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购销合同管辖法院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合同的双⽅当事⼈可以在书⾯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对⽅⽀付价款的协议。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供应合同是组织间为落实国家的物资分配计划所签订的合同。
采购合同是商业、⼯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产或经营,采购原材料或产品⽽订⽴的合同。
预购合同约定将来履⾏的合同。
购销结合合同是在购买对⽅货物的同时向对⽅销售某些货物的合同。
协作合同是双⽅为了各⾃需要交换物资的合同。
调剂合同是双⽅调剂余缺⽽订⽴的合同。
购销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其中供应合同要依国家计划签订。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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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地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即,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 合同纠纷特殊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但是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地不得排除对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3. 专属管辖权的特殊规定:以下案件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a) 物权确认、撤销或者变更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 股权确认、撤销或者变更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发案地或者发案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d) 侵害商标专用权或者商标不正当使用纠纷案件由发案地或者商标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e) 声誉权、荣誉权纠纷案件由享有声誉权、荣誉权的人住所地或者被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合同约定的争议提交到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管辖涉外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规定。
根据该规定,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1. 外国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2. 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3. 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篇一: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篇一: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张国华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
“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
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请看以下案例:案例一: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固件。
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
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诉。
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
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
案例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两人一见如故。
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
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终于达成协议。
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
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诉他,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例三: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95万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将该案依法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
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1日法函〔1995〕12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结束——。
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4【案件字号】(2022)辽12民辖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喜岩【审理法官】李喜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必得(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史可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必得(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史可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必得(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史可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继衡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陈佳佳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继衡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陈佳佳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继衡陈佳佳【代理律所】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施必得(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史可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以使用了从二第三人处购买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生产的有机肥造成其财产损害为由,提起赔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故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以使用了从二第三人处购买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生产的有机肥造成其财产损害为由,提起赔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故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一、“双方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2号:《债务重组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可向各自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在《债务重组协议》中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二、“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89号:本案中,水电四局与中车公司签订的《新疆哈密东豪卓成二期49.5MW风电场工程风机塔筒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第17.2款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能否约定法院管辖权
购销合同能否约定法院管辖权进⾏购销活动的,购销双⽅⼀般要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产⽣的纠纷是⾮常多的,产⽣合同纠纷后,可以向⼈民法院起诉的,起诉时要确定法院管辖权,那么购销合同能不能约定法院管辖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购销合同能否约定法院管辖权签订购销合同后,购销双⽅可以约定法院管辖权,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等地有管辖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的证据。
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
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案⼋个⽉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
但如果被告充分利⽤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案⼋个⽉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如果是被告利⽤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关。
律师就经常利⽤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起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签订了购销合同的,购销合同当事⼈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当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为合同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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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协议书
管辖协议书管辖协议书篇1:协议管辖一、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管辖,采取"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注意: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A、一般情况合同的履行地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B、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
