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官吏任用制度
秦汉选官制度
文武百官怎样产生,这就是官吏选拔问题,史书称为选举。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
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
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①,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
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
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材的选官制度。
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
汉代统治者通过多种方式,的确选拔了不少人材,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汉代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所以能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也和这个时期人材辈出有着密切关系。
固然,由于时代和阶级局限,选官流弊也不少。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材为官的制度。
这种制度秦汉以前就有,无非限于下级官吏而已。
到秦朝,已经比较广泛地实行了由下而上的推荐制度,如韩信“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②,《史记·范雎列传》所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这里的任,当做保举讲。
许多记载都说明秦比较普遍地实行了推荐人材的制度。
汉高帝刘邦称帝不久,就感到选拔统治人材的必要,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下诏求贤,对象是具有治国才干的“贤士大夫”,并要求登记品格、仪表和年龄。
惠帝、高后时,都曾经诏举“孝弟力田”,使其为民表率。
文帝二年 (公元前178 年)、十五年 (公元前165 年) 分别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初著名的政论家晁错即是通过十五年这次诏举入朝为官的。
到汉武帝时代,汉代察举遂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各个朝代选官制度
各个朝代选官制度
1、秦代选官制度:实行郡县制和三公九卿制,郡县官由郡守、县令任命,三公(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由皇帝直接任命,九卿由三公任用推荐。
2、汉代选官制度:设立太尉、三公、九卿,并设置尚书、侍中、中书令等官职,官员除皇帝委任外,也有由考试选拔的制度。
此外,汉武帝初创的乡试制度也开始运用,即开设乡试,选拔有才华的人才。
3、唐代选官制度:唐代的科举制度得到了发展,分为三级:进士、举人、解元。
由于考试选拔的官员不易被贿赂,科举成为了唐代选官制度的核心和主要手段。
4、宋代选官制度:设立了制科、殿试、诸科等考试,选拔人才进行官员任用。
初唐时政府还设立了制置三司,由三个宰相负责掌管,掌握重权,起到了振兴秦朝朝廷的作用。
5、明代选官制度:实行科举制,设立了乡试、会试、殿试等考试,并设立了理学、经学、经义等科目,从而综合考察官员的文化素质、政治素养和实际表现。
6、清代选官制度:在科举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八股文、四书五经等文化考试,考试中要求考生要有良好的品行,符合礼仪、廉洁和谦虚的基本要求。
此外,清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特殊的补贴制度,如文官补贴、官员财物阳历补贴等。
秦汉地方官吏管理制度论文
秦汉地方官吏管理制度论文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秦汉地方官吏的产生和选拔制度。
在秦汉时期,地方官吏的产生和选拔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来统一安排和管理的。
当地官员一般都是经过层层选拔和考察之后才能上任的,这样可以保证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秦始皇时期,实行了“三公九卿”制度,地方官吏的产生和选拔都是由中央政府来负责的。
而在汉代,朝廷还设立了地方官员的官学,以培养和选拔更多的官员,以保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
其次,秦汉时期的地方官吏管理制度还包括了官员的考核和监督制度。
在秦汉时期,地方官员的工作业绩是会定期进行考核的,这样一来可以促使官员们更加勤政廉政,为民造福。
而且朝廷还设置了各种监察机构,对地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的情况,就会给予相应的处理。
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地方政府的廉洁和公正,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再者,秦汉时期的地方官吏管理制度还包括了官员的任期和调动制度。
在秦汉时期,地方官员的任期一般是有一定的时限的,一旦任期到了,就需要接受调动或者进行考核,这样可以避免官员的腐败和腐化,也可以激励官员们更加努力地为民造福。
而且朝廷还会根据当地的情况对官员进行调动,这样可以保证地方政府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秦汉时期的地方官吏管理制度对社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由于地方官员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使得秦汉时期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井然。
同时,这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文化的发展。
可以说,秦汉时期的地方官吏管理制度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秦汉时期的地方官吏管理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秦汉地方官吏管理制度的深入分析和论述,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对于我们今天的政治制度改革和社会进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官制详解——秦汉官制
