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1、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3、法的特征1、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规定了权利和义务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2、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存在继承关系。
4、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5、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认识法的本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6、法的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7、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主要区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8、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9、法的渊源(法源)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法学导论复习总结
第二章
法律体系指由一国宪法做主导得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得有机联系得统一体。 ①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就是按法得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得不同划分得同类法律规范得总称。
1、法律体系就是法律部门构成得统一体 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② 法律部门得划分依据:1、法律调整得对象社会关系得性质为主要标准
④法律规范得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2、强制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4、准用性规范---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完整表述而就是规定有关事
项应参照,比照或依照其她法律规定予以实施得规 范。
第四章
①法得种类:1、根本法与普通法 2、公法与私法 3、国内法与国际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一般法与特别法 6、固有法与继受法
①法律解释就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立法原意,由一定主体对法律规范得含义以及相关事项 所做出得阐述与说明。
法律解释得原则 1、准确性原则 2、稳定性原则 3、简明性原则
法律解释得主体 1、法定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2、非法定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法律解释得方法 1、逻辑解释
2、字面解释 3、限制解释 4、扩充解释 5、系统解释 6、历史解释
Hale Waihona Puke 法学导论法学导论就是从宏观上概括论述法与法学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对法与法学得学习与研究 具有引导与知道意义得法学入门课程。 学习法学导论得意义:1 将学习法学得知识基础
2 宏观把握法学学科得需要 3 法学研究得理论准备 4 法律实践得知识要求
第一章
①法与法律 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以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得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得规范性文件。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法学导论参考资料整理版
法学导论参考资料整理版绪论1.简述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1.理想法、正义法2.实在法3.法的社会功能、法与社会的关系(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1.法律制度问题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2.简述法学的性质。
法学的性质实践性 1. 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 法学具有务实性 3. 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4. 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5. 法学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 3.简述法学发展的规律。
一、法学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二、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取决于并服务于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三、法学世界观经历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变革四、法学总是以本国实践为依托并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智慧而发展的4.何谓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简述法学的基本方法。
(★)(1)规范分析方法(2)社会实证方法(3)价值分析方法第一章法1.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二者有何区别(★)1.“法” 是指抽象的正义原则与道德律令。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即泛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或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一、法(律)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具有普遍性三、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四、法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调整机制的“双向性”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六、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性3.如何看待法律的本质(★)一、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二、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个侧面对法都具有作用2.法的诸多侧面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4.何谓法律规则(★)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辨析(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法的规则的种类逻辑结构假定条件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授权式)应为模式(命令式)勿为模式分类(禁止式)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5.简述法律规则的常见分类(★)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6.何谓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第一篇:《法学导论》读书笔记《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第一章序论1.法,字义:公平神圣惩罚2.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特别性)(2)或者说,法律是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
