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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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Leabharlann Baidu
存在问题: 1、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2、术前检查不全面,诊断不明确; 3、在术后病理检查明确为骨巨细胞瘤的情况下, 仍未告知病人; 4、患者出院后,出示的诊断证明书仍为骨囊肿。
结论:某院在术前的诊断、手术治疗、术后复查 等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延误了患者的治疗 时间.病情加重,病程延长,与患者的巨细胞瘤 的复发及损害的后果存在临界的因果关系。 结果:正在法院的审理中。
结论:鉴定结果: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明显 医疗缺陷: 结果:经法院判决,赔偿8.5万元,患方不服, 现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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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5
患者:庞某 经过:患者于2003年4月1日诊断为骨囊肿 收住某院,2003年4月3日手术,4月7日病 理诊断报告为“骨巨细胞瘤”.患者出院 后4个月复发,对手术提出异议,上诉到人 民法院.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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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1、2003年7月28日核磁共振片已显示环枢关节脱位, 但报告单上却“颈椎未见明显异常”; 2、未及时诊断,首诊漏诊,导致病情延误; 3、经有关科室会诊建议转科时,病程记录中未见记 载,未告知患方。 结论:医方在治疗过程当中与病人的损害有部分因 果关系,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存在轻微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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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1、对于颅咽管癌术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并发 症认识不足; 2、出现严重并发症时,未及时请有关专家 会诊; 3、血常规、血生化检查不及时; 4、患者出现尿崩症后继续应用脱水药物甘 露醇不恰当; 5、对患者精神症状、血糖高等问题的发现 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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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术前、术后及病人病情出现变化告知不够, 无病危通知书; 7、当病情出现变化时,病程记录欠及时; 8、无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没有主刀医生 的签字(让第4助手写手术记录); 9、没有科主任的查房意见; 10、未见尸检的告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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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6
患者:荆某 经过:患者于2003年7月26日因在家洗澡时候 摔倒,入住某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疼,脑供 血不足,颈神经根挫伤”.出院后,患者仍感 觉头颈疼、四肢麻木,行走不稳.患者去另外 一医院进行复查,诊断为环枢关节脱位(陈旧 性,外伤性),并于9月10日在该医院行颈枕 融合术。患者出院后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 医学会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结果:经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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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患者:周某
经过:2005年10月26日,该患者因头痛视物不 清,自带某县医院脑CT一张,诊断为“右颞叶 实性占位”,符合脑转移瘤现象,入住某地区 医院.科室未再做相关的检查,即给予脑放射 治疗,患者症状仍不见好转,视物不清加重。 随后患者到某中医院就诊,诊断为脑膜瘤,行 手术切除.术后病理证实(合体细胞)瘤。患 方对该医院的治疗提出异议,后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委托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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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但患者仍不服以上结论,上诉到北京司法鉴 定中心。现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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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7
患者:李某 经过:患者于2003年11月19日诊断为“先 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 闭”,于2004年10月在某院行手术治疗。 2005年8月出院。患者于2006年8月30日因 心脏不适去省立医院检查,诊断为“房间 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术后”.该患者对 手术提出异议,单方经卫生局委托医学会 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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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1、医方未严格遵守危重病人诊治抢救常规, 2、病程记录不完善,观察病人不仔细,治疗欠妥当; 3、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致使失去了最佳抢救治 疗时机。 结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并且与患者死亡 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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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通报 二、解剖案例,查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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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介绍
对近几年来经医学会鉴 定和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的几 例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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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患者:王某 经过:患者因车祸伤于2004年9月11日经某中 医院转入某综合医院治疗,最终因失血性休克、 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患方对该综 合医院治疗提出异议,单方向卫生局申请医疗 事故鉴定。
结果:经法院民一庭调解,该医院给予赔偿 8.9万元,患者未再上诉,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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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
患者:张某 经过:于2005年11月产一巨大婴儿,诊断 为臂丛神经损伤,患方对分娩过程中提出 异议,后上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行医疗 事故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当事医生对 鉴定结果不服,申请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仍为三级医疗 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结果:经法院判决赔偿患方3万元。患方未再上诉。 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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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4
患者:徐某 经过:于2001年11月16日因颅咽管癌手术后 死亡。患方对手术及术后的观察不及时提出 异议后上诉到法院.经法院先后委托市、省 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均不构成 医疗事故,患方不服于2007年3月诉至北京 某司法中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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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1、对患儿的孕期保健过程中,虽然考虑到存在巨 大儿的高危因素,但未给予充分重视; 2、产妇入院后未做出巨大儿的诊断,影响了对分 娩方式的选择; 3、在分娩过程中使用催产素无指征; 4、对巨大儿肩难产的严重后果未向患方充分告知。
结论:综上分析,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儿臂丛神经 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 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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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1、误诊:脑膜瘤误诊为脑膜转移瘤; 2、没有进一步明确病变性质,如请相关科室 会诊或强化CT扫描; 3、首选放射治疗不妥当,延缓了及早进行手 术切除肿瘤,改善视神经损害的时机。
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 故,院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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