中国古代官制详解——秦汉官制秦汉官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秦王朝成为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封建的政治制度也向前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这时期,封建地主阶级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统治,在职官制度上确立了中央朝廷的三公九卿制和继续实行地方的郡县制体制。
三公九卿制在秦朝只是初具规模,由于秦王朝的短命,这一制度在西汉时得到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秦都咸阳,西汉都长安,东汉都洛阳。
都城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朝廷居于京都之内,是全国的政治中枢。
朝廷是由皇帝和众多官员构成。
在朝官中,又大体可分为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最高级的官员,有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即所谓“三公”;还有职位尊崇而实际不管政务的太师、太傅、太保,即所谓“上公”。
第二类是各部门的主管官员,有太常、宗正、光禄勋、卫尉、廷尉、大鸿胪、大司农、少府、太仆等,即所谓“九卿”。
第三类是皇帝的亲近侍从官员,有尚书、常侍、给事中等。
这类官员形成于武帝时期,武帝为加强皇权,网罗亲信,出入宫禁,参与机密,从而形成了一个决策核心,围绕决策核心的这些亲信官员,可统称为“中朝官,丞相以下诸卿为“外朝官”。
第四类是服务于宫中的官员,有太子属官和皇后属官,这类官员可统称为“宫官”。
皇帝皇帝是君主专制的象征。
这一名号创始于秦始皇。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议帝号。
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
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
泰皇最贵。
’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
命为制,令曰诏,天子自称曰朕。
”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
”制曰:“可。
”汉因秦之名号,而又有所修定和补充。
据蔡邕《独断》云:秦承周末,为汉驱除,自以德兼三皇,功包五帝,故并以为号。
”皇帝的尊号独一无二,本身就意味着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秦朝的官吏管理制度
秦朝的官吏管理制度秦朝的官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等方面。
在选拔方面,秦朝实行的是门阀制度,即只有出身名门贵族的人才有资格担任官职,这也是秦始皇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秦朝,贵族门阀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他们掌握着大量的资源和权力,对朝廷的政策和决策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在任用方面,秦朝实行的是官职制度,即根据官员的资历和能力来确定他们的职位和职级。
官员的职位和职级一般分为正任、临时和代行三种,不同的职位和职级对应着不同的权力和责任。
秦朝的官员一般都是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和任用的,而不是像其他朝代那样通过世袭或者推荐来担任官职。
在考核方面,秦朝实行的是严格的考核制度,官员需要定期接受上级的考核,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廉洁。
在考核中,官员的表现将直接影响他们的职位和待遇,而表现不佳或者有腐败行为的官员将被降职或者撤职处理。
秦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专门负责监督官员的工作和生活,以确保他们不滥用职权或者做出不法行为。
在监督方面,秦朝实行的是严格的监督制度,监督机构主要包括御史台和御史,他们负责监督地方官员和军队的工作,发现和处理官员的不法行为。
御史台设有多个衙门,分别负责监督各个领域的工作,而御史则是专门负责巡视和检查地方官员的工作。
御史台和御史之间有着相互配合和互相监督的关系,以确保官员的工作和生活都是廉洁合法的。
总的来说,秦朝的官吏管理制度是严格而又有效的,为朝廷的统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虽然秦朝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但其官吏管理制度在当时确实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秦朝的官吏管理制度,为后来的朝代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对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汉时期基层管理制度
秦汉时期基层管理制度一、政治管理制度1.郡县制度在秦汉时期,郡县制度是政治管理的基本单位。
郡县制度来源于先秦时期,但秦始皇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郡县制度是以郡为大单位,县为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每个郡由一个郡守来管理,而县则由县令来管理。
郡县制度的实施,使得政府的管理更加有效和有序。
2.官吏任用制度在秦汉时期,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官员逐渐成为主流。
秦始皇实行了均田制、车同轨、书同文等制度,为实行科举制度奠定了基础。
拔用人才的标准主要是以才能为主,而非出身。
这一制度的实施,增加了政府官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了政府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3.巡行制度秦汉时期实行了巡行制度,即派遣官员巡察各地情况,查办案件,了解民情。
巡行制度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地方政府对基层的管理,使政府更加贴近民众,更加具有感知社情民意的能力。
二、经济管理制度1.均田制均田制是秦始皇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制度。
均田制的核心思想是取消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统一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以此增加国家的土地所有率。
均田制的实施,促进了土地的集中管理,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2.户籍制度秦汉时期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即规定人口必须有户籍,家庭必须登记,以此统计各地的人口数量,征收赋税。
