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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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美好生活精准扶贫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费率表

国寿美好生活精准扶贫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费率表

国寿美好⽣活精准扶贫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费率表
国寿美好⽣活精准扶贫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
费率表
⼀、年交保险费(单位:⼈民币元)
上表为⽬录内医疗费⽤保险⾦额为10000元,免赔额为0元,给付⽐例为100%,诊疗原因包含疾病和意外,诊疗⽅式包含住院和门诊的年交保险费标准,其他情形下的年交保险费标准根据下表确定。

次免赔或按医院等级区分免赔额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分段给付或按医院等级区分给付⽐例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上表为⽬录外医疗费⽤保险⾦额为10000元,免赔额为0元,给付⽐例为100%,诊疗原因包含疾病和意外,诊疗⽅式包含住院和门诊,⽬录外医疗费⽤控制⽐例为20%的年交保险费标准,其他情形下的年交保险费标准根据下表确定。

次免赔或按医院等级区分免赔额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分段给付或按医院等级区分给付⽐例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按医疗机构等级区分⽬录外医疗费⽤控制⽐例的,通过加权平均确定系数。

注:
1.中国⼈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根据投保⼈的保障需求合理确定与该产品有关的责任免除、保险⾦额、免赔额、给付⽐例等产品参数。

各分公司可根据前述产品参数、承保单位风险控制⽔平、被保险⼈⼈数规模等投保团体风险情况,确定具体业务的费率标准。

产品参数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法及费率计算所需要的基础数据。

2.各分公司可按照上述费率标准,对每⼀被保险⼈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也可依据上述费率标准,根据投保团体的⼈群构成、保额分布等因素制定单⼀费率,并按每⼀被保险⼈的保险⾦额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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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安康并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商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头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商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商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可向本公司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存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标准》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把握的进展性增长和集中,浸润和破坏四周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集中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安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

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

险种代码险种名称42重大疾病定期保险55个人养老金保险57个人养老金保险(88版)266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2014版)268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300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303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305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10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31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31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315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6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17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8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20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321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优享版)322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323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25国寿附加福瑞安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338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3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1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2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343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405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411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412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13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415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416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17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20国寿鸿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23个人养老金保险(旧版)425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425康宁终身保险( 2007 版)426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426康宁定期保险( 2007 版)427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428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B型)429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B型)430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431国寿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432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433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434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435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436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B款)437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438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439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442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443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449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53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454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455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457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458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460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461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462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463康宁终身保险464康宁终身保险465康宁定期保险466康宁定期保险472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473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474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75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485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86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487国寿鑫裕护理保险488国寿鑫裕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89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491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492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493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98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99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500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502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50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505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507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508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B款)509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C款)510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511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512国寿防癌疾病保险513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515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517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18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18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19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铂金版)520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豪华版)522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523国寿恶性肿瘤疾病保险524国寿祥意终身寿险525国寿颐享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26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531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532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533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534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546国寿祥瑞终身寿险548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552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553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554国寿鑫悦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55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559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560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564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565国寿福瑞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578国寿盛世传家终身寿险602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603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60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05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60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610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条款611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条款612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613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14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618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61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619国寿附加瑞鑫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620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621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622国寿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23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624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625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626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627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62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629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0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1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3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4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5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6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637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638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639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640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641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42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43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4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5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6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64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648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649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651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65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65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65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55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56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57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658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659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08版)660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661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662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66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64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665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66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667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668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67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673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675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676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7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8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7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680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81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2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3国寿附加定期寿险(A款)684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685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86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687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688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9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690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9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694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695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96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97国寿绿舟定期寿险698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9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70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701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2国寿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3国寿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704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5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706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707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708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709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0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1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712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713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714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715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16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717国寿病员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8国寿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719国寿附加补偿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20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21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723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724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72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728国寿非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29国寿家政服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36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1版)738国寿安宁骨折意外伤害保险739国寿旅行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40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4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742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43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46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747国寿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749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752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56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757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761国寿附加长久呵护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2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6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769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770国寿附加祥和定期寿险(2014版)772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773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A款)774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B款)775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C款)776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D款)777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E款)778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7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781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785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90国寿长城二号军人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797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798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800国寿金盾二号武装警察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802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B款)80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805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特定疾病保险(B款)807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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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版 利差返还型)S3066鸿运A型保险98版S3166鸿运B型保险98版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98版 利差返还型) S3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S3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是保费的整数倍S35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8版S36简易人身保险98版S37独生子女两全保险98版S38个人购房贷款定期人寿保险98版S39国寿如意两全保险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S42康宁终身保险S43康宁定期保险S4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不是保费的整数倍S48安居定期保险S49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S51祥和定期保险S52祥运定期保险S53祥瑞终身保险S54祥瑞终身还本保险S55国寿福瑞两全保险S56国寿福馨两全保险S57国寿少儿保险S63国寿鸿盛终生保险S6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S66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S6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S70国寿鸿瑞两全保险S72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S73国寿鸿盛终身保险(2003版)S7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2003版)S76国寿鸿宇两全保险S77国寿鸿鑫两全保险S78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S84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S89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S90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S91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S93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S95国寿祥福定期寿险SA5国寿鑫彩一生年金保险SA888鸿利终身保险(97版)SA999鸿福终身保险SB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SB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SC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SD2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

