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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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复杂: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岩⼟体⼯程地质性质不良4、⼯程地质、⽔⽂地质条件不良5、破坏地质环境的⼈类⼯程活动强烈中等: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体⼯程地质性质较差4、⼯程地质、⽔⽂地质条件较差5、破坏地质环境的⼈类⼯程活动较强烈简单:1、地质灾害⼀般不发育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岩⼟体⼯程地质性质良好4、⼯程地质、⽔⽂地质条件良好5、破坏地质环境的⼈类⼯程活动⼀般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

地质灾害主要分为:崩塌、滑坡、泥⽯流、地⾯塌陷、地裂缝、地⾯塌陷等六种类型,其中崩塌、滑坡、泥⽯流是⽬前所有地质灾害发⽣次数中最多的三种。

上述六种地质灾害类型的特征如下:崩塌是指地质体在重⼒作⽤下,从⾼陡坡突然加速崩落(跳跃)。

具有明显的拉断和倾覆现象。

滑坡是指地质体沿地质弱⾯向下滑动的重⼒破坏。

滑坡通常具有双重含义,可指⼀种重⼒地质作⽤的过程,也可指⼀种重⼒地质作⽤的结果。

泥⽯流是指由于降⽔(暴⾬、冰川、积雪融化⽔)在沟⾕或⼭坡上产⽣的⼀种携带⼤量泥砂、⽯块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其汇⽔、汇砂过程⼗分复杂,是各种⾃然和(或)⼈为因素综合作⽤的产物。

地⾯塌陷是指地表岩、⼟体在⾃然或⼈为因素作⽤下,向下陷落,并在地⾯形成塌陷坑(洞)的⼀种地质现象。

地裂缝是地表岩层、⼟体在⾃然因素(地壳活动、⽔的作⽤等)或⼈为因素(抽⽔、灌溉、开挖等)作⽤下,产⽣开裂,并在地⾯形成⼀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种宏观地表破坏现象。

地⾯沉降是在⼈类⼯程经济活动影响下,由于地下松散地层固结压缩,导致地壳表⾯标⾼降低的⼀种局部的下降运动(或⼯程地质现象)。

地质作⽤的分类根据产⽣地质作⽤的能源及作⽤发⽣的部位,地质作⽤分为内⼒地质作⽤和外⼒地质作⽤两类内⼒地质作⽤是因地球内部能产⽣的地质作⽤,这类地质作⽤主要发⽣在地下深处,有的可波及到地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1.06•【字号】京国土房管环字[2000]473号•【施行日期】200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环字(2000)473号2000年11月6日)各区县地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和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平原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征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上的或非易发区内征地面积大于10公顷(含10公顷)并位于活动断裂带之上的建设项目,须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山区(含山前地带):线性工程(铁路、区县、市、国家级公路,大型输水、输气管道等)、城镇(村)新区和居民区建设,集中供水水源地、水利工程等必须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凡属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项目,可不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建设单位应将评估报告送交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环境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审查认定;不做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到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填写认定表(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除外)。

附件:北京市具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略)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暂行)一、总则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结合北京地区一年来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的实践,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地灾评估规范(全文)

地灾评估规范(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Z×××-200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Code for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征求意见稿)2007-××-××发布200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本标准为新编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disaster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 function probably resulting in disaster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disaster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规范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规范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规范(1)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参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提出和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部及有关单位共同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殷跃平、张作辰、张茂省、郑万模、魏伦武、吴树仁、张永双、张开军、李晓春、胡瑞林、鄢毅、王军、王治华、李媛、孟辉、杨旭东、侯春堂、杨冰。

本标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解释。

引言为规范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指导全国地质灾害高发区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范。

二十多年来,我国先后在全国有计划地开展了1∶50万环境地质调查、大江大河和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地质灾害专项调查工作。

1999年以来开展了约700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初步摸清了我国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划分了易发区和危险区,建立了群测群防体系,有效减轻了地质灾害损失。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呈加剧趋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亟需系统翔实,尤其是更大比例尺精度更高的调查资料。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在全国地质灾害高发区开展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进行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区划,将围绕人民生命、财产、生存环境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要矿山、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开展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工作(比例尺:1∶50000),为各级政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实施地质灾害预警工程提供基础依据。

