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如何计算(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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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纳税额抵免与应纳税额计算(含流程图与案例)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与应纳税额计算(含流程图与案例)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与应纳税额计算(含流程图与案例)境外已纳税额抵免与应纳税额计算彭怀文主权国家都要行使自己的税收主权,而税收抵免则是国家间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途径,对于促进国家间资本、技术和人才的交流和全球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地作用。

目前世界各国缓解和消除国家间所得税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通常有:免税法、扣除法、减免法和抵免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选择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时,认真的权衡各种方法的利弊,为保留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同时,又尽可能使所得来源国(地区)与我国共同对该项所得征税的重复部分予以完全消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税额抵免法。

另外,考虑到全额抵免法有可能侵蚀到纳税人居住国的税基,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

一、境外所得的界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此,区分劳务所得是否为境外所得,决定因素是提供劳务的所在地,而不是支付地点或负担方所在地。

比如某人因受公司委派到非洲某项目从事工程管理工作,该人在非洲工作期间取得工资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说明,此处"劳务"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劳务报酬所得",而是应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需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算为境外所得,如果只是其中一个条件则应算为境内所得。

如虽然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但是实际上中国境内企业负担的,就不能算为境外所得。

比如,张某是旅美学者,在美国出版了一本专著(英文版),美国出版企业支付并负担的稿酬,就属于境外所得。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q 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q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q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 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
o D公司被C2控股40%,但被A通过符合条件的B2、C2间接持股仅10%(50%*50%*40%),未达到20%,因此,还不能由此判定D是 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84号)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抵免相关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 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 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 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相关概念
案例
境内 境外
50%
甲国B1 √
30%
居民企业A
50%
甲国B2 √
50%
100%
乙国B3 √
50%
100%
乙国B4 √
50%
丙国C1
20%
丙国C2
40%
丁国C3
25%
丁国C4
15%
戊国D
100%
戊国E
B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B1、B2、B3、B4公司分别直接被 A公司控股50%、50%、100%、100%,均符合间接抵 免第O5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税收优惠、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税收优惠、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

考验四、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的形式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二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免五减半、十免)、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说明】二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五免在经济法基础考试中极少涉及,此处不再赘述。

【例题1·多选题】(2022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A.林产品的采集B.香料作物的种植C.家禽的饲养D.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正确答案』AC D『答案解析』选项B,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2·判断题】(2020年)企业持有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3·单选题】(2021年)甲公司2022年度转让一项专利技术,取得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800万元,发生转让成本及相关税费100万元,甲公司2022年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除上述技术转让所得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甲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2000-800×50%=1600(万元)B.2000-500+(800-100-500)×50%=1400(万元)C.2000-500+(800-500)×50%=1350(万元)D.2000-(800-100)=1300(万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1)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成本=800-100=700(万元);(2)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700-500)×50%=100(万元);(3)应纳税所得额=2000-700+100=1400(万元)。

税收抵免计算方法

税收抵免计算方法

税收抵免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显然,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由于抵免法既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要求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因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

许多国家的国内税法中都有允许本国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定(即单边抵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另外,《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也都将抵免法列为供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选择的避免双重征税的一种方法,而且在实践中许多国家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都选择了抵免法作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即使是一些采用免税法解决双重征税的欧洲大陆国家,其对不适用于免税法的所得也办理税收抵免,以消除这些所得的跨国重复征税。

例如,中国与法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董事费和艺术家及运动员所得外,其他来自中国并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在法国免于课征所得税和公司税;法国对上述股息、利息等所得可以就其全额征税,法国居民就这些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可以得到法国的税收抵免。

"所以,就世界范围来看,抵免法的使用是相当普遍的。

鉴于抵免法的重要性以及实施的复杂性,我们分几个问题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1.抵免限额前面已经指出,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用国外税款冲减本国应缴税款的一种方法。

但居住国与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并不相同。

根据抵免法,如果来源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则纳税人在用来源国税款冲抵本国应纳税款以后,还要按居住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的差额向居住国补交税款;如果居住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相同,则纳税人可以用来源国税款完全抵免掉这笔外国所得应缴纳的本国税款,居住国也不需要再补征税款。

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指南(DOC)

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指南(DOC)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通知》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会计干货之告诉你一个真实的境外税收抵免境外税收抵免方式及适用范围

会计干货之告诉你一个真实的境外税收抵免境外税收抵免方式及适用范围

会计实务-告诉你一个真实的境外税收抵免--境外税收抵免方式及适用范围上篇谈及了境外税收抵免的概念误区,而在税收抵免中,为了正确地理解并处理境外税收抵免,有必要对税收抵免的方式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境外税收抵免方式在对境外税收进行抵免时,对来源于境外的不同类型的所得,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税收抵免的计算。

具体来说,根据所得类型及其他因素,可以将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税收饶让抵免方式。