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异议起因我是本案的被申请人,原告为某公司。
该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希望向我购买一批产品。
我们双方达成了购销协议,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我方拒绝了对应的货款支付。
此后,原告公司将我告上了法庭。
在双方提交证据的过程中,我方认为该案应该由A地法院进行审理,而原告公司则认为B地法院才有管辖权。
我们的意见出现了分歧,缘由在于我们双方所提出来的证据材料在A地和B地都有联系。
因此,我们发生了管辖权异议,并向法院提出了相应的申请。
异议裁定经过法院仔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法院作出了如下裁定:1.本案管辖权属于A地法院管辖;2.原告公司应当在15日内到A地法院重新起诉,本案继续审理;3.原告公司对我方应当支付的货款,不得转移至其他公司或个人,并应当停止追索货款等相关款项。
裁定理由法院在作出此次裁定前,首先认真审查了我方和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
经过法院的评估和权衡,发现双方的证据材料均与A地和B地存在联系。
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A地法院的管辖权更为合适。
理由如下:1.购销合同的签订地点在A地,相关人员也在A地;2.所有的物品也都存放在A地地法院的管辖范围内;3.本案的本质是商业纠纷,双方所在地均可能存在利益关系。
而A地法院又是相关商业权益的保护主场。
因此,法院认为A地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更为合适。
并且,鉴于本案是缘于产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合同纠纷,原告公司不得将所要求支付的货款转移至其他公司或个人,否则将被认为构成非法操作。
后续处理建议在本案中,双方因为证据材料的分布而产生了管辖权异议。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多个审判地点,建议当事人应该详细梳理证据材料,并预估出可能最终达成的结果。
在未来的法律诉讼过程中,这样的结论可以成为确立标准的依据,让当事人互相知晓,在不同的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避免交叉冲突。
此外,希望当事人在未来的合同交易过程中,还是要谨慎选择商品的购买渠道,仔细确认商品的质量和信用等问题,并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法律方法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都要认真详细的审核和理解。
如何确定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热门推荐: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纠纷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租房合同违约合同补充协议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双方因对销售合同的履行不一,纠纷自然随之而起。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不得已走向法庭诉讼时,如何及时确定▲销售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呢?看似问题简单,实则是当事人维权第一步,就由小编简要为您概述。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作出了《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该规定对以前有关的司法解释作了重大的修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共规定了三项内容:▲(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地,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居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2月13日公布的法释[1998]3号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
2024年度农产品购销合同书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 R S O N A L2024年度农产品购销合同书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住所1.2 乙方名称及住所第二条:产品名称、数量和质量2.1 产品名称2.2 产品数量2.3 产品质量标准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3.1 产品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交货地点、时间及方式4.1 交货地点4.2 交货时间4.3 交货方式第五条:运输及保险5.1 运输方式5.2 运输费用承担5.3 保险责任第六条:验收及质量异议6.1 验收标准6.2 质量异议期限6.3 质量异议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7.2 乙方违约7.3 违约赔偿方式第八条: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定义8.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管辖法院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泄密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条件12.2 转让通知第十三条: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效力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条款14.2 双方共同认可的补充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品名称、数量和质量2.1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
2.2 产品数量:_______________。
2.3 产品质量标准:按照__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
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3.1 产品价格:每单位产品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元。
销售假冒产品合同纠纷管辖
一、销售假冒产品合同纠纷概述销售假冒产品合同纠纷,是指因一方当事人销售假冒产品,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假冒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合同纠纷管辖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二、销售假冒产品合同纠纷管辖规定1. 一般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假冒产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2. 特殊管辖原则(1)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②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地,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③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2)被告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销售假冒产品合同纠纷有管辖权。
三、管辖法院的选择1. 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2. 当事人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达成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3. 法院指定管辖: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且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管辖法院。
四、管辖法院的变更1. 当事人申请变更: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变更管辖法院,但需提供充分理由。
2. 法院依职权变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管辖错误,可以依职权变更管辖法院。
总之,销售假冒产品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管辖权约定
合同管辖权约定摘要:一、合同管辖权的概念和重要性二、合同管辖权的约定方式三、合同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四、合同管辖权的实际应用案例五、合同管辖权的注意事项正文:一、合同管辖权的概念和重要性合同管辖权是指在合同纠纷发生时,确定哪个法院具有对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合同管辖权的确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管辖权的约定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约定合同管辖权:1.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
2.实际联系地:根据合同的实际联系地约定管辖法院,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
3.默示约定: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管辖权,但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可以推定管辖法院。
三、合同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管辖权作了明确规定:1.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合同管辖权的实际应用案例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后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五、合同管辖权的注意事项在约定合同管辖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具有实际联系,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2.约定的管辖法院应明确、具体,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顺利确定管辖权。
3.合同管辖权的约定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管辖无效。
综上所述,合同管辖权的约定对于保证合同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合同履⾏地司法解释确定合同履⾏地⼀直都是个难题,为了规范合同履⾏地,⼈民法院是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的。
对于约定不明的合同,如果要确定履⾏地的话,就需要参照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了。
