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受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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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检查内容

GMP检查内容

一GMP检查中的常见问题对于人员进入洁净区的更衣,检查员可在进入洁净区时了解更衣程序,同时可查看灭菌后工作服是否标志已灭菌状态及使用有效期,观察更衣程序是否合理,并与相关的操作规程核对两者是否一致。

如果企业正在进行产品无菌操作部分的生产,检查员最好不要进入洁净区,以免有可能污染产品,可以与企业协商在生产结束时进入,或者通过观察窗或监控录像进行检查。

检察员可以通过在现场仔细观察操作人员的洁净工作服穿着以及操作行为是否规范,也可以通过观看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的录像了解上述情况。

检查员应当检查进入无菌洁净区操作人员的微生物监控数据,通过询问与文件核查确定何时,如何进行相关监控,评价操作人员更衣,无菌操作的规范性,并了解发生超标情况时企业如何处理,以评价无菌保证的水平。

二检查重点及常见问题(一)检查重点1.对照制药用水系统图取样点设臵,查企业日常取样和监控情况2.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的设定情况3.监测结果和趋势评价情况4.检查上一年度的水系统回顾审核情况5.检查自认证以来,系统的所有变更,检查变更的控制情况6.水系统偏差以及偏差检查情况7.对系统的状况进行总体检查8.检查关键仪器的校验及标化情况9.检查水系统日常清洁、消毒、灭菌情况10.检查系统维护、故障记录和维修记录11.对于新的制水系统还应重点检查新系统的IQ、OQ、PQ情况(二)常见问题1.水系统设备档案中无制水设备、贮罐和输送管道等材料的材质证明。

纯化水的预处理设施活性碳过滤器、机械过滤器无缓冲、消毒装臵。

2.纯化水送水前大的过滤器未制定清洗、灭菌方法及相应的周期,或未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3.纯化水贮罐的内表面未进行抛光处理或光洁度差;顶部无喷淋装臵或喷淋装臵安装位臵不符合要求。

4.纯化水、注射用水贮罐未安装疏水性过滤器或者纯化水贮罐安装的疏水性过滤器的孔径不符合要求;过滤器未制定检漏、清洗消毒或者更换的周期。

5.纯化水的部分管道系统为非循环方式。

6.注射用水贮罐内表面未进行抛光处理或光洁度差。

对照品

对照品

第一条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62条规定的“完成药物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临床研究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第173条规定的“申请人在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制备该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是指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验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生物标准品、化学对照品、中药对照药材、参考品及标准试剂。

第三条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范围如下:1、首次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

2、已上市但需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且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品种。

3、已有国家标准的,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4、补充申请中,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5、申请试行标准转正,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第四条受理程序如下:1、现有的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目录可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查询确认。

2、申请单位可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下载“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单”(附件1)或“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单”(附件2),按要求填写,加盖公章。

(一份)2、申报人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将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和技术资料以及申报单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检处/生检处初审、备案。

3、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对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及技术资料进行审核。

4、药检处/生检处对符合要求的品种出具“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单”或“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单”。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标准品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标准品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标准品(对照品)的规定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药品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即药品标准中使用的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对供试药品赋值、定性、评价测定方法或校准仪器设备的物质,其中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

对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已经发放提供的对照品(标准品)(可参阅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ⅩⅤG),且使用方法相同时,应使用中检所提供的现行批号对照品(标准品),并提供其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说明其批号,不应使用其他来源者;如使用方法与说明书使用方法不同(如定性对照品用作定量用、效价测定用标准品用作理化测定法定量、UV法或容量法对照品用作色谱法定量等),应采用适当方法重新标定,并提供标定方法和数据;若色谱法含量测定用对照品用作UV 法或容量法,定量用对照品用作定性等,则可直接应用,不必重新标定。

