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职称评审政策解读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二、申报单位签订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在申报评审职称前,将仔细阅读广东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并理解其内容,按要求做到:
认真审查申报人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 评前公示工作。承诺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包括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 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进行认真 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并及时告知申 报人。
一、申报人签订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在申报评审职称前,将仔细阅读广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 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并理解其内容,按要求做到:
1、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
2、主动做好申报材料公示,接受本单位全体人员监 督。
3、如有失信和弄虚作假,其责任自负并自觉接受相 应的处理。
获取职称途径之一:考试
分为两大类: (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考代评)。主要
通过以考试的方式代替评审获取专业技术资格。 目前,考试专业有:经济、会计、审计、统计、 卫生、药学初级、中级。
(二)职(执)业资格考试。可查看广东省 人事考试局考试网。其中符合其专业的“实施办 法”及“暂行规定”中相关聘任规定的,根据工 作需要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资料准备3—2
业绩成果条件。本人所做工程取得的业绩, 得到行业认同、社会认可。也就是行业协会奖项, 政府部门的奖项。
一是获奖工程3项:2011年10月,XX工程 获佛山市建筑行业协会3等奖………(注意按层次: 国家、省、市或部、厅、局)。
二是专利:XX工程获国家发明专利。其证 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粤人社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9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现将《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4月11日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要点2013年我厅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紧紧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评价、配置、激励等多个环节,以国家和省人才发展规划为统领,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实施重大项目,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使用效能,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一、推动政府人才工作创新发展(一)切实履行人社部门作为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责,改革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体制机制。
指导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加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推进粤港专业资格互认试点。
鼓励支持各地在制定人才政策法规、深化人才管理制度改革、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人才市场、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加强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改革创新,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二)研究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制定出台促进创新型人才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的实施意见、省创新型人才认定及服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实施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实施工作方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7号),进一步提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决策部署,遵循“便民利民、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开放共享”的原则,短期内砍掉一批证明材料和手续,中长期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及时间节点(一)2016年7月底前落实到位的任务。
1. 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
列出具体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办事指南,通过门户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
办事指南要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责任追究、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办公时间与地址、乘车线路等内容。
(厅办公室牵头调整编制办事指南,法制处牵头汇总具体服务事项目录,7月10日前各处室、单位提交服务事项目录梳理和办事指南调整建议;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落实)2. 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指导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指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粤人社函[2013]3591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指导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359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将于近期启动。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指导,杜绝职称评审工作中不正之风的发生,保证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现将省人社厅《2013年度省职称评审监督指导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安排,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完成《方案》部署的各项工作。
二、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方案》的部署内容,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加强有关监督指导工作,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施细则制定出台后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
三、请佛山、东莞、珠海市人社局和省直教育、卫生、建筑、水利、交通、高经、电力、环保、农业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于9月27日前按照《方案》对“两指导、两监督”专责工作小组要求,报送1名职称工作负责人(含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到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9月24日2013年度职称评审监督指导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指导,保证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我省专业技术人才,杜绝职称评审工作中不正之风的发生,现就做好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和全省职称会议精神要求,以及省纪委对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政风行风工作要求,对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活动进行全面、深入、具体的监督指导,确保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各阶段、各环节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促进全省职称工作的作风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职称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强省创造公正高效的职称评审环境。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粤财会〔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发广州),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粤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广东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条件。
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3.符合条件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原取得副高级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评审。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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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体制和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改革范围为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6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6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粤人社案〔2020〕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6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陈玉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打破教师职称终身聘制实行五年期考核聘任制的建议》收悉。
经综合省教育厅意见,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决策部署,我省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不断改革和创新评价机制、管理体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着力解决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性饱和问题。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明确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进行、实行评聘结合,由于我省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评聘分开的政策,改革过程中部分地区和学校出现了职称和岗位结构性失衡的情况。
在总量上,全省中小学教师岗位数与相应职称数基本匹配,但是在部分地区和学校,不同层级岗位结构与相应职称结构性失衡的矛盾比较突出。
在充分研究调研的基础上,我厅联合省教育厅制定《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提出了解决措施:一是有针对性调整岗位等级比例,譬如在原核定岗位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5%;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上浮3%。
二是过渡性调整岗位职数计算办法,譬如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已聘用在与已获得专业资格相对应的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可不占本单位相应岗位层级数;取得相关荣誉称号教师在评聘时可不占用本学校相应层级岗位数等。
通过政策调整后空出的岗位数将用于解决高职低聘问题和青年教师的职称晋升,为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优化职称等级结构,保障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顺利转轨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一定成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粤人社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有关部署,进一步破除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倾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意义职称评审工作是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深入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破“四唯”、立“新标”是我省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和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破立并举”,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准确把握改革重点巩固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优化管理服务,打造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创造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
对各职称系列评审专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坚持制造业当家,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设立新职称评审专业。
探索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深人社发[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1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现将开展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安排(一)2012年我市市属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分两批次受理申报,第一批受理申报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9月28日,第二批受理申报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至10月22日。
