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word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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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作者:广西省桂…安防工程来源:不详点击数: 20 更新时间:1996-8-1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桂林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桂林市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与城市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规划局。
市建设规划局依法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综合协调做好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活动进行处罚。
城区内的城市规划和指定区域、指定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此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郊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由临桂县、阳朔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级管理。
县和郊区的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桂林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
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市政办[2015]20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9【实施日期】2015.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5〕2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9日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规划管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做好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统筹兼顾。
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
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合理安排生态退耕、保障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用地。
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在保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保障科学发展的合理必要用地需求。
(二)坚持上下结合、充分衔接。
坚持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强化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在与自治区级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充分对接和协调基础上,制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合理调整各县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提出相关实施保障措施,报国务院审定。
各县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根据二次调查成果、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和相关要求,拟定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逐级抓好落实,确保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和镇(县城)规划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管理,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和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第五条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编制组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桂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附件一)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桂林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一月目录1 总则 (3)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3)2.1 城市用地分类 (3)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4)2.3 建筑容量控制 (5)3 建筑管理 (7)3.1 建筑间距 (7)3.2 建筑退让 (11)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19)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21)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23)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27)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28)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 (28)4.2 给水与排水 (31)4.3 电力、电讯、邮政 (34)4.4 环卫设施 (35)4.5 综合管线 (37)5 城市景观环境 (40)5.1 城市建筑景观 (40)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 (41)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4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2)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 (42)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43)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 (44)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45)6.5 古树名木的保护 (47)7 附则 (47)附录A 术语 (49)附录B 计算方法 (53)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55)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8)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 (62)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63)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65)1 总则1.0.1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技术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08]153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03【实施日期】2008.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15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各县、自治区参照《工作方案》相应开展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一、规划修编的紧迫性和要求:2008年8月1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会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要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的要求,组织修编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8月27日召开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议,对各市县修编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我市必须于今年12月31日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2009年1月31日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成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现我市执行的《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规划》)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11日以桂政土[2000]5号文件批准实施的。
该《规划》分析了桂林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与面临的形式,提出了桂林市至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与基本方针,划分不同用途的土地利用区,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明确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布局。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编委会主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目录1 总则………………………………………………………………………………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3 建筑容量控制……………………………………………………………………3 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2 建筑退让……………………………………………………………………3.3 建筑物高度控制…………………………………………………………………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4.2 给水与排水……………………………………………………………………4.3 电力、电讯、邮政……………………………………………………………4.4 环卫设施……………………………………………………………………4.5 综合管线……………………………………………………………………5 城市景观环境………………………………………………………………5.1 城市建筑景观……………………………………………………………………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6.5 古树名木的保护………………………………………………………………7 附则附录A 术语附录B 计算方法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1 总则1.0.1 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07]28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28【实施日期】200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7〕2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桂林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桂北地区与桂湘黔交界地区的中心城市,肩负着加快本区域的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区域发展的战略方针,桂林市第三届党代会、第三届人代会均明确提出了桂林市城市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目标。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积极发展城市新区,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全面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桂林市“十一五”城镇化发展规划制定的发展目标,加快完成我市各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和促进我市城乡建设健康、高效、有序、和谐发展,根据2006年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城市规划专题会议要求,特制定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组织机构(一)成立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决策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成员如下:组长:张秀隆市长副组长:束华常务副市长刘明昱副市长成员:蒋炳穗市政府秘书长齐军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家城市建规委主任章熙骏市发改委主任钱尚志市财政局局长何年养市国土局局长唐诚市环保局局长何秋明市园林局局长莫庭金市水利局局长唐标文市市政局局长唐柳林市文化局局长李志刚市旅游局局长刘克新市交通局局长孙以万市公安局局长程权秀峰区区长黄福喜象山区区长石春莲七星区区长廖桂生叠彩区区长杨思情雁山区区长叶兆泉临桂县县长孔德有灵川县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的管理和协调及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
