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3课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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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诉重点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诉重点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要求:1、同一种刑,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3、不得在主刑之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罚;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中单个罪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宣告刑;6、不得加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意义:确保被告人的上诉权及两审终审制度的实现;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使人民法院加强责任心,提高审判质量。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它包括四个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二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三是,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四是,“疑罪从无”。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和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两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孤证不能定罪必须形成证明体系。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下列六种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_第三章_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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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指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一)被害人 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
利遭受犯罪侵害的人。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控告犯罪。 2.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有权申
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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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亲自参加诉讼或者委托律师担任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5.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 服,认为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上却有 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提出申诉。
6.对司法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 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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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诉人 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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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陪审员的免除。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 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 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 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 正常进行的;
(2)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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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 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 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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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生与任期。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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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 的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 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以多数人意见作为审判 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应当据以作出判决和裁定, 但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判决书上不署名,而由审理 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署名 审与判的分离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 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 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 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 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 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 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 任免。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 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办 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 机关,另外,从1998年开始,国家在各级 海关均设有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二、人民法院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
高人民法院件的具体组 织形式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

独任庭 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

各个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日常工作。各 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 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 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免,检察长、副检察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 都是检察委员会成员。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 制,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人民法院
• 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 (一)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相当于高级 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法院);各大军区、兵种军事法院( );各大军区 法院);各大军区、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 级);基层军事单位军事法院(相当于基层) );基层军事单位军事法院(相当于基层) 基层军事单位军事法院 • (二)铁路运输法院(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中级 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各铁路分局的人民法院(相当于基层)) 法院、各铁路分局的人民法院(相当于基层)) • (三)海事法院(中级)(不管辖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中级)(不管辖刑事案件) )(不管辖刑事案件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 • 1、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性质: 监督机关。 监督机关。 2、任务:(1)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 任务:(1 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 :( 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打击犯罪分子、 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打击犯罪分子、维 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 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 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设的顺利进行。 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节 人民法院
• • •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人民法院的性质、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我国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3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3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改革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7-2-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 院——(2006-12-2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9-2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4-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 人民法院——(2005-12-7)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 民法院——(2005-11-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 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2005-92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8-25)
• 国家机构职能-组织体系和诉讼职责 国家机构职能-
四级
第二节 人民法院
•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人民法院的性质、
–审判机关:《宪法》第123条和《人民法院组 审判机关: 宪法》 123条和《 审判机关 条和 织法》 织法》第1条; –人民法院的职权(下表)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的职权 下表) – 有必要指出的是,从诉讼理论上讲,同外国 有必要指出的是,从诉讼理论上讲, 法院相比, 法院相比,我国的人民法院除了行使国家的审 判权以外,没有司法立法(无判例制度)、 )、司 判权以外,没有司法立法(无判例制度)、司 法审查、 法审查、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司法行政事务的管 理权。 理权。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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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及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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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地方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
中央公安机关
铁 路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公 安 机 关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专业公安机关
林 业 公 安 机 关
海 关 公 安 机 关
地级公安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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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双重领导)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 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各级公安 机关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工作,同时也 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挥和领导,上级公 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 关的侦查和其他业务活动,也可以调动 下级侦查力量参与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 案件。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公安机关 则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合、协 作的关系。
判监督权; ● 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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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法院
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主要职责:
● ● ● ●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在必要时提审的案件;
审判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对中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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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诉讼行为是公检法均有权作出的, 也只能用“决定”。 如回避,拘传,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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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及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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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组织体系
地方各级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最高法院
军事法院
专门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海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法院
基层法院
各大军区的军事法院
各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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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关的种类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资料讲解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资料讲解
• (1)陪审制与参审制 • (2)意义: • (3)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47条 • (4)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 年5月1日生效。
• 5)交付执行权及对部分生效裁判直接执行 权
3、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
•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 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 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 领导关系。
4、审判组织(教材P258)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具体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机关关,是指依照法定
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 括公、检、法。此外,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各级海关的走私 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时也是刑事 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 1、公安机关的性质 •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公诉权。④诉讼监督权。
• 练习题:王某为某局的工作人员,其在与外国 客人交往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其掌握的国 家秘密泄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案件,应由哪个机关 直接受理?
• A 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 B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C 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D 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受理。
• D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由审 判员3-7人组成
• (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 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实行民 主集中制,
• 任务: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 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 实践中问题较多,法学界反思和讨论较 多。
4、人民陪审员制度(p263)

