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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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 个区域等级。 (一) 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 在的场所。 (二) 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三) 2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 出现的场所。 第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一)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 的性能。 (二)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须经有资质的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 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 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四)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 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 数及符号亦相同。 (五) 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 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六)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 程》的要求。 (七)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 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 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六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5 部分: 危 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3836.15)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的要求。 第十九条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符合设计规定; (二) 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正确、清晰; (三) 外壳和透光部分无裂纹、无损伤; (四) 紧固螺栓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 (五) 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引入连接后,保持电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圈的密封性;并 将压紧元件用工具拧紧,进线口保持密封; (六) 多余的电缆引入口采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堵塞元件(弹性密封圈 和金属垫片、封堵件等)齐全,且安装紧固、密封良好。除本质安全设备外,堵塞元件使用专用工 具才能拆卸; (七) 电缆和导管连接符合防爆要求; (八) 电缆外护套外径与密封圈内径的配合适宜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密封圈无老化现象; (九) 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后缀有“U”符号的产品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 应先行进行附 加认证; (十) 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带有后缀“X”符号时,注意其安全使用的特定条件。 第二十条 防爆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 螺旋式灯泡旋紧,接触良好; (三) 灯具外罩齐全,螺栓紧固。 第二十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一) 防爆电气设备台帐; (二) 防爆合格证复印件; (三) 使用说明书; (四) 检查记录; (五) 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台帐依据公司《设备管理制度》中设备档案的规定建立,至少应包含 设备型号、名称、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位号、位置、生产厂家、出厂批次、定期检查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施工验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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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资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设备到货应进行验收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符合设计要求; (二) 附件、配件、备件完好齐全; (三) 产品技术文件齐全; (四) 防爆电气设备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铭牌,在铭牌中 标有国家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并确认防爆合格证号真实有效; (五) 外观检查无损伤、无腐蚀、无受潮; (六) 根据需要进行抽检试验其防爆性。
第五章
选型与采购
第十三条 防爆电气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并符 合《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3836.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供应销售部要严格控制防爆电气产品的生产厂家准入,定期对生产厂家的信誉、产品 质量、HSE 业绩进行评价,并择优选择,持续更新供应商名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执行防爆电气采购、 到货验收管理程序, 明确管理职责、 管理内容和要求, 杜绝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生产建设现场。 第十六条 采购防爆电气应满足设计要求,复核设计文件中防爆电气的选型、适用环境、生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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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六) 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及本安电路参数 (七) 检查控制、检测仪表和电讯等设备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 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 (八) 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或缺陷记录上提出的问题, 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不 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所有的检查、检测和维护工作应有文字记录,以记录设备防爆性能的变化情况和对设 备进行的所有操作。 第三十一条 当防爆电气设备因外界化学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 失效时,应进行检修。 第三十二条 防爆电气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照《爆炸性环境第 13 部分 设备的修理、检修、修 复和改造》(GB3836.13)的相关规定进行。各型防爆电气设备及复合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除符合 相关通用防爆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防爆型式维修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的一般安全规定 (一)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指定专业修理单位负责检修。 (二)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检验人员,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 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 (三)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后,由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经防爆专业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本安线路除外) ,禁止约时停、送电。并 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五) 隔爆外壳的检修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定进行。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 材质及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须修改更换时,应在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取得对该产品 原鉴定检验单位同意后方可改动。 (六) 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 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小修 小修除进行上述日常运行维护和电气维护检查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 清除设备壳内外灰尘、污垢; (二) 更换或修理易损耗的零部件和紧固件; (三) 修理或调整设备的操作机构和闭锁装置; (四) 清理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脂,并检验隔爆面完好程度; (五) 测量隔爆面间隙,检查外壳完好情况; (六) 测试绝缘电阻和检验电气系统; (七) 修理或更换电气系统个别零部件; (八) 充油设备取油样,做化学分析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 (九) 检查设备各接线部位有无松动和其它缺陷,并进行修理。 第三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中修 中修除进行小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 设备解体检查,彻底清扫; (二) 处理外壳由于受外力损伤而发生的局部变形; (三) 全面检验电气、机械结构,修理或更换其零部件; (四) 修理隔爆面,进行除锈并测量隔爆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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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57)要求,施工方在交接给使用方前,应进行初始检查,编制初始检查表。检查项目参照安 装要求,并将初始检查表交与使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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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使用、维护、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四条 防爆电气装置和设备在运行期间, 应委托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防爆电气装置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机电仪车间应进行定期巡检。定期巡检 应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或兼任,定期开展常态化的电气装置保养、检查、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 靠性。 第二十七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注意 (一) 严禁解除保护、 联锁和信号装置; (二) 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 (三)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 (四) 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 并挂警告牌; (五) 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 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第二十八条 定期巡检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 运行符合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 (二) 外壳及环境清洁,没有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化验分析人员不定期检测设 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三) 设备运行时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表面温度未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 规定; (四) 设备运行时无外力损伤、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振动值未超过规定; (五) 电动机轴承部位清洁并保持规定的油量,轴承表面的温度不超过规定; (六) 外壳无裂纹、无机械变形,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齐全紧固; (七) 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使用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八) 充入正压外壳型电气设备内部的气体,不含爆炸性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气量、气压、气 温符合规定; (九) 微压(压力)继电器齐全完整,动作灵敏; (十) 油浸型电气设备的油位保持在油标线位置,油温符合相关规定;排气装置无阻塞,油箱无 渗油漏油现象; (十一) 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完整、灵敏和可靠; (十二) 防爆照明灯具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灯具表面温度未超过产品规定值,灯 具的光源功率和型号与灯具标志相符,灯具安装位置与说明相符。 第二十九条 专业维护检查 (一) 更换照明灯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 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 得随便变更。 (二) 清理控制设备的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 (三) 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 (四) 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机电动力部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防爆电气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 组织制定公司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爆电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 (三) 指导和监督车间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四) 组织或参与防爆电气事故事件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五)组织参与防爆电气设备到货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供应销售部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防爆电气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 负责防爆电气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信誉、产品质量、业绩进行评价,更新供应商名录; (三) 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的采购、入库验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防爆电气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 负责防爆电气的物资仓储等工作 (三) 负责防爆电气入库验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机电仪车间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防爆电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实施细 则; (二) 组织本单位防爆电气管理岗位人员技能培训; (三) 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的选购、验收、维护、报废等全面管理工作; (四) 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五) 组织或参与防爆电气事件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六) 负责防爆电气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爆电气管理,避免防爆性能失效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以保护公司员工 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防爆电气, 是指符合防爆标准要求, 用于可能发生爆炸的气体或粉尘环境, 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具有防爆功能的电气产品或部件 第三条 防爆电气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检谁负责”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 管理,加强防爆电气采购、验收、维护、保养,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防爆电气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管理、检验检测、检修 及维护保养管理。
第三章 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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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及管理方面的人员应参加包括爆炸基 础知识、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安装实践、检查维护、检修,以及爆炸性危险场所分类等在内的业务 培训与实操训练,提升从业人员在防爆电气管理、使用方面的水平。 第十条 防爆电气的维检人员应具有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和检修经验,经过防爆型式、安装 实践、有关法规、规程及危险场所分类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上级相关部门颁发的防爆电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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