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_见死不救_入罪_再读法律与道德的定位_罗梦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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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上)
驳“见死不救”入罪——再读法律与道德的定位
罗梦莎
摘要小悦悦事件后舆论哗然,部分人主张将“见死不救列入刑”。这种做法真得能够阻止这些冷漠事件的再度重演吗?
本文开门见山提出命题,阐述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其次从三方面论述了“见死不救入刑”的不可操作性;紧接着道出见死不救的真正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得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反而却应将奖励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结论。
关键词道德法律见死不救见义勇为
作者简介:罗梦莎,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011-02
一、引言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王悦(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紧接着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九名路人,十八名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十八名路人被冠之以“冷血”之名,并随即引起网络和社会的热议。大多数人将这一现象归罪于人们道德的滑坡,归罪于见死不救,于是,继2009年三名大学生救人牺牲遭渔夫要挟后,人们再一次强烈要求见死不救立法入刑。
那么到底该不该将见死不救入刑?道德与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将见死不救列入刑罚,实际上意味者道德的法律化,那么道德能否法律化?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理清是很有必要的,“道德与刑法有着重大区别,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的精神的自律’,它的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进一步,当我们“透过表层探寻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时,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法规无非是实现某种价值的工具,也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其实早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社会就是一个由道德调试的社会,而且,“从法律的历史渊源来看,法律只是一种变异的道德,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发展到当代的一种特定形式”。由此可以推出道德的重要性及不可替代性,接下来我们将主要从法律方面分析论证“见死不救入刑”的不可操作性。
二、“见死不救入刑”的不可操作性
即便我们有一千、一万个理由,主张见死不救入刑,我们可否保证它的顺利实施?具体到可操作性这个环节,我们就会发现事情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如若将见死不救入刑,我们会面临很多问题,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效果打折
如果见死不救为罪,这也就间接的将“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降至只是不违反法律的地位而已。当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到最后却只得到“我们也只是没有触犯‘见死不救罪而已’的结果”,行为人会怎么思考?荀子曰,“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但是行为人的脚踩在永远只是地平线上,那么他们什么时候才能感受到荀老夫子所谓的“高度”与“深度”?举个简单的例子,期末考试来临,不管学生准备复习的战线拉得有多长,临阵磨枪、挑灯夜战几天也好,勤勤勉勉,兢兢业业奋斗一学期也罢,没有学生会觉得期末考试的成绩60分足矣,学生期望的不仅仅是及格、达标而已,他们想要80,90的高分。我们,生活在这个大社会中,总是希望有更高一点的追求与成果。高尔基曾经也说过,一个人追求的目标越高,他的才力就发展得越快,对社会也就越有益。而如果当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不论是出于自愿还是强迫(法的强制性)得到却仅仅只是不违反法律底线的结果,这样的结果,行为人还能“发展得越快”吗?
(二)匿名效应
在“责任”高度“分散”和匿名的情景中,确定谁违反了见死不救罪是极其困难的。事发现场多少范围以内算是案发现场?为了分辨出某人到底属不属于“见死不救”者,划分一个界限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实际情境中,这个界限又是很难界定的。大部分见死不救行为发生在公共领域,这些公共场合,人员密集,流动性也很强,如果有个歹徒挟持一个人质,从这一条街道一直走到另一条街道,那么这两个条街道的人都要被定为“见死不救”罪吗?案发现场,也不免会有一些特殊群体——老年人、儿童、病人、残疾人以及孕妇等弱势群体,这些人本身已经很需要关怀了,该不该将他们排斥在责任人之外?如果要排除在外,那么为了具体到人,确保责任明晰,我们需不需要排除匿名制度,在所有人进入到这一场所之前都先进行身份登记,或者将所有地方安装上监控器?但是,这与明朝统治下的锦衣卫制度又有何区别?
(三)责任人能力要求高
上例中,歹徒携带武器,行为人大部分都是赤手空拳的老百姓,可能根本不是歹徒的对手,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也要为了不违反“见死不救法”而不顾生命危险吗?那么这样会不会有点得不偿失?为了不违反法律或者说招致死刑,我们就要首先做好搭上自己的人命的心理准备,听起来好像无论怎么做,结果都是一样的,做也该死,不做也该死,到底该怎么办?再将案例扩展一下,为了能够帮助到别人,我自己首先要有一个强健的身体;为了救溺水者,我要首先学会游泳;为了斗得过歹徒,我还要学点必要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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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拳术;为了跟敌人斗智斗勇,我还要提高我的智力;我岂不是具备了,马基雅维利笔下的君主的双重性格——狮子一样的凶猛,狐狸一样的狡猾?但是,又何其难也!
