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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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范本一、背景简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在不断改变和升级。
然而,由于一些人员的不当行为、设备设施的问题以及其他因素,火灾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和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本《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范本》。
二、奖励政策为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的工作,促进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我们特别设立了奖励政策,以激发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 举报火灾隐患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2.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火灾事故的,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3. 举报涉及重大火灾隐患、火灾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4. 对配合举报并协助查处火灾事故的行为,根据举报协助工作的具体情况,奖励额度另行确定。
三、举报渠道和办法1. 举报渠道:(1)消防部门举报电话:12365;(2)消防安全监督举报电话:XXXX;(3)邮寄举报信函至当地消防部门或相关部门。
2. 举报办法:(1)提供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保证举报人的个人隐私;(2)清晰、详细地描述举报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等相关内容;(3)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如照片、视频等;(4)对举报的前因后果进行合理的推算和解释;(5)在举报中对自己的主张和诉求进行明确表述;(6)对于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消防部门将进行严密的调查核实,并按照奖励政策给予合理奖励。
四、奖励发放方式1. 奖励资金将由相关部门负责核发,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到举报人指定的账户;2. 奖励资金的发放将在核实举报事实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3. 奖励资金一经核发,不得退回或更改发放方式。
五、奖励实施监督为保证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1. 消防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奖励政策的宣传,确保广大群众都能了解举报有奖的机制和政策;2. 消防部门建立奖励资金发放的管理制度,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发放;3. 设立专门的奖励核查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严格核实,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核实结果;4. 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奖励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将积极作出回应并加以解决。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475963c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fc.png)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停用等消防安全问题。
二、奖励条件(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有效证据,以便核查和奖励。
(二)举报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能够准确描述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地点、性质和危害程度。
(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奖励标准(一)对举报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举报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金。
(二)对举报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停用等消防安全问题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金。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1. 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金。
2. 举报一般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金。
3. 举报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停用等消防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金。
四、奖励程序(一)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消防举报电话、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消防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消防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
(四)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举报人。
五、保密措施(一)消防部门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消防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避免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责任(一)消防部门应当认真对待每一条举报信息,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不得敷衍了事。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f11911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ba.png)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深公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群众参与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2017年1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激励公民参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犯罪有奖举报是指公民主动检举、揭发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公安机关按照事先约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经济激励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立有奖举报中心,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公安机关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民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向市公安局有奖举报中心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一)电话举报。
公民可拨打*************进行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
公民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互联网网站进行举报;也可通过腾讯微信客户端,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号进行举报;也可发送举报材料至市公安局电子邮箱(*****************.cn)进行举报。
(三)来信举报。
公民可来信举报,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中心(收),邮编:518008。
(四)来访举报。
公民要求当面举报线索的,有奖举报中心必须热情接待,及时接收。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39289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19.png)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深公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2024年1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三章奖励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提高公民参与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是指公民主动检举、揭发我市公安交警部门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线索,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属实,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经济激励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条公民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途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一)电话举报:拨打*************;(二)来访举报:直接向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或者向执勤公安交警举报。
市公安交警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民通过市公安交警局其他工作途径举报的,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50f8db1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6e.png)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特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岗位及从业人员,包括职工、员工、临时工等。
三、奖励办法1. 有奖举报奖励的范围和条件(1)对于提供真实、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举报的事故隐患未在企业已知范围内,并经企业核实属实;- 举报的事故隐患涉及的安全风险程度较高,举报后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未经他人知情并举报;- 举报后受到不良后果的,得到了及时有效处理或帮助。
(2)奖励标准:- 对通过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实属实的,奖励5000元;- 对通过举报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实属实的,奖励2000元。
2. 奖励程序与管理(1)举报方式:举报人员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2)奖励评定:根据举报的事故隐患的重要性和举报人协同配合的程度进行评定。
(3)奖励颁发:按照奖励评定结果,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颁发相应的奖励,并进行公示。
(4)保密原则: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和相关举报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监督与调查1. 建立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监督与管理。
2. 开展调查核实: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启动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五、违规处理对于虚假举报、恶意诬告他人等违规行为,依据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附则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所有,该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2024年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三篇)
![2024年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f11da450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51.png)
2024年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温州市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措施》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有奖举报是指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
(五)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临时查封,处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对责任人处五日拘留。
(六)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八)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一个建筑(三合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九)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一律处五日拘留。
(十)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第三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二)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三)举报人系非专职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四)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6162fb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6f.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长政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7日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工作受理、调查处理、提出奖励申请。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按分级管理和属地原则负责奖金管理、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县(市)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市)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db40b56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9a.png)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举报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第三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1. 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2.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3. 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4. 举报事项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查证属实;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五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一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 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奖励:1.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2. 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3. 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4. 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5. 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 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二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3.企业批建不符的;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三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1. 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 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3. 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4. 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5.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6. 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7. 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第六条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 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七条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第八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机构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可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第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奖励实施细则.第十条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同时废止.。
