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ce75518080eb6294dd886cbf.png)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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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引导铁合金行业投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技术装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用矿热炉生产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
(三)本准入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经酸浸出获得锰盐后,经电解槽电解生产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布设在工业园区内。
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饮用水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一)主体工艺装备1.新(改、扩)建硅铁、工业硅矿热炉须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采用全封闭型,容量≥25000千伏安,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新(改、扩)建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须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
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1.铁合金生产原料加工处理须配套破碎、筛分、干燥、球团或烧结、预还原系统。
原料场要采用料棚、料仓等贮料方式,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
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回收处理装置。
球团或烧结工序应配备脱硫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须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
山西钢铁产业2015年行动计划
![山西钢铁产业2015年行动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606d4711376baf1ffc4fadce.png)
附件2山西省钢铁产业2015年行动计划为加快推进我省钢铁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坚持市场导向和创新驱动,严格控制钢铁产能,以延伸产业链条、优化品种结构、深化节能减排、推动兼并重组、推进两化融合等为重点,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支撑,加快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钢铁产业转型升级。
2015年,重点推进钢铁项目54个,力争钢铁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0%。
二、行动重点1.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围绕产品升级、装备提升、节能减排、两化融合等方面,重点推进太钢集团冷轧硅钢常化酸洗线项目、新建电站锅炉用镍基耐热合金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产销一体化软件与平台设计信息化项目,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燃气蒸汽循环发电项目、山西中阳钢铁能源优化(煤气、蒸汽回收)项目等54个项目建设。
联合省发改委等部门,密切跟踪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开展的钢铁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2. 加强行业规范公告管理。
贯彻落实工信部新修订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加强已公告的钢铁企业的后续规范管理和申请认定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工作。
深入调研、做好《山西省钢铁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
3. 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充分利用当前钢铁市场低迷、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停产的时机,积极引入省内外战略投资者,推进全省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工作。
创造有利外部环境,加快海鑫集团、酒钢翼钢等已停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和恢复生产工作步伐。
4. 继续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工信部《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在确保不新增钢铁产能的前提下,将上大与压小相结合,淘汰落后与新上项目相结合,切实推进我省钢铁行业装备水平的提升与产业布局的优化。
三、行动措施1.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推动地市建立冶金产业项目储备库,为年度目标任务的落实提供支撑。
列入本计划中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要跟踪管理、扶持,直到项目建成投产。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也称钢铁行业准入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也称钢铁行业准入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cd22fb8502d276a200292e1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原〔2010〕第105号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457b61a1ed630b1c58eeb518.png)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fd34913e4a7302768e9939f3.png)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821fb114c5da50e2524d7f51.png)
证 ,不予提 供信 贷支持 。
硫 、氟 、碘 、钒 、钛 等资 源综 合 回收
国务 院 发布 《关于 加 强地 沟油 整 治和 技术 等 ;在 工业 “ 三废 ”综合 利 用领 餐厨废弃物管理 的意见 》 域将 重 点推 广 对油 气 采炼 过 程 中产生
有 效遏 制 重金 属 污染 事件 高 发势 头 ,
日前 ,工 信 部 正式 发 布 了 《 铁 去 年 以 来 ,环 境 保 护 部 会 同 国 家 有 关 钢
至 吊销 许 可证 ,对 涉 嫌犯 罪 的依 法 移 行 业生 产 经 营规 范 条件 》 ,对 钢铁 企 部 门 开 展 重 金 属 污 染 企 业 专 项 检 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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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的突 出问 题之 一 。意 见要 求 各地 涵 盖矿 产 资源 开采 过 程 中对 共 生 、伴 染综合 防治规 划 ( 0 0 2 1 年 )》编 2 1—0 5 区 、各 有关 部 门要 将 “ 沟 油 ”整 治 生 矿 进 行 综 合 开 发 与 高 效 利 用 的 技 制 工作 已基本 完 成 。 当前 和 今后 一个 地 作 为食 品安 全 整顿 的 重要 内容 , 以城 术 ,对 生 产过 程 中产 生 的 “ 废 ” 、 三
4家 不得 将 餐厨 垃圾 交 给 未经 相关 部 门许 来 发 展 趋 势 , 对 钢 铁 行 业 提 出 了 具 产 整 治 6 1 。 今 年 的 联 合 专 项 行 动 , 0 9 可或 备 案 的餐 厨废 弃 物收 运 、处置单 有 前瞻 性 的 限制性 准 人 条件 ,在满 足 再 次 全 面 排 查 重 金 属 排 污 企 业 1 8 6 位 或 个 人 处 理 , 不 得 用 未 经 无 害 化 处 国 民经 济发 展需 要 的基 础 上抑 制 产能 家 ,其 中有9 0 企业 被列 为今年 重点 6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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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ce75518080eb6294dd886cbf.png)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保审批、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12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0号
强制