对照品(标准品)标定的技术要求:纯度测定方法应选用色谱法,并采用两种以上不同分离机理或不同色谱条件并经验证的色谱方法相互验证比较,同时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或其它适宜方法检测HPLC法的色谱峰纯度,而后根据测定结果经统计分析确定对照品(标准品)原料的纯度。

对于组份单一、纯度较高的药物,对照品(标准品)标定方法宜首选可进行等当量换算、精密度高、操作简便快速的容量法。

可根据药物分子中所具有的官能团及其化学性质,选用不同的容量分析方法,但应符合如下条件:(1)反应按一个方向进行完全;(2)反应迅速,必要时可通过加热或加入催化剂等方法提高反应速度;(3)共存物不得干扰主药反应,或能用适当方法消除;(4)确定等当点的方法要简单、灵敏;(5)标化滴定液所用基准物质易得,并符合纯度高、组成恒定且与化学式符合、性质稳定(标定时不发生副反应)等要求。

标定方法的选择要关注如下事项:(1)供试品的取用量应满足滴定精度的要求(消耗滴定液约20ml);(2)滴定终点的判断要明确,提供滴定曲线。

生物制品临床申报法规要求及注意事项

生物制品临床申报法规要求及注意事项

7. 杂质谱分析
对存在于药物制剂中的所有已鉴定和未鉴定的杂质的描述。 说清哪些是原材料、工艺带来的,杂质稳定后,再做动物试验
以表格形式列出已鉴定的杂质结构,说明其来源及相对保留时间,并结合工艺说明是否存在潜在 的遗传毒性杂质。
杂质名称或代号
杂质结构
杂质来源 相对保留时间
——ICH Q3
8. 稳定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2020年7月1日实施
分类及资料要求: •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2020年第43号,国家药监局)2020年10月1日实施
《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M4模块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 (2020第6号,CDE)2020年7月1日实施
尽量选择同一家供应商;
不同风险等级的原材料质量控制要求
原材料风险等级,
5. 标准品/参比物质
标准物质:指检测、工艺、杂质等涉及到的参考品;
要说明来源,制造或纯化方法,质量特性分析、贮存条件等信息;
生产:新城疫病毒标准品 检测:蛋白质标准品、鲎试剂标准品
6. 质量研究
结构确证: 研发早期,应对样品进行初步结构确证,提交研究数据,包括一级结构、二级结构等; 申报新药上市,需完整的结构确证,包括高级结构; 不能完全参考文献,要仪器检测 结构鉴定和确定:氨基酸序列、氨基酸组成、肽图、糖结构、分子量及分子大小、异构体、消光 系数、电泳图谱等;
申报资料的关注点、痛点:法规要求是否清楚?各审评员的尺度?Biblioteka 中外法规、指南审评员
其他公司
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临床不需要生产许可证、生产上市需要生产许可证,申报临床:规范管理,亚GMP,GMP-like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人员第四条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质量保证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分级责任制度,以确保药品检验全过程的工作质量,保证药品检验、新药审核、标准复核、科研结果等各项报告的准确可靠性。

第九条为检查、督促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药品检验所应设立质量保证监督检查员(下称质保督查员)。

质保督查员应具有多年药检实验室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所长聘任,独立地进行工作,直接对所长负责。

中检所 关于标准品(对照品)的规定

中检所 关于标准品(对照品)的规定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标准品(对照品)的规定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药品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即药品标准中使用的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对供试药品赋值、定性、评价测定方法或校准仪器设备的物质,其中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

对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已经发放提供的对照品(标准品)(可参阅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ⅩⅤG),且使用方法相同时,应使用中检所提供的现行批号对照品(标准品),并提供其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说明其批号,不应使用其他来源者;如使用方法与说明书使用方法不同(如定性对照品用作定量用、效价测定用标准品用作理化测定法定量、UV法或容量法对照品用作色谱法定量等),应采用适当方法重新标定,并提供标定方法和数据;若色谱法含量测定用对照品用作UV 法或容量法,定量用对照品用作定性等,则可直接应用,不必重新标定。