(普遍性)(3)或者说,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主观性)3.关于法律现象及规律(1)现象:是指事物在运动变化中的外部表象及其联系。
(形态)现象最大的特点:可感性法律现象: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调控是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及其联系。
了解法律现象的目的:透过现象抓本质。
(2)规律:事物内部的、必然的、发展的变化趋势特点:重复性(3)法律规律:在法律上,某种现象由必然性所决定的重复表现的趋势研究规律的目的:透过规律分析现象4.法学是一门阶级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并立)法学是一门社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第三节1.法学与哲学哲学是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和最基本问题的学科。
大概念和小概念2.法学和伦理学法学尊重伦理学对正义和善的追求3.法学和政治学法学为政治服务,是政治的工具,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4.法学和社会学密不可分,侧重不同5.法学和历史学(时间和经历)6.法学和经济学(研究及活动规律,法学将之规范化7.法学和逻辑学(推理和论断的合理性和顺序8.法学和语言学语言是法学的工具,法学将语言规范化第四届法学的体和分科1.字义有系统的构成一个整体,法学的各个分科构成一个整体。
2.法学体系的分类按照人们需求,依据不同的标准,依据法学内部体系,对事物所做的划分就叫分类(1)按照法学的所涵盖的范围: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全世界普遍的法则()法律史学——思想史、制度史外国法学以一个国家为坐标系,其他国家为外围比较法学: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人们的需要,两种以上的法学,寻找他们的异同点。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立法学解释法学执法学(司法学属于执法学)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实中具有价值,服务某一领域的具体法律部门第五节法学教育略学习法学的方法1、哲学方法批判性思维、辩证性思维2、定位方法3、实施方法:?决操作问题第二章法律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的词源和词义字义,律:用一种声词来指挥人们的行动法律:广义:一个国家所有规范法规的综合狭义:一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法规的总和。
法学类读书笔记
法学类读书笔记法学类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总论 - 读书笔记】浅读《法学总论》《法学总论》,又译名《法学阶梯》,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盖由斯《法学阶梯》等著作的基础上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
作为法学的入门读物,该书收录了历代罗马皇帝的诏令和经典学说,查士丁尼并赋予其以法律效力。
它囊括了罗马法的相关基础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从最表面上的表现形式来看,作为罗马当时的法学教科书,《法学总论》不同于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教材编写方式,而是以法条的形式将整本书的内容连结起来,以法条阐述罗马私法的相关原理与规则。
其次,在每个基础原理的具体问题说明是,书中常用的一种逻辑结构,先将查帝之前罗马原有的一些规定加以阐明,然后再提出其不同的见解,并加以规定,如p14关于被释自由人等级的规定、p118关于信托遗给中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适用的规定等。
从内容上来看,整本书包括五部分的内容:序言、第一卷关于人法的制度、第二卷物与遗嘱的相关制度、第三卷无遗嘱继承以及债,第四卷是侵权与诉讼的有关规定。
而我们通常将法学总论的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具体而言:首先,关于人法。
法学总论第一卷即为人法篇。
但在规定人的制度之前,前两篇论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则,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从第三篇开始,即开始阐述人的制度。
查士丁尼将人这一主体进行了分类:依据是否自由将其分为自由人与奴隶。
罗马法将奴隶视为财产,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
而自由人则又分为生来自由人与被释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是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儿的母亲一度是自由的,哪怕是在中间一段时期,那么胎儿就是生来自由人;被释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在规定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在任何时候释放奴隶,被释自由人享受同等的权利的同时也对释放奴隶进行了限制。
依据人受权力支配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以及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 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人体外部状态 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法学导论考点总结完美版
《法学导论》考点总结序言法哲学是从哲学的高度对法的思考,是关于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应属于对法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和概括基础上形成的理论法学学科。
比较法学又称比较法或比较法研究,是指主要运用比较方法去研究法学,即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各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和法的分类、渊源以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进行宏观比较,以揭示其共同的规律及特点,剖析其存在的区别与差异,旨在为理解与批判比较的对象和分析、完善我国的法律,并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了解当代世界法律的基本思路与方法的法学基础学科。
比较法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
边缘法学是以法学与相关社会现象联系起来考察,综合运用法学与有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进步演化的过程)、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律心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各种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也称法制心理学)、法律行为学(研究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人类行为)、法律信息学、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法律政策学、司法鉴定学(进行相关法律痕迹鉴定)、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
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份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侦查学(研究侦查主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所采用的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和方法的学科)等。