户籍制度的建立使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民情,有效实施征税,维护社会的稳定。
3.市场管理制度在秦汉时期,出现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秩序的制度,如制定物价、规定市场经营者的行为等。
这些措施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军事管理制度1.兵役制度秦汉时期实行了严格的兵役制度,即规定每户必须有壮丁,以组成军队。
这一制度的实行,保证了国家的国防安全,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实力。
2.军事统一指挥制度秦汉时期建立了统一的军事统一指挥制度,即设立军事司令部,统一指挥全军作战。
这一制度的实施,增加了军队的战斗力,提高了军队的作战效率。
3.防线建设制度秦汉时期实行了一系列防线建设制度,如修筑城墙、筑坛等。
秦汉的主要政治制度
秦汉两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主要政治制度对于中国政治体系的演变有着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秦汉主要的政治制度:
1.中央集权制度:秦朝和汉朝都实行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
皇帝拥有绝对的权力,掌握
军队、财政和司法等所有重要权力,并设立各级官员来管理地方事务。
2.封建制度:封建制度在秦汉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皇帝会将土地分封给诸侯王,以回
报他们的忠诚和支持。
这些诸侯王在自己的封地内享有统治权,并负责维护边境安全和征收税收。
3.官僚制度:秦汉时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官僚制度。
官员根据功绩和能力被任命到不同的
职位,有明确的职责和权责,并受到严格的考核和监督。
此制度为后来的官僚体制打下了基础。
4.律法制度:秦始皇统一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实行了严格的法律制度。
汉朝继承了这一制
度,并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完善。
律法制度在秦汉时期起到了统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5.考试选拔制度:汉朝开创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使人才更加公正地进入政府
机构。
这一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持续影响了千余年。
6.土地制度:秦始皇进行了土地改革,取消了封建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归于国家所
有。
汉朝则恢复了封建土地制度,但保留了一部分国有土地。
以上是秦汉主要的政治制度。
这些制度对于中国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后来的政治体制奠定了基础。
秦汉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与管理能力
秦汉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与管理能力在秦汉时期,官员选拔制度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系统,主要目的是确保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稳定性。
为了保证官员能够具备优秀的管理能力,受秦汉时期思想文化的影响,各级政府纷纷开展各种选拔、考核官员的活动,以此确保政府质量和管理水平。
秦汉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秦朝开始实行了由吏部监察选举人才的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选拔考核制度,以求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吸纳人才,以便更好地实施政策和管理工作。
在秦汉时期,官员的考核主要是分为文臣和武臣两个方面,文臣主要考核其书写和讲演能力,而武臣则重点考核其军事指挥和作战能力。
此外,各级政府还把除官员职务以外的素质作为评定选拔优先级的重要依据,这些素质包括了诚信守法、军事勇气、智慧才干等方面。
秦汉时期官员选拔制度中,还存在着注重考察个人品德、贤能的传统观念,考核官员的工作无论在哪个时期都不会消失。
不同州县的官员选拔在秦汉时期,各级政府在选拔官员时,一般会派遣可靠的人员去各州县观察考核他们。
这些派往各个地方掌握考核权的人被称为“录事”,他们主要负责观察、审核和汇报各州县官员的素质和表现,并将评价结果反映给政府。
考察出具备管理和领导能力的人员,这些人可以晋升到州县官员的职位。
这个选拔流程使得秦汉政府能够吸纳更多优秀人才为政府工作,并且能够调整各旗县官员的管理水平。
秦汉时期官员选拔制度的改革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官员选拔制度时有所变化和改革。
这些改革主要涉及到政府对于官员选拔标准的重新定义,以及政府对官员选拔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在这一背景下,外来的凉州风俗发展形成一种新的选拔机制——虎符制,主要是通过老百姓的投票来评选官员,并通过官方认可,使这些官员能够正式上任担任职务。
虎符制度虽然仅是一种地方性的选拔制度,但它对于日后的官员选拔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
管理能力和官员选拔制度的联系一个稳定、有序、透明、开放的官员选拔制度对于政府的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官制与中央集权
秦汉时期的官制与中央集权从秦汉时期的官制与中央集权谈起,我们不得不先回顾这一时期的历史背景。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而在汉朝时期,这一集权体制被进一步强化和巩固。
本文将对秦汉时期的官制与中央集权进行深入探讨。
一、秦汉时期的官制秦朝在统一六国之后,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其中官制的变革尤为重要。
秦朝设立了三个重要的职位,即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
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辅助国君处理国家事务;御史大夫则是监察官,负责监督官员的行为;太尉则负责军事指挥。
这些职位的设置和职责分工,为秦朝的统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而汉朝在秦朝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官制更加完善和规范。
