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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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gate/big5//index. asp?id=14599(更多法学司考资料免费下载)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主要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范、犯罪的处罚规定等内容。

刑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罪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客体、手段和结果。

1.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对象。

通常包括国家、社会利益、公共秩序、他人的人身、财产、人格权利等。

2.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军队等。

3.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客体。

通常包括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等。

4. 犯罪手段: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

通常包括暴力、诈骗、侵占、侮辱等。

5. 犯罪结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通常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

第三章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意在防止滥用刑罚权力,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1. 罪法定: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法律确定。

即不得创设新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不得逆罪名定罪。

2. 刑法定:刑罚种类、刑罚量刑必须由法律确定。

即刑罚应当符合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不得自行确定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刑,不得逆罪轻刑重罚。

第四章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相适应。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意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1. 法定刑原则: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刑罚种类、刑罚量刑必须与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相适应。

2.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应当根据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进行适用,不得滥用刑罚权力,不得逆罪加重刑罚。

第五章罪刑法定的限制罪刑法定的限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违法滥用刑罚权力,不得违法滥用侦查、审判、执行权力。

1. 刑罚权力的限制:不得违法滥用刑罚权力,不得滥用逮捕、羁押、审判、判决、执行等权力。

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刑法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在法考备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了解刑法重点知识点,并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对于取得好的成绩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论述,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刑法基本概念及分类1. 刑法的定义和功能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形式。

它主要通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制裁,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 刑法的分类刑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可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犯罪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特殊刑法则针对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贩卖人口、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法》等。

二、刑法主体部分1. 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 罪与刑的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罪与刑的构成要件是判定犯罪与否以及适用何种刑罚的核心依据。

了解及准确掌握罪与刑的构成要件,对于刑法的正确应用至关重要。

3. 刑法中的犯罪形态刑法中的犯罪形态主要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故意进行的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因过失或疏忽造成违法结果的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刑法对犯罪人的直接制裁,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则是对于犯罪人追加的其它法律制裁,例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三、刑法中的犯罪类型1. 刑法中的侵权犯罪侵权犯罪是指犯罪人通过非法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

2. 刑法中的危害犯罪危害犯罪是指犯罪人通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等。

3. 刑法中的财经犯罪财经犯罪是指犯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或者侵占、破坏国家财经秩序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贪污贿赂、非法集资、洗钱等。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第⼀章、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罪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4.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5.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6.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7.挪⽤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与⾮法活动8.⽣产、销售劣药罪与⽣产、销售假药罪9.⽣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品罪与⽣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0.挪⽤公款罪与贪污罪11.伪证罪与包庇罪12.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13.盗窃罪与诈骗罪有可能竞合14.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可能竞合第⼆章、犯罪构成理论第⼀节、犯罪构成基础理论⼀、犯罪构成的要素分类1、成⽂VS不成⽂。

刑法法条是否有明⽂规定。

【注意】不成⽂的构成要素不违反罪刑法定,虽然没有写在刑法中,但也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如诈骗罪中的⾮法占有为⽬的)。

2、积极VS消极(阻却)。

消极构成要素是从反⾯的否定犯罪成⽴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注意1】刑法仅此⼀处消极的构成要素,其他都是积极的构成要素。

【注意2】区分:阻却犯罪的要素。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属于犯罪阻却事由,即前⾏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但因为⾏为⼈后续实施了⼀些“补救”⾏为,可以阻却⾏为的犯罪性。

3、客观VS主观。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

如⾏为主体、⾝份、⾏为、结果。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为⼈内⼼的、主观⾯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的、动机。

【区分】主观构成要素是内⼼的,不可见。

淫秽物品等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可见的,属于客观构成要素。

3、记述VS规范(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进⾏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常⽣活对该⽤语有明确的界限。

如“⼈”、“妇⼥”、“毒品”等⽣活术语,还包括⼀些动作⾏为的描述,如“提供”、“伪造、变造”等⼤家都能够感知,⽽且结论⼀致的。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

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法条】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018年刑法主观题

2018年刑法主观题

2018年刑法主观题摘要:一、刑法概述1.刑法定义2.刑法作用二、2018年刑法修正案主要内容1.修正案背景2.修正案主要修改条款三、2018年刑法主观题类型及解题技巧1.主观题类型2.解题技巧四、应对策略与建议1.深入了解刑法修正案2.掌握主观题解题方法3.注重实践与应用正文:一、刑法概述1.刑法定义刑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旨在规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罚等内容,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

2.刑法作用刑法具有以下作用:(1)教育作用: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教育人们遵守法律,树立法治意识。

(2)惩罚作用: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社会安定。

(3)预防作用: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处,预防犯罪的发生,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二、2018年刑法修正案主要内容1.修正案背景2018年刑法修正案是我国刑法体系不断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的体现。

修正案针对当时社会热点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对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修正案主要修改条款(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刑事责任年龄从原来的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2)严惩贪污腐败:对贪污腐败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震慑力。

