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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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或双导师指导等形式。

导师组指导是指多名导师结成组,对一名或多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指导;双导师指导是指为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配备两名指导教师,即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实践导师。

第三条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从来源上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一般担任理论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担任实践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遴选产生。

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促进导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须坚持品德与业务全面考查的原则。

对品德的考查应重点关注师德表现和责任心;对业务的考查既要注重学术水平,更要注重实践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选聘工作应坚持标准, 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第七条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及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积极参与制定、修订本专业学位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导师是指导他人学习、进修、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研究生的学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质量。

第四条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章招生第五条导师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招生宣传和优秀生源选拔活动;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严格把握人才选拔质量关,在考核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应每年参加院系组织的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导师列入当年招生简章,且需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导师简介及联系方式,便于考生选报适合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并能及时与所报导师联系。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科研需求及项目经费情况,确定自身招收研究生的数量,若无适合培养研究生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导师不招生。

博士生导师要按照招生当年指标类型规定的标准,承担支付所指导的博士生培养助研津贴费用。

第三章培养第八条鼓励建立由三位导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培养研究生,博士生的培养必须建立导师组。

导师组全程指导培养研究生,第一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负首要责任,导师组其他成员负责协助第一导师完成培养任务,必要时代行第一导师职责。

第九条导师、导师组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打下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我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和学科团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职责与权利第六条研究生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1.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

能够执行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3.参与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做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范本为规范研究生导师的管理,提高研究生的质量,应制定规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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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考核工作,确保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以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一定职业背景,熟悉相关专业工作,能适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导师队伍为目标。

第三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一)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备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或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 能够系统讲授1门以上专业学位课程。

(四)熟悉专业学位教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专业学位所涉及领域有较深研究,近五年内其学术和科研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两项:1.拥有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3年以上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2.承担过1项与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应用性课题(前3名)或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

3.在校定一般期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第一作者),或出版1部以上应用性著作(前3名),4.获得1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在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指导研究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取得五级及以上智库成果1项以上。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度自议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度自议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度自议“双导师”制度是指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导师团队化培养,即聘请两名导师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共同负责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实践指导和职业规划等。

这一制度在国内大学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其重要性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

首先,双导师制度有利于学生的综合能力提升。

研究生的导师应该是学术和实践上的专家,但由于导师个体能力的局限性,可能会出现单个导师无法全面指导研究生的问题。

而有了双导师制度后,研究生可以被两名导师同时指导,一位导师负责研究生学术问题,另一位导师负责研究生实践问题,从而避免了因导师个体能力不足导致的指导不足的问题。

其次,双导师制度能够提供不同领域专业的交叉指导。

在双导师制度下,研究生能够得到来自不同领域专家的指导,这对于研究生学科交叉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当一名学生在进行跨学科研究时,可以找到两位导师,一位是该学生所在专业领域的专家,另一位导师则是其他领域的专家,这有助于学生获得更为全面、深入的指导和启示。

同时,这种跨学科的指导也可以为学生开拓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第三,双导师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导师的指导质量。

由于指导研究生的任务较重,单个导师只依靠自己的能力是很难完成所有的指导任务的。

而采用双导师制度后,双导师可以共同分担责任,相对于单个导师,可以对学生进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指导。

这样可以使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时拥有更多的思路和资源,进而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和质量。

最后,双导师制度能够提供更为科学的评估体系。

双导师制度下,由于指导学生的导师团队成员数目较多,因此评估过程中可以采用相对较为客观、科学的评分体系。

这样可以避免评估过程中的主观性,使得评估结果更为准确、公正。

综上所述,双导师制度具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双导师如何分工,如何避免双导师之间的博弈,如何保证研究生的学术独立性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更好地完善双导师制度。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

研究生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各学院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导师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具体要求为:(一)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1.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方针、政策,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积极开展道德、法纪教育,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观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学术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3.主动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1.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2.积极招收研究生,努力完成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招生任务;3.在研究生入学时,做好入学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为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差异性,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任及分配程序,根据《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及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制度基本原则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论文导师和实务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度。

原则上各专业均应采用双导师制度。

一些专业根据本专业特点及本单位导师指导能力情况,可以由论文导师同时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践,不再选任实务导师。

2.论文指导教师为第一导师,实务导师为第二导师。

第一导师主要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理论部分等进行指导。

第二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在实践活动环节中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等进行指导。

3.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为学生分配论文导师和实务导师。

分配导师的时间由各培养单位结合本专业特点及需求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论文开题前1个月。