11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费率表

11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费率表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 型)产品费率表一、年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1.投保单位第一次投保时:700))1(3.0)1(7.0保险21⨯⨯⨯-⨯⨯+-⨯⨯⨯⨯⨯=S L ME M D C B A ()(费2.投保单位只有一年投保历史时:%]%)([))(.)(.8038021700130170121-÷++⨯⨯⨯⨯-⨯⨯+-⨯⨯⨯⨯⨯=R S L M E M D C B A ()(保险费3.投保单位只有两年投保历史时:%])([))(.)(.8052317001301702121-÷++⨯⨯⨯⨯-⨯⨯+-⨯⨯⨯⨯⨯=R R S L M E M D C B A ()(保险费4.投保单位有3年(以上)投保历史时:%])([))(.)(.806231700130********-÷+++⨯⨯⨯⨯-⨯⨯+-⨯⨯⨯⨯⨯=R R R S L M E M D C B A ()(保险费公式说明: A :投保人群系数(详见附表1) B :职业类别系数(详见附表1) C :人均年龄系数(详见附表1) D :门诊给付比率 E :住院给付比率L :保额系数(详见附表2) S :性别系数(详见附表3)1M :门诊免赔系数(详见附表4) 2M:住院免赔系数(详见附表5)1R :前一年赔付率 2R :前二年赔付率3R :前三年赔付率二、月交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 × 0.085三、公共保险金额责任的保险费率为6.5%。

附表1:投保人群/职业类别/人均年龄系数表附表2:保险金额系数表说明:L=保额系数;IA=保险金额附表3:性别系数表附表4:门诊免赔系数表附表5:住院免赔系数表注: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调整幅度超出该范围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对年交保险费计算公式中的基准保险费(700元人民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28.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28.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本保险的单位,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如某职工因疾病、休假或者其他原因于本保险单生效时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参加本保险的日期自该职工恢复全日正常工作时开始。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住院床位费用:按本合同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实际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但最高不能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住院床位费用每日最高赔偿限额和每年最高赔偿日数。

二、住院诊疗费用:住院诊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支付的注射费、院内医药费、检验费、放射费、敷料费、普通外科夹板及国产石膏整形费用、理疗费、输血输氧及输液费、救护车费用。

按本合同规定的住院诊疗费用赔偿比例乘以实际住院诊疗费用给付,但累计不能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住院诊疗费用每年最高赔偿限额。

三、外科手术费用(含麻醉费用):按实际外科手术费用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列明外科手术费用表(见附表A1)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每年最高赔偿限额。

累计给付以外科手术费用每年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四、意外伤害额外赔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3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而住院,若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给付不足以支付其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开支时,本公司另行给付本款赔偿,但以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开支与上述三款给付的差额为限,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额外赔偿每年最高赔偿限额。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 B 款)条款目录 (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 B 款)条款目录 (

2
账户设置
2.1 公共账户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以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
2.2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2.3 账户归属 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
3
保险费及账户余额
3.1 保险费的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投保
保障
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全部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支 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 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 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直 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余额中为其支付保险 金。停止支付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 约定终止后将不再支付。
日起 30 日内将公共账户和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之和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全国通用版)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本《须知》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第一部分投保须知1、由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具有中国国籍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如果员工的子女(6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由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子女医疗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4、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做为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