我市市属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联系方式和受理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至9月15日。
(三)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网址将在系统开通时同步在此发布)。
其中,深圳市高等学校教师、中专技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今年暂不安排在本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四)按照广东省有关安排,深圳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之一,相关中小学教师职称、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上述受理时间不含节假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粤教师函〔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66号各高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教师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和新评审委员推荐工作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省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简称“评委库”),加强评委库管理,决定对评委库评审委员人选进行更新。
请各高校于8月31日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人选信息的录入、更新、审核和提交工作。
(一)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工作1.各高校登陆“广东省教师工作网”(网址为:),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工作”栏中的“教师职称评审”模块,选择“评委库管理”,用管理账号登陆(账号和密码与高校职称申报管理账号和密码相同),直接对本校2016年以前已入库委员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认。
(1)重点核对、更新、补充已入库委员现所在单位、行政职务、从事教学的学科及其专业、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近5年参加我省高等学校或高职学校评委会评审工作情况等信息,并在相片栏上传JPG格式的正面半身免冠电子照片。
(2)已入库评审委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在系统“状态”中选择“停用”,并勾选原因:①变更工作单位;②不再从事高校相关工作;③已经退休;④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⑤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高校职称评审委员。
2.各校通过系统打印本校《拟停用评审委员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粤人社规〔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现对改革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机制。
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系列(专业)实际发展需求、专技人才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及时修订有关资格条件,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二、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等条件之一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代替1篇论文要求。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粤人社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加快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现就调整完善我省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广东省工程系列自然资源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及以下各等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科技与交流合作处。
二、“广东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生态环境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及以下各等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为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
三、“广东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及以下各等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为广东省水利学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水利学会秘书处。
四、“广东省工程系列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及以下各等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五、“广东省工程系列广播电视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广播电视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及以下各等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为广东省广播电视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机关党委(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8.07
•【字号】粤人社规〔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
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和《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等5个配套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粤人社规〔2020〕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pdf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人社厅发〔2017〕13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系列和名称(一)增设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船舶系列增设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民用航空飞行系列增设正高级飞行员、正高级领航员、正高级飞行通信员、正高级飞行机械员。
农业系列继续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工作,可设置农业、林业相关专业。
其他系列个别专业未设置到正高级职称的,在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时进一步完善。
(二)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做好今年我省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要求,现将我省2016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广东省律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各市县律师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2016年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请申报律师留意各市人社部门安排的时间,以避免错过各市申报时间。
(二)评审时间省高评委会将于10月份开始评审,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省高评委会受理范围1.全省律师正高级(一级)和副高级(二级)职称评审工作;2.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委托的中级(三级)律师职称评审工作;3.外省人社部门委托的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一)申报评审条件1.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近三年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2.符合职称评审资质条件(具体详见附件)。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1.《新版职称评审表》(共九张),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 2013、2014、2015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并附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九)后。
3.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复印件和原件),评审工作结束后返还原件。
4. 学历(学位)、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验证后可交复印件,返还原件。
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益人社发〔2017〕62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局、委,各相关省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文件精神,经益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就益阳市2017年度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一)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
用人单位需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在参评人员职称评审表中签署测评结果。
评审机构要注重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增加创新成果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尽快修订细化评价标准。
市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根据各自领域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省已修订的本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价标准,制定我市对应的中级职称申报评价标准,前期已完成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可尽快出台并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条件开展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含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和基卫高职称评审);暂不能启动修订工作的系列(专业),2017年评审仍按照原标准条件执行,但需尽快部署调研起草修订工作。
工程系列(专业)在完善修订评审条件时,要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考试)。
(三)明确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和论文等要求。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粤教师函〔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17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1、各高校负责本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2、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评审范围负责受理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3、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没有设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1、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含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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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6]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6〕8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全省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
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时间
1. 除部分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月份开始评审,12月31日前完成。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各专业组评审工作请于11月下旬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4号)及我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批次。
3.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部署开展,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4. 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要做好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试点的全面总结,12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厅。
5. 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 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2号);高级审计师资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2.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执行。
4.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