惠阳打击网络诈骗奖励办法
![惠阳打击网络诈骗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65bcc7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36.png)
惠阳打击网络诈骗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厉打击各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特制定以下奖励实施办法,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有奖举报。
1、凡是检举、揭发或者提供线索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的,每抓获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奖励人民币1000元。
2、凡是检举、揭发或提供线索被我局上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3、凡是检举、揭发或提供线索抓获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的,每抓获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奖励人民币3000元。
4、凡是检举、揭发或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每打掉1个犯罪窝点,抓获3人以上至10人以下(含10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10人以上至20人(含20人)犯罪窝点奖励人民币30000元;20人以上窝点根据影响范围、涉案金额,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5、举报贩卖涉电信诈骗通讯卡或银行卡1至10张,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500元;11至50张,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1000元;
51至100张,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2000元;101张以上,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5000元。
6、举报1个涉电信诈骗对公账户,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3000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揭西县公安局负责实施并解释。
举报电话:06xx—5xx4302。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0b9e713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c0.png)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是一种采用奖励的方式,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发现和报告危害安全生产的隐患和违法行为,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的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举报对象: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隐患或者过失;2.举报方式:向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出书面举报;3.奖励方式:根据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4.审核机制: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审核。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能够提高企业内部安全意识,大大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办法为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畅通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渠道,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特制订本方案。
举报方式为了保护举报人信息,实行委托省外(北京)第三方公司代理机制,第三方公司受县安委会办公室委托接受举报,在核实确认举报人和被举报对象相关信息后,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给县安委会办公室,由其责成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实处理,举报查实后,县财政局将举报奖励资金划拨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兑现给举报人。
第三方举报渠道具体如下:举报微信公众号:安全身边事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身边事举报电话:手机短信举报:举报邮箱:信件举报邮寄地址:邮编:二、奖励规定县举报奖励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执(一)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罚。
3、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的原则: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应当给予奖励。
2、多人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3、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平均分配。
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78f3fef312b3169a551a40c.png)
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省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对违法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本办法奖励规定予以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微信和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事实证据。
主要包括以下途径:(一)电话举报:12369, 12345;(二)网络举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门户网站;(三)微信举报:“海南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微信公众号;(四)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五)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四条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据。
第五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明显可视污染物);(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三)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四)超过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的;(五)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六)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10 吨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八)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除外);(九)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十)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和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详见附件)规定的情形,构成环境犯罪的;(十一)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处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2df7f5a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b5.png)
举报人权益保障
举报人信息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奖励及时兑现:确保举报奖励的及时兑现,激发公众参与积极性
保护举报人免受报复: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举报奖励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法律责任追究
举报人伪造证据、故意捏造事实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法律保障 举报人因举报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补偿机制 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追究
信息
举报内容需详 细描述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 提供相关证据
材料
举报人需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 举报申请,逾
期不予受理
奖励申请需经 过审核、审批 等程序,最终 确定奖励金额
监督机构与职责
• 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 •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制度,保障有奖举报工作的
关证明材料
奖励发放时间标准
奖励发放时间:自举报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处理:如举报事项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的,应在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办 理奖励手续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奖励申请流程标准
举报人需提供 真实姓名、身 份证号码、联 系方式等个人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有明确的 证据支持
举报内容真实有效
举报内容需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举报内容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举报内容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
举报人提供证据充足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6186f42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21.png)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市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相关部门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
市安委办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举报事项,原则上负责反馈、奖励本级核查的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奖励意见。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0564f4e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c0.png)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消防安全举报是指公众向有关部门举报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为了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许多地方采取了有奖举报办法。
有奖举报既能够激励公众参与到消防工作中来,也能够通过发现和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下面,我们将围绕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展开,阐述它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消防安全有奖举报的内容1. 建立奖励机制为了鼓励公众参与消防工作,可以设立奖励机制,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让公众积极参与到消防安全工作中来。
这种奖励机制可以设立奖金、奖品、荣誉等多种形式,以便不同的参与者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奖励,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热情。
2. 清晰的举报渠道为了方便公众进行举报,应当建立清晰的举报渠道。
这些渠道可以包括电话举报、网络举报、邮寄举报等多种方式,以便公众能够通过自己最为便捷的方式进行举报。
同时,还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点,为公众提供咨询和指导,保障他们的权益。
3. 举报内容范围消防安全有奖举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隐患举报: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方式报告一些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如居民区、商场、工厂、学校等。
这些举报有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火灾危险。
(2)违法行为举报: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方式报告一些违法行为,如私拉乱接电线、占用消防通道、阻碍消防检查等。
这些举报能够帮助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3)消防宣传教育举报: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方式报告一些存在宣传教育不到位的单位,如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
