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潘恩的人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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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潘恩的人权思想
托马斯·潘恩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革命家、思想家。尽管潘
恩出生于英国,但一生都在为欧美革命,尤其是美、法两国革命奔走,为人权呼号。“人权”思想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
时也是北美独立战争的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北美人民
势如破竹,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潘恩的这一贡献,使得许多资
产阶级学者也不得不承认:“潘恩在宣传方面的贡献,可以与弗兰
克林在外交上和华盛顿在军事上对美国革命的贡献相媲美。”
潘恩人权思想的闪光点就在于它所具有的较强的现实性。潘恩
的人权不是空洞的纯理论性的人权,而是联系美国的现实加以阐述
的人权,这个现实就是——独立与建国。他不仅猛烈抨击封建专制
主义,为平等、自由呐喊,而且,更加关注怎样建立一个合乎所谓“自然"、“理性"的新制度。因此,他不再孤立地谈论超越权威、
平等人格和本性自由,而是将它们同革命、变革、改制紧密地联系
起来。他的这种思想不仅实实在在地影响了美国独立后的走向乃至
美国宪法的制定,同时也影响到了法国大革命。
人权是历史的产生的,是人们的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不断增长
的结果。围绕着当时北美亟待解决的独立和建国两大主题,潘恩适
时地提出了他的人权主张。他对人权的定义和对人权具体内容的概括,丰富、完善了整个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并使他与形形色色
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家划清了界限。在对建国这一主题的思考上,潘恩冲破了18世纪处于主流的君主制的局限,开创性地提出了
一种行之有效的政体模式——代议制共和制。在潘恩看来,这种政
体体现了自然权利和社会政治的结合,是一种为公众谋福利的政体。从代议制所坚持的原则来看,它有着君主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而
这些优越性又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天赋人权理沦是潘恩政治法律思想体系的基石。这是他继承和
发展欧洲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将其成功地运用到指导美国、法国资
产阶级大革命的思想结晶。潘恩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思想,并在
理论上多有建树,他在《常识》、《人权论》、《理性时代》、
《论政府的基本原理》等著作中阐明了其基本内容。《人权论》一
书论证了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等天赋权利,把‘人’提高到至高
无上的地位。他说:人从造物主手中诞生的时刻就成为人,“人”
是他最高的和唯一的称号。按潘恩的意见,“人权平等的光辉神圣
原则”,是一切问题的根本。潘恩的人权思想内涵丰富,涉及面极广,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用幸福权代替财产权。
“天赋人权”的理论家们,无一不把财产权列入“天赋人权”
的主要内容之一。洛克把生命、自由和财产看作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而且把财产权看成是自然权利中的最基本的权利和核心。卢梭
认为财产是构成人们生存的要素之一,财产和自由一样,都是不可
侵犯的。潘恩的天赋人权思想却不与财产权挂钩而用幸福权代替财
产权,列入人生来俱有的自然权利之中。他在《常识》一书中,提
出社会和政府的职能之一是“增进我们的幸福”。追求幸福乃是每
个人的天赋权利和政府的全部目的。潘恩用幸福权代替财产权是人
权史上的一个创举。“追求幸福”的提法后来被杰斐逊起草《独立
宣言》时所吸取,用幸福权代替财产权成了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
潘恩没有把财产权作为天赋人权的主要内容,但也没有抹煞财
产权利的重要性,他认为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不是自
然权利,而是国家规定的权利。只有法律保护才能享受到。同时财
产只是一种手段,是达到人类幸福的手段之一。潘恩用幸福权代替
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的思想,超越了洛克、卢梭等天赋人权论学者
赋予自然权利学说以浓厚的民主主义色彩,为人权思想做出了重要
贡献。
二、天赋人权与公民权利。
在西方宪政史上,潘恩是最早阐述了天赋权利与公民权利关系
的思想家。他认为天赋权利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公民权利就是
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个人进入社会
之后,天赋权利的一部分被保留下来,而另一部分则转化为公民权利。公民权利都是与安全和保护有关的权利,个人既充分享有天赋
权利,又有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但是仅靠个人的能力是无法
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只有当他把这种权利存入社会的“公股”中,并且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和社会携手合作,他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因此,社会的权利处于优先地位,在公民权利
之上。简言之,天赋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来源,而公民权力是天赋权
利的集合,公民权利不得侵犯天赋权利。
三、平等权与自由权。
潘恩认为,平等权与自由权是天赋人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潘恩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每一代人
同他上一代人在权利上也是平等的。“任何一部创世史,任何一种
传统的记述,无论来自有文字记载的世界或无文字记载的世界,不
管它们对于某些特定事物的见解或信仰如何不同,但在确认人类的
一致性这一点上则是一致的。我的意思是说,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
地位”在任何环境里,善与恶是唯一的差别。连政府的法律也不得
不袭用这个原则,只规定罪行的轻重,而不规定人的地位。在社会中,人权是不可分割的或转让的,也是不可消灭的,它只能代代相传,而且任何一代都无权打破和切断这个传统。如果现存的一代或
任何一代沦为奴隶,这并不能减少下一代获得自由的权利。错误的
东西不具有合法的传统。早在l775年。他就曾发表《美洲的非洲奴隶》一文,认为天赋权利是包括黑人奴隶在内的全人类一切人所具
有的自由平等权利,他呼吁立即彻底废除黑人奴隶制,还奴隶们以
自由,并严惩贩奴者和蓄奴者。
四、天赋人权的科学定义。
在潘恩之前,天赋人权思想就已经在全世界得到广泛的传播,
并成为西方国家历久不衰的学说,历代以来许多思想家探讨过天赋
人权思想,但是从理论上系统分析并科学定义这一概念的思想家寥
若晨星。潘恩是比较早的一个。潘恩认为,“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
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所有智能上的权利,或是思想上的
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自己谋求安
乐的权利。”这一定义具有丰富的意蕴:第一,生存权是人的首要的
天赋权利。第二,一个人的天赋权利不能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也
就是说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权利与义务具有
一致性。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要承担起不损害其他人权利
的义务。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还意味着人在行使权
利时,不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权利,还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
社会的利益。第三,他强调了谋求安乐的权利,这与《人权与公民权》中的“公众幸福”及l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追求幸福的权
利遥相呼应。
潘恩深信人类自由,主张宽容,要求不论人们的意见如何分歧,应给所有的人以平等的权利。认为不同意见当时代表着被忽略了的
利益,代表着人类福祉中有得不到分所应得之虞的一面。国家有权
对某些行为加以惩罚,但任何情况下都绝对无权迫害或处罚不同意见。这是因为,一个人喜欢持有什么见解,这是他的天赋权利;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