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检修与巡视检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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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检修及巡视检查管理规则

第一章电力设备检修管理

一、电力设备检修原则

第1条电力设备检修,应贯彻“预防为主,保养与维修、一般修与重点修、状态检测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按标准精检细修,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2条电力设备检修采用状态检测和计划检修方式,根据设备状态确定检修等级及内容,合理安排计划。

第3条电力设备检修工作由供电段技术科根据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进行管理,由供电车间或检修车间组织按修前调查、修中检查、修后验收三步实施。

二、电力检修技术管理

第4条年度电力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应逐级进行,每年1月15日前由供电车间根据电力设备检修范围及周期编制次年的保养计划,对设备名称、规格、地点、数量建立明细表,按段统一格式报段技术科。由段技术科负责汇总编制全段重点修和保养计划并填报《年度电力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计划表》(附表1),经主管段长审批签字后,于1月31日前上报机务处。

第5条计量设备的检修计划由检修车间根据国家、省部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编制。

第6条在帐的固定资产,虽未履行报废手续,但已拆除或

封存和列入年度大修计划的设备,可不编入检修计划。

第7条检修计划由供电段技术科负责下达到各供电车间,由供电车间组织按计划检修。

第8条电力设备检修工作应遵照部规定检修范围进行,做到按周期、修程、标准、工艺精检细修,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的运行到下次检修周期。

第9条修前调查、修中检查、修后验收制度

1.修前调查:设备修理前应进行质量状态检查,确定检修项目,认真做好设计文件和材料、工具、备件及劳力的准备工作。

2.修中检查: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必须按工艺精检细修,解决技术关键,加强零、部件的中间检查,保证检修质量。同时对设备的关键部件、主要的技术参数和隐蔽工程,应认真做好记录。

3.修后验收:按设备鉴定标准进行验收。大修工程验收应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验交标准(电力)》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提出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竣工图纸、试验合格证、各种记录和技术文件,并及时纳入技术档案。

第10条电力设备检修工作实行《电力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单》(附表2)制度。维修工作单由车间填写,段、车间保存,保养工作单由班组填写,车间、班组保存,保存期为两年。各项电力设备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电力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单》。

第11条电力设备检修工作实行检修计划、检修工作单、

设备质量鉴定三表统一,列入检修计划的设备必须检修,检修后的设备必须进行鉴定。

第12条电力设备维修工作结束后由段技术科负责组织验收并签字,保养工作结束后由供电车间负责组织验收并签字。

第13条应检修的电力设备包括:

1.电力线路: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

2.发电变配电设备:柴油机、发电机、变压器、配电装置、变压器台、通讯及照明铁塔(桥、柱)。

第14条对通讯及照明铁塔(桥)每年维修一次,并列入年度维修计划,每年春、秋两季前应各测量一次铁塔(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并填写《接地装置检查测试记录》(附表11)。铁塔的构件、基础、接地装置、避雷系统、天线、灯具固定装置、电缆、航标等统归所在工区保养维修。

第15条应检修的电力设备数量应以前一年年底纳入段固定资产的数量为准,并与同年度电力技术履历簿数量相同(已拆除、封存和列入年度大修计划的设备除外)。

第16条电力设备检修等级

1.大修:属彻底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全面检查、试验、探伤、调整,更换全部不合标准零、部件及附属装置。大修应结合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大修提高设备的性能与效率,保证质量良好地使用。

2.维修:对设备局部解体,着重恢复设备的电气性能、机械

强度和精度,更换主要不合标准零、部件及附属装置,使设备质量达到合格以上要求。维修分为两种:

(1)重点修:有关行车设备或危及供电安全的设备。在巡检或保养时发现缺陷,应马上组织抢修或整治,修后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质量标准。对关键部件如避雷器、跌落保险、低压熔丝等应进行强制性更换。

(2)一般修:不危及供电安全的非重点设备,在发现缺陷后,列入月检修计划。

3.保养: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清扫、调整及补油,达到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改善设备工作状态的目的。

第17条电力设备保养周期:全面保养(需停电进行)一般为半年一次(内燃机为运行500小时),日常保养(不需停电进行)可结合巡检进行。

第18条设备运行虽已达到大修年限,但经试验鉴定确认质量良好时,经段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铁路局备案,可适当延长大修周期;设备虽未达到大修年限,但经试验鉴定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提前进行大修。

第19条根据电力设备大修、维修、保养计划的完成情况,由段技术科负责编制《月电力设备维修项目完成明细表》(附表3)及《月(年)电力设备大修、维修、保养完成报告表》(附表4),次月5日前上报机务处。由段技术科负责编制《月(年)电力设备大修、维修、保养完成报告表》,12月31日前上报机务

处。

三、电力设备质量鉴定

第20条设备鉴定是电力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设备质量,做好设备检修的重要依据。电力设备秋季鉴定工作由主管段长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鉴定组,按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电力设备秋季鉴定每年一次。

第21条对下列电力设备可不作鉴定和统计

1.已封存的设备;

2.已列入年度大修计划的设备;

3.本年度新建或大修的设备,其质量状态可按竣工验收评定结果统计。

第22条鉴定后的质量等级分为三种

1.优良:主要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次要项目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标准者。

2.合格:主要项目全部达到合格标准,次要项目多数达到合格以上标准者。

3.不合格:主要项目中有一项未达到合格标准或次要项目多数不合格者。

第23条电力设备质量鉴定统计方法

1.内燃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交流电焊机、断路器等以台为单位。

2.室内配电装置,如开关柜、控制屏(台)、整流柜等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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