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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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三、分区规划(园区规划)五、详细规划六、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七、镇(乡)总体规划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九、村庄规划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保护规划十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十二、近期建设规划十三、专项规划十四、环境整治规划十五、城市设计十六、概念规划十七、规划评估十八、规划论证十九、编制标书二十、电子文件二十一、课题研究二十二、建设项目仿真服务二十三、其它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鉴于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于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简称《暂行标准》)至今已近10年了,由于形势变化大,早已不适应当今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和其内容、深度的要求。

为了适应城乡规划要求,建立和维护湖南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应全省广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结合湖南实际,对原《暂行标准》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么,请参照执行。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规划设计计费应按《意见》相应增减。

最终合同价以《意见》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招标确定。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略)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

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第四条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规划体系(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

规划体系(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

2019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9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9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1 城市总体规划1.1总体规划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由双⽅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的,费⽤由规划设计单位⾃⾏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1.2城镇群规划3、城乡统筹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1.4多规合⼀1、多规合⼀按照城乡统筹规划费⽤的2-3倍进⾏计费。

2、多规合⼀计费基价为80万元。

2 分区规划3 详细规划3.1控制性详细规划3.1.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个层⾯:直接编制地块层⾯)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详细规划按45%计费。

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3、如果增加建筑形体⽅案⽰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公顷。

4、编制两个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作量划分⽐例:1) 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若增加分图则,现状调研阶段30%,⽅案阶段35%,成果制作阶段35%;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案阶段55%,成果制作30%;若增加分图则,⼯作量划分⽐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6、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评估按总计费的30%计取。

3.1.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2、建筑单位为选型⽅案。

如做建筑单体⽅案设计,则建筑⽅案费⽤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另计。

4、规划总平⾯⽅案每增加⼀个,委托⽅应增加30%的规划费⽤。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修建性总平⾯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

对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认识

对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认识
1 , 01 Th wo d c m e t l y a mp ra t o e i u d n h 2 6 0. e t o u n sp a n i o t n l n g i i g t e r
2 2日下发 了 《 月 城市 综合交通体 系规 划
编制办》 ( 以下简称 《 法》) 办 。为配
两个 文件 的主 要 内容 进行 了分析 解读 。
Ab ta t: M i i t fHo sn n b n Ru a v l p n f sr c n sr o u i g a d Ur a - r lDe e o me to y t e Pe p eS Re u l fCh n a e e s d ” r c d r s o b n h o l’ p b i o i a h sr l a e P o e u e fUr a c
城市 交通 第 8 第 5 2 1 年 9 卷 期 00 月 一 文章编号 :6 25 2 (0 0 0 —0 10 1 7 —3 82 1 )50 0 .5
U b n T a s r f i a V 1 r a r n po t Ch n , o . No 5 S ptmb r 0 0 o 8 .。 e e e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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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中国经济 社会 的快 速发展 ,城 市 中各种 交通 矛盾 日益尖锐 ,城市 交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0-2030

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0-2030

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0年~2030年)规划文本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长沙理工大学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目标 (3)第三章交通发展战略 (6)第四章综合交通体系组织 (10)第五章对外交通系统 (12)第一节交通运输发展形势 (12)第二节对外交通设施规划 (13)第三节高速公路衔接布局规划 (18)第六章 (20)第一节道路网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交叉口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路网建设序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道路建设投资估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城市广场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应急救援道路系统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42)第一节常规公交系统规划 (42)第二节出租车系统规划 (50)第三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 (51)第九章客运枢纽及货运系统 (58)第一节客运站场 (58)第二节货运系统 (59)第三节综合枢纽规划 (61)第十章城市停车系统 (62)第一节停车需求预测 (62)第二节停车发展战略规划 (62)第三节路外公共停车场规划 (63)第四节路内公共停车场规划 (68)第五节配建停车场规划 (70)第六节自行车停车场规划 (72)第七节停车发展政策与体制 (73)第十一章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规划 (75)第一节交通管理规划 (75)第二节交通信息化规划 (77)第十二章近期规划 (79)第一节对外交通系统 (79)第二节道路网络系统 (79)第三节公共交通系统 (80)第四节停车设施 (82)第十三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84)第十四章附则 (8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岳阳市交通紧张局面,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水平,改善公共交通,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交通体系,制定《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近期建设规划。

或者。

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前瞻性研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导则编制说明

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导则编制说明

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导则编制说明10广西地方标准《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导则》编制说明一、标准制定背景、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编制背景(一)行业主管部门对区域综合运输发展规划的现实需求各地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为了科学规划区域内综合交通体系,合理利用交通通道资源,需要编制当地的中长期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以服务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

同时,各地级市、县区政府每5年都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政府指导下由交通运输部门或综合交通主管部门承担五年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子体系之一执行。

(二)区域综合交通规划标准缺位,无从依据由于在国家及广西自治区层面都没有现行的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标准和依据,各地只能依据自身的理解编制综合交通规划。

或者是参照交通运输部于2022年发布的《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22〕112号)执行。

从近十年来各地市县编制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的成果来看,地方咨询机构、省级、国家级的咨询机构编制了不少规划报告,总体看是进步的,对完善当地的交通发展规划,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起了重大促进作用。