(一)防腐木材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监管等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
13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38号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22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自愿
23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自愿
24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7号
自愿
2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39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解读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eb9bd5e3c1ec5da50e270b9.png)
《 范 条 件 》的 政 策 目标 是 在 当 前 形 势 下 规 对 现有 钢 铁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的 规 范 , 象 是 对 现 有全 部 钢 铁企 业 , 要 是 不 属 于 淘 汰 的 落 后 只 装 备 都 允 许 存 在 。但 这 只是 一 个 最 低 要 求 , 随
《 范条 件 》 国办 发 [0 0 3 规 是 2 1 ]4号 文 的 具
体 落 实 , 对 现 有 钢 铁 企 业 全 部 存 量 产 能 开 展 是
范过程作为钢 铁企 业提 高质 量 、 能减 排 、 节 提
高 装 备 水 平 、 汰 落 后 、 全 生 产 的 参 照 标 准 淘 安
各项 条 件 , 别是 环 保 条 件 后 , 快 予 以 公 告 。 特 尽 对 于不 满 足 规 范 条 件 的 钢 铁 企 业 , 企 业 要 按 各
号 ) 提 出了 十六 项 具 体 意 见 , 中第 四条 明确 , 其 要 求 工 业 和信 息 化 部 牵 头 制 定 《 铁 行 业 生 产 钢 经 营 规 范 条 件 》 为 有 关 部 门 和 金 融 机 构 做 好 ,
落后、 动 兼并重 组具 有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 推 对
四、 如何 理 解 《 范 条 件 》 《 铁 产 业 发 展 政 规 与 钢
策》中有 关 装 备水 平准 入 条 件 的 区别 ?
推 动结 构 调 整 ,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 进 社 会 转 促
和谐 发 展 也 具有 积极 的 意 义 。
生 产 经 营进 行 规 范 审核 , 布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公 名单 , 使 各 管 理 部 门 有 据 可 查 , 规 范 现 有 将 对 钢铁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 导 铁 矿 石 流 向 、 引 发 放建 筑 钢 材 生 产 许 可 证 、 导 信 贷 、 进 淘 汰 引 促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的十个变化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的十个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6b6b0cde80eb6294dd886c83.png)
2 0 1 3年 第 6期 ( 总第 3 6 9期 )
节
能
ENERG Y CON S ERVATI ON
照 目前 的设 计理 论 进 行 土 工 格 栅 加 筋 土 挡 墙设 计 时, 材 料没 有得 到 充 分 利用 ; 不 同测 试 断 面 的拉 筋 应 变分 布有 所 不 同 , 这 是 加 筋 土 作 用 机 理 的复 杂 性、 地基 性质 不 同 、 墙 面 板 背 后 填 土 的 不 均 匀 和墙 面板 的侧 向位移 导致 的 ; 竣工 后 的拉 筋应 变基 本上 随 时间无 明显变 化 , 有一 部分 测点 的拉筋应 变 随 时
千伏安以上) , 球 团竖炉 8平 方米 以上 , 烧结机有 效烧 结面积 9 0平方米 以上 , 常规机 焦炉炭化 室高度 4 . 3米( 捣 固焦炉 3 . 8 米) 及 以上 , 以及不属 于《 部 分工业行业 淘汰 落后 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 目录( 2 0 1 0年本 ) 》 中须淘汰 的落后 工艺装备 。
明, 该 工 程是 比较 成功 的 。
莱钢 地处 鲁 中 山 区 , 地形地貌起伏很大 , 工 业 建筑 及基 础设 施处 处需 要挡 土墙来 维 护 , 这 也就 给 格栅 挡土 墙 的开 发 带 来 了广 阔 的前 景 。如 果 大 量
程 实例设 计 时考 虑 土 工 格 栅 拉 筋 蠕 变变 形 结 论 的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a73cf9c25acfa1c7ab00cc35.png)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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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2015年修订的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旨在引导投资、规范生产经营、提升技术装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合理布局、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企业。
铁合金是指用矿热炉生产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镍铁。
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经酸浸出获得锰盐后,经电解槽电解生产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规划要求。
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建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布设在工业园区内,不得建设在特殊保护地区。
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主体工艺装备方面,新(改、扩)建硅铁、工业硅矿热炉须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镍铁矿热炉采用全封闭型,容量≥千伏安,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新(改、扩)建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须达到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吨/年及以上。
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在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方面,铁合金生产原料加工处理须配套破碎、筛分、干燥、球团或烧结、预还原系统。
原料场要采用料棚、料仓等贮料方式,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的操作系统。
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回收处理装置。
铁合金矿热炉须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
配备干法布袋除尘或其他先进的烟气净化除尘装置。
3.铁合金生产企业需要同时建设炉渣和烟尘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
4.电解金属锰生产应采用带收尘装置的自动上料系统。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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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引导铁合金行业投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技术装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用矿热炉生产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
(三)本准入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经酸浸出获得锰盐后,经电解槽电解生产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布设在工业园区内。
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饮用水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一)主体工艺装备1.新(改、扩)建硅铁、工业硅矿热炉须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采用全封闭型,容量≥25000千伏安,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新(改、扩)建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须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
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1.铁合金生产原料加工处理须配套破碎、筛分、干燥、球团或烧结、预还原系统。
