开始,四川省陆续启动了多轮车辆置换工作。
2015年、2017年、2019年三轮置换后,四川省公车数量变化如下表所示:年份公车总数行政机关用车公安、交通等部门用车2014年9.9万7.1万 2.8万2015年7.6万 5.4万 2.2万2017年 6.6万 4.6万2万2019年 6.2万 3.9万 2.3万通过多轮置换,四川省共淘汰了约4万辆公务用车。
这些车辆被定向用于公共安全、应急救援、社会保障等领域。
车辆使用管理除了减少公务用车数量,四川省政府还加强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控制公车低效使用。
主要措施如下:限制用车范围四川省政府规定,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只能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使用。
严格报销审批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公车费用开支。
规定用人单位对公务用车费用开支实行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核制度。
倡导绿色出行四川省政府推行绿色出行,倡导公务出行实行绿色、低碳、节能、环保。
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鼓励使用租赁、合乘、网约车等新兴交通工具。
效果四川公车辆改革方案实施三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公车改革的基础和核心,四川省政府通过公车辆改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尤其是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公务出境、公务机票等方面的规定,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四川省落到实处。
党政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
![党政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56f0a61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33.png)
党政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党政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党政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 20 人不超过 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成都国企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
![成都国企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b8e48bd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a8.png)
成都国企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成都国企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成都国企公务用车管理,提高用车使用效率,合理节约用车费用,制定本《成都国企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国企”)的公务用车管理。
三、用车申请和审批1. 凡有公务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人员应依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并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确认。
2. 公务用车申请须提前至少一天申请,并明确用车时间、用车地点、用车事由等详细信息。
3. 需要非当地公务用车的,应提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 公务用车审批分为一般审批和特殊审批两种情况。
5. 一般审批:指日常公务用车的审批办理,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公务需要进行审批。
6. 特殊审批:指特定情况下的公务用车需求,需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用车配备1. 按照实际需求,每个国企单位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超过规定数量的,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2. 公务用车的品牌和型号应根据舒适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因素进行选择,且无代步需求的车辆应优先选择环保型公务用车。
3. 公务用车应进行保险购买,保险金额应能够覆盖可能发生的事故损失。
五、用车管理1. 公务用车的管理责任由国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包括车辆的维护保养、燃油加油等。
2.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经批准的公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目的。
3. 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按照安全行车规范驾驶车辆,严禁超速、酒后驾驶及其他违法行为。
4. 公务用车的行驶记录应及时填写并存档,包括行程、路线、油耗等信息,方便审计监督。
5. 对于违反用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除个人绩效、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等。
六、用车费用1. 公务用车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由国企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2. 使用公务用车期间发生的高速费、停车费等额外费用由使用人员自行承担。
2024年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详解
![2024年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a250a452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5a.png)
2024年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详解公务用车作为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工具,其管理规定的合理制定和有效执行对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资金、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2024 年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2024 年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和运行公务用车的单位。
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厉行节约、保障公务、规范管理、公开透明。
厉行节约是指在满足公务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公务用车的购置和运行成本,避免浪费。
保障公务则要求确保公务用车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规范管理强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规。
公开透明要求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处置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车辆配备标准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是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2024 年的规定中,车辆配备标准根据单位的性质、职能、人员编制以及工作需要等因素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用车标准相对较高,而基层单位的用车标准则相对较低。
同时,对于车辆的排量、价格、车型等也有明确的限制。
例如,一般公务用车的排量不得超过 18 升,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
特殊工作需要的车辆,如执法执勤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等,其配备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但也必须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车辆购置管理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
首先,单位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车辆配备标准,提出购置申请,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购置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购置。
在购置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性价比高、节能环保的车辆。
同时,要加强对购置过程的监督,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
四、车辆使用管理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3ad2446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bf.png)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
机关公务用车包括行政机关购买、租赁、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坚持廉洁、高效、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循节约优先、规模适度、管理便捷、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控制车辆购置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务活动的需要。
第二章购车管理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符合节约型、适用型、效益型的原则,严禁奢侈品牌和大排量车辆的购买。
第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方式应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购买豪华车辆。
购车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
第八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过机关实际需要的数量。
购置数额较大的车辆应经过相关咨询专家的论证和审批。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提倡购置节能环保型车辆。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有购置文件和资料应保存备查,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坚持公正、规范、便捷的原则,严禁超过公务需要和规定范围的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私自外借、改装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出租或出售。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安全驾驶,杜绝违章行为和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合理安排行程,尽量减少空驶和重复用车。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享有完善的用车待遇,包括保险、加油、维修等保障。
同时也应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应的约束和管理,禁止私自使用和私自驾驶。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出车登记和回车登记制度,明确使用人员和用车原因,确保用车情况真实可查。
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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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6-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9月30日川委厅[ ]91号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严格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取得一定成效。
但也有少数机关单位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既加重了财政负担,也助长了攀比奢侈的不良风气,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为些,特就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配备和购置小汽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
(二)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下的小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下的小轿车。
(三)省级部门和市、地、州、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 升(含2.0升)以下。
(四)省级部门和市、地、州淀领导机关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排气量2.0升以上小轿车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从严审批,并送省级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备案;其价格不得超过30万元、排气最原则上不得超过 2.6升。
特殊公务用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对违规都按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处理。
(五)公安机关的一般公务用小轿车购车价格和排气量按照党政机关的配备使用标准执行。
公安警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由省公安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标准和审批程序,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县处级(含县、市、区级领导机关,市、地、州的部门,省级机关的处、室)以正反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购置价格25万元以上、排气量2.0升以上的小轿车,对违规者要严肃查处。
小汽车的价格和排量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购车标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好超标准小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牌证。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https://img.taocdn.com/s3/m/3de32e177cd184254a353508.png)