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1.第一导师遴选条件:具备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均可以聘任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指导教师,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实际情况作出更严格要求的,依据培养单位的要求执行。

具体评聘条件见《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

2.实务导师遴选条件(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2)身体健康,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3)应具有专业领域内一线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科研机构的一般应有持续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正在从事科研课题或主持重大项目。

(4)具备副高职以上或相当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导师管理制度

导师管理制度

导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师管理行为,保障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导师是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关键人物,其言行举止对研究生成长和学术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注重学生个体差异,尊重学术自由和创新,切实履行导师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导师包括本校正式导师和外单位兼职导师。

正式导师包括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兼职导师指在外单位兼职并在我校指导研究生的导师。

第二章选拔与管理第四条高校导师应当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有一定的指导研究生的经验和能力,具有较高的师德师风。

第五条本校正式导师的选拔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完善的导师资格评审制度和程序。

第六条外单位的兼职导师须要有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并通过我校的认可,方可指导研究生。

第七条学校将定期对导师进行考核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指导学生情况,学术成果,师德师风等。

第三章导师的职责第八条导师应当严格履行指导研究生的职责,对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和生活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导师要尊重学生的个人意愿和学术思想,尊重学术独立性,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导师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对学生进行侮辱、歧视、性骚扰等不当行为。

第四章学生教育管理第十一条导师应当在讲授学问的同时,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导师应当定期与学生交流,对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和提案讨论,指导学生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导师要耐心倾听学生的诉求,鼓励学生坚定信心,相互理解,互相帮助。

第五章学术研究管理第十四条导师与学生合作进行学术研究时,应当尊重学生的创新思维,不得剽窃他人成果。

第十五条导师应当严格要求学生,确保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章学风建设第十六条导师是学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应当传承良好的学风和师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观。

第十七条导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深入学问,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

大学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XXXX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适应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新形势,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责权,规范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XX〕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X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XX院发〔202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人事关系隶属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导师,以下文中“导师”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校内导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入推进硕士研究生教育改,明确导师的职责与权利,强化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加强导师对硕士研究生的指导作用,提高导师培养硕士研究生质量,促进学校学科发展。

第二条完善和落实导师聘期考核和招生资格审查制度,目的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建立能上能下的导师岗位聘任制,促进导师队伍建设。

第三条导师岗位考核重在对导师指导水平的评估,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导师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务求实效。

第二章导师的职责第五条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责任,应认真学习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科研工作及生活进行全面指导,尤其应以科学研究为主导来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六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努力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人才选拔工作,挑选身心健康、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七条导师要积极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

辽宁大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辽宁大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辽宁大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才兼备,具备系统、坚实的法学知识结构、理论素养和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事业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创新性、职业性的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
(一)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人文素养、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法律职业所必需系统的法学理论和完整的专业知识结构,具备较高层次的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政治、经济、国际经济贸易、管理、外语及其它相关专业知识,为社会事务、国家管理活动提供高层次的法律服务。

(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五)人格完整,身心健康。

二、培养对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政法系统和其他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考生从具有三年以上工龄的人员中招取。

大学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XXXX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适应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新形势,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进一步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提升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湖北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理顺校内校外研究生导师责权,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XX〕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选聘、企业、行业等领域优秀人才担任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人事关系隶属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本办法适用于校外导师,以下文中“导师”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校外导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明确导师责权,强化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提高导师培养研究生质量,促进学校学科发展。

第二条完善和落实导师选聘和考核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建立能上能下的导师岗位聘任制,促进导师队伍建设。

第三条导师选聘和考核重在对导师实践指导能力和实际指导效果的评估,坚持“按需选聘、行业精英、热心教育、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导师的职责第四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与校内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其他有关人才选拔工作。

第五条导师要积极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校内导师共同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六条导师要全面指导研究生的实习实践,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导师须定期(每学期至少两次)和研究生见面了解其学业或就业情况,定期检查研究生实习实践及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情况,并认真填写《XXXX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记录表》,对研究生的实践与创新培养情况做好记录,定期与校内合作导师交流研究生培养情况,并接受学校和所在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本人履职情况的检查。

辽宁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辽宁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辽宁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施行方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那么。

第二条本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授予单位。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

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席二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院、系(所)为单位的分评定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2/3数同意有效。