具体类型如下:境外税收抵免方式表二、境外税收抵免方式适用范围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其所得来源的主体多样化,具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公司从事营业活动而取得境外所得;·境内企业在境外没有设立分公司但在境外从事营业活动按照双边按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了境外国家的常设机构;·境内企业在境外没有设立分公司,也没有因向境外提供服务而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但有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因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取得股息所得。

在不同的税收抵免方式下,准予抵免的税收范围是有差异的,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具体如下:境外税收抵免适用范围表三、间接抵免中的特殊问题1、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下的股息企业所得税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下,均会涉及到股息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但两者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在直接抵免下,准予抵免的是境内企业为从境外取得该项股息,需要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通常我们称为预提所得税,即类似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股息,而由境外股息分配企业代扣代缴(或境外企业自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而在间接抵免下,准予抵免的股息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境外被投资企业基于其自身营业利润的基础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按股息比例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类似于我国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股东占有的股份比例在名义上分摊给各股东的税额(不代表实际分摊)。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解释1】公式中要用的所得额指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2.限额抵免方法: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操作思路:A:境内外应纳税总额;B:境外抵免限额与实际已交税款孰低;C:境内应纳税额;D:低于限额时的应补税额;倒扣法:汇总应纳税定额=A-B(孰低)顺加法:汇总应纳税定额=C+D【例】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l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采用倒扣法(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2)A、B两国的扣除限额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或者50×25%=12.5(万元)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或者30×25%=7.5(万元)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l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老会计经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思路

【老会计经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思路

【老会计经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思路在境内外所得总额一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合理计算境内、境外各自的所得,尽量多抵免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减少最终应纳税额,降低所得税负担,已成为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案例分析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筹划思路,供读者参考。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应纳税额的影响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不同的抵免方法,对应纳税额的影响是不同的。

根据税法,只有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才可以间接抵免,不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利息、租金、经营所得等其他所得,只能直接抵免。

因此,本文以股息为例,分析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假定境内A 公司持有境外B公司20%的股份,B公司2011年适用所得税率是30%,应纳税所得是2000元,缴纳所得税600元,税后利润1400元。

分配股息1000元,其中分配给A公司200元,扣缴预提所得税20元,A公司净股息收入180元。

B公司所纳600元税额中,与分给A公司200元股息对应的部分是:600×200÷1400=85.71(元)。

为简化计算,假定A公司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境外股息所得只能一层间接抵免,股息所得也没有需要对应调整的应扣除费用。

只计算境外所得应补缴的税款。

股息所得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应补税额对比表见表格一。

抵免方法境外股息所得额境外所得在境外负担的所得税抵免限额应补税额直接抵免 180+20=200 20 200*25%=50 30间接抵免180+20+85.71=285.7120+85.71=105.71285.71*25%=71.430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股息所得如果直接抵免,需要补缴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老会计经验】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由于居民企业在取得境外所得时,通常已经在所得来源地按照当地的相关法律缴纳过所得税,如果我国政府再就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必然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为解决国际重复课税问题,我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对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税收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均做出相应的规定。

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本文以相关税收政策为依据,以案例分析的方式阐述了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计算(一)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进行税收抵免的计算时,需要将取得的境外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换算成
税前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境外的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答上(老会计人的经验)

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答上(老会计人的经验)

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答上(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即:“走出去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我们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归纳并解答如下:一、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哪些?(一)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二、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包括哪些?(一)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收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三、可抵免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额包括哪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1)-有关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1)-有关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点: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1)-有关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详细描述:1.税法规定允许抵免的两种情况。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其中: (1)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2)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相关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我国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即抵免限额不得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额度,超过部分不得在当期抵免,但可以用今后5年内抵免余额抵补。

3.税收抵免的计算。

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例题:1.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己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抵免限额范围内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之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怛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老会计人的经验)一、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分国不分项计算)简易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国不分项计算)(1)一般企业:税率只能用25%。

(2)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实际抵免税额:已在境外缴纳和负担的所得税税额VS抵免限额,较小者;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抵补。

【例11-2】抵免限额及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接【例11-1】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

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18·.上旬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王伟(054001)一、抵免法计算所得税的具体应用1.直接抵免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直接在国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直接抵免其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例1:中国居民企业A 公司在某国设立分公司,2008年末A 公司收到分公司税后所得70万元,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实现利润500万元。

假定,某国所得税税率为30%,A 公司也没有其他的税收减免情况和纳税调整情况,则A 公司2008年应该在国内缴纳所得税额计算过程如下:A 公司来自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70÷(1-30%)=100(万元)抵免限额=(100+500)×25%×100÷(100+500)=25(万元)分公司在外国已经缴纳的所得税=100×30%=30(万元)抵免限额25万元<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30万元允许抵免税额为25万元2008年度A 公司应在国内缴纳的所得税=(100+500)×25%-25=125(万元)2.间接抵免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间接抵免分为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情况,《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又将两种情况具体分成了三层,本文将针对不同情况来说明间接抵免方法。

