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及其管控——基于保险公司视角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及其管控——基于保险公司视角作者:刘奕伽来源:《中国市场·营销研究方向》 2017年第12期[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事故屡屡曝光,引发公众普遍关注和持续焦虑。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引入保险机制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对防灾止损、损失赔偿有重要意义。
面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发展困境,文章利用博弈模型等工具归纳其承保风险类型,并立足保险公司视角提出风险管控建议,以充分发挥该险种的应有功效。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风险;风险管控[DOI]1013939/jcnkizgsc2017340651背景介绍伴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系统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对体系亟待完善。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责险)属于责任保险,其承保被保险人因“疏忽或不可抗力”导致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死亡的情形。
我国2015年正式下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然而试点工作却遭遇供需双不足的困局:一方面,不少食品企业心存侥幸,而消费者保险认可度低;另一方面,作为供给方,保险公司既没有历史数据积累,又缺乏管理经验和专业化人才,导致食责险的推广举步维艰。
2影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主体因素食责险的发展受四大主体的共同影响:政府、保险公司、食品企业和消费者。
各主体间形成上下联动结构,相互作用。
结构上方是政府和保险公司,政府职责在于打造政策环境,而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供给,包括产品设计开发、核保承保和理赔;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在结构下方,他们信息接收相对滞后,主动性不强。
由于政府目前的配套举措尚不完备,保险公司有效产品供给不足,上方的消极态势导致下方后劲不足,使得消费者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保险关注度低,这些又反过来影响上方的推行积极性,最终构成恶性循环。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特殊性使得相关业务的复杂程度极高,开展承保要以历史数据为支撑,以精算技术为工具,综合考量原材料、生产、包装、物流、销售等各方面的風险,才能制定合理费率。
上海: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高风险食品应主动投保
上海: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高风险食品应主动投保
作者:徐妍斐
来源:《中国食品》2018年第19期
近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作出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根据《上海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高风险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预包装冷藏膳食、冷冻饮品、生食水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即食蔬果、保健食品;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现制现售即食食品、大型以上饭店、规模以上连锁餐饮企业。
其他食品生产经營者,鼓励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投保模式则采用集中投保与分散投保、线上投保与线下投保相结合的投保模式。
连锁经营食品企业、食品集团等可以集中统一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由行业组织等集中统一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保险人可以组成共保体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业务。
新成立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已成立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人依法订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周期为1年。
保险合同期满前30日,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续保。
试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试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摘要]食品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便开始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责任保险《新序·善谋》中记载:“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但是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和单一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这迫使我们把视野转向更为广阔的民法领域寻求更为有效的解决办法。
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就成为了人们的选择。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初步的制度构想,以期能为立法提供更多的理论素材。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确定怎样的基本原则同样对于其设立的目的、功能等都有重要影响。
当制度对某一内容未进行明确规定时,而制度又需要对其进行调整时,基本原则就能起到指导作用,发挥弥补制度缺陷的功能。
(一)公共利益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区别于其他责任保险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强制”。
在传统私法领域,法律的基本精神被深深地打上了自由的印记,但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则通过强制手段来限制个体的自由。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近代以来的私法追求显得格格不入,但是从实质上看却是与自由相符的。
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权利,而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恢复食品生产销售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因此,公共利益原则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应当确定的基本原则,只有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秩序,才使得制度具有了限制个人自由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否则制度将因为违背社会基本价值观而为社会所背弃。
[1]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和追求的价值理念,也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2]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民法领域内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同样应当而且必须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自己的制度范围内。
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具有极大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体现在对自我情况控制权上: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的合同标的是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的角度看,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是否真实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程度、造成损害的主观因素等等问题,保险人都是很难及时知晓,相反,被保险人则掌握了控制权;以保险人的角度看,风险的评估、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费用的赔付数额等同样具有极大的主观性,被保险人难以按照确定的规则准确把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5•【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9月5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食品”)导致发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危害或者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而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保人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市场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指导和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二)负责对生产经营食品中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指导工作;(三)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共享交流。
本市保险监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二)负责指导、监督保险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三)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作机制。
第五条(行业自律)本市食品行业协会和保险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提供信息交流、技术支持、宣传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险机构做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和保险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损害损失评估、责任鉴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方面制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
第六条(信息共享与交流)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市保险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市场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监管信息共享。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红政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7月31日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家庭、其他单位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类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活动,如婚丧嫁娶、节庆、乔迁等。
农村集体聚餐分为承办者自制加工食品和应承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凡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举办、承办者自律、申报登记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县、乡、村三级联动,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村(居)委会协助,实行村民报告登记与监管部门监督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
XXX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实施方案
XXX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实施方案为推动福建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XXX制定了以下工作目标:1、在福建省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与监管机关和大型食品企业合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联合体,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
3、通过政策引导和立法推动,逐步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为我国食品安全保证监督机制的建立提供经验和支持。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任务一)工作内容。
1、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与监管机关和大型食品企业合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联合体,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
3、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企业和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保障水平。
二)重点任务。
1、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2、加强与监管机关和大型食品企业的合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联合体,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
