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 43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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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部目 录A分部 总则67.1-----目的和依据67.3-----适用范围67.5-----航空人员67.7-----职能部门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67.13----费用B分部 体检合格证67.15----定义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67.23----体检鉴定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C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67.103----一般条件67.105----精神疾病67.107----神经系统67.109----循环系统67.111----消化系统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般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般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 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 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A分部 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1
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3 体检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按相应医学标准 进行体检,作出鉴定结论,并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 性负责。 3.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3.1《规则》B 分部的 67.13 至 67.35 规定了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临时 体检合格证、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申请与颁发、申请体检合格证 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 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限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的补发、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 证的申请、颁发与认可,申诉。 3.2 体 检 合 格 证 ( FS-CH-67-001(02/02 ))、 临 时 体 检 合 格 证 (FS-CH-67-002(01/02))的样式见附录一,其正面为统一印刷,背面为 在签发体检合格证时按飞行标准司制定的统一格式打印。 3.3 体检合格证的编号为 8 位阿拉伯数字,第一、二位数字为签发体 检合格证当年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三位数字表示签发体检合格证部 门的代号,与体检合格证专用章的编号相同;第四位数字为体检合格 证的种类,即:1 表示Ⅰ级体检合格证、2 表示Ⅱ级体检合格证、3 表 示Ⅲa 级体检合格证、4 表示Ⅲb 级体检合格证、5 表示Ⅳa 级体检合 格证、6 表示Ⅳb 级体检合格证;第 5 至 8 位数字为顺序号码,即自 0001-9999。 3.4 临时体检合格证的编号用 7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四位数字表示 的内容与体检合格证编号的数字含意相同;第 6 至 8 位数字为顺序号 码,即自 001-999。 3.5 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加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人员 体检合格证专用章”后生效。 3.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专用章”是用于颁发体检 合格证和临时体检合格证的专用印章,样式见附录三;印章的编号为: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1 号、民航华北地区管理 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2 号、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 门-第 3 号、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4 号、民航 华东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5 号、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航 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6 号、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第 7 号、民航新疆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8 号。 3.7 申请更新体检合格证者经体检机构按照《规则》的相应医学标准 进行体检鉴定,且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 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 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60 天。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内科)

各级申请人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应当评定为不合格,肺结核 病临床治愈后,肺功能正常,可予以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有癫痫或癫痫病史,有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 明的意识障碍,应评定为不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有腔梗,无症状及体征,脑功能正常可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观察3-6个月,近3 月每月肝功正常可予合格;I,II,IIIa和IV级申请人患慢性病 毒性肝炎,应评定为不合格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耳鼻喉科)




患有影响履行执照权利的鼻骨骨折、鼻疖、鼻前庭疾病应 评定为不合格。 鼻窦内窥镜手术后,地面观察至少30天,术腔粘膜上皮化 良好,无明显水肿、血痂、异常分泌物者,可以合格。 申请人纯音听阈检查,每耳在500、1000、2000Hz任一 频率上损失超过35dB;在3000Hz频率听力损失超过50dB 时:a)每年进行一次纯音听阈检查。b) 如果背离试验和 实测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可评定为合格。 背离试验检查方法:受检者在2米远处背向检查人用双耳 听到检查者发出的通常强度谈话声音。 实测检查:在飞机驾驶舱噪声环境或工作环境背景噪声环 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 台信号声;此检查由体检医师或飞行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 任代表实施,并写出检测报告。
CCAR-67FS-R2

有效期
I级体检合格证为12个月,年满60周岁以上为6个月。 其中按CCAR-121部运行的驾驶员,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 6个月,且年满60周岁时有效期终止。 II级体检合格证为36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 年满5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IIIa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 月 IIIb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 IVa级和IVb级体检合格证为12个月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变更)发布日期: 2001.08.31生效日期: 2001.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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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施行。
4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为什么修订? 原规章存在的主要缺陷
☻ 标题不包含外籍人员; ☻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计算不恰当;
☻ 未规定体检合格证标准样式;
☻ 缺乏对体检鉴定的要求; ☻ 飞行签派员体检合格证行政许可项目缺乏上位法依据。
政策的调整
☻ 国家取消就业乙肝检查项目; ☻ 通用航空业发展需要.
2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为则
3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2019年8月31日发布《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 证管理规则》(CCAR-67FS); 根据《行政许可法》,2019年7月12日发布CCAR-67FS-R1 2009年组织评估CCAR-67FS-R1; 2019年2月启动CCAR-67FS-R1修订工作; 2019年4月9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通过民航局局务会审议;5月16日局长签发;
(f)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专家鉴定不得超过30日。
(h)体检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 不得恶意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相关信息,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 人的财物。
14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正文:6章,A-F章;34条,编号第1条-第67条。 规定了本规章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机构职责、体检鉴 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 任、附则等。 附件:3个(附件A-C)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根据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规定: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来自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CCAR-67[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
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
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
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
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
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
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
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
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
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
所在单位;”
四、 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
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
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
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
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25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2004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民⽤航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中国民⽤航空总局飞⾏标准司编号:AP-67FS-002编制部门:民⽤航空卫⽣处下发⽇期:2004年8⽉⽇批准⼈:民⽤航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1 总则1.1为规范民⽤航空⼈员的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作,根据《中国民⽤航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于航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对航空⼈员的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部门对民⽤航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作。