全文共分十四章,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总则、基本规定、调查分级、区域地质环境条件调查、滑坡灾害调查、崩塌灾害调查、泥石流灾害调查、不稳定斜坡灾害调查、基本调查方法、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危险性评价基本原则、设计编写和成果报告编制、质量检查与成果验收等内容。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规范(1∶50000)错误!未指定书签。

本标准规定了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的目的任务、内容、控制精度及基本调查方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对地勘单位更好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其技术要点介绍如下。

评估程序《技术要求》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作程序作出如下规定:评估范围《技术要求》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则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米~1000米为限。

《技术要求》规定,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评估的三个级别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技术要求》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为三级,分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明确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和成果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分级和分类分别见表1、表2、表3。

DB11_T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DB11_T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ICS 13.200A75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Technlcai Code for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2012-09-27发布2013-01-01实施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基本要求义 (3)4 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 (5)5 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 (21)6 评估报告 (22)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 (24)附录B(规范性附录)北京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 (25)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沉降估算 (28)附录D(资料性附录)活动断裂的调查 (30)附录E(资料性附录)滑坡调查、分类及评价 (31)附录F(资料性附录)泥石流的调查与评价 (37)附录G(资料性附录)不稳定斜坡的调查与评价 (41)附录H(资料性附录)评估报告 (46)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北京市地质研究所、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峰、叶超、张建青、韦京莲、化建新、孙毅、刘德成、李燕飞、杜涛、陈昌彦、张长敏、张建国、唐荣余、贾三满、高文新、覃祖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基本规定、地质灾害的现状与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评估成果。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厂矿规划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活动断裂、地裂缝、砂土液化、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规范性附表)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
中等
简单
70%以上矿层(体)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矿坑进水边界条件复杂,充水水源多,充水含水层和构造破碎带、岩溶裂隙发育带等富水性强,补给条件好,与区域强含水层、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或地表水联系密切,老窿(窑)水威胁大,矿坑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0m3/d,地下采矿和疏干排水容易造成区域含水层破坏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较大,重复开采较少,采空区部分得到处理,采动影响较强烈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小,无重复开采,采空区得到有效处理,采动影响较轻
地貌单元类型多于3个,地形条件可使30%以下矿体开采时能自然排水,主要硐口斜坡体能自然排水,主要硐口斜坡与岩层倾向斜交。
地貌单元类型单一,地形条件可使70%以上开采矿体能自然排水,主要硐口斜坡与岩层倾向反向。
注:采取就上原则,只要有一条满足某一级别,应定为该级别。
70%以上矿层(体)位于地下水位附近或以下,矿坑进水边界条件中等,充水含水层和构造破碎带、岩溶裂隙发育带等富水性中等,补给条件较好,与区域强含水层、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或地表水有一定联系,老窿(窑)水威胁中等,矿坑正常涌水量3000~10000m3/d,地下采矿和疏干排水较容易造成矿区周围主要充水含水层破坏
地质构造简单,矿层(体)和矿床围岩岩层倾角小于36°,岩层产状变化小,断裂构造不发育,断裂未切割矿层(体)和围岩覆岩,断裂带对采矿活动影响小
现状条件下原生地质灾害发育,或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多,危害大
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较多,危害较大
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少,危害小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大,多次重复开采及残采,采空区未得到有效处理,采动影响强烈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判定因素
复杂程度
复杂中等简单
1、地形地貌中低山区,两种以上地貌单元,地形坡度
>30°,地面相对高差大。