2017年12月11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2017年12月施行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施行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bcdbd6427284b73f24250fb.png)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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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川财资产〔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2号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要求,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据实据效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的专项资金。
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大修是指省直机关按规定配备的实物保障、应急、机要、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含各类执法执勤用车)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汽车零部件的方法,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技术性能的恢复性修理。
主要包括汽车和总成解体、零件清洗、零件检验分类、零件修理、配套和装配、总成磨合和测试、整车组装和调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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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公发[2013]11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10.12【实施日期】2013.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川公发〔2013〕114号2013年10月12日)为深入推进公安职业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实现车辆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的依据和原则】厅机关公务车辆依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按照用车单位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公车私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公务车辆管理的范围和管理责任】厅机关公务车辆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公务车辆的管理由厅党委统一领导,分管后保中心的厅领导主抓,厅后保中心具体牵头,厅装财处、厅纪委、厅督察总队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厅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日常管理、使用成本审核把关、纪律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特殊用车实行统一管理保障】厅领导用车,由后保中心统一保障,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厅机关车队统筹固定10辆礼宾接待车,由厅指挥中心(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调度。
厅机关车队统筹固定30辆备勤车值班,其中10辆为一般保障用车,可由临时因公用车单位的同志自行驾驶,10辆为专用保障用车,由后保中心落实值班驾驶员负责驾驶;10辆车主要保障督导巡视组工作及其他需要,以上30辆车遇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时可统筹使用,全部加装GPS系统,实行动。
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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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原则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党政机关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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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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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6-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9月30日川委厅[ ]91号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严格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取得一定成效。
但也有少数机关单位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既加重了财政负担,也助长了攀比奢侈的不良风气,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为些,特就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配备和购置小汽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
(二)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下的小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下的小轿车。
(三)省级部门和市、地、州、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 升(含2.0升)以下。
(四)省级部门和市、地、州淀领导机关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排气量2.0升以上小轿车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从严审批,并送省级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备案;其价格不得超过30万元、排气最原则上不得超过 2.6升。
特殊公务用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对违规都按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处理。
(五)公安机关的一般公务用小轿车购车价格和排气量按照党政机关的配备使用标准执行。
公安警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由省公安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标准和审批程序,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县处级(含县、市、区级领导机关,市、地、州的部门,省级机关的处、室)以正反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购置价格25万元以上、排气量2.0升以上的小轿车,对违规者要严肃查处。
小汽车的价格和排量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购车标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好超标准小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牌证。
四川公车辆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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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车辆改革方案以下这篇是四川公车辆改革方案文章,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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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车辆改革方案:公车改革仍有细节待完善地方车改应多元化要说地方车改为何依然“犹抱琵琶半遮面”,一是领导干部无法割舍的私人利益。
公车的使用,已经从一种公务需要变味成个人的一种待遇,一种炫耀权力的象征。
二是车辆处置与人员安置难以一步到位,仍需费用支持;三是有些试点地方车补高于国家标准,要降低额度着实不易。
但是改革就是在不断发现问题与克服困难的过程当中,逐步消除矛盾,促进发展。
困难在所难免,但我们不能因为有阵痛就讳疾忌医,有目标,抓重点,分步骤地进行,就会取得好的效果。
首先是车改仍有细节待完善,一方面对改革前后各地区及部门拥有的公车数量,包括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执法车辆和保留的领导用车数量,应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改革后发放补贴等形成的财政支出与改革前的对比数据要向社会公布。
“只有将这些数字向社会公布以后,老百姓才能真正体会公车改革是否彻底。
”其次,要根据地区差异逐步推动公车改革。
地方政策有很大的灵活性,一定要结合实际,给地方充分的自主权,改革才能既成功又有成效。
各地做法会有一定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既要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不造成三公消费的巨额开支,也不影响工作的效率。
对于多出来的公车如何处理、补贴标准如何制定,以及公车取消以后公务用车的社会化服务规范怎么制定,这些车改的重要内容,各地都应结合实际进行探索。
此外,监管在改革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监管不到位,政策就可能变味,甚至可能造成新的腐败和浪费。
“改革是个持续、动态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各地方案的出台、落实和监督,这些步骤一定要在阳光下进行。
只要有这个改革的魄力和决心,最后肯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剩下的只是时间问题。
015年,四川将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四川在2015年将积极推进价格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监管机制。
南充市公务用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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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公务用车制度
南充市公务用车制度是指南充市政府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车辆申请:公务用车的申请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人需要提供使用车辆的具体原因和时间等相关信息。
2. 车辆配备:公务用车的配备需根据公务需求和岗位需要进行合理配置,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车辆使用管理:公务用车的使用需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私自改变使用计划,并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 车辆保养维修: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需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在良好的状态下使用。
5. 车辆油费管理:公务用车的油费支出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报销,不得存在浪费和贪污行为。
6. 用车记录和报销:公务用车需进行详细的用车记录,包括使用时间、路线和事由等,使用结束后进行报销和归档。
7. 监督和审计: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用车制度的执行效果。
以上是南充市公务用车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公款滥用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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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原则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党政机关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根据地貌区域分布,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参照相应标准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地处川西北高山高原区的,可以配备价格6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地处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的,可以配备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其他地区可以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车辆。
省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盆周山地区的标准配备。
市(州)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驻地所在区(市)的标准配备,确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所辖县(市、区)上限标准按一定比例配备。
(六)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等车辆购置更新时,应当以采购新能源汽车为主。
第十四条省直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市(州)及以下党政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市(州)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管理,无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批文,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
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特殊情况下应急公务交通保障预案,确保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车辆保障。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租赁车辆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租用超标车或者豪华品牌汽车。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是特殊的国有资产,未按程序报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改变公务用车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省、市(州)、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三十三条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月29日印发的《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