民事司法解释主要是最⾼⼈民法院发布的,那么,最⾼⼈民法院关于合同履⾏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履⾏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履⾏地应如何确定当事⼈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2021.1.1⽣效)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承运⼈以运交给买受⼈;(⼆)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和买受⼈订⽴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地点的,出卖⼈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地点的,应当在出卖⼈订⽴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1.对具体法律条⽂进⾏解释的司法解释,因有⽴法机关的授权⽽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地位。
2.为法院内部“审判⼯作需要”⽽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当于最⾼⼈民法院颁发的“部门规章”,各级法院必须遵照执⾏。
3.对解释当事⼈的意思表⽰(⽐如合同各⽅当事⼈的真实意图)、认定事实进⾏指导的司法解释,因其解释的对象不是法律,可视为最⾼⼈民法院为各级法院提供的办案⽅法、规则,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考,以提⾼司法能⼒。
代理销售合同的诉讼管辖权
一、代理销售合同诉讼管辖权的一般规定1.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代理销售合同诉讼管辖权的特殊情况1.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3.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理销售合同诉讼管辖权的专属管辖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委托加工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3.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代理销售合同诉讼管辖权的确定程序1. 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如果属于专属管辖,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2. 判断是否已经协议管辖。
如果当事人已协议管辖,则按照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3. 确定管辖法院。
在未协议管辖且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代理销售合同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应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准确地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合同纠纷,
可以选择以下几个法院的管辖: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
- 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合同签订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或被告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相关合同约定:购销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特定法院的管辖权,即合同选属。
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应诉地点,一般情况下,购销合同一方可以选择将合同争议提
交到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管辖地一般具有约束力。
但如果对方一方在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缺乏公平审判的保障,或者约定的管辖地与
合同纠纷实质关系不紧密,法院可能会对该约定进行审查,如认定不符合公平原则,
则不予接受并依法选择管辖地。
综上所述,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具体的管辖地选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购销合同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购销合同3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名称和数量】,具体商品信息、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详见附件。
二、商品质量乙方应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确保商品质量合格,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交货方式和时间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货,具体交货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进行交货,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交货延迟或数量不足,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价格和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时间】。
3.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 甲方应在收到商品后进行验收,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处理。
2. 验收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
3. 验收方法:【验收方法】。
六、违约责任1.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交货延迟或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甲方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产品质量 合同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产品质量合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对产品质量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尊敬的_________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原告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关于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__),申请人作为本案的被告,现依法就本案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一、事实与理由㈠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无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中虽有关于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的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协议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即双方选择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因此该管辖条款应视为无效。
㈡实际联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上述地点均无实际联系,故不符合法律规定。
㈢便于查明事实及执行:考虑到本案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的生产、检验、使用等环节均在_________(具体地点)进行,相关证据及证人亦多集中于该地。
因此,由_________(具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便于后续的执行工作。
产品质量购销合同
产品质量购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产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
二)产品质量: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产品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的,按延迟供货的部分款,每延迟一日承担货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5、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不得刁难。
四)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它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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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管辖法院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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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在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那就是"口头买卖合同如何确
定管辖法院"。
或许不应该提出这样的问题,因为最高法院1996年28号对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口头买卖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但这样的规定合理性已经受到质疑。
问题的提出。
案例:上海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北京市海淀区某栋建筑,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从海淀区某个体户乙处购买了电焊条、铁锨、簸箕等用品,有购买的商品清单及上海公司经理写的欠条一张为证。
施工结束,甲公司迅速撤离了北京。
现乙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货款。
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第28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 根据此规定,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似乎是成立的。
在司法实务中,像上述这样的案例非常非常多,特别是建筑公司异地承揽工程的案件。
第一种意见是:口头买卖合同,一律裁定由被告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