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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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县卫生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理念,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健康权益,现将《镇原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具体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奖举报办法(试行)

一、举报范围

(一)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或餐饮经营活动中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及其它餐饮卫生问题;

(二)发生的食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

(三)发生的各类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性污染等事件(故)或原因不明的可能影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意外(污染)事件(故);

(四)无证行医的机构和个人;

(五)非法采供血、非法从事性病诊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问题;

(六)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有意套取或与参合农民合谋骗取新农合基金等问题;

(七)科室拒绝为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阳性孕妇和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接种科室未按规定为接种对象接种一类疫苗的;

(八)对国家已明令免费预防治疗的项目如一类疫苗接种、麻风病等收取诊断治疗费用的问题;

(九)科室及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问题;

二、举报形式

镇原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分别受理辖区内的各种举报。受

理信息来源:一是各类举报人通过电话7123903、传真或信访等形式的实名举报;二是其他单位或媒体揭露的信息。

三、奖励方式

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即可予以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的人。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则不运用。

四、奖励标准

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50元至2000元的奖励,重大举报适当增加奖励金额。奖励资金由中心协调解决。新闻媒体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的,也予以参照奖励。

五、举报和受理及奖励的其他事项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举报内容和线索,以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虚拟电话或无线索无证据的举报,不再回复。

(二)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医院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三)举报受理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六、保障措施

1、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制定责任追究相关条款,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站、科具体人。

2、召开职工大会,宣布实施细则,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

3、主动纠错,将矛盾化解在被举报之前者(前述所列的举报形式)不再列入奖励的范围。

4、应做到一案一档,手续健全,程序合法,资料齐全,并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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