(3)调整毒品犯罪规定:对毒品犯罪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三、2018年刑法主观题类型及解题技巧1.主观题类型刑法主观题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案例分析题:以具体案例为背景,考察考生对刑法条款的理解和应用。

(2)法条解析题:要求考生对刑法某一条款进行解析,阐述其内涵和适用范围。

(3)论述题:要求考生针对刑法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

2.解题技巧(1)仔细阅读题干:把握题干中的关键信息,了解背景和问题。

(2)熟悉刑法条款:掌握相关刑法条款,灵活运用。

(3)分析与应用:结合案例,分析问题,正确应用刑法条款。

(4)条理清晰:答题时要有明确的逻辑结构,条理清晰。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1.深入了解刑法修正案:关注刑法修正案的内容,掌握修正案对原有规定的修改和补充。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犯罪论概述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犯罪论概述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犯罪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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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犯罪论概述
第二讲犯罪论概述
上篇刑法总则——第二讲犯罪论概述
【知识点聚焦】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知识点结构】
一、犯罪的概念
●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还是最近引进的三阶层理论,其本质都是两阶层:客观违法且主观有责。

【知识点运用】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知识点结构】
表2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知识点运用】。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概述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概述

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答案及解析①【答案】AD【考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解释【解析】解释的方法是无穷的,但解释的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其中尤其需要注意当然解释的结论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当然解释在推理过程上并无瑕疵,但这不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论一定是成立的,仅在当然解释的结论存在成文法根据(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当然解释的结论才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婴儿都比宠物重要,就连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都能被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就更应认定为抢劫罪。

这一当然解释的结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因为,婴儿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不可将婴儿降格评价为“财物”),故对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即便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当然解释的结论也可能。

②刑法中的“暴力”这一概念有多重含义,当相关条文法定刑较低时,对暴力可以作出更为广义的扩大解释;当相关条文法定刑较高时,为确保罪刑相适应,有必要对暴力概念进行严格限制。

因此,对甲法条的暴力作扩大解释,并不意味着在其他法条中也要对暴力概念作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是两种方向相反的解释方法,从立法目的出发,对同一法条中的“暴力”,如有扩大解释的必要,就不可能再进行限制解释,反之亦然。

A 选项正确。

《刑法》第237条和第246条的侮辱行为在客观方面并不相同。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规定国家刑事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作用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责任追究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等。

3.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包括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强制性、刑法的严格性、刑法的国家性等。

二、刑法基本原理1.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刑事立法,包括刑法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和审批程序等。

2. 戒备原则戒备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尤其危险犯罪预先规定刑罚,且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格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3. 公共危险原则公共危险原则是指刑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刑事制裁。

4. 个体危险原则个体危险原则指刑法对破坏公民合法权益和个体危险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三、刑法主体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名个体在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有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

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刑事主体刑事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主体范围、辅助人员、共同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主体形态等。

3. 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是指刑法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和目标,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要素,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行为、结果和背叛等。

3.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和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上意、报复、不法动机和罪责等。

五、刑法犯罪形态和结果1. 刑法犯罪形态刑法犯罪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形式,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直接犯和间接犯、单独犯和共同犯等。

2018法考之刑法笔记

2018法考之刑法笔记
不真正不作为要件: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1)作为义务 (2)有能力履行义务(自身能力+客观条件) (3)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结果避免可能性、履行程度) (4)与作为犯等价性(客观危害程度+主观恶性 参考作为义务性质和行为人支 配危险发展程度高低) (5)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
故意:认识基础事实;认识义务;一般人认识能力(看到自己孩子落水, 误以为陌生人,不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看到自己孩子落水,误以为无救助义务, 故意不作为犯罪)
2.1 解释技巧(结论制造者 排斥关系)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含义处于可能范围内,未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逻辑解释,但 结论不一定具有可使用性) 缩小解释 反对解释(反义解释) 补正解释 类推解释(含义处于可能范围外,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类比) 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针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1
2.2 解释理由(结论论证者 并存关系)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当然解释(性质相同 程度不同 结论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保护的具体法益 例:故意毁坏财务罪)
2.4 处罚 双罚制: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例外单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单位被撤销: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合并:远犯罪单位,注明已并入新单位,以并入财产及收益为限
四、 行为
1. 危害行为
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 (1) 被害人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被害人负责(甲防
6
不报安全事故罪 逃税罪 遗弃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先前行为≠犯罪(将婴儿抛弃在医院门口并非犯罪,而是产生作为义务,不作为 构成犯罪) 持有型犯罪:作为犯罪(积极举动+直接侵害法益) 优先认定作为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第一讲侵犯财产罪第一节取得型财产犯罪(一)盗窃罪(第264 条)1.基本行为构造窃取,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以和平方式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分解出以下问题:⑴盗窃行为违反被害人意志① (2010 卷二 7)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 年 5 月 23 日,赵某通过技术 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

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 还给自己 9 万元。

(赵某窃取了钱某的存款债权)②在民法上银行或许不对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据此否认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不同。