对照品(标准品)标定的技术要求:纯度测定方法应选用色谱法,并采用两种以上不同分离机理或不同色谱条件并经验证的色谱方法相互验证比较,同时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或其它适宜方法检测HPLC法的色谱峰纯度,而后根据测定结果经统计分析确定对照品(标准品)原料的纯度。

对于组份单一、纯度较高的药物,对照品(标准品)标定方法宜首选可进行等当量换算、精密度高、操作简便快速的容量法。

可根据药物分子中所具有的官能团及其化学性质,选用不同的容量分析方法,但应符合如下条件:(1)反应按一个方向进行完全;(2)反应迅速,必要时可通过加热或加入催化剂等方法提高反应速度;(3)共存物不得干扰主药反应,或能用适当方法消除;(4)确定等当点的方法要简单、灵敏;(5)标化滴定液所用基准物质易得,并符合纯度高、组成恒定且与化学式符合、性质稳定(标定时不发生副反应)等要求。

标定方法的选择要关注如下事项:(1)供试品的取用量应满足滴定精度的要求(消耗滴定液约20ml);(2)滴定终点的判断要明确,提供滴定曲线。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审核、批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对外供应,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国家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为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医疗器械对照材料和标准品、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品、药用辅料对照品及药包材对照物质等。

第四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对标定的药品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分装与包装条件、成本等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五条中检院设立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管理,中检院设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全面技术审核,并负责相关技术指导规范的审定。

第六条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标准修订中新增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申报与受理,申报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及其研究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申报、备案办法》及相关类别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要求。

第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应满足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由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品种原料的制备或采购。

对于特殊来源要求的药品标准物质,可通过采取自行制备、向有关机构或特定人群收集的方式,获得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要求的原材料。

对于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应由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并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及定值方法,应遵照国家药品标准、中检院发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以及具体类别标准物质定值方法的要求。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一、定义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或含量测定的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

二、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的种类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分为两类。

1. 国家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中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含量、效价或活性的标准物质,其含量以质量单位(g,mg,μg)表示,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 、特定单位(AU) 或单位(U)表示。

2. 国家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中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AU)或单位(U)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 表示。

三、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1.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用实验室、洁净室应符合中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实验室操作规范》要求。

2.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的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

3. 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1) 原材料选择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材料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应含有干扰性杂质,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并有足够的数量。

(2) 分装容器包装容器所使用的材料应保证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的质量,建议选择中硼硅玻璃。

冻干标准物质采用安瓿分装后熔封有利于其稳定性。

(3) 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各种标准物质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

需要加保护剂等物质的,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经一般质量检定合格后,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

需要干燥保存的应在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

冻干品水分含量应不高于3.0 % 。

标准物质的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应保证对各容器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不产生影响。

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办法

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是指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 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验设 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生物标准品、化 学对照品、中药对照药材、参考品及标准试剂。
第三条 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范围如下: 1、首次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 2、已上市但需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且没有相应国家药品/ 生物制品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品种。 3、已有国家标准的,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 品种。 4、补充申请中,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
以上由申报企业填写。
受理单编号: 科室审核意见:
企业公章:
原料编号:
受理科室:
处审核意见:
以上由受理单位填写。
公章:
科主五条 原料质量要求: 1、用于制备标准物质的原料质量必须为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 2、报送的原料必须为同批生产或精制,质量均匀稳定,单一密封 包装。 3、化学对照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 度不低于99.5%;仅供制备薄层鉴别 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0.0%;仅供制备红外鉴别用的原料 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0%;仅供制 备有关物质检查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0%。 4、生物标准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抗生素效价测定用原料的活性 成分应与临床应用样品一致;供生化、 基因工程药品及生物制品检验用生物标准品原料应与待检品同质, 无干扰性杂质并具足够的稳定性。 5、中药化学对照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 求纯度不低于98.0%;仅供制备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 95.0%。 6、中药对照药材原料的要求:原料必须来源准确,无污染,无虫 霉,且为当年或近1-2年生产的新鲜药材 (非饮片)。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人员第四条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质量保证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分级责任制度,以确保药品检验全过程的工作质量,保证药品检验、新药审核、标准复核、科研结果等各项报告的准确可靠性。