这些举报有助于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消防安全有奖举报的意义1. 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度通过有奖举报,可以增加公众参与到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积极性。
公众通过举报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不仅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及时排查和解决问题,还能够提醒其他人注意消防安全,提高整个社会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度。
2. 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有奖举报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整治火灾隐患,还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菏泽市环保局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菏泽市环保局有奖举报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53fbd2caaea998fcc220ef4.png)
菏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效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菏泽市环保局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是针对辖区内各类工业企业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具体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在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专户,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发生时间。
同时,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并表明是否有奖举报。
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按无效举报处理。
第五条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负责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登记,填写《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
同时,登记人员随机编制有奖举报验证码,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所举报具体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按非有奖举报环境信访件受理。
第六条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按信访工作程序,把有奖举报有关情况呈报信访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般有奖举报按属地管理原则交所在县区环保局查处;特殊或重大案件经主要负责人批示后,交批示办理单位查处。
第七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一般应于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交办表》(以下简称《交办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确定举报是否有效。
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现场查处工作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申请,经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案件登记人员告知投诉人延长理由。
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交办表》上的办结时限完成案件办理,一般应于接到《交办表》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按法定时限办理,但最长不超过7个月。
承办单位应在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结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对有奖举报人是否奖励的意见,并连同查处报告、案卷影印件一起移交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范文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bd5e2125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c3.png)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范文一、背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火灾事故频发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有效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消防安全工作。
为了加大宣传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安全的监督和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1. 监督和举报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发现和制止存在的安全隐患。
2. 通过有奖举报可以激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 有奖举报可以帮助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秩序。
三、奖励对象凡是通过举报,查实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涉及火灾隐患、违法违规及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行为和情况,且确保其举报属实的个人和团体,均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四、奖励标准按照举报情况的严重程度、重要性和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奖励标准。
具体如下:1. 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及火灾隐患的举报,成功的个人将获得200元以上的奖励;团体将根据举报情况的严重程度,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
2. 对于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成功的个人将获得500元以上的奖励;团体将根据举报情况的严重程度,奖励金额不低于5000元。
3. 对于涉及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举报,奖励金额视情况而定,但不低于1000元。
五、举报方式个人和团体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1. 可直接拨打消防安全举报电话,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可通过消防安全宣传公告、媒体渠道等途径公布。
2. 可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举报。
将举报材料和个人联系方式寄送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地址。
3. 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举报。
相关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供举报渠道。
六、举报材料1. 个人举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以及详细的举报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2. 团体举报须提供团体组织机构证明材料,以及详细的举报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七、奖励颁发1. 奖励颁发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决定。
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
![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7edb5f3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0b.png)
第十九条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知悉范围,向其他单位交办举 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或第一署名人 书面委托其他联名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或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领取奖金 ;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能够说明理由 的,奖金发放单位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二)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非法生产的,综合考虑非法生产规模、危险程度等因素, 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奖励;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至 3万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 予奖励。其中: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 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 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同一事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公司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
![公司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4e33008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b5.png)
公司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1.0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要充分发挥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员工举报、调查处理事故瞒报、事故安全隐患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举报管理工作。
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以及受害者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的奖励范围。
3.0职责及权限3.1各部门应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工作。
事故及隐患举报的报告应当上报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0要求4.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4.1.1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4.1.2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4.1.3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4.1.4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4.1.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4.1.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4.1.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4.1.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4.1.9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4.1.10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4.1.11消防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具体如下:(1)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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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县卫生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理念,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健康权益,现将《镇原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具体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奖举报办法(试行)
一、举报范围
(一)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或餐饮经营活动中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及其它餐饮卫生问题;
(二)发生的食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
(三)发生的各类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性污染等事件(故)或原因不明的可能影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意外(污染)事件(故);
(四)无证行医的机构和个人;
(五)非法采供血、非法从事性病诊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问题;
(六)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有意套取或与参合农民合谋骗取新农合基金等问题;
(七)科室拒绝为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阳性孕妇和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接种科室未按规定为接种对象接种一类疫苗的;
(八)对国家已明令免费预防治疗的项目如一类疫苗接种、麻风病等收取诊断治疗费用的问题;
(九)科室及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问题;
二、举报形式
镇原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分别受理辖区内的各种举报。
受
理信息来源:一是各类举报人通过电话7123903、传真或信访等形式的实名举报;二是其他单位或媒体揭露的信息。
三、奖励方式
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即可予以奖励。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的人。
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则不运用。
四、奖励标准
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50元至2000元的奖励,重大举报适当增加奖励金额。
奖励资金由中心协调解决。
新闻媒体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的,也予以参照奖励。
五、举报和受理及奖励的其他事项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举报内容和线索,以便于查处。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虚拟电话或无线索无证据的举报,不再回复。
(二)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医院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
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三)举报受理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六、保障措施
1、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制定责任追究相关条款,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站、科具体人。
2、召开职工大会,宣布实施细则,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
3、主动纠错,将矛盾化解在被举报之前者(前述所列的举报形式)不再列入奖励的范围。
4、应做到一案一档,手续健全,程序合法,资料齐全,并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