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病历入院记录的书写要求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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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科病历入院记录的书写要求
(一)主诉
指对本次妊娠的停经时间及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的记录。记录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20个字,原则上不能用诊断或检查结果来代替主诉;若有几个主要症状,须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排列。
(二)现病史
指对患者本次妊娠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详细情况的记录,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现病史内容包括下列几方面:
(1)妊娠发生情况:末次月经情况、特殊妊娠方式、妊娠反应及其诊治、产前检查过程、胎动状况等。
(2)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特点及其演变情况:要准确并具体地描写每个症状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
(3)伴随症状:发生的时间、特点、演变情况及与主要症状的关系。
(4)发病后诊治经过:发病后至入院前的诊治情况,包括外院的诊断结论、检查结果、用药等治疗情况以及疗效和反应等。
(5)有重要意义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6)一般情况:精神状态、睡眠、饮食、大小便、体重变化,放射线及有毒物质接触情况等。
(7)与本次妊娠虽无密切关系,但在住院期间仍需给予治疗的其他疾病等情况,应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
(1)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
(2)传染病史。
(3)预防接种史。
(4)手术、外伤和输血史。
(5)过敏史:有过敏史者(尤其是药物过敏者),应写明致敏原(药名)、发生时间及症状。
(6)对长期应用的药物和可能成瘾的药物,应当注明药名和使用情况。
(四)个人史
(1)出生地、长期居留地。
(2)有无疫区居留史(包括疫水或其他疫源接触史)。
(3)特殊嗜好史(有不良嗜好者应记录其具体情况)及不洁性交史。
(4)教育背景、职业。
(5)婚姻家庭关系是否和睦。
(五)婚姻生育史
(1)婚姻史:是否结婚,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及子女的健康情况等。
(2)生育史:生育情况的记录方式如下:足月产次数—早产次数—流产次数—现在子女数;生育的具体情况。
(1)记录方法如下:
初潮年龄经期(天)
末次月经时间月经周期(天)
(2)还应询问月经量、性质,有无痛经和白带情况。
(七)家族史
直系亲属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具有遗传倾向的疾病(如高血压、血液病、哮喘、痛风、糖尿病、肿瘤、癫痫、肥胖、先天发育异常及精神病等)。如有死亡,应当记录已故直系亲属的死亡原因。
(八)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顺序进行书写。
(1)一般情况: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基础血压,意识(清晰、嗜睡、昏睡、浅昏迷、深昏迷、谵妄),身高、体重、
步态。
(2)皮肤和黏膜
色泽(正常、潮红、苍白、发绀、黄染),是否有皮疹、瘀斑、
出血点、黄染(巩膜、皮肤)、水肿(-、+、++、+++、++++)
等。若有,应明确记录其部位、大小及形态。
(3)头颈部:甲状腺是否肿大。
(4)心脏:心率、心律、病理性杂音(部位、性质、时期及强度等)。
(5)肺脏:双肺呼吸音、干湿啰音。
(6)肝脏:触诊(大小、质地、表面光滑度及边缘钝或锐,有无压痛等。若腹部膨隆明显,可为触诊不满意。
(7)脾脏:可否触诊,大小、硬度、压痛、表面光滑度及边缘钝或锐。若腹部膨隆明显,可为触诊不满意。
(8)肾脏:叩击痛、压痛。
(9)脊柱四肢
1)脊柱:有无畸形、强直、扣压痛,运动是否受限。
2)四肢:有无形态异常、运动功能障碍与异常,关节形态、活动和活动范围。
(10)其他。
(11)产科检查
1)骨盆外测量各径线:髂棘间径、髂嵴间径、骶耻外径、坐骨结节间径。
2)
3)胎儿情况:宫高、腹围、先露、衔接、胎位、胎心、胎儿体重估计
4)宫缩情况:有无宫缩、间歇时间及持续时间。
5)
6)阴道检查:宫口开大情况、先露高低、是否破膜及羊水性状。
(九)
(十)辅助检查
指入院前所做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对此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还应当注明该机构名称。
(十一)
(十二)初步诊断
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的情况,在综合分析后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有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初步诊断书写于病历页面的左侧。
(1)
(2)产科疾病放在前,妇科及其他科疾病放在后。
(3)主要疾病放在前,次要疾病放在后。
(4)原发疾病放在前,并发(继发)疾病放在后。
(5)急性疾病放在前,慢性疾病放在后。
(6)损伤中毒性疾病放在前,非此类疾病放在后。
(7)
(8)传染性疾病放在前,非传染性疾病放在后。
(9)后遗症放在前,原手术或疾病放在后。
(10)
(11)危及患者生命的疾病放在前,非严重的疾病放在后。
(12)
(13)医疗费用或精力花费多的、诊疗时间长的放在前,少的、短的放在后。
(十三)
(十四)修正诊断
指经治医师经对患者入院后一段时间的诊治、观察、鉴别,在进一步获得有关病因、病理、辅助检查等其他资料后,再经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修正诊断写在初步诊断的右侧,应当有医师签名并注明记录的日期。
(十五)签名及日期
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须签名及注明书写病历的日期。
(十六)入院记录完成时间
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