3、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企业和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保障水平。
4、积极推动立法强制,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工作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
成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和指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政策支持。
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制定有利于企业积极投保的政策,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和保障水平。
三)人员培训。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四)信息技术支持。
加强信息技术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五)资金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保障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福建省正在积极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完善体制,创新机制模式,以市场手段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管控体系。
(完整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并取得相应的持续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和保险期间以及经营场所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进行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过程中,在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导致食品的污染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致使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消费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的相关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或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期间或在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二)被保险人在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三)被保险人超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六)被保险人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七)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八)被保险人销售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的食品;(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符合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成分标准;(十)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篇一: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实施方案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实施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推进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推进,确保如期实现《决定》和《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同时积极响应总公司“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保证监督机制”的工作部署,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拟通过保险监管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积极与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食品监管、工商管理等监管机关及大型的食品龙头企业沟通协调合作,大力拓展并推动福建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程监管能力,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的食品安全保证监督机制,全面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总体要求。
长安福建省分公司专门成立推动领导小组,“分工协作,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通过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创新,强化激励约束,加大失信代价,完善自律机制,治理道德失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为下一步立法强制推行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
1、依托监管及政府部门的支持,把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大力推广,强力推动。
2、坚持政策引导、推进立法原则。
加强多部门沟通与协调,统筹规划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上下协同联动,在提升品牌公信力、行业发展战略、目标责任考核、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方面,研究制定一些有利于企业积极投保的政策,让企业能够享受到投保的实惠。
食品加工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加工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 (4)1.1 定义 (4)1.1.1 目的 (4)1.1.2 术语定义 (4)1.1.3 地域范围 (4)1.1.4 行业范围 (4)1.1.5 对象范围 (4)第二章保险合同 (4)1.1.6 保险合同的定义 (5)1.1.7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5)1.1.8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5)1.1.9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5)1.1.10 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 (6)1.1.11 保险合同的变更 (6)1.1.12 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三章保险责任 (6)1.1.13 保险责任的概念 (7)1.1.14 保险责任的范围 (7)1.1.15 保险责任免除的概念 (7)1.1.16 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 (7)1.1.17 保险责任的确定原则 (7)1.1.18 保险责任的确定方法 (8)1.1.19 保险责任的争议解决 (8)第四章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8)1.1.20 保险金额的定义 (8)1.1.21 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 (8)1.1.22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9)1.1.23 保险金额的调整 (9)1.1.24 赔偿限额的定义 (9)1.1.25 赔偿限额的确定原则 (9)1.1.26 赔偿限额的种类 (9)1.1.27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调整原因 (9)1.1.28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调整方式 (10)第五章保险期间 (10)1.1.29 保险期间的定义 (10)1.1.30 保险期间的确定方式 (10)1.1.31 保险期间的变更 (11)1.1.32 保险期间的延续 (11)1.1.33 保险期间的终止 (11)第六章保险费 (11)1.1.34 保险费支付的定义 (11)1.1.35 保险费支付的方式 (12)1.1.36 保险费支付的期限 (12)1.1.37 保险费支付的法律责任 (12)1.1.38 保险费率调整的定义 (12)1.1.39 保险费率调整的依据 (12)1.1.40 保险费率调整的方式 (12)1.1.41 保险费率调整的周期 (12)1.1.42 保险费退还的定义 (13)1.1.43 保险费退还的条件 (13)1.1.44 保险费退还的计算 (13)1.1.45 保险费退还的程序 (13)第七章保险的处理 (13)1.1.46 报案的意义与重要性 (13)1.1.47 报案的方式与流程 (13)1.1.48 报案注意事项 (14)1.1.49 查勘的意义与任务 (14)1.1.50 查勘流程与要求 (14)1.1.51 定损与赔偿标准 (14)1.1.52 保险赔偿申请流程 (14)1.1.53 赔偿支付方式 (14)1.1.54 赔偿支付注意事项 (15)第八章保险赔偿 (15)1.1.55 行政赔偿 (15)1.1 请求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旨在保障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和销售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为消费者提供保障。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和销售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包括食品的质量问题、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问题、食品中毒事件等。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旨在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并帮助受保企业应对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帮助其降低风险并保护企业的声誉。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这不仅会给企业造成财务损失,还会对企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
而有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企业可以在遭受损失时得到及时赔偿,减少财务风险,并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来恢复声誉。
对于消费者来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消费者普遍存在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担忧,尤其是对于一些高风险的食品产品。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消费者可以在购买食品时更加放心,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保险责任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问题。
第二,对于供应商来说,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供应链中的质量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对于销售商来说,保险责任主要包括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和保险金额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来确定,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应该能够覆盖可能的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价和风险评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1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为促进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爱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在境内依法建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按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责任应由谁来负担假如是产品责任可以找生产商和销售商,找任何一方都可,假如是产品质量责任一般应找销售商(前者是对消费者人身或者是食品以外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后者只是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并没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三、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维权1、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500元的,为500元。
2、食品过期、食品冒充药品、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触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2第一条为强化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掌握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同学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的责任险产品。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1. 保险范围:
- 产品责任:对因食品或食品包装材料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 进口食品责任:对进口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 污染责任:对因食品污染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进行赔偿。