第九条为检查、督促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药品检验所应设立质量保证监督检查员(下称质保督查员)。

质保督查员应具有多年药检实验室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所长聘任,独立地进行工作,直接对所长负责。

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

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

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办法2009-04-20 11:25 第一条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规范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办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8号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第56条规定的“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验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生物标准品、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生物参考品。

第三条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范围:1、首次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

2、已上市但需改变剂型和给药途径的,且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品种。

3、已有国家标准的,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4、补充申请中,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5、申请试行标准转正,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第四条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程序:1、现有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目录可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http: //)查询。

2、申请单位可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下载“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单”(附件1)或“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单”(附件2),按要求填写,加盖公章。

(一份)2、申报单位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将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单及技术资料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标准物质管理处初审、备案。

3、我所相关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核。

4、标准物质管理处对符合要求的原料出具“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单”或“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单”。

5、对确认已有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品种,企业可暂不提供制备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及技术资料,但需携带申报单及申请生产原料及制剂的药品质量标准到标准物质管理处备案。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生物制品是指通过生物学技术或生物工程技术制备的、用于医疗、预防、诊断和治疗等用途的产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物制品需要进行注册和分类,并且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

首先,生物制品的注册和分类是根据其疗效、适应症、剂型等特点进行的。

按照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生物制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生物制剂:包括细胞免疫治疗制剂、蛋白类制剂、重组蛋白表达系统制剂、重组DNA技术生产的制剂等。

2.生物制品:包括血液制品、细胞和组织制品等。

注册和分类要求也有所不同。

下面是生物制剂和生物制品的申报资料要求的主要内容:1.生物制剂的申报资料要求主要包括:(1)国外临床试验数据和研究报告:包括临床试验的研究方案、研究报告、样品分析结果等。

(2)质量控制的研究和验证资料:包括药品研发的质量控制策略、标准物质的鉴定方法、研究验证的报告等。

(3)药效学和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药理学研究、毒理学研究、致突变性、致癌性等研究报告。

(4)生产工艺和设备信息:包括药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图、设备仪器使用说明、生产车间的布局等。

(5)临床应用和治疗指南:包括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指南、临床应用的操作指南等。

2.生物制品的申报资料要求主要包括:(1)疫苗或血液制品的研究数据和报告:包括疫苗生产方法和质量控制的研究报告、配方的标准化和适应性研究报告等。

(2)疫苗或血液制品的临床试验结果:包括疫苗或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临床试验结果。

(3)生产工艺和设备信息:包括生物制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图、设备仪器使用说明、生产车间的布局等。

(4)质量控制的研究和验证资料:包括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策略、标准物质的鉴定方法、研究验证的报告等。

从以上的要求可以看出,生物制品注册和申报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数据、报告和相关资料,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申报资料还需要提供相关药品生产的工艺流程、设备信息和质量控制的研究报告,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可控。

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

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

附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一、目的 (1)二、定义和适用范围 (1)三、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和药品检验机构 (1)四、药品注册检验分类 (4)五、药品注册检验分工 (5)六、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 (5)(一)境内生产药品 (5)1.准备申请 (5)2.提出申请 (6)3.接收审核 (8)4.注册检验 (9)5.报告发送 (11)(二)境外生产药品 (12)1.准备申请 (12)2.提出申请 (12)3.接收审核 (13)4.注册检验 (14)5.报告发送 (14)(三)样品抽取 (14)(四)特殊情形 (15)(五)与药品审评中心的信息沟通 (16)(六)工作时限 (17)七、药品注册检验基本技术要求 (18)(一)资料审核 (18)(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18)(三)注册检验用标准物质 (19)八、附件 (20)附件1注册检验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21)附件1.1 (21)附件1.2 (24)附件1.3 (27)附件1.4 (31)附件2药品标准复核意见撰写要求 (34)附件3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细则 (36)附件3.1 (41)附件4 药品注册检验相关表单文书 (42)附件4.1 (42)附件4.2 (43)附件4.3 (44)附件4.4 (45)附件4.5 (46)附件4.6 (47)附件4.7 (50)附件4.8 (51)一、目的为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有关药品注册检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明确注册检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按照申报药品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以及有因抽样检验。