汉朝设立了三公九卿的官制,即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为三公,而九卿则分为吏、户、礼、兵、刑、工、财、主父和大长秋九部。
这种官制体现了彻底的中央集权,所有的事务都由中央政府掌控,地方的权力被大大削弱。
二、中央集权的优势与问题中央集权带来了一系列的优势。
首先,中央集权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统一和统治的稳定。
只有中央政府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威,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中央集权有利于统一的政策制定和执行。
各地的政策一以贯之,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利益。
第三,中央集权有利于统一的法律实施和司法审判。
只有中央政府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威,才能保证公正的法律实施和司法审判。
然而,中央集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中央集权过于集中,容易导致官僚主义的蔓延。
官员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
第二,中央集权可能导致地方的权力空心化。
地方官员的权力和发展空间受到限制,不利于地方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中央集权可能导致信息传递和决策制定的滞后。
决策集中于中央政府,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决策滞后的问题。
三、秦汉时期的官制与中央集权的影响秦汉时期的官制与中央集权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秦汉时期的官制为后世统一政权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中央集权的体制和职能设置,为后来的政权稳定和统一做出了贡献。
【南北朝历史】南北朝:官职制度-任用制度
【南北朝历史】南北朝:官职制度-任用制度历史任用制度经过选拔有关人员便取得了做官的资格。
但对这些人如何使用,是临时使用还是长期使用,是试用还是实用,任用其担任何种职务,给予什么级别等等,则另有规定。
(一)任用方式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吏的任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见于史册的主要有:守、拜、领、录、平、兼、行、假、试、权、知、监、参、掌、典、署、督、护、待诏等等。
按照任用等差,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第一,候补之类。
此类主要有待诏、郎选、听选等方式。
待诏是汉代的候补官制度,待诏人员有待诏于金马门、公车、殿中、黄门、宦者署的,也有待诏于丞相、御史二府的。
他们在官署听候补官,有时也承担本署内的一些事务。
郎选是从三署郎官署的诸郎中选官,三署郎是汉代官吏储备学校,被选拔上来的人才取得被任用为郎的资格,再经过一定时间的历练然后出补为官。
听选是尚书将选人分类,等待有缺补官。
还有一些候补官是因父母丧葬守制和其他原因去职,期满要求复职的。
第二,试用之类。
此类主要有行、守、试、假、权等方式。
试用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是以一年为限,多者长达三年。
试用期间,俸禄稍低于实授官。
试用期满以后,称职者转为实职,称为“真除”或“实授”;不称职的则罢归。
试用官只有在试用期内不出重大的差错,才能保住官职,争取实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官员忠于职守和认真任事。
第三,拜授之类。
此类主要有拜、授、遗诏等方式。
经过拜授的官员即为正式任命的实缺官。
拜有召拜、征拜、策拜等区别,召拜是皇帝特召,征拜是由外官转入朝官,策拜是任命重要大臣。
授有铨授、敕授、制授、特授等区别,铨授是吏部任命低级官吏,敕授是报请皇帝批准任命中级官员,制授是皇帝批准任命较高级的官员,特授是皇帝任命高级官员。
遗诏是指新旧皇帝交替时期,由老皇帝在去世前任命辅政大臣的方式。
名称不同,所授官职的轻重高低也有不同。
第四,兼领之类。
此类主要有兼、行、权、判、带、领、录、护、典、都、督、掌、监等方式。
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员选拔的主要制度和用人特点
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员选拔的主要制度和用人特点
引言:中国历史上几个朝代在官员选拔方面,采用了不同的制度。
本文将着重介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员选拔的主要制度和用人特点。
一、秦汉时期官员选拔制度
1.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度的王朝,它对官员的选拔也采取了严格的中央集权制度。
它在大臣选拔上采取“降选”的原则,即由下而上推荐人选,最终由皇帝本人挑选,以保证官员的统一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汉朝:汉朝在官员选拔上也采取了“降选”的原则,即由下而上推荐人选,最终由朝廷挑选,以确保当局对官员的支配,消除地方势力的影响。
此外,汉朝还采取了“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度,以提高官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
二、魏晋南北朝官员选拔制度
1.魏晋南北朝: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选拔的制度也发生了改变,采取推荐考试的方法,即官员由上级推荐,从而进行考试。
朝廷官员根据考试成绩给予职务,以考试结果代替贵族贤能,有利于实现武将转入文官,从而保持朝廷的稳定。
2.用人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选拔实行推荐考试,同时,还与宗教信仰有关。
如道教、佛教,它们是保证朝廷统治的重要力量,因此,官员择优用人,在宗教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
因此,严格的宗教纪律成为官员的一大特征。
结论: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秦汉时期官员选拔以下而上的原则
为主,以皇帝本人挑选来确保官员的统一管理;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则采取推荐考试的方式,有利于实现武将转入文官,从而保持朝廷的稳定,同时,也对官员的宗教信仰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因此,中国历史上的官员制度和用人方针,不仅反映出当时的政治制度,而且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文化特征。
