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人员行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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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商务行为,确保商务人员廉洁自律,保守公司秘密,有效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集团商务运作水平和商务形象。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有商务人员。

3 定义

本规定中所指商务人员是指集团商务总部、各事业部商务部所有从事商务管理、招标、采购和物流业务的各级职员以及其他部门从事商务业务操作的非商务团队员工。

4 职责

4.1商务总部负责指导、监督本条例的执行。

4.2商务总部负责对条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审议、稽查和裁决。

4.3各商务部门负责条例的执行。

5 程序要求及关键控制点

5.1廉洁自律

5.1.1商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廉洁自律

5.1.1.a不得接受业务单位各种形式的好处,包括有价证券、礼品(纪念品除外)等。违者经查实,收缴非法所得,处以两倍罚款,记中过一次;情节严重(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还应按5.5.2条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5.1.1.b不得接受宴请(异地工作餐除外)或可能对业务带来任何影响的消费和娱乐活动。违者可视情节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并记小过一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记中过一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5.5.1条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5.1.1.c不得在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更不得向业务单位索取回扣、收取贿赂。否则不计金额大小,收缴非法所得,处以五倍罚款,并予以辞退,情节严重(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还应按5.5.2条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5.1.1.d不准向业务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介绍人员向业务单位工作等。违者可视情节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并记小过一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记中过一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5.5.1条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5.1.1.e商务人员不得在办公以外的场所接待供应商业务人员和谈及商务事宜;不得要求和接受供应商提供的与本身工作职责无关的方便和配合。一经查实商务人员有相关的行为,将对责任人处以记小过一次、2000元以内罚款的处分。

5.1.2鼓励集团所有员工及公司以外的业务单位或个人检举上述行为,集团将酌情予以1000元-5000元不等的奖励。

5.1.3 凡记小过三次或中过一次,职务或职称自动降一级。记大过一次或两次中过的,予以辞退。5.2保密责任

5.2.1集团所有从事商务工作的人员都负有保守商务机密的责任,应在信息管理与流转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机密外泄。

5.2.2对商务人员泄密的处理方式

5.2.2.a对享有特殊津贴(保密工资)的商务人员非主观原因造成泄密的,除取消特殊津贴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记过、降职、劝退等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5.5.1条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5.2.2.b不享受特殊津贴的商务人员,同样负有保守公司商务机密的责任,如因防范失当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泄密、但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以教育为主;给集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5.5.1条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记小过一次。

5.2.2.c商务人员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而泄密的,处2000元以上罚款,记大过一次,并予以辞退;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5.5.2条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5.3业务准则

5.3.1商务人员需爱岗敬业,遵守业务规程,努力从速从优完成本职工作,所有商务人员除接受本准则考核之外,凡是因玩忽职守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还应按5.5.1条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5.3.2计划的制定与流转

5.3.2.a 计划人员对计划的准确性负责,对不及时报送、漏报、虚报计划造成生产经营不畅、多报重报造成积压等失职行为处以100到500元的罚款。

5.3.2.b 计划的流转,一般的审核签批不超过24小时,汇总分解不超过48小时。对计划流转中造成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每笔处以50元罚款。5.3.3供应商管理

5.3.3.a在选择供应商时,应符合供方准入条件,贯彻集团化批量采购和与供应商战略合作的原则。

5.3.3.b在选择供应商时,应按规定进行评价和办理报批手续。

5.3.3.c对合格供应商名单中的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年审);所有供应商评价资料和与供应商的业务往来相关的过程记录应该存档,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5.3.3.d不得在非合格供方采购,情况特殊下,应事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3.3.e与供应商的关系:以平等合作的原则,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不得以“上帝”的优越地位盛气凌人、粗暴地对待供应商;对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处理,对超过本人权限的问题,应跟踪到底;不得以任何不负责任的理由予以搪塞、回避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和推卸责任;与供应商的交流,以文字交流为主,并保存好所有记录。

5.3.3.f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记小过一次。

5.3.4商务人员在进行招标、议标及一般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商务管理程序文件的规定。尤其不得违背以下基本原则。

5.3.4.a采购过程中对所有供应商应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排斥合格供应商。

5.3.4.b 招标、议标采购时至少应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且在质量、交货期、价格、结算、服务等方面充分比较;在满足质量、交货期的情况下,力求最大性价比。

5.3.4.c 向上级领导申报审批表时,应比较历史价格、市场价格、各供应商的报价;对外协加工件,应附成本核算明细。

5.3.4.d对于合同价格高于历史价格的应做书面说明,由更高一级领导审批(如属商务总部商务部长审批权限的事项,如价格高于历史价格,则须商务总部总监审批,依此类推)。

5.3.4.e对产品上使用的材料、零部件和经常性采购的物料,要根据所需物料特性和市场情况,逐一做好采购分析,有完整的采购方案;各商务部门,根据历史记录,对主要的采购物料,做出商务期限规定。采购方案和商务期限每年修订一次。

5.3.4.f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商务人员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记小过一次。

5.3.4.g 因工作失误发生采购或服务价格较大偏离的(大于正常供货价格或市场价格行情20%以上)的,除按5.5.1条进行经济赔偿外,记小过一次;因工作失误发生采购或服务价格重大偏离的(大于正常采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行情的50%),除按5.5.1条进行经济赔偿外,记中过一次。属商务人员主观因素所致的价格偏离,除按5.5.2条进行经济赔偿外,记大过一次。

5.3.5物流处理严格遵循有关物流管理程序文件规定,严格考核以下工作内容。

5.3.5.a业务人员应充分了解库存情况,并考虑物流成本,严格按采购计划下单,如对采购计划有异议,应与计划人员协商,按修改后的计划执行。5.3.5. b对生产类供应商应给予至少比采购周期长一个月的需求预测,以方便供应商组织生产、备货。

5.3.5.c物资回司后应在48小时内入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2小时。

5.3.5.d业务员收到供应商发票后,妥善保存,并在20天内办理挂帐手续。

5.3.5.e物流工程师全面负责供应商与公司内部各部门间的所有事项的处理,如入库及验收、入账及结算、质量问题的处理等,营造一个良好的合作环境,提高对供应商负责与服务意识。

5.3.5.f给供应商的订单必须明确物料编码、名称、供应商代码、供应商名称、供方联系人、业务员、合同号、合同价格等。

5.3.5.g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记小过一次。

5.3.6质量管理应严格遵循有关物流管理程序文件规定,严格考核以下工作内容。

5.3.

6.a业务员对采购质量负责,凡合同供方单月供货合格率低于质量管理标准(外协低于95%、外购低于99%)的,对相关业务员可处以100元以内罚款,因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处以500以内罚款。

5.3.

6.b对不合格品处理遵循不合品处理程序文件。确定为退货处理的,省内供应商在7天内清退完毕,省外供应商在15天内清退完毕,对逾期未进行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可处以200元内的罚款。5.3.7合同管理

5.3.7.a不得无合同采购。所有合同,建立清晰明了的合同管理台账。

5.3.7.b合同的流转不得超过24小时。

5.3.7.c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每笔合同进行跟踪并对执行情况在合同管理台账上予以记录。

5.3.7.d合同标的物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物料代码必须标明清楚。

5.3.7.e必须明确三包期限、环保要求、质保金、违约责任或者签订质量协议。

5.3.7.f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出现无合同采购的,处100-1000元的罚款,并记小过一次。

5.3.8商务人员应自觉保存商务处理记录,以备事后查验,所有资料在流转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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