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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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

1.非关税

美贸易保护主义代价高昂!----进口配额制

♦《今日美国报》1999年5月6日讯美国是全球最大声疾呼自由贸易和开放市场的国家,但在成衣、建筑、运输、制糖、广播等行业却又坚守保护本国生产者的政策。

♦对消费者来说,保护主义得付出高昂的代价。美国平均关税仅约为3%,但对进口的柳橙汁课征30%的关税。另外,进口玻璃制品和瓷器的关税高达38%,橡胶长靴和鞋类的关税为20%。行李箱的关税为16%,鱼罐头的关税为12.5%。

♦贸易专家说关税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导致经济效率不佳,迫使消费者付出较高的价格和赋税以补贴就业。举例来说,美国对进口轴承征高关税,保护了国内制造业和就业机会。经济学家何夫鲍尔和伊利特的研究显示,为了保住轴承业的一份工作,美国纳税人必须付出43.8万多美元。

♦至于其他行业,保护主义令美国付出了更高的代价:不得不为保住软木材业的一份工作付出75.9万美元,行李制造业的一份工作为93.4万美元,在苯化学制造业的付出甚至超过了100万美元。经济学家说,整体而言,贸易保护主义一年导致美国经济付出逾70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8%。

♦美国保护主义的受害者包括巴西柳橙园、毛里塔尼亚成衣厂、英国航空业、中国台湾货物运输业、法国乳酪农业和俄罗斯钢铁业的工人。

♦除了关税以外,美国其他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如下:

♦进口配额:美国对外国糖、花生和乳酪产品设定进口上限。外国烟草商在超过配额后的出口面临350%的关税税率。

♦补贴:美国贸易官员抨击其他国家政府对生产者的补贴政策,矛头尤其指向欧洲的空中客车工业集团。不过,欧洲国家则反唇相讥说,美国波音公司和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受惠于纳税人出资的国家航空航天总署、国防部等机构作的研究。另外,美国在某些行业根本就是高举“外国人休想”的牌子。例如,非美国公民不得持有美国当地的航空公司逾25%的股份,也不得持有美国电视台过半数的股份。

♦资料来源:摘自《今日美国报》,1999年5月6日

美日汽车贸易中的“自愿出口配额”?

♦“自愿出口配额”最早最著名的例子是日本对出口美国的汽车的限制。

♦日本汽车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进入美国市场,到80年代初,对美国汽车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1979-1980年美国汽车业失业率的上升和利润的下降,使福特汽车公司和美国汽车工人联合工会(United Automobile Workers,UAW)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使用201条款的保护。几位来自美国中西部各州的参议员提出了一个把1981/1982/1983年出口到美国的日本汽车总数限制在160万辆的议案。原定于1981年5月12日的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上进行讨论和修改。

♦但日本政府知道这一消息后主动于5月1日宣布它会“自愿”限制在美国市场上汽车的销售。1981年4月-1982年3月,限制总额为183万辆,包括出口到美国的168万辆小汽车和8.25万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出口到波多黎各的7万辆其他交通工具。

在1984年3月之前,这个限额一直保持不变,后来开始逐步增加,1984年配额升至每年251万辆,1992年3月限额开始下降。

♦最初几年里,自愿限制总额几乎都用完。在1987年前,自愿限制对日本汽车出口一直有约束力。1987年之后,日本公司开始在美国境内生产汽车,美国从日的进口自

然下降,实际进口逐渐低于限制总额。到1994年3月,美国对日本汽车的资源出口限制就取消了。

印尼的汽车国产化政策?

♦印尼曾经规定,根据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或免进口关税;对设备、商标及技术方面达到国产化规定标准的公司,可视为国产汽车,免除奢侈品税和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另规定,如果外国生产的汽车中使用的印尼生产的零部件达到汽车价格的25%以上,可以视为满足了20%国产化率的要求。印尼的汽车国产化政策遭到了许多国家的反对,最后不得不在1999年做出了修改。

♦中国在加入WTO以前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也明确要求:“汽车工业企业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后,必须进行国有化工作。引进技术的国有化进度,将作为国家支持其发展第二车型的条件之一。”在上整车项目时,要求企业必须以40%的国产零部件作起步,如果引进车型国产化率不足40%,将按整车缴纳关税,如果汽车散件进口按单件计算超过60%的话,也将按整车缴纳关税。在此基础上,政府不仅要求企业制定不断提高国产化率的进程表,还通过贷款支持、上市指标的分配等手段,根据企业国产化水平的差别安排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提高产品的国产化率。

另外,中国在建设设备、科学仪器、IT产品等方面都曾有国产化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都立即取消了。

2.反倾销

-美国“帽子案”?

♦此案发生于1988年5月。美国帽子协会起诉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帽子并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起诉方认为出口帽子的八个中国外贸公司均为中国政府控制的国有外贸企业,属非市场经济,并要求按一个倾销幅度(至多两个)对中国帽子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并于1988年11月2日初裁定倾销成立。但在裁定倾销幅度时,中国政府(外经贸部)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状况和帽子行业的企业现状,要求按市场经济计算倾销幅度。虽然此案涉及到的中方八家外贸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但涉及的26家生产企业中,则有六家是外商独资企业,16家是合资企业,只有四家是国有企业。并且,改革开放后,外贸总分公司已脱钩,每个应诉企业可以自行对外定价和签约,不存在由政府制定或控制的统一出口价格或协调价格。因此,不能按非市场经济标准裁定倾销幅度。

♦美国商务部经过两次调查,最终驳回起诉方要求按非市场经济审定一个倾销幅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成本对中方八个应诉企业分别裁定了从5.30%到32.6%的八个不同的倾销幅度。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外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件的要求并获得成功。

♦当然,此案最终由美国贸易委员会以无损害裁定结案。

-美国“柠檬酸与柠檬酸钠案”?

♦中国自1996年以来向美国出口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市场份额由1996年的5.7%迅速增加到1999年16.2%。由于中国产品价格(每磅0.41美元),美国米德兰公司、嘉古公司和台特里尔柠檬酸公司于1999年12月15日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倾销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并要求政府征收高达355%的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根据出口价与正常价值的比较,裁定倾销存在,幅度在211.58%至307.79%之间。

♦接下来的问题是,倾销是否对美国国内同类工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从表面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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