秦汉官制
宗 正 管 皇 室 亲 属 事 务
典 客 掌 民 族 事 务 及 朝 聘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廷 尉 —— 中 央 最 高 司 法 长 官
太 仆 —— 掌 皇 帝 车 马
卫 尉 —— 宫 门 警 卫 之 官
郎 中 令 —— 掌 宫 廷 警 卫 事 务
奉 常 —— 宗 庙 礼 仪 及 文 化 教 育
一. 中央官制——汉代中央官制变革
总结
皇帝
太 尉 九卿
治 粟 内 史
丞 相
御 史 大 夫
三公
少 府
奉 常
郎 中 令
卫 尉
太 仆
廷 尉
典 客
宗 正
郡县
课后作业:
简述秦汉官制。
萧何拜相 “见君不趋” “称臣不名” “剑履上殿”
一. 中央官制——汉代中央官制变革
六尚: “见君不趋” “称臣不名” “剑履上殿”
一. 中央官制——汉代中央官制变革
汉武帝时,建立中朝制,削弱丞相权力;
中央职官
外朝官
中朝官
内廷官
一. 中央官制——汉代中央官制变革
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太尉改称)、大司空
(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三公权力进一步
削弱,尚书权力扩大。
东汉光武帝时期成立尚书台,下设六曹(吏曹、二
千石曹、民曹、三公曹、客曹、中都官曹)。
二. 地方官制
秦朝——郡县制
尉 尉 郡县制 郡 守 县 令(或长) 丞 监
二. 地方官制
汉朝
——郡国并行制 推恩令—“众建诸侯而少其力” ——刺史制度 州—郡—县三级制
秦朝时期官吏制度
秦朝时期官吏制度秦朝时期官吏制度秦国的政制在战国时期已经基本形成,灭六国之后,秦朝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高度集中的秦朝官制,这些体系与之前的秦国制度有所不同,也为后世的汉魏等朝延袭,其监察官制度与九卿制度甚至延续到中国的最后一个朝代清朝。
秦朝政权机构的构成:最高权利者为皇帝,皇帝下设三公(即:太尉,丞相,御史大夫)。
丞相下设中尉,九卿(即:卫尉,郎中令,太仆,廷尉,典客,奉常,宗正,少府,治粟内史)并管理下属各郡。
郡设郡尉,郡守,监御史。
郡守管理下属各县,县设县尉,县令。
县令管理下属各乡,乡下设游徼,三老,啬夫(管理大乡),有秩(管理小乡)。
三老管理下属各亭,亭设亭长。
亭长管理下属各里,里设里长。
中央官制秦朝中央官制的最大特征是皇权的至高无上。
强大的君权以及对旧公族的特权的不断削弱,也是秦国最后取代在文化上优越的其他各国而统一中国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秦王嬴政称始皇帝后,建立了由丞相、御史大夫、国尉、九卿等组成的中央政府,辅佐皇帝管理全国军政事务。
丞相丞相是最高的行政官,上承皇帝诏命,下统百官,总揽政务。
(《汉书·百官公卿表》:“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秦国丞相之设始于秦武王二年,是年设左、右丞相,秦昭王三十二年,改相国,秦王嬴政未亲政时,以吕不韦为相邦,并置丞相昌平君,期间或左右二相并置、或设独相、或称相国。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定制置丞相一人,以李斯为之,秦二世诛李斯后,以赵高为相,因其为阉人而称中丞相。
秦制,出任丞相的人均受封侯爵。
御史大夫秦创置御史大夫,掌监察百官,为副丞相。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
”《通典·职官典二》:“秦无司空,置御史大夫以贰于相。
”)与战国时列国普遍设置的负责记录与档案管理的御史不同,秦国的御史专掌纠察百官,是中国古代专门监察官制度的发端。
御史大夫属官有两丞,一为御史丞,为大夫之副;一为御史中丞。
秦汉官吏任用制度
秦汉官吏任用制度秦汉任用官吏制度和选官制度一样,都是封建官吏制度下的产物。
随着官吏制度的出现,秦汉时期任用官吏制度已经独立成为一种人事制度。
秦汉时期官吏的任用称之为拜,或称之为除。
拜除之权,特别是高级官吏的拜除权是属于皇帝的。
这从秦始皇以前就已经开始,如秦昭王拜范雎为客卿,后又拜为丞相。
又如秦始皇时拜李斯为长史,拜蒙恬为内史等,均史有明文。
汉代,地方官吏秩过百石者皆由朝廷任命,实即皇帝任命,故有所谓“命卿”之称。
事实上由于官吏越来越多,皇帝不可能一一亲自拜除,而不得不假他人之手,所以汉代上自丞相,下至九卿,皆有拜除之权。
先是二百石至四百石由丞相调除,六百石以上由尚书调拜迁,都是由皇帝最后决定。
以后,则二千石的地方官选任也归三府,三公府所属东曹即主二千石长吏迁除。
任用方式1.真和守。
真即真除实授,一般不用这个“真”字,只是在与守相对时才用。
守为试署性质,一般是试守一岁,即试用期一年,称职者即可为真。
试守期间如不称职,则或他调、左转或罢归原职。
两汉时,无论文官或武官,朝官或地方官,均有试守之制。
但也有因受到皇帝的宠幸,不经过试用期,初拜即为真者,那是对制度的破坏,并非常规。
一般来说,京辅主官,尤其是京兆尹比较难当,不但要经过试守,而且称真之后也鲜有长任者。
《汉书·张敞传》说:郡国二千石以高第入守,及为真,久者不过三二年,近者数月一岁,毁伤失名,以罪过罢。
宣帝时,颍川太守黄霸以治绩天下第一入守京兆尹,仅守数月,连试用期都不满,就因不称职罢归颍川。
可见任京兆尹之不易。
另外,守又有兼、摄之意。
有既已居官,又有守职,或复再行他事者,如王尊“为谏大夫,守京辅都尉,行京兆尹事”①。
这里的所谓守即为兼官性质。
2.假。
假为摄事之意,非真假之假,如项羽为假上将军、王莽称假皇帝,言摄最为明显。
《陔余丛考》卷二六说:“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
”秦汉时以假任者甚多,如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 年)有南阳假守腾②,汉高帝二年(公元前205 年)拜曹参为假左丞相①,东汉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 年)以班超为假司马②等等。
中国历史上官员的选拔任用制度
中国历史上官员的选拔任用制度在以前,所谓选拔制度主要是指选拔为官的制度,在古代称之为选举制;任用制度主要是指官员的升迁制度,古代称之为铨选制。
官吏选拔制度主要有三种,世袭制、举荐制、考试制。
秦汉以前以世袭制为主,秦汉以后以举荐制和考试制为主。
任用制。
一、秦以前1.夏商周三代的选拔方式和标准是: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度,官吏选拔主要根据家庭出身和等级,朝廷官员由天子任命,官职世代相袭,诸侯国的官员由诸侯王任命,官职也是世袭。
2.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溃,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大国争霸、诸侯相争。
要成就霸业就必须富国强兵,壮大自己,人才是关键。
春秋战国时期选拔官吏方式主要有荐举、军功、游说、招贤等,任职条件主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才能和功绩,总的用人特点是唯才是举,不计门第出身。
对能出奇计救国家于危难的相才、对善于运筹帷幄于千里之外的将才、对有三寸不烂之舌的外交人才,都能不拘一格予以重用。
举荐制:当时齐国一个大臣鲍叔牙向齐桓公推荐与之有“一箭之仇”的政治家管仲,管仲和他大谈“王霸之业”,消除了两人之间的隔阂,拜管仲为相,管仲帮助齐桓公成为春秋五霸之一。