三、见死不救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我们承认有些人不实施救援行为的确是因为其道德素质低,但是还有许许多多的见死不救者并不是因为道德素质低,而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间接打击,过去一些赤裸裸、血淋淋的事实让我们担心……而这痛苦的记忆,却难以消逝,正如鲁迅所说:“我们都不大有记性,这也无怪,人生痛苦的事太多,尤其是在中国。记性好的,大概都被厚重的苦痛压死了;只有记性坏的,适者生存,还能欣然活着。”
(一)道德教育与感化
现今读鲁迅的一些作品,给人印象最深的还是他对国民性的批判,他曾经说过,他笔下的阿Q 其实正是他这么多年以来一直想要塑造的“一个现代的我们国人的魂灵”。鲁迅也时时不忘评判国人的奴性、劣根性、保守愚昧等,尤其是他笔下的看客心态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国民的痼疾。一句“横眉冷对千夫指”,一句“寄意寒星荃不察”,一句“梦坠空云齿发寒”,让我们感受到了国民的无知、麻痹与冷漠。然而,时至今天,在鲁迅先生口诛笔伐如此长的时间以后,处在现代社会的国民还是有一部分人仍然继续着自私麻木、冷漠无情……
针对这部分麻木的人,我们只能通过行动,用道德去感化他。我们要做的就是将见义勇为这一观念自然化、神圣化。如何自然化?很简单,我们每个人——有良知的人,都去做,我们天天做,我们逮到机会就去帮助人,在这个过程中,你甚至改变或强化你的看法,你的观点,一些连你起初都很怀疑的规范因为你不断地身体力行而深入到你的骨髓,何况,你的行动作为一种社会互动,也在实践中影响着他们,影响着漠视麻木的人……毕竟,邪不压正……
(二)法律激励与社会支持
北大副校长吴志攀的一条言论,“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北大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北大替你赔偿!”,仅一天时间就被转发了数万次,还有网友模仿这一句式创作了很多高校的“校长撑腰体”。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我们现在对救助者的支持体制有多么的不完善。一幕又一幕的好心人被诬陷的事件让我们心寒,很多时候,不是我们道德败坏,不是我们铁石心肠,也不是我们冷漠麻木,实在是事实让我们大跌眼镜,2006
年的彭宇事件
,我们没有北大法律系强有力的支撑,也不会有人在我们败诉后替我们赔偿。
针对这一点,为了使施救者无后顾之忧,一方面,将见义勇为列入法律很有必要。“见义勇为精神是国家、社会所倡导与鼓励的,见义勇为总是表现为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保护见义勇为的责任理应由国家、社会承担”。我们必须从法治上保证施救者的权利,同时用法律保证给与施救者一定的物质支持与精神鼓励。另一方面,见义勇为具有正义性,非义务性,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同。
这就需要发挥媒体的力量,媒体通过对施救者正面积极的报道,将会给施救者提供莫大的保障。首先,这向施救者传达一种信息——社会认可,无疑会鼓励支持他“更上一层楼”;其次,向大众传播出一种信息——受助者需要帮助,这样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与整合;最后,大众传媒还可以起到监督与保障的作用——是否“奖励见义勇为法”得到贯彻实施。
(三)精神激励机制
虽然人们在实施好处时不应以别人的报答为目的。但是毋庸置疑,我们都期盼着被救者一句由衷的“感谢”。其实,知恩图报的社会风气是对见义勇为者最大的精神支持与激励。我们也很期待看到受助的当事人能够知恩图报,不是报答施救者,而是将他的善举薪火相传,发扬光大。除当事人以外,我们也希望旁观者能够给与认同。最后整个社会上应该给与施救者以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两者同时实行,毕竟见义勇为也是有成本的,也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为支撑。尤其是政府的奖励对施救者来说更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
针对精神激励机制不健全这一点,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让施救者知道救助行为并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我们可以实行会员卡积分制的推广办法,第一次实施救助行为要重重奖励,其后的积分按期帮扶效果进行比例积分。积分既可以等积累到一定程度兑换奖品,也可以实时兑换。奖品出了一些物质奖励形式的奖金之外,还可以包括购房优惠、买车优惠、职务晋升、提供保险、子女上学优惠、看病优惠等措施,此外我们也可以推出周年纪念日的类似活动,纪念第一次实施救助的行为,享受心灵的对话。实时兑换是有效地,这既可以起到实时的激励作用,也可以助施救者解燃眉之急。而这种正强化,反复地刺激,有利于施救者救助行为的习得,使得救助者看到困难就条件反射地欲要给与援助,这也就保证了此种行为的发扬光大与生生不息。
四、结语
见死不救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将这一道德问题法律化,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从立法上保证见义勇为的顺利实施,并给予奖励。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热情的关心以及大力的表彰,这是需要的。对其中的功绩显著者予以物质重奖,也是同样需要的,二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只有这样,使见义勇为的英雄无后顾之忧,让见义勇为的行为后继有人,那么无疑将有利于推动一股浩然正气在社会上形成,让罪恶的阴影在阳光下消失。
注释: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车主许云鹤赔偿被其搀扶的王老太
108606
元。参考文献:[1]涂有胜,伍春泉.论“见死不救”不宜定罪——以李方平案为例.社会科学论坛.2004(16).
[2]哈特著.张文显译.法律的概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3]方胜鑫,申海良.道德与法律之新说.中国商界.2009(7).[4]鲁迅.导师.华盖集.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5]汪力.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思考.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为社会科学版).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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