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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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推广施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食品)导致发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而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投保人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市场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监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责任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信息系统对接共享,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制定信息平台对接的技术标准。

本市保险监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保险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三)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作机制。

第五条行业自律

本市食品和保险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协调自律、技术支持、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险机构共同做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工作。

鼓励食品和保险相关行业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损害损失评估、责任鉴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方面制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组织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

第六条信息共享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查询服务平台,与本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保险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的信息共享。

第七条食品安全责任险种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保障需求,推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丰富、全面的保险险种和多样化的保险服务方案。

第八条投保范围

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防范

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集中投保

连锁超市、连锁餐饮企业等可以由总部统一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等采取由行业组织、物业管理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集中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方式。

集中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数量和要求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本市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鼓励投保人使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费计算及费率浮动机制、保险理赔、风险管理、除外责任等内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由相关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保险中介服务。

保险经纪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包括: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进行索赔;为委托人提供风险评估、风险排查、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

保险代理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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