比较分析方法是要从全局、从宏观角度,对人类所直面的法律命题及其历史嬗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全方面考察。
从时间上来看,有历史的纵向比较与同时期的横向比较;从空间上来看,有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从内容上来看,有比较法哲学、比较契约学等。
法学导论总结
法学导论总结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体系的含义:指一国现行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做主导,由宪法在内的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3:法律体系的特点:a: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律部门构成的整体。
b: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现体系化的有机体。
c:法的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内在协调,结构严谨。
d:是客观原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
5: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整体性,均衡性,以现行法律为主6:当代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法商法部门,刑法部门,经济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法部门,军事法部门社会法部门。
7:法律的概念: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他是指表示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8:法律要素的含义:法律要素也可以成为法的要素9:法律要素的构成要素: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技术性规定。
10:法律规则的特点:明确的指导性,具体的适用性,最大的确定性,明显的可预测性11: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又称法律规则或者法的规范,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2:法律概念的含义: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其共同属性而形成的权威性与确定性的范畴。
13:法律原则的含义:作为规范的基础或者本原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与准则。
14:法律的存在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5:成文法的含义: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以文字条文的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16:不成文法的含义:非由国家制定的,不具有文字的条文表现形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总称。
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附加:法律要素(1)→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权利义务构成;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法律规则与语言☆考点:法律规则的表述是否必须有道义助词?(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②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篇一:《法学导论》读书笔记】《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
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术家德生活都深深吸引着他。
”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
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
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整理(相对完整版)
(3) 地位:立法主体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 现;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社会主流价值 观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体现,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会性质,国情基本状况,现阶段立法 指导思想
9.法律适用的特点(P179)
(1) 背景 释义——特点 法律适用 形式
一般性原则 特殊性原则 (二)法律适用的特点:1.主体的确定性: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Eg: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强调:法律适用是具有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授权进行,他 们的工作有明确法律限定,工作专业性也体现主体特定性
执行,其他任何人无此权利,是职权性活动
1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P167)
释义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一)背景
效力
法律的效力与解释 释义——法律解释释义的必要性 基本要求 法定解释与法理解释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1.适用法律的需要(从共性到个性,从抽 象到具体)
5. 适用范围:成文法(一般性)>不成文法(特殊性) (3) 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重要区别:大陆法系——成文法为主
体;英美法系——不成文法是基础;两大法系出现相互靠拢 趋势
4. 积极法律行为与消极法律行为(P132)
释义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积极法律行为与消极法律行为
(1) 背景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
切权利属于人民 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体现在各个立法环节上:立法权的行使:人民直接或代议机关行使;贯彻 群众路线
立法内容:详尽记载人民享有权利的内容、范围;明确规定人 民民主权利实现的途径
立法程序:贯彻公开辩论原则;科学解决现代社会代议制问题 (8)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1.提出:边沁
法律导论笔记整理
法律导论笔记整理第一讲如何认知法律为什么对法律的认识存在分歧1.历史范畴,时空印痕。
2.看似中立,但在制度产生过程中各方面对此施加意志,法律因此是有差别地反映众人的意志和利益,并首先反映强势者的意志和利益。
→主体差异问题(法律并不是公正、正义的象征,而是对生活有选择的制度化)3.法律制度本身也是文化现象,文化现象作为依托存在差异性。
4.人们在认知法律时,有方法上的问题存在。
如何认知法律:(基本方法)1.注重法律的时空性(什么时间,什么国家)2.搞清楚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理想的法(对公正、正义的追求)与现实的法两个方面组成。
大多数法律介于良法、恶法之间。
(良法:维护正义,促进文明;恶法:破坏正义,破坏文明。
)3.法律制度,又有具体的法和一般的法的区分。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①要明白法是规范、标本、尺度,是大家都要遵守的,是制度范畴。
②法是专门解决行为问题的规范。
(已然问题) 道德既管行为,也管精神。
③法解决的行为问题不是全部行为问题,而是与社会发生关联的行为问题。
2.法是一种具有普遍性、肯定性的、明确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性:至少同一类社会主体,一定行政区划联系。
②肯定性、明确性:条文形式表现,明确规定社会主体权利义务。