标准复核是指对申报药品质量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的实验室评估。

本规范适用于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的,为支撑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审批的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以及制剂审评需要的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检验。

新药品注册管理法

新药品注册管理法

新药品注册管理法新药品注册管理法 第⼀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

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处⽅药的申报 第⼀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处⽅药管理的,申请⼈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处⽅药项。

第⼀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药和⾮处⽅药管理的,申请⼈可以选择按照处⽅药或者⾮处⽅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处⽅药项,符合⾮处⽅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处⽅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药审批和管理。

(⼀)经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处⽅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使⽤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处⽅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制剂。

第⼀百零⼋条 ⾮处⽅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处⽅药的有关规定。

第⼀百零九条 进⼝的药品属于⾮处⽅药的,适⽤进⼝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产的⾮处⽅药相同。

第⼋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百⼀⼗条 变更研制新药、⽣产药品和进⼝药品已获批准证明⽂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相应的技术研究⼯作。

第⼀百⼀⼗⼀条 申请⼈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

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

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

附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一、目的 (1)二、定义和适用范围 (1)三、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和药品检验机构 (1)四、药品注册检验分类 (4)五、药品注册检验分工 (5)六、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 (5)(一)境内生产药品 (5)1.准备申请 (5)2.提出申请 (6)3.接收审核 (8)4.注册检验 (9)5.报告发送 (11)(二)境外生产药品 (12)1.准备申请 (12)2.提出申请 (12)3.接收审核 (13)4.注册检验 (14)5.报告发送 (14)(三)样品抽取 (14)(四)特殊情形 (15)(五)与药品审评中心的信息沟通 (16)(六)工作时限 (17)七、药品注册检验基本技术要求 (18)(一)资料审核 (18)(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18)(三)注册检验用标准物质 (19)八、附件 (20)附件1注册检验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21)附件1.1 (21)附件1.2 (24)附件1.3 (27)附件1.4 (31)附件2药品标准复核意见撰写要求 (34)附件3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细则 (36)附件3.1 (41)附件4 药品注册检验相关表单文书 (42)附件4.1 (42)附件4.2 (43)附件4.3 (44)附件4.4 (45)附件4.5 (46)附件4.6 (47)附件4.7 (50)附件4.8 (51)一、目的为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有关药品注册检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明确注册检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按照申报药品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以及有因抽样检验。

标准复核是指对申报药品质量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的实验室评估。

本规范适用于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的,为支撑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审批的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以及制剂审评需要的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检验。

202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最新)

202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最新)

202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最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一百四十四条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篇二(一)临床价值为导向临床价值为导向,个人理解存在两层含义,一个是未被满足的临床需要(fill an unmet medical need),一个是临床优势(clinical benefit),不管是创新药物还是改良型新药,甚至是仿制药,都要关注其临床价值,应该占立项报告的很大章节,没有明显临床价值的新药,应该慎重对待。

(二)优先审评这点没什么好说的,在审评审批里,优先就意味着鼓励,7+7+3是另一个立项标杆。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生物制品是一种由生物材料制成的医疗用品,涵盖药品、诊断试剂、治疗器械等各种产品。

在中国,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所规定。

以下是关于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详细介绍。

一、生物制品注册分类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主要分为药品和医疗器械两个大类。

1.药品分类药品分类主要根据药理学、药效学和临床应用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划分。