但是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其文章结构、文本内容和图表差异较大,有的规划成果存在内容不齐全、深度不够,思路不清晰等现象;二是缺乏通用性和规范性,无法便捷地合并汇总。

编制意义1、为各地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或综合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规范的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导则,以制定目标开展区域综合交通规划工作。

2、明确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编制的任务、章节结构及图表绘制,为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区域综合交通规划提供指导,使规划深度达到要求。

3、方便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区上报的报告和图表,能方便地进行汇总,从而减少工作量。

4、为“十四五”及以后的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提供参考。

本导则计划于2022年完成,能为各地开展“十四五”及中长期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参考。

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Yueyang

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Yueyang

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0年~2030年)规划文本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长沙理工大学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目标 (3)第三章交通发展战略 (6)第四章综合交通体系组织 (10)第五章对外交通系统 (12)第一节交通运输发展形势 (12)第二节对外交通设施规划 (13)第三节高速公路衔接布局规划 (18)第六章 (20)第一节道路网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交叉口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路网建设序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道路建设投资估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城市广场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应急救援道路系统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42)第一节常规公交系统规划 (42)第二节出租车系统规划 (50)第三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 (51)第九章客运枢纽及货运系统 (58)第一节客运站场 (58)第二节货运系统 (59)第三节综合枢纽规划 (61)第十章城市停车系统 (62)第一节停车需求预测 (62)第二节停车发展战略规划 (62)第三节路外公共停车场规划 (63)第四节路内公共停车场规划 (68)第五节配建停车场规划 (70)第六节自行车停车场规划 (72)第七节停车发展政策与体制 (73)第十一章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规划 (75)第一节交通管理规划 (75)第二节交通信息化规划 (77)第十二章近期规划 (79)第一节对外交通系统 (79)第二节道路网络系统 (79)第三节公共交通系统 (80)第四节停车设施 (82)第十三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84)第十四章附则 (8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岳阳市交通紧张局面,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水平,改善公共交通,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交通体系,制定《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汝城县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文本

汝城县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文本
设用地 38.4 平方公里。 结合交通模式的合理选择,在已有城市总体布局的基础上,结合用地性质,将中心城区分
为三类: 一类区:老城区组团、历史街区组团、城东组团 二类区:新城区组团、长安组团、城南组团 三类区:三星工业园组团、土桥产业区组团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为人和物的流动提供经济、安全、有效服务的原则。 2、有效利用城市发展优势,增强城市的活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 3、促进城市产业和用地结构优化,集约使用土地和环境资源的原则。 4、保护城市传统和自然风貌,减少对社会和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持续改善城市生活
第三条 规划范围及年限 本次规划范围为汝城县中心城区,面积大约 88 平方公里,包括卢阳镇、土桥镇、泉水镇
等建制乡镇。 规划基准年为 2015 年。 近期:2015 年—2020 年;中期:2020—2025;远期:2025 年—2030 年
第四条 中心城区层次划分 中心城区包括卢阳、土桥以及泉水镇,中心城区面积约为 88 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城市建
第二条 规划编制依据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2、《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2010) 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2010) 5、《湖南省汝城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2015 年修改》 6、《郴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7、《汝城县 2009-2012 年统计年鉴》 8、《汝城县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9、《汝城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10、《汝城县土桥片区详细规划地形图》 11、《汝城绿地系统规划》 12、汝城县政府有关政策性文件 13、现场调查收集及各部门资料收集 14、国家、省部其它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交通总体需求预测 ....................................................................................................... 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7•【字号】白政发〔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2〕33号洮北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民营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八月七日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白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市政公用、工程管线、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市市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第五条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要分期分批地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9.03•【文号】建设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9月3日建设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进展中具有战略引领与刚性操纵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基本根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与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进展理念,尊重城市进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根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全面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实施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与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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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
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
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
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
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

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确定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三)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确定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的原则和策略。

论证客运交通
走廊,确定大运量公共客运系统的组成和总体布局。

论证货运交通走廊,确定货运通道布局要求。

(四)交通场站:提出各类交通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原则和要求。

论证城市交通与
对外交通的衔接关系,确定各类综合交通枢纽的总体规划布局、功能等级、用地规
模和配套设施;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指标、布局和用地规模;确定城市物流设施用地、布局和规模。

(五)道路系统:确定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和建设标准;确定城市主要道路网络布局和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基本形式和建设要求,确定自行车与步行交通系统网络
布局和设施规划指标,确定自行车与行人过街的基本形式和总体布局要求;提出公共交通专用道设置原则。

(六)停车系统:论证城市各类停车需求,提出城市不同区位的分区停车政策,确定各类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基本原则和要求。

(七)近期建设:制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提出近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排和实
施措施。

(八)保障措施:提出规划的实施策略和措施,评价规划方案的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
划图纸及基础资料汇编。

(一)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划说明书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并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论述。

交通调查分析、交通模型等技术性分析文件以及主要专题研究成果应当作为规
划说明书的附录。

(三)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

现状
图、规划图和分析图应当分别表示,图例应当一致。

(四)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编制中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
件。

第十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

规划成果在技术审查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直辖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其他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经技术审查后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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