(详见《辽宁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第四条但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思想作风端正、愿意为人民效劳,并具有相应学力程度者,均可按本细那么规定,申请有关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本校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学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学业成绩、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导师介绍、单位推荐)和学术论文等材料。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时,须提交申请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专家推荐书、学术成果、专业知识构造及程度的证明、学位论文等材料。

申请硕士学位应由两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

申请博士学位应由三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

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理论程度、研究才能、外语程度和学习态度。

推荐书由推荐人直接送交或邮寄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根本要求者,方可准予:1.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学习和工作表现良好,品行端正;2.在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教学方案学完学位课程并修满学分;同等学力者须是课程考试合格者;3.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且论文辩论到达下述学术程度,方可授予学位。

(一)硕士学位学术程度的要求1.具有掌握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根本理论的政治思想修养和素质;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根底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技术工作的才能;4.比较纯熟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具有初步的听说才能。

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熟悉教育规律,热心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1)根据研究生的学科和专业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2)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科研条件,合理安排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或社会实践活动;(3)指导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定期与研究生讨论研究进展,提供专业指导;(4)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和作风,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5)对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向研究生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审程序,由学校或相关机构颁发导师资格证书。

学校或相关机构应当定期对导师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水平。

导师应定期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

学校或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导师评价机制,对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水平进行客观评价。

对于不履行职责或不符合要求的导师,学校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警告或撤销其导师资格。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或相关机构另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程序合法、建设过程规范、工程质量优良、投资效益显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建设程序,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各阶段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确保建设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是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应当在对项目建设背景、建设条件、市场需求、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充分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人事XX文号:人教字[2003]38号发布日期:2003-5-22执行日期:2003-5—22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四章附则院属**单位:ﻭ现将《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人事XXﻭ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工作的规范及管理,保证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ﻭ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旨在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师自身素质,提升导师教书育人的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从而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ﻭ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系指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ﻭ第四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分为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培训和高级研讨两种形式。

上岗培训的对象为:凡45岁以下未参加过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培训的导师及45岁以上未培养过一届研究生的导师。

高级研讨的对象为:凡已参加过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培训和45岁以上未参加过上岗培训的导师。

第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提倡”四结合”,即注重教育规律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理论与(即知识学习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独特经验与教学优势相结合,学术休假与培训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人事XX负责全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培训计划、协调和指导培训工作的实施。

ﻭ第七条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地区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其他地区的培训提供教学咨询和服务。

ﻭ第八条**分院、**教育主要负责实施本地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提倡**分院、教育联合组织导师培训。

ﻭ第九条研究生院和管理干部学院共同负责制定教学大纲、编写培训教材,以及教师选聘工作。

第十条在人事XX的领导下,研究生院教育评估中心负责检查和评估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质量,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ﻭ第十一条每年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计划随**地区年度培训计划一并上报院人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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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为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差异性,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任及分配程序,根据《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及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制度基本原则
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论文导师和实务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度。

原则上各专业均应采用双导师制度。

一些专业根据本专业特点及本单位导师指导能力情况,可以由论文导师同时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践,不再选任实务导师。

2.论文指导教师为第一导师,实务导师为第二导师。

第一导师主要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理论部分等进行指导。

第二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在实践活动环节中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等进行指导。

3.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为学生分配论文导师和实务导师。

分配导师的时间由各培养单位结合本专业特点及需求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论文开题前1个月。

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第一导师遴选条件:具备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均可以聘任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指导教师,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专
业实际情况作出更严格要求的,依据培养单位的要求执行。

具体评聘条件见《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

2.实务导师遴选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2)身体健康,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3)应具有专业领域内一线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科研机构的一般应有持续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正在从事科研课题或主持重大项目。

(4)具备副高职以上或相当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5)有能力并保证一定时间对学员实习和实践进行指导,协助论文指导教师指导学员的学位论文。

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论文导师遴选程序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指导教师的产生依据《辽宁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导师的实施办法》(校发[1999]115号)及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培养单位有更严格要求的依各单位要求进行,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批。

实务导师的遴选程序:
1.申请人填写《辽宁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务导师资格申报表》。

2.申请人所申请专业所在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报本专业学位评定小组进行审议。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确定为拟聘实务导师。

3.拟聘任结果经研究生院审批后生效。

四、聘期、增聘与解聘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教师聘期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当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全校专业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聘任工作;三年内每年进行一次新增导师聘任,同时,解聘超龄和上年度考核不合格导师。

凡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论文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由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提出,经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议,审议同意取消导师资格的,须形成取消导师资格的书面报告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查,研究生院对决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最终决定。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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