根据国际通用的药品分类系统,生物制品可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别:-生物制药品:包括蛋白质药物、生物合成药物、重组人生长激素、重组人胰岛素等。

-血液制品:包括血液制品和血液制品常用原料。

-抗体制品:包括单克隆抗体、重组抗体、抗体引导药物等。

-疫苗:包括疫苗和疫苗原材料。

-纳米药物:包括纳米药物及相关原材料。

-基因和细胞治疗:包括基因治疗和细胞治疗。

-过敏原制剂:包括过敏原制剂和过敏原原材料。

-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其他未在以上分类中的生物制品。

2.医疗器械分类医疗器械分类主要根据其功能、应用场景和技术特点等方面进行划分。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生物制品可归类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别:-诊断试剂:包括诊断试剂和试剂盒。

-体外诊断装置:包括体外诊断装置和体外诊断试剂。

-医用试剂:包括用于临床检验、检验试剂和标准物质。

-医用材料:包括生物组织、生物组织制品、材料和器械耗材。

-医用器械:包括医用器械和医用器械标志。

-呼吸、麻醉和复苏器械:包括呼吸、麻醉和复苏器械及相关产品。

-治疗设备:包括治疗设备和治疗设备辅助用品。

-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其他未在以上分类中的生物制品。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生物制品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信息申报资料中需包含生物制品的产品名称、注册规格、包装、储存条件等基本信息。

2.质量研究质量研究是生物制品注册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评估产品的质量特性和一致性。

标准物质的申报

标准物质的申报

标准物质的申报第一篇:标准物质的申报标准物质研制报告编写规则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国家标准物质研制报告的编写要求、内容和格式,适用于申报国家一级、二级标准物质定级评审的研制报告。

2.引用文献JJF1005-2005《标准物质常用术语及定义》JJG1006-1994《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JJF1071-200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 标准物质(RM)Reference material(RM)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3.2 有证标准物质(CRM)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CRM)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其一种或多种特性量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鉴定的特性量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注:在我国,有证标准物质必须经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审批、颁布。

3.3 定值 Characterization对与标准物质预期用途有关的一个或多个物理、化学、生物或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特性量值的测定。

3.4 均匀性 Homogeneity与物质的一种或多种特性相关的具有相同结构或组成的状态。

通过测量取自不同包装单元(如:瓶、包等)或取自同一包装单元的、特定大小的样品,测量结果落在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则可认为标准物质对指定的特性量是均匀的。

3.5 稳定性 Stability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和贮存条件下,标准物质的特性量值保持在规定范围内的能力。

3.6 溯源性 Traceability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4.报告编写要求 4.1一般要求标准物质研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描述标准物质研制的全过程,并评价结果的重要技术文件,在标准物质的定级评审时,作为技术依据提交给相关评审机构,因此,报告应提供标准物质研制过程和数据分析的充分信息。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1 标准品的种类和定义国家标准品分三类:1.1 国家标准品系指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用于衡量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特定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表示。

1.2 国家参考品系指用国际参考品标定的,用途与国家标准品相似的特定物质,一般不定国际单位。

1.3 国家参考试剂系指用国际参考试剂标定的,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诊断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

2 制备、标定、供应单位2.1 国家标准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下称检定所)负责制备(或委托其他单位制备)、检定、初步标定、组织协作标定及供应。

2.2 国际标准品、参考品及参考试剂由检定所向WHO联系索取、保管和使用。

3 新国家标准品的建立3.1 原料选择3.1.1 原料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适合检测或试验要求的特异性,不应含有干扰使用目的的杂质。

3.1.2 尽可能使标准品在性质上与供试品相对一致。

3.1.3 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原料,以满足多年使用的需要。

3.2 初步标定选好原料后,根据各种标准品的不同要求,用适宜的保护缓冲液稀释,然后用国际标准品进行初步标化,大体确定其效价单位数。

3.3 标准品的分装,冻干和熔封3.3.1 将上述初步标定的标准品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