5、投保前员工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就医卡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6、投保前连带(子女)被保险人提交资料: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子女第一页复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健康告知书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第二部分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流程智联收取医疗保险赔付费用清单及原始医疗单据后,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直接划帐到用工单位员工个人帐户员工填写医疗保险赔付费用申请单、提交原始医疗单据资料收集齐后,通知智联公司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根据智联提供资料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智联智联提供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用工单位员工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疗机构开具住院证明,办理住院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一部分统筹基金记账,一部分由员工个人自付现金结算员工去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员工去医院看病,持医保手册或就医卡挂号第三部分理赔须知一、就诊医院的选择1、员工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

中银(备案)[2009]N96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中银(备案)[2009]N96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被保险人名册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成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可作为本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应为6个月到65周岁,续保可到70周岁。

第三条凡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且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它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其等待期为30日;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第六条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首次发生的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每次住院符合投保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在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具体的免赔额、赔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如保险合同未载明,保险人按照每次0元免赔额、100%的比例进行赔付。

但无社保时按双方约定。

二、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保险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

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参见具体条款及《短险实务》、《核保手册》、《保全手册》、《理赔手册》等有关内容。

第一部分、新契约及账户管理1、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附带被保险人,一并投保本保险。

2、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积极收集被保险人及其附带被保险人信息,填写《团体投保单》(单证代码1016)、《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及《投保缴费清单》(《短险实务》中所附健康险基金型投保缴费清单)。

3、在填写《团体投保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本合同的管理费标准,具体由投保人同我公司商定。

4、投保人应在《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中列明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的分类及各类别的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

附带被保险人分类情况填列在《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的“连带被保险人”栏目内。

5、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不为附带被保险人设立账户。

扣除管理费后,投保人首期缴费保险费应等于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与投保人公共账户金额之和。

6、公司为投保人出具保险合同,打印被保险人清单。

根据投保人要求,可为每一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具体格式可参考《康安团体补充医疗(基金型)个人保险凭证》(附件1)。

7、恶性肿瘤责任保额不扣减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公共账户余额。

第二部分、核保1、新保时,如果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金额小于10万,不需要进行人工核保;2、如果新保时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金额大于等于10万,投保人需要同时提供相关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告知情况,填列《补充告知问卷》(团体)(单证代码:3069);大于等于50万的需要提供其体检结果;3、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发生变动时,导致其第一或第二年度末“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详见条款名词解释第五条)大于等于10万的需要补充提供相关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告知,填列《补充告知问卷》(团体)(单证代码:3069);大于等于50万的需要提供其体检结果。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条款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六条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续保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变动第五条投保范围第十二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七条责任免除第十四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页内容结束>【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生命永健团体医疗保险(B款)

生命永健团体医疗保险(B款)

生命永健团体医疗保险(B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七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条款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五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七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四条 续保 第五章 一般约定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三章 保险费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七条 保险费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第八条 如实告知<本页内容结束>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永健团体医疗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永健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团体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条款(正式稿)

团体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条款(正式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3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且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日后)初次被诊断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列30种重大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疾病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给付范围、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180日。

(二)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方(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单次或者累计给付医疗保险金达到其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四)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所导致的治疗费用;(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0_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0_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0_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篇:100_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且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本附加合同特别指明外,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分别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100_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0_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0_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责任终止。普通门诊免赔部分的范围和水平、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普通门诊保险金额分别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

