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会计核算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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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1、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
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
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下个月不再集体。
3、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有被投资企业计提折旧,出
租固定资产由出租企业计提折旧。
4、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除房租、建筑物按规定使用年
限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
按原值的5%计算,采用个别折旧率的方法计提折
旧。计算公式:
年折旧额=(原值-原值*5%)/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二、递延资产摊销
1、低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当在以
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以租
赁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融资租入)改
良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
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摊销期限:开办费的摊销期限,自营业之日起,按5
年期限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发生费用时计入递延资产,统一按10年期限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