原料场要采用料棚、料仓等贮料方式,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
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回收处理装置。
球团或烧结工序应配备脱硫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须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e90ee364b8f67c1cfbd6b877.png)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为促进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和规范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采用矿热炉生产的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
(三)本准入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酸浸获得锰盐溶液,经电解槽电解生产的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一)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布设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
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工艺装备(一)主体工艺装备1.硅铁、工业硅矿热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应采用全封闭型,矿热炉容量≥25000千伏安(国家级及省定贫困县矿热炉容量≥12500千伏安),同步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应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节能、安全及综合利用设施1.铁合金生产原料的贮存应采用封闭料场,加工处理采用高效节能的预还原系统,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应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配备干法布袋除尘或其它先进的烟气除尘装置,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
3.铁合金生产企业应同步建设炉渣、烟尘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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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
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
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
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
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噁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
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
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
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
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吨钢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
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
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企业名称:(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填报人:联系电话:目录一、企业概况 (1)(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1)(二)证实性材料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3.税务登记证 (1)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 (1)5.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联合重组证明 (1)6.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1)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1)(一)产品质量 (1)1.产品质量 (1)2.证实性材料 (2)(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2)(2)其他质量认可证书和先进荣誉 (2)(二)工艺与装备 (2)1.主要装备情况 (2)2.节能减排设施配套情况 (3)3.企业自动化系统建设情况 (3)4.淘汰落后进展情况 (3)5.证实性材料 (3)(1)新建、改造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产能置换文件 (3)(2)主体装备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照片 (3)(3)其他证明材料 (3)(三)环境保护 (3)1.污染源及环保设施情况 (3)2.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4)3.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6)4.排污许可证及排放情况 (7)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7)6.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8)7.证实性材料 (9)(1)环保设施实景图片 (9)(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9)(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9)(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9)(5)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9)(6)环保部门下达污染物总量指标和减排任务分配文件 (9)(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9)1.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10)2.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 (10)3.证实性材料 (10)(1)节能设施实景图片 (10)(2)能源计量证书 (10)(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10)(4)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10)(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10)1.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套情况 (10)2.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0)3.社会责任 (10)4.证实性材料 (1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统计表 (11)(2)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景图片 (11)(3)新建、改造企业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文件 (11)(4)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证明材料11 (5)纳税情况的证明 (11)(5)职工工资收入证明 (11)(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1)(7)社会责任报告 (11)(8)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11)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11)四、结论 (11)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13)附表2 企业产品结构情况(上年度) (15)附表3 企业主要装备情况 (17)附表4 企业淘汰落后装备进展情况 (19)附表5 企业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20)附表6 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上年度) (23)一、企业概况(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公司地理位置、发展历程、联合重组情况、主体工序(冶炼、轧钢)新建或重大改造项目、现有主要装备及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