3.3.2 需要干燥保存者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

3.3.3 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

3.4 正式标定3.4.1 标准品应进行效价测定,特异活性稳定性试验,无菌试验。

冻干标准品还应进行水分测定和真空度检查。

3.4.2 效价协作标定由检定所负责,以国际同类标准品为依据,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对国家标准品的效价进行协作标定,标定结果必须经统计学处理,然后由检定所负责写出建立国家标准品的全面技术总结,提交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审查。

4 标准品的审定4.1 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常委会组织有关委员和专家对检定所提交的新标准品(包括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和参考试剂)的建立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最后报卫生部审批。

治疗用生物制品的注册申报流程

治疗用生物制品的注册申报流程

治疗用生物制品的注册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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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受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第62条规定的“完成药物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临床研究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第173条规定的“申请人在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制备该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是指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验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生物标准品、化学对照品、中药对照药材、参考品及标准试剂。

第三条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规定的注册药品分
类办法,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范围如下:
1、首次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

2、已上市但需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且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品种。

3、已有国家标准的,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4、进口药品注册的,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5、补充申请中,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6、申请试行注册标准转正,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第四条受理程序如下:
1、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下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单”,并按要求填写。

2、申报人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将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和技术资料(一式两份),以及填写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申报单”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
定所药检处或生检处初审、备案。

3、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对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及技术资料进行审核。

4、药检处或生检处对符合要求的品种出具正式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单”。

5、对确认已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企业可暂不提供制备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及技术资料,但需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检处或生检处备案。

6、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检处/生检处受理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的受理、备案及咨询工作。

第五条原料质量要求:
1、用于制备标准物质的原料质量必须为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的优质品或精制品。

2、报送的原料必须为同批生产或精制,质量均匀稳定,单一密封包装。

3、化学对照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9.5%;仅供制备薄层鉴别检查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0.0%;仅供制备红外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0%;仅供制备有关物质检查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0%。

4、生物标准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抗生素效价测定用原料的活性成分应为与临床应用样品一致;供生化、基因工程药品及生物制品检验用生物标准品原料应与待检品同质,无干扰性杂质并具足够的稳定性。

5、中药化学对照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仅供制备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

6、中药对照药材原料的要求:原料必须来源准确,无污染,无虫霉,且为当年或近1-2年生产的
新鲜药材(非饮片)。

第六条原料数量要求
1、含量测定用生物标准品/化学对照品原料数量不得少于200g。

2、仅供制备鉴别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的原料数量不得少于100g。

3、中药化学对照品原料数量不得少于1g。

4、用于制备中药对照药材的中药材(非饮片)1-2kg,同时提供相应中药材腊叶标本三份(注明中文名、英文名、拉丁名及习用名)。

5、对于价格昂贵、用量小的品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

第七条提供技术资料包括:
1、原料的检验报告书。

其中中药材检验报告中应注明注药材的名称,产地,产地习用名,药用部分。

2、原料生产工艺流程图。

3、确证原料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

4、原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理化性质、有关物质、有机溶剂残留量、纯度检验、含量测定等)。

5、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原料及制剂(药材及其制品,成方及单味制剂)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6、原料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7、如原料经过精制处理,则需提供原料精制的详细报告。

8、中药化学对照品的原料还需提供原料的制备报告(如:名称\结构确证\原料来源\原料药用部分\原料提取制备方法等)。

9、中药对照药材的原料还需提供制备工艺。

第八条其他要求:
1、如企业曾制备过工作用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需提供2支并附研制和检验报告,以作为制备国家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的参考。

2、如该药的同品种已在国外批准上市,则尽可能提供国外同品种质量标准及国外药典标准品/对照品或原研发厂的标准品/对照品,数量不少于2支。

(此条款不作为强制性要求)
3、*进口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用标准物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20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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