军功制:商鞅变法时,秦国建立二十等爵制,规定斩敌首级一颗,加商爵一级,田一顷,宅(宅基地)九亩,庶子(奴婢)一人。
所以,秦军成为虎狼之师,荡平六国。
招贤制:秦孝公时痛感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发布求贤令,提出:宾客群臣,能出奇计强秦者,给予官爵、土地。
从此秦国人才济济,良将如云。
战国时期还喜欢养士,最著名的就是齐国孟尝君、赵国平原君、魏国信陵君、楚国春申君、秦国吕不韦,他们养士各三千,起到了干部人才库的作用。
二、秦汉以后秦汉以来,我国的选任方式主要有三种,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
1.察举制是一种承前启后的任官制度,成为后来科举制的基础。
察举制主要用于两汉时期,历时400余年,察举,就是观察其贤能,举以授官。
最早从汉高祖开始,他要求郡守亲自劝勉那些贤能之人响应皇帝的求贤诏,并写清贤士的姓名、籍贯、年龄、仪容、履历和事迹等上报朝廷,于我们现在的干部考察材料的基本框架相似,同时规定郡守遗贤不举则免官。
秦汉时期国家治理与行政机构
秦汉时期国家治理与行政机构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时中国国力强大,人民安定,社会经济繁荣。
这一切得益于秦汉时期的国家治理与行政机构的高效运作。
一、中央集权与行政体制改革秦汉时期开始,中央集权的制度逐渐形成,取代了封建的分封制度。
秦始皇推行的郡县制度在汉朝得到发扬光大,建立了完善的行政体制。
郡县制度使得地方行政更加简洁高效。
郡为一级管理单位,县为二级管理单位,从而有效减少了中央政府的管理负担,提高了行政效率。
同时,汉朝还加强了地方官员的监督,确保了地方权力的不滥用。
二、官员选拔与任用制度秦汉时期的国家治理还注重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制度。
秦朝推行的仕宦制度中,官员的选拔主要依据其才干和能力,而非世袭或出身。
这种制度为汉朝所继承,使得官员更加公正专业。
在选官方面,汉朝推行官吏制度,减少了贿选和世袭。
同时,通过博士、生员等考试制度选拔人才,使得未来官员的能力得到检验与锻炼。
这样一来,官员的素质得到了大幅提升,国家治理的效果也更好。
三、均田制与农业发展秦汉时期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农业的发展。
汉朝推行的均田制,以均分土地来确保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农业生产的平稳。
这一制度对农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均田制不仅鼓励农民种田,吸纳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而且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了生产效率。
农业的繁荣带动了乡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增长。
四、黄河水利与国家安全秦汉时期国家治理还注重保障大国安全,在黄河流域的水利工程上下了很大的功夫。
汉朝继承了秦朝修建灌溉工程的经验,继续推进了黄河上游的治理。
黄河水利工程使得农田得到了更好的灌溉,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同时,它还起到了国家防御的作用。
修建大堤和修筑的城墙固若金汤,极大地增强了国家的安全性。
结语秦汉时期的国家治理与行政机构的高效运作为中国的繁荣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官员选拔与任用制度的改革,以及农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保障,无一不显示了治国方略的智慧和眼光。
秦朝官吏管理制度
秦朝官吏管理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朝后,秉承着“法家”思想,进行了一系列政治体制改革,其中官吏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统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秦朝官吏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官吏选拔与任用在秦朝,官吏的选拔与任用非常严格。
秦始皇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设立了官吏选拔的机构。
其中由丞相、御史大夫、律令史等三公及其属官,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官吏选拔工作。
在选拔过程中,提倡以才学为主,而非出身和资产。
通过严格的选拔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
秦朝还采取了切实有效的考察和考核制度,对于官吏的政绩以及廉洁与否进行监督。
二、官职权责在秦朝,官吏的职权是明确的,权责分明。
根据三公九卿制度,官吏被分为了三公和九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公包括丞相、御史大夫、律令史。
丞相主要负责军务和辅政,御史大夫则主要负责监察和律令,而律令史则是专门处理刑名案件的官员。
九卿则分别负责各自的部门,如户籍、工商、治水、刑狱、军事、司空、太史等,各司其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官吏管理体系。
三、官吏待遇在秦朝,官吏的待遇丰厚,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
有关文献记载,在秦朝,官吏的薪水非常丰厚,比如丞相每月可领俸禄5500石,而九卿则也有不菲的俸禄待遇。
作为官吏,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地位。
而且秦朝还实行“三公六卿不与庶人贷”的政策,这样也进一步保障了官吏的地位和待遇。
四、官吏监督在秦朝,官吏的行为受到了严格的监督。
除了严格的选拔机制之外,对官吏行为的监督也是十分严格的。
御史大夫成为了对地方各官吏的监察者,行使着监察和检举的职权。
而在全国各地,还设立了治民所、县监察所等地方机构,加强对各级行政官吏的监督。
五、官吏奖惩在秦朝,对于官吏的表现优异和劣秽都进行了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表现优异的官吏,会进行适当的奖赏和提拔,以此鼓励各级官吏勤勉工作,为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
而对于有过失的官吏,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以此维护国家的正常秩序。
秦汉时期的中央集权与官僚制
秦汉时期的中央集权与官僚制在中国历史上,秦汉时期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这个时期的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拥有着重要的地位。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实现了中央集权的王朝。