残积台地、低山丘陵,地形坡度10°~30°,
地面相对高差较大。

山前沟谷、冲
洪积阶地,单
一地貌单元,
地形坡度<
10°,地面相对
高差较小。

2、地质构造具区域性断裂带,有多组断裂,褶皱、裂
隙发育。

具一般性断裂,褶皱、裂隙较发育。

断裂、褶皱及
裂隙不发育
3、矿体赋存
条件
根据矿种、埋深、厚度、产状等,结合开采方式综合判定。

4、工程地质条件岩性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差。

岩性变化较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较差。

岩性单一,岩
土体工程地质
条件良好。

5、水文地质条件隐伏岩溶型充水矿山,矿层(体)顶底板
透水性强,矿坑涌水量大。

以孔隙水为主的充水矿山,矿层(体)顶底
板透水性中等,矿坑涌水量较大。

以裂隙水为主
的充水矿山,
矿层(体)顶
底板透水性一
般,矿坑涌水
量小。

6、地震动峰
值加速度
(g)
≥0.40.1~<0.4<0.1
7、地质灾害现状发育,对矿山工程影响大。

较发育,对矿山工程影响较大。

不发育,对矿
山工程影响
小。

8、环境地质问题
类型多,影响严重。

类型较多,影响较严重。

类型单一,影
响轻。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Ⅰ):指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为复杂,区内存在或分布有地质灾害形成的有利条件,对建筑物存在隐患,稳定状态中等,危害对象为矿区、一般构建筑物,损失情况大,采取适当防治措施能消除或减轻地质灾害的危害,防治难度和治理投入大。

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Ⅱ):指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为较复杂或中等,区内存在或分布有地质灾害形成的有利条件,对建筑物存在隐患,稳定状态中等,危害对象为矿区、一般构建筑物,损失情况中等,采取适当防治措施能消除或减轻地质灾害的危害,防治难度和治理投入不大。

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Ⅲ):指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为中等或简单,稳定状态好,危害对象为矿界外50m—500m范围及临时性采矿设施、构建筑物等,损失情况小,易防治,治理投入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理论与方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理论与方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理论与方法1 基本概念1.1 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是由于自然或人为作用,多数情况下是二者共同作用引起的,在地球表层比较强烈地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的岩土体移动事件。

地质灾害在成因上具备自然演化和人为诱发的双重性,它既是自然灾害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属于人为灾害的范畴。

在某种意义上,地质灾害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安居的重要因素,同时又具有自然、社会和资源的三重属性。

1.2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在地形地貌、岩土结构性质、区域地壳活动性、气候条件和人类活动等因素作用下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可借用的概念是地质灾害多发区或敏感区。

市县区域或1:25万精度以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细分地质灾害多发区和敏感区,共具体布置地质灾害减轻措施使用;国家和省区域或1:50万精度以上划分地质灾害多发区,供宏观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使用。

1.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域或地段。

可借用的概念是地质灾害危害区或地质灾害风险区。

1.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1)特大级: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2)大级: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3)较大级:威胁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4)小级:威胁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1.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地区对拟建工程区、在建工程区或正在运行的工程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和可能的危害程度评估,评价建设用地的地质适宜性,提出防治措施。

它是为保证工程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运营安全而超前进行的一种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主要适用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多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阶段,是有效预防、减轻乃至避免地质灾害对工程设施及其运行环境的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的一种前期宏观性质的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前言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应以“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为指导,合理开发、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根据《矿产资源法》、《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土地复垦规定》和《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及要求》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内容:范围、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精度要求、技术要求和附录。

本技术要求规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的附录A、附录C、附录D是标准的附录;本技术要求的附录B、附录E、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技术要求组织单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张洪波陈吉才徐建芳肖桂珍顾福计王淑云罗靖筠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原则,分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新建矿山(含改、扩建矿山下同)、生产矿山、闭坑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不替代矿山工程各阶段常规的勘查和有关的评价工作。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岩石、矿石、土壤、地下水及地质作用和现象),及其及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2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及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2.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是指对矿山及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区域地质环境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并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策和防治措施。

3.总则3.1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表)审批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依据。

地灾评估重要性建设项目具体分类表(具体查询)

地灾评估重要性建设项目具体分类表(具体查询)

外);单项工程建 筑面积<1 万m2; 建筑面积<6 万 m2的住宅小区
>120
70—120
<70
水库(库容) 电厂(水电为总装 机、火电为单机) 输变电站(kv)
>1×108m3 >25 万 KW
>330
0.1—1×108m3 2.5—25 万 KW
220—330
<0.1×108m3 <2.5 万 KW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 16 工程勘察研究院
17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 18 河南省岩土工程公司三门峡工程处 19 河南省华夏建设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20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21 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
级别 证号
甲 1611003 甲 1611004 甲 1611005 甲 1611006 甲 1611008 甲 1611007 甲 1611010 甲 1611009 乙 1612004 乙 1612005 乙 1612009 乙 1612013 乙 1612010 丙 1613004 甲 1611001
乙 1612011
甲 1611002 乙 1612002 丙 1613005 甲 1611011 乙 1612012
南阳
南阳市卧龙区、宛城区、淅川县、内乡县、南召县、桐柏县、 西峡县、镇平县、方城县
平顶山
平顶山石龙区、新华区、卫东区、郏县、鲁山县、汝州市、宝丰县、 舞钢市
驻马店 泌阳县、确山县、遂平县 许昌 禹州市 安阳 林州市、安阳县 鹤壁 淇县、鹤壁市山城区、鹤城区
焦作 焦作市山阳区、解放区、中站区、马村区、沁阳市、修武县、博爱县
危险性中等,但可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地质构造复杂,软弱结构成发育区,工程建设 适宜性差 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危险

