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思考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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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思考与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立业之基,行政执法监督是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的坚实保障。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三局合一”新的监管体制下的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试从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新体制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高度定位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对策等方面,思考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关键词: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思考对策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立业之基,行政执法监督是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的坚实保障。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执法体制的调整、职能合并和人员整合,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三局合一”新的监管体制下的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督体系尚未统一。体制调整后,县区工商、食药监、质监三部门进行合并,成立了市场监管部门,但新成立
的市场监管部门仍然履行原工商、食药监、质监执法职能,适用三部门各自的法律、法规。整合前,工商、食药监和质监各机构原来的执法模式自成体系,且运行多年,整合成一个单位后,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统一等问题凸现出来。行政执法监督目的在于维护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尚未统一,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难以履行到位
2、监督形式过于单一。以前行政执法监督形式主要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即通过案件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案件从主体、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处罚适当性及程序等方面进行监督审查,但是“三合一”后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许可行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还没有找到可靠有效的监督手段。
3、监督合力难以形成。在行政执法监督合力的形成上,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要由纪检、督查、人事、法制等多个部门负责,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形成单个部门管事不管人或管人不管事的现状,对于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违规问题,往往点到为止,对违规人员的追责不到位。由于无法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督合力,从而也使行政执法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4、监督公正有所削弱。市场执法监管体制调整后,地方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由于人、财、物管理权的减弱和消失,
对下监督的力度有所削弱。因体制变化,地方党委政府安排的任务可能会频繁和加重,市场监管部门将承担更多的综合性的工作,越位、错位问题愈加严重。另外,不正当竞争等逐渐成为执法办案的主领域,大多涉及垄断行业、大中型企业,甚至是地方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划归地方管理后,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相关案件的查处愈加困难,易导致监管弱化。
5、监督内容有待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否全面平衡、恰当合理,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督的成效。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监督重心的确立上存在一些误区:一是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大多数监督机构往往习惯于把监督重心放在执法的实体问题上,而对办案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一般不会做过多的探究。二是重合法性监督,轻合理性监督。监督机构首要关注的往往是执法权的行使是否具有合法性,而对该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则认为这是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而不必过多监督,或感到不便监督。三是重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不够。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事后的审核把关和执法检查考评,而事前的执法决策监督和事中的执法过程监督被忽略,缺乏对执法整体过程的动态监督制度。四是重对事的监督而忽略对人的监督。每年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大量执法问题,但被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这种重视执法行为的监督而忽视对行为人责任追
究的监督方式,不但不能有效地纠正已发生的执法过错行为,反而使有些行政执法人员产生“监督无效论”的错误认识,助长执法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行政执法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备,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相对滞后等因素,也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效果的重要原因,是今后在完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水平同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新体制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高度定位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是顺应改革的必然举措。经济是社会的基础,市场监管部门与经济生活、市场秩序直接关联,与经营者、消费者市场交易双方休戚相关,是政府推动法治建设的“风向标”“民情站”。可以说,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生命线,市场监管的核心就是“执法”这两个字。针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特点,笔者认为,运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的遵从度,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实践入手,将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融入工作实际。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行政、和谐监管等方面虽然都做出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在机构调整、职能重组等改革举措方面总是充当先行者的角色,而法律的修改滞后,市场监督执法实践亟待规范,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加强和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对不足之处应有清醒的认识并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积
极应对。
随着市场监管体制的调整、职能的整合和人员的合并,“三局合一”新的体制下,必然带来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涉及市场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达上千,如此众多的行政权力集中在一起,愈加彰显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而且,在机构合并之前,工商、食药、质监三个部门的执法都有各自的内设程序,其特殊性相对突出。合并之后,特性必须寓于共性之中。新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求应通过《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来统一与整合这三个部门的执法行为规范,防止政出多门,做法不一,以整体形象展示在世人面前。
市场监督管理涉及企业准入、市场秩序、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维权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与之相关。改革开放以来,这些领域事故频发。不少事故或多或少与监管执法的缺位与失职有关,也就是牺牲了依法行政而付出的代价。基层执法人员普遍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过程过于简单随意,这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欠缺的表现。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举办依法行政专题培训。这种速成式的短时间培训,推动了行政执法队伍知识的更新,开阔了思路,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认识必然有质的提升。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机制是行为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