秦始皇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使得天下归于一统。
他统一了文字、度量衡,修建了万里长城,推行“焚书坑儒”政策等等。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天下一家。
据史书记载,秦朝时期实行的官僚制度是由丞相、御史大夫、太史令、司徒、司空等五位官员组成的政治体制。
其中,丞相是最高的行政长官,其余的四位官员按照职责划分,分别担任监察和纪律、历史和天文、法律和家族、土地和工程等职责。
而丞相和御史大夫是陪都的中央官员,其余三位则是分别管理东南、西南和北方。
秦朝的官员选拔方式非常严格,主要通过考试成绩来选拔人才。
此外,考试命题也非常严格,主要考察的是政治和军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在秦朝,官员的任免都由皇帝来决定,这就保证了官员在自己的岗位上能够完全听从中央政府的指挥。
秦汉时期的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官僚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汉朝时期,官员的选拔方式更加严格,还引入了“九品中正制”,将大量的官员挤出了上层,从而实现了更好的人才配置。
此外,汉朝时期还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了统一的法律标准和司法机构。
统一的法律标准不仅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对于经济、个人和财产等方面具有了更为清晰的定义。
成文的法律还加强了行政长官的权力,为中央政府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总的来说,“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政治体制,它为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化成为一个更加完善和成熟的时期。
在今天的中国,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度仍然具有着重要的价值,它们为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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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官吏任用制度秦汉任用官吏制度和选官制度一样,都是封建官吏制度下的产物。
随着官吏制度的出现,秦汉时期任用官吏制度已经独立成为一种人事制度。
秦汉时期官吏的任用称之为拜,或称之为除。
拜除之权,特别是高级官吏的拜除权是属于皇帝的。
这从秦始皇以前就已经开始,如秦昭王拜范雎为客卿,后又拜为丞相。
又如秦始皇时拜李斯为长史,拜蒙恬为内史等,均史有明文。
汉代,地方官吏秩过百石者皆由朝廷任命,实即皇帝任命,故有所谓“命卿”之称。
事实上由于官吏越来越多,皇帝不可能一一亲自拜除,而不得不假他人之手,所以汉代上自丞相,下至九卿,皆有拜除之权。
先是二百石至四百石由丞相调除,六百石以上由尚书调拜迁,都是由皇帝最后决定。
以后,则二千石的地方官选任也归三府,三公府所属东曹即主二千石长吏迁除。
任用方式1.真和守。
真即真除实授,一般不用这个“真”字,只是在与守相对时才用。
守为试署性质,一般是试守一岁,即试用期一年,称职者即可为真。
试守期间如不称职,则或他调、左转或罢归原职。
两汉时,无论文官或武官,朝官或地方官,均有试守之制。
但也有因受到皇帝的宠幸,不经过试用期,初拜即为真者,那是对制度的破坏,并非常规。
一般来说,京辅主官,尤其是京兆尹比较难当,不但要经过试守,而且称真之后也鲜有长任者。
《汉书·张敞传》说:郡国二千石以高第入守,及为真,久者不过三二年,近者数月一岁,毁伤失名,以罪过罢。
宣帝时,颍川太守黄霸以治绩天下第一入守京兆尹,仅守数月,连试用期都不满,就因不称职罢归颍川。
可见任京兆尹之不易。
另外,守又有兼、摄之意。
有既已居官,又有守职,或复再行他事者,如王尊“为谏大夫,守京辅都尉,行京兆尹事”①。
这里的所谓守即为兼官性质。
2.假。
假为摄事之意,非真假之假,如项羽为假上将军、王莽称假皇帝,言摄最为明显。
《陔余丛考》卷二六说:“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
”秦汉时以假任者甚多,如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 年)有南阳假守腾②,汉高帝二年(公元前205 年)拜曹参为假左丞相①,东汉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 年)以班超为假司马②等等。
上至丞相,下至军侯丞,均有以假为称者,皆为摄事之官。
3.平。
平是平决的意思,《后汉书·梁冀传》注云:“平,谓平议也。
”汉代之平,多用之于廷尉和尚书。
其用于尚书者,皆以本官而平决尚书事。
如于定国“为光禄大夫平尚书事”③。
梁冀为大将军,“十日一入平尚书事”④。
平在这里可谓一种职权,在职官吏能够得到平尚书事的职权,当然是得到了朝廷的重用。
朝廷以平的方式任用在职官吏,不用更动受任用者的原职,权力可以随时放出,随时收回,比较方便。
①《汉书·王尊传》。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汉书·曹参传》。
②《后汉书·班超传》。
③《汉书·于定国传》。
4.领。
领为兼领之意,即已有主官主职,又领他官他职而不居其位者,则谓之领。
西汉如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⑤,钟元为尚书令领廷尉⑥;东汉如王丹领左冯翊⑦,盖勋领汉阳太守⑧等。
从东汉情况看,领又有暂守之意。
领或以领护、领校为称,如冯参为谏大夫领护左冯翊都水⑨,袁樊领校巴郡太守⑩,亦均为暂时署守之意。
在领的任用方式中,汉史上引人注目者是“领尚书事”。
武帝以后,以大司马大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左将军、前将军、光禄大夫等官而领尚书事者颇多。
此种领尚书事,往往即代理皇帝职务,如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政事壹决于光”。
可见领尚书事者权力之重。
5.视。
一般居官治事为视事。
但视在汉代则为任用官吏的一种方式。
视,与平、领近似,也有兼官的意思。
如《汉书·薛宣传》载薛宣“复爵高阳侯,加宠特进,位次师安昌侯,给事中,视尚书事”。
即为兼职之意。
不过,视尚书事并不多见,与平、领均为不定的名称。
6.录。
录的名称始于东汉,仅限于尚书事。
录有参决、总领之意,《后汉书·殇帝纪》云:“参录尚书事,百官总已以听。
”东汉的录尚书事,其权位较西汉为重。
西汉时中朝官多可平、领尚书事,东汉则渐以太傅、太尉兼任此职,并逐渐单用录名。
录尚书事最初也只是兼官性质,以后则渐变为一种实职官。
7.兼。
兼是以本官而兼任其他官职。
早在秦武王时,即有兼官之制。
两汉兼官,或以武官兼文官,如将军兼水衡都尉;或以文官兼武官,如司空兼车骑将军;也有以文官兼文官者,如以此县令而兼彼县令。
兼官对于官吏任用来说,多了一层职权。