江苏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改)

江苏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改)

江苏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1 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江苏省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l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或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及特殊类岩土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 总则3.1 为了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公告第4号),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和特殊类岩土;对特殊工程或特殊场地建设项目可增加由工程引发的或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其它地质灾害种类。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二○一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2)第一节基本规定 (2)第二节评估工作程序 (3)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6)第一节评估范围 (6)第二节评估等级 (6)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2)第五章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13)第一节地质灾害调查 (13)第二节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19)第六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0)第七章成果编制与提交 (26)第八章审查备案 (27)第九章附则 (29)附录A (30)附录B (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及报告质量,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全省的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工作程序、基本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有关术语和定义(一)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见表12)与建设项目重要性(见表1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3级,见表14。

表1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复杂中等简单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差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良好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5.破坏地质环境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1条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表1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项目类型项目类别重要建设项目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较重要建设项目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一般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表1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复杂程度评估分级项目重要性复杂中等简单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一级一级较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二级三级一般建设项目二级三级三级。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三)地质环境已经或者可能受到严重破坏的;4.地形复杂;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三)地质环境已经或者可能普遍受到破坏;4.地形复杂;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1.抗震设防烈度≥6度或有利于建筑抗震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3.地质环境基本完好;4.地形简单;5.地下水对本项目无影响。

注:1.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2.建筑物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

基础复杂性水平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2.湿陷性、膨胀性、盐分和污染严重的特殊岩土,以及其他条件复杂、需要特殊处理的岩土。

2、二级基础(中基复合地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岩土种类多,性质变化大,不均匀;2.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岩石和土壤。

3、Ⅲ级基础(简易基础)满足下列条件:1。

岩土类型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2.无特殊岩土。

注: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最先满足的为准.勘察阶段的划分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设计阶段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勘察和详细勘察。

对一些面积不大,建筑物性质和总体位置已确定或单项岩土工程(如基础托换或加固、已有边坡的局部加固等),且已有工程的地质资料比较齐全,或对工程的地质条件较熟悉和有建设经验第1页处理时;5.施工过程中存在边坡失稳风险,需检查原因,监测并提出处理建议;6.对于复杂地基,需进一步确认设计依据的资料或变更部分设计时;7.进一步完善施工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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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复杂: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良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中等: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差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简单: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

地质灾害主要分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六种类型,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是目前所有地质灾害发生次数中最多的三种。

上述六种地质灾害类型的特征如下:崩塌是指地质体在重力作用下,从高陡坡突然加速崩落(跳跃)。

具有明显的拉断和倾覆现象。

滑坡是指地质体沿地质弱面向下滑动的重力破坏。

滑坡通常具有双重含义,可指一种重力地质作用的过程,也可指一种重力地质作用的结果。

泥石流是指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水)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携带大量泥砂、石块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其汇水、汇砂过程十分复杂,是各种自然和(或)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

地裂缝是地表岩层、土体在自然因素(地壳活动、水的作用等)或人为因素(抽水、灌溉、开挖等)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宏观地表破坏现象。

地面沉降是在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影响下,由于地下松散地层固结压缩,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下降运动(或工程地质现象)。

地质作用的分类根据产生地质作用的能源及作用发生的部位,地质作用分为内力地质作用和外力地质作用两类内力地质作用是因地球内部能产生的地质作用,这类地质作用主要发生在地下深处,有的可波及到地表。