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

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险种代码险种名称42重大疾病定期保险55个人养老金保险57个人养老金保险(88版)266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2014版)268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300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303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305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10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31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31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315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6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17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8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20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321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优享版)322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323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25国寿附加福瑞安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338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3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1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2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343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405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411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412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13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415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416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17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20国寿鸿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23个人养老金保险(旧版)425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425康宁终身保险( 2007 版)426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426康宁定期保险(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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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S3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是保费的整数倍S35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8版S36简易人身保险98版S37独生子女两全保险98版S38个人购房贷款定期人寿保险98版S39国寿如意两全保险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S42康宁终身保险S43康宁定期保险S4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不是保费的整数倍S48安居定期保险S49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S51祥和定期保险S52祥运定期保险S53祥瑞终身保险S54祥瑞终身还本保险S55国寿福瑞两全保险S56国寿福馨两全保险S57国寿少儿保险S63国寿鸿盛终生保险S6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S66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S6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S70国寿鸿瑞两全保险S72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S73国寿鸿盛终身保险(2003版)S7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2003版)S76国寿鸿宇两全保险S77国寿鸿鑫两全保险S78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S84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S89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S90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S91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S93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S95国寿祥福定期寿险SA5国寿鑫彩一生年金保险SA888鸿利终身保险(97版)SA999鸿福终身保险SB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SB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SC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SD2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SD6国寿鑫享鸿福年金保险SD8国寿福终身寿险(优享版)SD9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优享版)W01简易人身保险W02福寿安康保险W05个人养老金保险Y05鸿寿养老金保险97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8.18•【文号】财税[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8日财税〔20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三)健康保险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4.国寿全家福保险(B)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险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2.子女教育保险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7.青年英杰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10.太平精英卡保险11.泰安人身保险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3.老板卡保险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5.金婚银婚保险16.美满婚姻保险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5.幸福伉俪联合寿险6.学生综合险7.养老金还本保险8.福寿双全保险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14.团体人寿保险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16.美满人生保险17.一生安康保险18.小福星终身寿险19.团寿双全保险20.爱子女年金保险21.长寿安康保险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23.长寿平安保险24.长效平安保险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29.儿童养老金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31.团体个人理财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34.养老附加险35.养老金保险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38.购物养老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40.洪福养老保险41.红太阳42.还本养老金保险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44.康乐养老保险45.跨世纪终身保险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47.双全寿险48.太平洋双全寿险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51.义务兵团身险52.永安人身保险53.幼儿平安保险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55.职工双全寿险56.职工特约养老保险57.子女备用金保险58.综合养老保险59.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三)健康保险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25.特种医疗保险26.少儿住院保险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8.九华健康保险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7.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1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二)养老金保险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三)健康保险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以(A)款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一)养老金保险1.养老金保险(旧)2.养老金保险(新)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5.团体养老金保险6.瑞丰年金保险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二)健康险1.重大疾病保险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8.重大疾病保险(A)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12.防癌终身保险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7.重大疾病保险(B)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小博士计划保险2.小博士计划保险(B)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9.团体定期保险10.吉祥相伴定期保险11.投资连结保险(二)养老保险1.永相伴终身保险2.常青树终身保险3.常青树终身保险(B)4.常青树终身保险(C)5.指数化年金保险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7.还本终身保险8.新世纪终身保险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10.泰康两全保险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12.终身保险特约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16.福寿两全保险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19.年金转换特约20.真情2000两全保险21.团体人寿保险22.团体终身保险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三)健康保险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6.女性安康保险7.女性安心保险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10.女性疾病保险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Ⅰ型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Ⅱ型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c30542--011123xjk。

人保寿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条

人保寿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条

人保寿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条人保寿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B 款保险条在生活中,我们无法预测疾病何时会降临,而重大疾病往往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在关键时刻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人保寿险推出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款保险的相关条款。

一、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定重大疾病保障对于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本公司将提供额外的保障金额。

3、轻症疾病保障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照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疾病身故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二、等待期本合同的等待期为具体天数,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保险金额根据团体的具体情况和被保险人的需求,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保险费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保额等因素确定,并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方式缴纳。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具体年限,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五、投保范围1、投保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所属员工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年龄在最小年龄至最大年龄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六、如实告知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七、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具体年限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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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条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投保人可在本公司给出的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中为被保险人任意选择其中的指定医院或者指定零售药店进行就医、配药。

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被保险人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同意。

被保险人工作或者居住在外省市的,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同意,可以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予以定点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进行治疗。

若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有权取消该医院或零售药店的指定资格,并通知投保人。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免赔额后十日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免赔额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 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 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文件(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单据明细表;3. 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部门报销凭据;4.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单位人员增加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收取本公司规定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单位人员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达的次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月的对应日。

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予以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外的天数/医疗费用发生的实际天数。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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