但以武兼文或以文兼武,容易破坏行政系统,或造成权力过重,或顾此失彼,故秦汉很少实行兼官制度。
8.行。
行是官缺未补,暂由他官摄行之意。
两汉时,有以低级官吏摄行高一级官吏职务者,如司直行大司徒事,卫尉行太尉事;有以同级官吏互相摄行者,如少府行大鸿胪事;有以高级官吏摄行低级官吏之事者,如廷尉行丞相长史事;有以文官行武官事者或武官行文官事者。
摄行制度较为普遍,这是在遇有官缺,而一时无适当人选补缺时所采取的一种临时任用方式。
9.督。
督是由朝廷派员监督地方的任用方式。
督多为军事上的需要而设,并且属于一种临时差遣性质。
如豫章“寇’起,朝廷“遣谒者马睦督荆州刺史刘度击之。
”①汉以后,有所谓都督、督军、总督等名称,其制盖渊源于此。
10.待诏。
待诏即等待皇帝诏命的意思,类似一种候补官员。
秦时已有待诏之制,叔孙通即为“待诏博士”。
④《后汉书·梁冀传》。
⑤《汉书·食货志》。
⑥《汉书·何并传》。
⑦《后汉书·王丹传》。
⑧《后汉书·盖勋传》。
⑨《汉书·冯参传》。
⑩《隶释·巴郡太守樊敏碑》。
①《后汉书·度尚传》。
汉承秦制,待诏多出于上书求试,或出于皇帝的征召,是当时一种特殊的仕途。
在没有正式委任官职以前,由皇帝临时指定待诏官署,等待诏命,故曰待诏。
待诏的地点并不固定,一般多待诏于公车署,称为公车待诏;比较受朝廷优待者,则待诏于金马门或宦者署;个别特受优待者,甚至待诏于宫殿之中。
凡待诏人员大都有所专长,或善医,或善琴,或怀治国之术。
因待诏非实职,故无正式俸禄,但有一定生活补贴。
据《汉书·东方朔传》所载,公车待诏的补贴为“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待遇是比较低的。
金马门和殿内待诏的待遇要高一些。
因待诏地点不同,故待遇也有差异。
这种以待诏方式对待人才的措施,对于朝廷广罗英才起了很大作用。
尤其在西汉,许多能人奇士都出于待诏之中。
11.加官和散官。
在《朝廷、郡县和封国》一章中,对于加官和散官已经作为官职进行了叙述,但加官和散官作为官吏的任用方式,还有必要再加说明。
加官为本职外的一种虚衔,虽为虚衔,但由于一旦加官之后便可出入宫禁,侍从皇帝左右,权力很大。
另外特进、奉朝请等也属加官性质,有此加衔,虽免官或退休之后,仍可参与朝廷大政。
加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无疑是给予官吏本职以外的特殊权力。
散官为无印绶、不治事之官,虽不治事,但或侍从传达,或议论参谋,可起拾遗补缺,匡正过失之功。
其在朝廷者如大夫、博士、议郎等,多参与国家大政谋议与朝廷宗庙礼仪;其在地方者如祭酒、从掾位、从史位、待事掾、待事史等,或为地方主吏辅佐,或可调剂地方官吏余缺。
散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是授予官吏闲职,使其摆脱繁杂政务,以发挥其才智和作用。
加官和散官的任用方式都属一种灵活的用人方式,两汉许多脱颖而出的名臣就是出自加官和散官。
当然,关系到国家兴衰的用人问题的关键,主要不在于任用方式,而在于任人唯贤。
任用法规1.关于王国官、地方官的任用。
自西汉初年起,朝廷为了从政治上削弱诸侯王国,对王国官吏的任用便常常采取限制与裁抑的政策,凡是二千石官,都要由汉朝廷任命。
吴楚七国乱后,王国官吏一律由朝廷代置,诸侯王无权过问。
武帝时又作左官律,设附益法,以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防止他们从事非法活动。
依据这些政策的精神,汉朝廷在任用王国官吏时颇多限制。
如龚胜“以王国人不得宿卫补吏”①。
彭宣任廷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后任左将军,“有司数奏言诸侯国人不得宿卫,将军不宜典兵马,处大位”②。
由于王国与朝廷的对立,故朝廷任用王国人特别谨慎,并加以限制。
对于地方官的任用,主要是对籍贯的限制。
武帝以前尚没有这种限制,武帝中叶以后,地方长官明显地要回避本籍,虽无明令规定,事实上则是不用本籍人。
刺史不用本州人;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
不过西汉时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令、丞尉不在此限。
郡县之属官佐吏除三辅外,则一律用本籍人,用外籍人即为破例。
还有,郡督邮用本郡人,而不用所督诸县之人;州之部郡从事亦用本州人,而不用所部之郡人。
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严,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本籍人。
甚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两州人士有婚姻者,则其家人不得交互为官;甲州有人在乙州做官者,则乙州人不得在甲州做官。
此种限制以后又发展为“三互法”:甲州人在乙州为官,同时乙州人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不但不能到乙州为官,也不能到甲州为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
例如史弼是陈留考城人,其妻是山阳巨野人,朝廷任他为山阳太守,他以三互法为由,转拜为平原相。
①《汉书·龚胜传》。
②《汉书·彭宣传》。
限制地方官籍贯的目的是防止地方官相互勾结庇护,以加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但由于限制过严,禁忌繁密,致使选用困难,所以有的地方官久缺不补。
东汉这种对地方官任用的限制,目的与西汉对王国官的限制相同,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西汉是成功的,而东汉则是失败的。
东汉后期尾大不掉之势已经形成,虽有严密的限制,也无法改变地方割据的局面。
2.关于宗室、外戚、宦官的任用。
由于宗室、外戚、宦官和皇帝的关系特殊,往往对政权有很大影响。
皇帝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对于这三种人,在任用方面有时也有意识地加以适当限制。
例如刘歆“为河内太守,以宗室不宜典三河,徙守五原”①。
汉代称河东、河内、河南三郡为三河。
三河为天下重地,为防止宗室觊觎帝位,故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
这是对宗室的限制。
《汉书·冯野王传》载有司奏云:“王舅不宜备九卿。
”《后汉书·明帝纪》载建武制度曰:“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
”这是对外戚的限制。
《后汉书·冯绲传》载:“旧典,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
”又《杨秉传》载:“旧典,中臣子弟不居位秉势。
”这是对宦官的限制。
两汉虽然对以上三种人的任用作出了一些法规上的限制,但法规并不能贯彻到底,又由于他们始终麇集于皇帝周围,皇帝和他们无法脱离关系,防此失彼,防不胜防。
故宗室权落,外戚兴起;外戚势衰,而宦官又盛。
这是君主专制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病。
3.关于财产、职业、身份、学历、年龄等方面的规定。
秦朝即把财产作为择吏的一个条件,名将韩信少时不能为吏,就是由于家贫。
西汉初年,有关于资算得官的规定。
资算,就是按照财产多少交纳算赋,即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