3.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权利、义务往往对应,其他规范不对应。
(道德无所谓权利、义务)4.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①法是以国家名义产生的(有权的国家机关来制定认可)②法的贯彻实行是以国家强制力量来保证的(区别于其他规范更重要的特征。
)法的强制力量是以军队、警察、监狱等表现出来的。
③法的国家强制力的实现,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而转移。
5.法是能够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根据的社会规范。
1.法的本质:法有现象与本质之分。
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谁在生活中更强,法就体现谁的意志。
法的本质也具有客观性2.法的基本要素:(1)法律规范:行为标准(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有选择强制性规范:)传统认为由假定(条件预设)、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有人认为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当今的法不一定有制裁。
法学导论笔记期末总结范文
法学导论笔记期末总结范文一、导论概述法学导论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旨在帮助学生建立对法学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的初步认识。
本学期的法学导论课程中,我们主要学习了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法律思维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在这门课程中,我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思维方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与认识。
下面,我将对本学期的法学导论进行总结,并总结自己对法学的认识和体会。
二、法学的基本概念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理和法律文化等的一门学科。
它旨在通过对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进行研究,探索法律的本质、功能和存在方式,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2.法学的特点(1)社会科学性质: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通过研究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来解释和分析社会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从而为社会提供法律依据。
(2)实用性:法学的目标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指导,解决社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为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3)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法学既要关注法律的理论探索,也要关注法律的具体实践。
只有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某个社会中全部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有机整体。
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种法律规范。
2.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种系统或组织形式。
法律制度是一种既有历史沿革又有内在联系和特定目的的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组合。
四、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思维是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主要包括逻辑思维和法律认识思维。
1.逻辑思维逻辑思维是指用逻辑关系进行思考和分析的思维方式。
在法律思维中,逻辑思维常常被用来推理和证明法律问题。
2.法律认识思维法律认识思维是指运用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等来学习和分析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
它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和逻辑分析能力。
五、法学的发展1.法学的历史发展自古以来,法学就是人们对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的过程。
法学导论笔记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做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成因 1 共同的历史渊源关系 2 殖民入侵,宗主国将自己的法律制度转移到殖民 3 落后国家对先进国家法律的学习日本俄罗斯(亚历山大时期 4 宗教传播宗教和法律具有紧密联系(中国则不是)二英美法系含义:以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最早的令状形成的判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总称 4英美法系的基本特征 1 判例法传统判例法的优点和缺点:优点 a 形象性和生动性 b 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小 c 法官作出属于自己的判决 d 判例法的稳定性 e 适应社会变革性强缺点:判例的杂乱性厌杂性 1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与联系 2 联系:衡平追随法律(普通法),衡平法基本原理原则和概念体系与普通法一致 2 只是适用准则存在差异②区别 a 衡平不允许有损害而无救济 b 请求衡平救济的人必须自己清白 c 在双方互惠行为中,请求衡平救济的人,自己须为衡平行为 d 衡平重意思轻形式 e 衡平可以对人有一定的强制行为 f 衡平将履行义务归结为义务人的意思表示g衡平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的人 h 同时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救济,普通法优先米兰达规 A 司法机关在逮捕和审讯被告人时应告知其享有相关权利,并尽快通知其律师到场 B 该规则承认被告拥有沉默权,该权利源自刑事法律,不得让人自证其罪的原则 C 该规则更凸显原被告平等诉讼地位三大陆法系 1 含义: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制定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的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总称。
罗马法的基本内容Ⅰ人法Ⅱ物法物的含义 : 具有经济价值,能以金钱来衡量,为人所能支配的东西Ⅲ债法债的含义:当事人之间一定给付的应当Ⅳ诉讼制度 1法定诉讼 : 双方到场,遵守规定仪式术语,携带规定证据——市民法 2 程式诉讼:简易诉讼形式——万民法 3特别诉讼:法官主导的纠问式诉讼非常诉讼——简易方式罗马法学对大陆法系的历史贡献 1 树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a 区分“法”和“法律”,法是源自神的意志,代表着一定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法律是世俗政权制定的规范,应该不断接近法;国家政权制定的法律必须与公平正义的法一致 b 确认了君主必须遵守法的传统,国家与皇帝的宪政理念,国家统治依靠军队和法律 c 法的内容的公平正义性 2 以权力为本位的法律制度设计方式(早期其他文明是以义务为本位)产生根源:氏族社会彻底解体,家庭成为社会生活的核心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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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序论