桂林市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
桂林市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一、引言桂林市位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之一。
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壮丽的山水景观吸引着大量的游客。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制定一份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就桂林市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与目标桂林市位于丰盛的桂林山地,地貌复杂多样,水资源丰富。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解决土地资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桂林市制定了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的目标如下:1.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土地管理,推动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三、方案内容1. 土地利用类型划分根据桂林市的地理特征和发展需求,划分了不同类型的土地利用区域。
主要包括:(1) 城市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发展的住宅、商业、工业、交通等建设。
(2) 农业用地:用于农田种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
(3) 生态保护用地:重点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包括森林、湿地等自然景观。
(4) 水域利用区域:用于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包括河流、湖泊等水域。
2. 土地利用布局根据桂林市的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了合理的土地利用布局,主要包括:(1) 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采取合理的用地方式,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2) 优化农业用地布局,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 加强生态保护用地规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
3. 土地利用管理为了保证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估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2) 加强土地管理和执法工作,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
(3) 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和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资源信息系统。
四、实施步骤为了确保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根据桂林市的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9〕1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31日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2014〕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六城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预留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后基本被城市包围的村落,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原村落形成的居民区。
第四条城中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城中村改造:(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二)村内存在环境污染、违章违规建设等问题的;(三)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四)未达到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三产用地”;(五)居住区内村民或居民要求改造的;(六)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
桂林市城市规划
桂林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摘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实施“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的城市发展战略,以建设特大城市、实现“富民强桂”战略为目标,走农业稳市、文化立市、旅游兴市、工业强市之路,抓住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建设契机,优化城镇体系,统筹城乡发展,拓展城市空间,提升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特色产业与与特色城镇建设同步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协调互动,不断开创国际旅游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山水名城建设新局面,努力实现在“十二五”期末基本达到全国城镇化平均水平的奋斗目标。
关键词城乡统筹规划 ,保护环境,科学发展观1.规划指导思想坚持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思路。
加强桂林市与周边城市的跨界联系,促进桂林市域内部市、县(区)、镇(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调动与促进各级行政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和活力;加强区域与城乡基础设施系统的整体建设;积极带动与推动乡镇地区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环境的改善,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山水环境观”。
以“保护山水资源、传承山水文化、创新山水城市”为出发点,力求实现保护漓江、城市向西、拓展旅游业的发展目标;突出展现“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的山水城市的特色。
2.空间开发原则空间开发遵循的原则是:要素集中发展原则。
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土地集约利用原则。
通过资源空间配置,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区域协调发展原则。
依托优势,集约开发,错位发展,功能互补;城乡统筹发展原则。
统筹中心城市、县城区、重点乡镇的发展和布局。
根据市县区位优势、交通优势、资源优势、经济优势和区域发展要求等因素,将桂林市经济发展空间划分为“一轴两带”,推进全市经济的协调发展。
——中心经济轴。
该经济轴地域范围,包括泉南高速公路和包茂高速公路桂林段的桂林市区和全州、兴安、灵川、临桂、永福、阳朔、平乐、荔浦等县的部分乡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0•【字号】市政办函〔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示范建设,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桂林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1—2030)》及相关规划文件,对我市建成区(包括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划拨、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全方位无盲区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对于已处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补充相关资料。
对于已开工实施的学校、医院、小区、市政道路、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项目,有条件按海绵城市标准建设的,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实施。
对无条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实行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纳入《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见附件)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
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十三号)《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21日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5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国土空间规划,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的建设工程毗邻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域、河湖水系、山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退让规划控制线和控制建筑高度。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市政[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5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市政[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4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为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是指征收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时,规划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预留地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落实,根据规划要求也可以实行异地安排。
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第四条预留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辖区政府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统一管理使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预留地面积享有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权。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20111231)【模板范本】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桂林市规划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准,原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于2007年8月31日发布《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该《规定》试行三年来,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及规划设计市场提供了符合桂林实际的统一的技术执行标准,极大地促进了我市规划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桂林城市规划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加速,该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桂林新时期城市发展的要求。
桂林市规划局于2010年组织修编小组在总结《规定》试行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汲取实践经验,经公开征求、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总体上延续了试行规定的体例和主要内容,从规划管理要求调整了停车配建指标,对建筑面积计算进行补充,并依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纲要)有关规定在表述上进行了完善。
本规定由桂林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总结工作经验,累积资料,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桂林市规划局技术科(电话:2850440 地址:桂林市临桂路12号,邮政编码:541002,E—mail:glghjjsk@163。
com),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编委会:主任:谷海洪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于小明周彦邹文革王锡光陈克东蒙世和乔丹玲游宇廖铭仿编委:韦伟谭波白先敏叶昆王海斌黄炜黄初长陈向涛魏骋黄宇赵春马良华韦刚尧伟庞宗生白崇意黄江谭圣蒋颖康王娟娟修编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修编小组:刘声炜温碧莉王颖李立涛梁小林陈兵目录1 总则 (1)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1)2。