它使岩石圈发生变形、变位,或发生变质,或发生物质重熔,以至形成新岩石。

外力地质作用是因地球外部能产生的,它主要发生在地表或地表附近。

外力地质作用几乎都有重力能参与。

外力地质作用使地表形态和地壳岩石组成发生变化。

根据地质营力,内力地质作用又可分成构造运动、地震作用、岩浆作用和变质作用。

外力地质作用又可分成河流的地质作用、地下水的地质作用、冰川的地质作用、湖泊和沼泽的地质作用、风的地质作用和海洋的地质作用等。

外力地质作用按照其发生的序列还可分成风化作用、斜坡重力作用、剥蚀作用、搬运作用、沉积作用和硬结成岩作用。

构造运动是指岩石圈物质的机械运动。

它有垂直和水平两种运动形式。

构造运动可使岩石变形、变位,形成各种构造形迹,塑造岩石圈的构造,并决定地表形态发育的基础。

构造运动可引起海陆变迁。

地震是岩石中积蓄的应变能以弹性波形式突然释放而引起的地球内部的快速颤动。

地震发源于地下深处,并波及地表。

绝大多数地震是构造运动引起岩石断裂而发生的。

岩浆作用是岩浆从形成、运动直到冷凝成岩的全过程。

岩浆是地下岩石的高温(800~1200℃)熔融体。

它不连续地发源于地幔顶部或地壳深部。

岩浆形成后循软弱带从深部向浅部运动,在运动中随温度、压力的降低,本身也发生变化,并与周围岩石相互作用。

变质作用是岩石在风化带以下,受温度、压力和流体物质的影响,在固态下转变成新的岩石的作用。

岩石变质后,其原有构造、矿物成分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可完全改变原岩特征。

风化作用是地表环境中,矿物和岩石因大气温度的变化,水分、氧、二氧化碳和生物的作用在原地分解,碎裂的作用。

斜坡重力作用是斜坡上的土和岩石块体在重力作用下顺坡向低处移动的作用。

重力是主要营力,斜坡是必要条件,暴雨、地震、人为开挖往往起诱发作用。

块体物质的运动方式分为崩落、滑移、流动和蠕动。

前三者运动较快,后者较慢。

剥蚀作用是河流、地下水、冰川、风等在运动中对地表岩石和地表形态的破坏和改造的总称。

搬运作用是地质营力将风化、剥蚀作用形成的物质从原地搬往他处的过程。

沉积作用是各种被外营力搬运的物质因营力动能减小,或介质的物化条件发生变化而沉淀、堆积的过程。

硬结成岩作用是松散沉积物转变为坚硬岩石的过程。

这种过程往往是因上覆沉积物的重荷压力作用使下层沉积物减少孔隙,排除水分、碎屑颗粒间的联系力增强而发生;也可以因碎屑间隙中的充填物质具有粘结力,或因压力、温度的影响,沉积物部分溶解并再结晶而发生。

内、外力地质作用互有联系,但发展趋势相反。

内力作用使地球内部和地壳的组成和结构复杂化,造成地表高低起伏;外力作用使地壳原有的组成和构造改变,夷平地表的起伏,向单一化发展。

一般来说,内力作用控制着外力作用的过程和发展。

地质作用的内力作用表现形式:构造运动、岩浆活动、地震作用、变质作用等地质作用的外力作用表现形式:风化作用、剥蚀作用、搬运作用、沉积作用和硬结成岩作用等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文/赵文廷卢毅一、绪论关于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是这样定义的:不良地质作用(adwerse geologic actions)是指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称为地质灾害(geological disaster)。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所指的不良地质就是由各种地质作用和人类活动而造成的工程地质条件不良现象的总称,铁路修建与运营过程中常见的不良地质现象有滑坡、错落、危岩、崩塌、岩堆、泥石流、风沙、岩溶、人为坑洞、水库坍岸、地震区、放射性和有害气体。

《地质灾害勘查规范》所指的地质灾害是由自然或人为作用,多数情况下是二者协同作用下引起的,在地球表层比较强烈地破坏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的岩土体移动事件,主要是指崩塌(含危岩体)、滑坡、泥石流、岩溶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事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所指的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上述几种关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含义有所不同,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良地质作用是对工程而言,地质灾害是由不良地质作用引起的,但其危害的对象不仅仅是工程,还包括了人身、财产和环境,因此,对两个概念的解释本身就存在差别。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所指的不良地质包括的范围要比《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稍广些,且认为滑坡、泥石流等就是不良地质现象。

《地质灾害勘查规范》所指的地质灾害是真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而言,是指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但不包括地震、洪水、区域性地面沉降等研究自成体系的地质灾害。