1.3制定本程序的相关⽂件有《民⽤航空飞⾏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

1.4本程序使⽤的术语含义如下:1.4.1局⽅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职能部门。

1.4.2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体检机构和民航总局飞⾏标准司委任的航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1.4.3体检⽂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印制的《航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FS-CH-67-003(02/02))、《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FS-CH-67-004(02/02))、《航空⼈员健康记录本》(FS-CH-67-005(02/02));体检⽂书的样式见附录⼀。

1.4.4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门诊、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体状况证明书等。

1.4.5体检合格证是指局⽅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的⾝体状况符合《规则》中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件。

2 民⽤航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机构与职责2.1民航总局航空卫⽣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民⽤航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作的管理⽂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2.2民⽤航空地区管理局航空卫⽣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员体检⽂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持体检合格证⾏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43页PPT文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43页PPT文档
---本条明确了结论通知时间;暂时不合格的时限。
14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5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b)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d)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身体符合相应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合格的。 (2)特许鉴定合格。 (3)特许鉴定不合格。 (e)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3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管理局。
暂时不合格的结论90日内可以单科体检;超过90日的, 应重新体检鉴定。
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 (b)II级体检合格证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
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c)Ⅲa或Ⅲb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 (d)Ⅳa级适用于客舱乘务员; (e)Ⅳb级适用于航空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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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33条 有效期
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为12个月

18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35条 有效期的延长 (b)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 (1)I、Ⅲ、 Ⅳ级体检合格证持不超过45日; (2) Ⅱ级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90日。
R2缩短了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得时间。
11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规范体检鉴定工作

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航空卫生-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1/8]【检查内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1/8)【检查标准】一、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申请取得执照或执照持有人行使各级执照权利,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体检合格证。

二、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的外籍空勤人员,必须首先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照CCAR-67FS-R1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三、申请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认可证书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获得中国民航当局按照CCAR-67FS-R1相应的医学标准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照CCAR-67FS-R1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四、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CCAR-67FS-R1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CCAR-67FS-R1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执照赋予的权利。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检查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R1)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 -67FS-R1)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九的规定:○违反CCAR-67FS-R1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局方责令其停止民用航空活动,自停止民用航空活动之日起6个月至12个月限期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CCAR-67FS-R1第七条的规定,航空人员在行使执照权利时,未携带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吊扣体检合格证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违反CCAR-67FS-R1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体检合格证,325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民航宣讲之民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系[优质PPT]

法治民航宣讲之民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系[优质PPT]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CCAR-137CA-R3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CCAR-139CA-R1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CCAR-139-
II-R1
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 及运行(140-149部)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R3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CCAR-98TM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9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
135
15
CCAR-37AA
8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AA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CCAR-49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3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
22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CCAR-359S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CCAR-359SE-I-
R1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R2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CCAR-
24

7CCAR-121-R4修订条款宣贯材料—客舱安全部分

7CCAR-121-R4修订条款宣贯材料—客舱安全部分
(2)机组成员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 执行飞行任务;
(3)机组成员在值勤前不得服用药效可能持续到飞机预计起飞时间的药物,也不得 在值勤中服用药物,但航空医师确认的不影响飞行安全的药物除外。
第121.576条 航空卫生保障
二、修订后条款: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建立完善的 航空卫生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配备合格和足够的航空医师和用于
第121.576条 航空卫生保障 第121.577条 禁止使用和携带的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CAR第-11212.5179-条R4饮客用舱含酒安精全饮料部后分的差值勤异限条制(款b)
X 章 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第121.743条 应急医疗设备 第121.745条 机组成员处置飞行中紧急医学事件的训练
二、修订后条款: (a)在按照本规则所进行的训练和检查中所用的每一飞行模拟机、客舱模
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b)一台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或者其他训练设备,可以批准给一个以
上的合格证持有人使用。
第121.409条 使用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 备的训练课程
一、原文:
CC(Aa)他R合训-格1练证2设持1备有-R的人4训的客练经课批舱程准安。训全练大部纲分中差,可异以条包括款使用飞行模拟机或者其
CCAR-121-R4差异条款宣贯材料 客舱安全部分
运行标准管理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
编 CCA制R-:121运-R4标客舱部安余全部雅分梅差异条款 电话:5625
N章 训练大纲
第121.407条 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批准
第121.409条 使用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 课程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16•【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已经2012年4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5月16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是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促进民用航空安全履行担当
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民用航空人员应具备高素质
的医学能力,是执行航班任务的基本要求。