2. 保险金额及费率:
- 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种类、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
- 费率根据企业的历史风险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等因素
确定。
3. 免赔额:
- 对于小额损失,可以设定免赔额。
- 对于严重事故或品牌影响的食品安全责任,不设定免赔额。
4. 保险条款:
- 包括对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如生产、储存、运输等
环节的要求。
- 对于风险较高的食品企业,可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措
施或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5. 保险理赔:
- 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出险事故进行赔付,同时对企业进行调查,以确定赔付责任。
-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企业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或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种可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具体方案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
企业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时,应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用版
YF-ED-J3176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用版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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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研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体系。
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规定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规定1. 引言本文档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行业中的责任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并对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和解释。
2. 责任保险的定义责任保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经营者为了减轻因自身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损害而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
3. 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业等。
4. 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保障- 经营者责任保障5. 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的确定应根据经营者的规模、经营范围、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应能够覆盖经营者在食品安全责任方面可能面临的损失和赔偿金额,以确保受损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6. 保费的支付和费率的确定保费的支付应由经营者承担,具体费率的确定应根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行情、风险情况、历史索赔情况等因素进行考量。
7. 责任保险的索赔流程在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损害事件后,经营者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流程进行处理。
8. 惩罚措施对于故意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责任的经营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处罚和其他惩罚措施。
9. 其他规定本文档中所规定的内容仅为参考,具体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0. 结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应加强对责任保险制度的了解和遵守,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确保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责任险介绍
1、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食物中掺有异物 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016.1.1 保险起期 2016.7.1 保险止期 2017.7.1
追溯期
提出索赔时间,须在保险期间
发生事故的时间,须在追溯期之后,保险止期之前
附加险
1、场所责任保险 2、附加无过失(错)条款 3、附加精神损害赔偿
2015年4月国务院颁布“史上最严”食安法!
亮点一:最严监管。 过程监督 标准严格 加强风险评估
亮点二: “重典治乱”。 强化民事责任追究 首负责任制:生产经营者先行赔付 消费者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 性赔偿金。
1.2 食品安全事故的归责原则
国内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因产品存在缺 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只需证明以下三条,制造商就需要承担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2.存在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3.产品缺陷和损害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
3.6
定价因素
营业 收入 赔偿 限额
食品 类型
定价 因素
以往 损失
诚信体 系认证
HACCP 认证
3.6
投保流程
提供投保信息 保险公司报价
投保资料
双方确定方案 投保缴费 生成保单
签章投保单原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其他材料,可能包括食品生 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诚 信体系认证等
明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探索将食责险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机 制。
目录
1
发展食责险的政策背景
浙江省分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浙江省食安险试点项目专用)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浙江省食安险试点项目专用)基本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组成第一条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投保人指定,一般和投保人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订立时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订立后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合同自不具备之时失效。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另行约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人的,应使用附加条款载明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合同订立的一般方式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核同意承保的,本合同即成立;保险人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约定的合同内容。
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采取签订保险协议书等方式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或保险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条本合同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上述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保险协议书、所附条款含附注,还包括构成本合同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生产、经营纳入本合同范围的食品,因缺陷导致受害者人身损害,依法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或疑似保险事故而承担的下列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金:1、为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为确定保险金数额而承担的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2、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而承担的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六)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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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推广施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食品)导致发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而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投保人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市场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监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责任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信息系统对接共享,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制定信息平台对接的技术标准。
本市保险监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保险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三)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作机制。
第五条行业自律
本市食品和保险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协调自律、技术支持、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险机构共同做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工作。
鼓励食品和保险相关行业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损害损失评估、责任鉴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方面制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组织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
第六条信息共享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查询服务平台,与本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保险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的信息共享。
第七条食品安全责任险种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保障需求,推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丰富、全面的保险险种和多样化的保险服务方案。
第八条投保范围
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防范
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集中投保
连锁超市、连锁餐饮企业等可以由总部统一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等采取由行业组织、物业管理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集中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方式。
集中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数量和要求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本市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鼓励投保人使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费计算及费率浮动机制、保险理赔、风险管理、除外责任等内容。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由相关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保险中介服务。
保险经纪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包括: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进行索赔;为委托人提供风险评估、风险排查、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
保险代理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