(1)第一层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财税[2009]125号文所指第一层外国企业是: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例2:中国居民企业B 公司拥有甲国企业C 公司80%的股权(甲国所得税税率15%,预提所得税税率10%)。

2008年年末,C 公司实现税前利润1000万元,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50万元,B 公司于2009年年初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收到该项股利所得。

境外所得间接抵免:搞清顺序才能正确计算

境外所得间接抵免:搞清顺序才能正确计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境外所得间接抵免:搞清顺序才能正确计算【标 签】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境外所得税的抵免法,指为了消除国际间的重复征税,本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境外税收抵免是一项难度大、较复杂的所得税业务,本文通过案例,归纳境外所得抵免的计算过程。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区别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方法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所得税。

间接抵免,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财税〔2009〕125号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案例解析中国一家跨国公司A,在乙国设B公司,为子公司。

B在丙国设C公司,为B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各拥有下一附属公司50%的股权,其余50%为所在国股东拥有;2012年度A、B、C公司国内税前所得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和400万元;中国、乙国、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24%和20%,三家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一半用于分派股利。

乙国、丙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支付给母公司股利征收10%的预提税。

试计算A、B、C公司各自应纳税额及外国税收抵免额?分析境外公司控股层级及比例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抵免政策文件规定本案例中,A公司拥有B公司50%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50%股权,采用“乘法”计算,即A公司拥有C公司25%股权,超过20%,控股层级2级,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老会计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分析:企业境外投资可享税收抵免

【老会计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分析:企业境外投资可享税收抵免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分析:企业境外投资
可享税收抵免
我国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该依法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我国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能超过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限额抵免”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限额抵免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改。

新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在保留限额抵免的政策基础上,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了间接抵免办法。

新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新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税收抵免计算方法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税收抵免计算方法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中旬··□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投资收益,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加以抵免,但这种抵免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收益可抵免税额的范围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收益可抵免税额是指投资方企业从境外获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来源地所负担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一般包括两部分:1.境外直接缴纳税额。

境外直接缴纳税额是指投资方居民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收益来源地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主要包括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这部分税额是由投资方企业直接负担的,但是在收益分配时由被投资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境外间接负担税额。

境外间接负担税额是指境外被投资单位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

由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的分配,其已在被投资单位缴过外国所得税,所以当投资方居民企业分得该类投资收益时,就间接负担了相应的所得税额,这部分税额不是由投资方居民企业直接缴纳的,属于其间接负担税额。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的境外投资收益在境外无论是直接缴纳的税额还是间接负担的税额,都可以在一定的条件范围内从我国应纳税额中加以抵免。

二、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税收抵免的条件1.持股比例条件。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达到20%及以上时,从该外国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在境外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均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当持股比例未达到20%时,仅能就其境外直接缴纳的税额进行抵免。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税法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详细描述: (一)原理:对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方法——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目的限额抵免法。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例题:1.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答案:A,B,D解析:选项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有()A.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B.居民(公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的重叠C.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D.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正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根据产生的原因包括: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地域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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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如何计算(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依法抵免。

抵免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即境外税收抵免分国不分项计算、间接税收抵免规定和新申报表填报等。

分国不分项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明确,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例如,某企业2014年境内实现所得800万元,另从甲国应取得经营收入3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240万元,缴纳所得税60万元;从乙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14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

那么,甲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240+60)]×25%×(240+60)÷[(800+(240+60)]=75(万元),甲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6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75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6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140÷
(1-30%)]×25%×140÷(1-30%)÷[800+140÷(1-30%)]=5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140÷(1-30%)×30%=6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50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50万元,未抵免的10万元税款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继续抵补。

间接抵免如何计算
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或间接(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财税〔2009〕125号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
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例如,我国某居民企业A直接控制丙国B企业50%股份,B企业直接控制丁国C企业50%股份。

B 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700万元,所在国税率为30%,另有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实际分回270万元。

C公司税率为25%,税前所得为800万元,已纳税800×25%=200(万元),税后利润=800-200=600(万元),按50%比例分回给B公司300万元。

那么,C公司分给B公司税后所得应由B企业负担的税额=(200×300÷600)=100(万元),B公司分得C公司税后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30万元,合计纳税100+30=130(万元),实际税后所得为270万元,还原税前所得=270÷(1-30%-10%×25%)=400(万元)。

B公司分得400万元所得应纳税=400×30%=120(万元),已纳税130万元,不再补税。

B公司本国所得缴纳所得税=700×30%=210(万元),总计税后利润=700-210+270=760(万元),假设全部分配,则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分得760×50%=380(万元)。

A公司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210+130)×(380÷760)=170(万元)。

如何填报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有3张三级明细表,即《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应根据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规定填报。

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包括两个方面:减项为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金额应等于A108010第10行第14列“境外税前所得”合计数减去第11列境外“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合计数的差额。

加项为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主表“利润总额”在“减:境外所得”、“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为负数的,需把已从利润总额中减去的境外应税所得拉回来抵减该亏损,产生的纳税调整通过主表第18行填报。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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