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会计核算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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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1、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

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

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下个月不再集体。

3、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有被投资企业计提折旧,出

租固定资产由出租企业计提折旧。

4、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除房租、建筑物按规定使用年

限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

按原值的5%计算,采用个别折旧率的方法计提折

旧。计算公式:

年折旧额=(原值-原值*5%)/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二、递延资产摊销

1、低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当在以

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以租

赁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融资租入)改

良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

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摊销期限:开办费的摊销期限,自营业之日起,按5

年期限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发生费用时计入递延资产,统一按10年期限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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