CCAR-67FS规定,民用航空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特殊资质认证和体检。

其中,包括民航局规定的航
空人员健康标准及每年定期体检,涉及临床实践的具体内容,包括background check 、精神因素审核、专业能力鉴定、伦理考虑等,以
确保民用航空人员健康状况达到航空安全要求。

此外,CCAR-67FS还提供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标准及体检合格证
等相关信息,所有受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认证的机关,必须按照CCAR-67FS规定的要求,对民用航空人员进行相应检查,并出具必要证明文件。

CCAR-67FS针对现有的民用航空安全机制,以及人类发展中存在
的飞行风险,帮助民航局完善航空安全体系,以满足航空安全的要求。

经过目前的实施,确保了航空人员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为中国民航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促进了由民航局
国家机构完成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了航空人员接受有效的医
疗检查和有效能力鉴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机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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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7FS-R1与CCAR-67FS-R2对比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1) A 分部 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B 分部 体检鉴定 C 分部 体检合格证 D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A章 – F章 主要内容 部分规定和称谓 行政许可程序 医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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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标题: R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R2:《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结构: R1:A-H分部,1个附录。正文C–F分部为I-Ⅳ级医学标准; R2:A-F章; 3个附件(A-C)。医学标准为附件;增加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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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管理局。
暂时不合格的结论90日内可以单科体检;超过90日的, 应重新体检鉴定。
项目和频度
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 体
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附件B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样式 附件C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 认
可证书样式
11
11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A章 总则
第67.5条 机构与职责 (c)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特许颁 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 对体检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和技术检查。 (d)体检机构承担体检鉴定任务。
A 章 总则 第67.1条 目的和依据 B 章 体检鉴定 C 章 体检合格证 D 章 监督检查 E 章 法律责任 F 章 附则
E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F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G 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H 分部 法律责任 I 分部 附则 附 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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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规范体检鉴定工作
第67.11条 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第67.15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第67.17条 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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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1条 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b)体检机构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申请材料。 (c)辅助检查结果有效期为90日。 (e)体检机构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体检鉴定。 (f)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专家鉴定不得超过30日。 (h)体检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 不得恶意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相关信息,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 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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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R2 修订原则
坚持宗旨意识,突出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明确,规定科学合理; 抓住安全核心,严格健康管理; 密切结合实际,立足可操作性。
使规章到达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 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
6
(二) CCAR-67FS-R2 基本结构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R2)
CAAC-FSD 2019. 07.
1
要点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二)CCAR-67FS-R2 基本结构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四)CCAR-67FS-R2 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CCAR-67FS-R2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正文:6章,A-F章;34条,编号第1条-第67条。 规定了本规章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机构职责、体检鉴 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 任、附则等。
附件:3个(附件A-C)
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附件B: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样式 附件C: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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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为什么组织修订? CCAR-67FS-R2 修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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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2019年8月31日发布《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 证管理规则》(CCAR-67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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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为什么修订? 原规章存在的主要缺陷
☻ 标题不包含外籍人员; ☻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计算不恰当; ☻ 未规定体检合格证标准样式; ☻ 缺乏对体检鉴定的要求; ☻ 飞行签派员体检合格证行政许可项目缺乏上位法依据。
政策的调整
☻ 国家取消就业乙肝检查项目; ☻ 通用航空业发展需要.
取消附录一:辅助检查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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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章、条编号: R1:章:A-H分部
条:67.1 [目的和依据] R2:章:A-F章;
条:第XX.X条;如:第67.1条 目的和依据。 加注了条目中文编序;取消了条目标题括号; 保留了原规章附带标题和只编单条的习惯。 款、项:与原规章相同。
---本条明确了结论通知时间;暂时不合格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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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5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b)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d)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身体符合相应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合格的。 (2)特许鉴定合格。 (3)特许鉴定不合格。 (e)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行政许可法》,2019年7月12日发布CCAR-67FS-R1 2009年组织评估CCAR-67FS-R1; 2019年2月启动CCAR-67FS-R1修订工作; 2019年4月9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
67FS-R2通过民航局局务会审议;5月16日局长签发; 2019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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