虽然银行最终没有受损失,不意味着银行没有损失,而是因为银行立即以减少乙的债权的方式弥补了自己的现金损 失财物: 须具备 客观上 的交换 价值、 经济价➢ 动产等有体物, 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

➢ 安装在人体上的假肢、假牙、从人身分离出来的器宫、血液、精液、头发等。

➢ 财产性利益,如合法债权,但非法债权不受保护。

➢ 人的身体劳动是否财产犯罪的对象?没有产生财产对价的身体劳动,不是刑法上的“财物” ➢ 网络上的虚拟财产。

【提示】盗窃、诈骗他人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时,如果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没有扰乱社会公值和使 用价值 (主观 价值) 共秩序,仍应以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论处,不能以计算机相关犯罪论处,因为计算机犯罪属 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法益犯罪。

餐巾纸、铅笔、名片等价值极为低廉的财物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提示】信用卡、身份证、存折等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是刑法保护的财物,以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特殊方式盗窃信用卡、身份证、存折等即使不取款也构成盗窃罪。

违禁品,如毒品、假币、侵权物品、淫秽物品属于财物,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提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公文、印章、商业秘密、国有档案的认定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窃取国有档案罪等其他罪名。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2】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2】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2】(12年)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10年)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

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

甲成立犯罪中止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

甲成立犯罪中止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

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

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

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04年单选)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中止)2.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区别于未遂的“欲达目的而不能”。

“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1)如果犯罪客观上注定要失败,但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可以进行下去,因主观原因而停止的属中止。

例如,张三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张三于是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脸,经查明,毒物并未达到致死量,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成立中止(03年多选)。

(2)但如果犯罪本来能够进行下去,而行为人以为无法进行下去而停止的属未遂。

例如,在撬保险柜时电话突然响了,同伙的说没钱或警察来了,虽然实际有钱警察也没来,属未遂。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与目的1、概念:第 37条2、性质: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伦理性3、目的:保护法益二、刑法的解释三、罪刑法定原则:控权1、理论基础:民主与自由2、基本内容:成文法主义(排斥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3、重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形式标准:是否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标准:是否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四、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意义六、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七、刑法的时间效力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一、社会危害性:对法益的侵犯性二、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三、应受刑罚处罚性:识别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 法定的犯罪成立的最低条件2.特征: 法定性、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标准性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要件一、客体的概念与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二、客体要件的意义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一、概述1、概念: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意义:主观罪过的检验标准、规制主观要件二、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不作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三、危害结果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规范性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特点:1、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2、特殊性(1)范围的特定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2)内容的特定性:有时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三)认定判断标准: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前者:危害行为;后者:现实的具体的结果(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要件一、概述:主体与主体要件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一)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重点:17条第2款8种犯罪行为(非罪名)/年龄的认定(行为时、公历/生日的第二天)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能力重点: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三)特殊身份:实行犯三、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跟着来了解一下吧。

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

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强奸,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

绑架罪既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

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

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

2018年刑法知识点总结

2018年刑法知识点总结

2018年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修正案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正式实施,在刑法中作了多项规定的调整和补充,主要内容如下:1. 针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规定新增了对于网络犯罪的处罚规定,包括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和信息安全。

2.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规定做了完善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措施做了完善,对于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更加明确,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3. 刑法解释和规范对于刑法的一些条文进行了解释和规范,特别是对于一些具体的罪名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以便更好地贯彻刑法的精神和落实刑事司法实践。

以上是2018年刑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这些修正和完善使得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更加合理和有序,也使得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力和有效。

二、刑法知识点总结在刑法中,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我们了解和掌握,包括了犯罪构成要件、刑法适用、共犯、从犯、刑法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以下是2018年刑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各项条件。

刑法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主观方面是指作为犯罪人所必须具备的犯罪心态,一般包括了有罪意和过失,而客观方面是指必须具备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2. 刑法适用刑法适用是指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对于不同犯罪人做出不同的处罚措施和刑法责任的认定。

刑法中规定了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要采用不同的处罚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权益。

3. 共犯和从犯共犯是指两个以上犯罪人共同实施一起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其行为实质上是相互勾结、各自分工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情形。

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犯、追随犯的作用,对于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参与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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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第一讲刑法概述
上篇刑法总则——第一讲刑法概述
本讲义皆为五星级考点,故不再标注考点星级。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大基本原则
【知识点聚焦】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罪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运用】
(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不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定罪时极为重要。

【知识点运用】
二、刑法的解释
表1刑法的解释
【知识点运用】
【提示】解释技巧和解释结论是不相同的。

刑法允许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采用这些解释技巧,并不意味着这样解释得出的结论都是正确的。

一个正确的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对刑法的解释是和具体条文相联系的,不能脱离具体条文来解释刑法。

只有在存在成文法根据,且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时,当然解释的结论才能成立——性质相同,情节更轻或者更重——考过数次了。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知识点结构】
(一)空间效力
(二)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知识点运用】
【提示】从旧兼从轻。

发生在新法生效后的行为,一律按照新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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