1 城市用地分类 (1)2。
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3)2.3 建筑容量控制 (3)3 建筑管理 (5)3。
1 建筑间距 (5)3.2 建筑退让 (9)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16)3。
桂林市赋予市辖区部分村镇规划权实施办法-市政[1999]104号
桂林市赋予市辖区部分村镇规划权实施办法正文:---------------------------------------------------------------------------------------------------------------------------------------------------- 桂林市赋予市辖区部分村镇规划权实施办法(市政[1999]104号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20日公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及《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辖区负责辖区内部分村镇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二、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区所管辖范围内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村镇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镇规划的编制进行业务指导。
四、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必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的规划,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村镇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六、在下列自然村范围内进行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象山区:平山村委会的大村自然村、北村自然村、蒋家村自然村;同心园村委会的凉水井自然村、崇信自然村、瓦窑村自然村;安新居委会所辖村委会;二塘乡泮塘村委会的二塘自然村、仁头自然村、泮塘自然村。
秀峰区:甲山乡唐家村委会、甲山村委会;桥头村委会:新立村委会;光明山、磨盘山、芳莲岭、猴山、称勾山东南面一侧的村庄;矮山塘村委会的矮山塘自然村;官桥村委会的官桥自然村、夏家自然村;东莲村委会。
叠彩区:大河乡所辖乌石街委会;南洲村委会;星华村委会;五福村委会;清风村委会;大四(大河至四联)公路以西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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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作者:广西省桂…安防工程来源:不详点击数: 20 更新时间:1996-8-1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桂林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桂林市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与城市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规划局。
市建设规划局依法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综合协调做好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活动进行处罚。
城区内的城市规划和指定区域、指定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此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郊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由临桂县、阳朔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级管理。
县和郊区的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桂林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实施中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和制定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市民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山水、历史文化古迹的关系,必须体现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专业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规划设计费、测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修定。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它乡、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以下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包括村镇体系规划。
第十四条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乡、镇的总体规划、经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镇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审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统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一书二证”。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局部调整时,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系指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性质、布局的前提下,对城市用地功能、道路系统、工程设施配置、园林绿化等进行的局部调整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系指城市性质、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城市机场、铁路枢纽、大型工业或大型旅游设施等项目的调整,拨大幅度增长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等的改变。
第十七条为了进一步确定不同地段(区)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必须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取得规划设计的要求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下列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规划市中心广场、十字广场和北极广场、三里店广场、上海路广场、解放东路、解放西路、中山中路、中山北路、中山南路、上海路、漓江路、滨江路、花桥街区、王城街区;(二)火车站、民用机场和市级、县级公路客运站以及漓江码头;(三)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市内各主要公园、景点、省级(含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用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科研教育区以及多功能综合区。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居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市有院落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本单位院内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批准后的院内规划作为本单位建设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规划实施,如遇情况变化,确需更改规划的,应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修建性详细规划作出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和合理的开发建设程序,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容量,严禁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当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通讯、防灾等建设条件,避开地下矿藏、文物古迹、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
不得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风貌。
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注重保护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保护好风景名胜区、景点和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见、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取?凡由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县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在旧区改建时不得擅自拆迁、改建。
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的场地、风景名胜和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的街区、建筑等,要依法划定保护控制区,严加保护。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作者:广西省桂…安防工程来源:不详点击数: 40 更新时间:1996-8-1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符合日照、通风、绿化、交通、消防、抗灾、防洪、排涝、环境保护和人防建设等要求。
新区开发的住宅正面间距与住宅高度之比不低于1.04;旧区改建住宅正面间距与住宅高度之比不低于0.8;低层住宅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少于4米;&127多层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的一半加正面间距的一半;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多层住宅之间应适当加大间距。
私房山墙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尽可能连建。
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原则上符合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风景名胜区、停车场、消防设施用地、公共文化体育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学校用地,江河湖塘水面、园林绿地、防洪排涝设施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不得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进行建设。
要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消防通道、人防通道、市区出入口的畅通。
第二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相结合,优先发展新区。
本市城市新区是指:琴潭区、西城区、城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区、雁山镇以及建成区以外的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的区域。
旧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对现有的已形成污染的企业要逐步迁出或转产。
新建工业企业项目放在西城工业区、铁山工业区等工业区内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原则上放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内建设。
第二十九条新区开发应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和开发程序,事先统一做好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多个开发主体共同开发建设新区和居民小区,必须在配套设施的建设经费及具体施工负责人方面得到保证落实,否则不批准或停止其开发建设。
第三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原则上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2%,旧区改建不低于25%。
确属用地紧张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其绿地率必须达到15%以上。
(二)新建科研、教学、文化、卫生单位不低于35%。
(三)新建工厂不低于25%。
(四)新开发区的干道应为10%-30%。
(五)应尽可能利用屋顶、阳台、围墙等进行立体绿化。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开发的居住区、应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十二条新建住宅底层应设置2.2M高自行车房或半地下自行车房,不得在住宅建成后,占用绿化用地、房屋间距和消防通道单独设置自行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