那么上述关于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的定义,哪个更准确?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从“地质作用”谈起,从而搞清楚“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间的关系,什么是“地质灾害”也就一目了然了。

二、地质作用与分类自然界所发生的一切可以改变固体地球物质组成、构造和地表形态的作用,统称为地质作用(geologocal process)。

在地学界,地质作用通常根据其动力能的来源和作用的主要部位分类,且分为内动力地质作用和外动力地质作用两大类。

(一)内动力地质作用(简称内力地质作用,endogenous processes)内动力地质作用即以地球内部能为能源而产生的地质作用,主要在地下深处进行,并可波及地表。

内动力地质作用包括:1.构造运动(tectonic movement)构造运动是由内部能引起的地壳变形、变位,通常造成海陆变迁,或使岩石褶曲、断裂。

构造运动根据其运动方向,可分为水平运动和垂直运动;根据其运动方式,可分为快速剧烈和缓慢平静运动;根据其规模,可分为大型构造运动(为全球性的)、次级或更小的构造运动。

传统构造地质学,将产生大规模强烈褶褶的水平运动称为造山运动(orogeny),将广大区域的隆起上升运动称为造陆运动(epeirogeny)。

一般认为,造山运动是相对短期的剧烈运动;造陆运动则是相对长期的缓慢运动,常发生在两次强烈造山运动之间。

地质历史上所发生的具有全球性的构造运动,由老而新有阜平运动、五台运动、吕梁运动、晋宁运动、加里东运动、海西运动、印支运动、燕山运动和喜马拉雅运动等。

大型构造运动常常会伴生岩浆作用和变质作用,主要是侵入作用和区域变质作用。

2.地震作用(earthquake)地震作用是因构造运动等使地壳发生快速的颤动。

地震根据震源深度,可分为浅源地震(震源深度小于70km)、中源地震(震源深度70~300km)和深源地震(震源深度大于300km)。

根据其震级,分为大地震(M ≥7)、中地震或强震(7>M ≥5)、小地震或弱震(5>M ≥3)、微震(3>M≥1)和超微震(M<1)。

地震作用按成因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⑴构造地震由构造运动所产生的地震,称为构造地震。

世界上有90%以上地震属于构造地震,其影响较为强烈且范围广泛。

⑵火山地震火山喷发时岩浆或气体对围岩的冲击引起的地震,即为火山地震。

其影响范围一般不大,且数量小,世界上有7%的地震属于火山地震。

⑶陷落地震由地壳陷落引起的地震,称为陷落地震。

多为石灰岩溶洞陷落而造成,其模较小。

⑷人工诱发震①由于水库蓄水或向地下大量灌水,使地下岩层增大负荷,如果地下有大断裂或构造破碎带存在,断层面浸水润滑,加之水库荷载等共同作用,使断层复活而引起地震。

②由于地下核爆炸或地下大爆破,巨大的爆炸力对地下产生强烈的冲击,促使地壳中构造应力的释放,从而引发地震。

人工诱发地震的特点是震中位置多发生在水库或爆炸点附近地区,小震多,震动次数多,震源深度不大,最大震级目前不超过6.5级。

3.岩浆作用(magmatism)岩浆的形成、运动直至冷凝固结成为岩石的过程,称为岩浆作用。

岩浆作用按活动所到达空间位置及温度、压力等自然条件,可分为喷发作用(包括海底喷发作用和陆地喷发作用)、侵入作用(包括深成侵入作用和浅成侵入作用)。

喷发作用常称为火山作用,分为裂隙型喷发和中心式喷发两种类型。

一些低粘度的玄武质岩浆,沿狭长的线状断裂带溢出,并覆盖很大面积,这种喷发形式称为裂隙式喷发。

岩浆沿多组断裂交会点上由圆筒状通道喷出的,称为中心式喷发。

中心式喷发根据其爆炸性,可分为猛烈式、宁静式和递变式。

猛然式喷发经常以猛然爆炸作为每次喷发的开始,具有突然性特点,可给人类带来巨大灾害。

以宁静地溢流出炽热熔浆为特点,无爆炸现象的中心式喷发,即为宁静式。

以宁静式和猛然式有规律的交替喷发为特点的,称为递变式,多数火山喷发属于这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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