1.法,字义:公平神圣惩罚
2.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特别性)
(2)或者说,法律是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
(普遍性)
(3)或者说,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主观性)
3.关于法律现象及规律
(1)现象:是指事物在运动变化中的外部表象及其联系。
(形态)现象最大的特点:可感性
法律现象: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调控是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及其联系。
了解法律现象的目的:透过现象抓本质。
(2)规律:事物内部的、必然的、发展的变化趋势
特点:重复性
(3)法律规律:在法律上,某种现象由必然性所决定的重复表现的趋势研究规律的目的:透过规律分析现象
4.法学是一门阶级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并立)
法学是一门社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第三节
1.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和最基本问题的学科。
大概念和小概念
2.法学和伦理学
法学尊重伦理学对正义和善的追求
3.法学和政治学
法学为政治服务,是政治的工具,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4.法学和社会学
密不可分,侧重不同
5.法学和历史学(时间和经历)
6.法学和经济学(研究及活动规律,法学将之规范化
7.法学和逻辑学(推理和论断的合理性和顺序
8.法学和语言学
语言是法学的工具,法学将语言规范化
第四届法学的体和分科
1.字义
有系统的构成一个整体,法学的各个分科构成一个整体。
2.法学体系的分类
按照人们需求,依据不同的标准,依据法学内部体系,对事物所做的划分就叫分类
(1)按照法学的所涵盖的范围:
国内法学
国际法学——全世界普遍的法则()
法律史学——思想史、制度史
外国法学以一个国家为坐标系,其他国家为外围
比较法学: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人们的需要,两种以上的法学,寻找他们的异同点。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
解释法学
执法学(司法学属于执法学)
法律社会学
(3)从认识论
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现实中具有价值,服务某一领域的具体法律部门
第五节法学教育略
学习法学的方法
1、哲学方法
批判性思维、辩证性思维
2、定位方法
3、实施方法:?决操作问题
第二章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字义,律:用一种声词来指挥人们的行动
法律:广义:一个国家所有规范法规的综合
狭义:一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法规的总和。
(拥有立法权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使用过程中,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西方语言中的法律:low、juristy
2.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1)法律的概念(法的概念)
所谓法,是指由一定物质生活等要件所决定的,执政的利益或抑制的集中表现(或反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运行模式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执政者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特征(一事物区别它是物的现象)
a、法律体现执政的利益与意志
利益偏好,人们为了达到某种利益需要的状态
依据: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执政者制定法律的根据
b、法是
有执政者向国家过渡通过一定程序
特指:法律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
法律认可:对现有的习惯、风俗赋予法律效应
c、法律以权力和义务为运行模式
d、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军队、监察、监狱
e、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终极的约束力
威慑力
时间(在法律生效的时间内)
属地原地
属人原则(除外交特权、豁免权)
法律的约束力是相对的(法律只对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概述
(1)法律的体系的概念
a、有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部门所构成有机统一的系统或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a、整体统一性:既互相独立又互相联系
b、现行的有效性
c、内在协调性
2法律部门
(1)又称部门法,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将一国现行的法律分类的综和。
(2)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
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范围):法律调整的方法。
(用何种手段处理法律问题)
第六章法律渊源
6.1概论
一、字义:法律的源泉、来源、源头
二、法律渊源的概念
又称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起源,在效力方面的外在表象形式。
(是法官裁判的依据)
三、法律渊源的外在表象
1、成为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一个国家有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条文形式(文
字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规范化文件
(1)制定法
法典:同一领域的各种法律经整理、编撰而成的系统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单行法
(2)习惯法:某种习惯虽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但每一个国家以一定的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俗和惯例。
(3)判例法
(4)学说法
2、国内法与国际法
国际法:一个主权国家吧国际上普遍流行的规则通过法定程序具有普遍效力,一个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规则具有普遍效力
国内法:一个主权国家内生效的法律(领土的自然延伸)
(1)国际条约:经过该国的国家认可
(2)国际惯例
6.2.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中国经过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
一、宪法
涉及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基本国家符号的法律,是根本大法。
二、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基本法律:涉及公民的基本生活方面
2、其他法律
三、法规
(一)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经济特区法规
(四)民族自自地方的自治法规
四、国际条约
五、特别行政区法律
六、规章
1、部门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6.3.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律
一、政策
一个国家某个政治时期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而制定执行的路线、方针、措施。
——执政党的政治是非正式法?当法与政策发生矛盾时,先按政策办。
1.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
2.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习惯
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