刑事诉讼法学-第三讲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法学-第三讲专门机关


1、任职条件
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身体 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不得担任陪审员的情形:①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②公(安)、检、法、司现职人 员及执业律师、③受过刑事处罚的、④被 开除公职的。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

2、任免和任期:(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免; 名单:基层法院;任期:5年)
第三讲 刑事诉讼中的 专门机关
第一节
概念

概 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 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
第一节 概述
范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一、性质、任务与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 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

第四节 公安机关
一、性质

国家治安保卫机关。
二、职权
侦查权 执行权
三、领导体制
上下级公安机关
第五节 其他专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 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
海关下属走私犯罪侦查机构

3、审理案件的范围(一审):A有较大
社会影响的,B被告人要求适用陪审员;

4、权利和义务(不能担任审判长;可以
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任职保障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职权
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学--第3章_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法学--第3章_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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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有哪些? 5、在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 检察院之间是( ( )。 )关系,上下级
)关系,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
6、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有(
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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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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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 ( )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人组成合
领导体制: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职权:立案侦查权(对部分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权、批准逮捕和决
定逮捕权、审查起诉权、不起诉决定权、提起公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 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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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体现:

上级检察院包括最高检察院可以直接参加并领导下级检察院对自侦案件 的侦查工作;
表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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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委员会

审委会是一个审判组织 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 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
由审委会讨论的

程序:合议庭(或独任庭)提请院长,院长提交审委会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或独任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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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

刑罚执行权。即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
刑的罪犯,负责执行。

侦查职能。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和监狱法第60条的规定,

03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03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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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 导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各级 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 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 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提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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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 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


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 一切刑事案件;
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 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 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 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 ▇ 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 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 8
注意: 海事法院只审判海事案件 和海商案件,不审判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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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
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在刑诉中的表现:
就具体案件的审判而言, ▇ 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示或 命令;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错 误,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 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必要, 也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其有权力、有义务 22 独立审判。
事单位的军事法院
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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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法院
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 其上级法院是它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法院。

第03章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第03章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第二节
(一)独任庭
人民法院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三)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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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直接影响诉讼进程,与诉讼 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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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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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一节


专 门 机 关
1、概念 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 动的国家机关。 2、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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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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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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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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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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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3、 5、7)
(2)我国的陪审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 不适用于其它程序。同时,陪审的法院级别 不限,从基层到最高院都可以有人民陪审员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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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2
2015年7月30日星期四
第一节
刑 事 诉 讼 主 体


1、概念:指所有参与刑 事诉讼活动,在诉讼中享 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 定诉讼义务的国家专门机 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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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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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 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刑 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 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国家安全机 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行使相同的职权。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刑诉法第3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对 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 监督和考察职责。
四、其他专门机关
(一)国家安全机关 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
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二)审判组织(明确法律关于审判组织组成的规定) 1、独任庭(刑诉法第178条) 2、合议庭(刑诉法第178条)
3、审判委员会(刑诉法180条)学术界争议及评价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铁路运输检察院要编入地方 检察院) (三)监察委员会 (四)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刑诉法第3条) 1、检察;2、批准逮捕;3、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4、提起公诉;
另外,从1998年开始,国家在各级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 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例如,海关总署下设"走私犯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侦查总局",而在一些下级海关则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这些走私 犯罪侦查部门在侦查活动中,享有与公安机关同样的权力,具有与公 安机关同等的诉讼地位。
第三课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本课重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他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 职权。
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监督体制;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重点了解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审判组织的组成及适用的程序要求,学术界关于审判委员会存与废的争论。 主要内容: (一)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
(二)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 根据我国的军事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负责军
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与公安机 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刑事 侦查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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