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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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制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

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学校校长、副职领导、中层干部和教职员工。

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

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包括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诫勉、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责令改正、罚款、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聘等。

追究程序包括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员,制定整改措施并责令落实。

对责任人员依据事实和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

同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还应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为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内容,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责任,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是指在校园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的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责任追究的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应依法依规进行,坚持舍重求轻、先治后罚的原则,注重事故责任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责任追究的程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或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划分。

调查组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形成调查报告。

3.责任划分和处理措施: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明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一般会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停职、解聘等不同的处理措施。

4.教育和预防措施: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中也应包括教育和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这包括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巡查等措施。

总之,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在保障校园安全、维护师生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进校园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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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确保生产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追究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总则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在于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界定和责任分担,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从而推动生产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在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是确保追究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

不仅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还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系,确保处罚、补偿等措施的合法有效性。

(二)事故责任主体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等。

责任追究应当从责任主体层面展开,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追究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三)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伤亡的责任人员,应当从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个方面进行追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四)罚则和赔偿的科学合理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制定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罚则和赔偿标准。

罚则应当基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赔偿应当基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既要确保罚则和赔偿的威慑力,又要注重公正平等,避免滥用和不当扩大。

二、责任主体追究(一)生产单位的责任追究: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重要责任。

生产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好员工培训和安全防护工作等。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是我们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副产品,它不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更给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法律责任追究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是最基本的原则。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作为基本法律法规,明确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事故,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刑事处罚则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事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并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民事赔偿,可以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二、部门监管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当发生事故时,监管部门应及时行动,展开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这包括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设备设施、员工培训等方面的监管,以及对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和总结。

监管部门也应严格执行执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事故责任追溯制度为了更好地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我国建立了事故责任追溯制度。

这意味着即使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企业改变、撤销,也能够继续追究其责任。

同时,通过追溯制度,可以查明事故真正的责任人,避免责任的漂移和推卸,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分级制度针对不同的责任人,我国建立了责任分级制度。

这个制度将责任人划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同层次。

主要责任人通常是企业法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其责任最重;次要责任人指的是负有直接监管职责但未履行的人员;而直接责任人则是与事故发生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

通过责任分级制度,有助于对不同责任人进行具体、公正的追责,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公正。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范本(2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范本(2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校园安全稳定的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发生的所有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三、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学校始终把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2.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和责任划分,不得将责任推诿、转移。

3.责任倒置原则:对于明显的责任倒置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究,确保责任明确、公正、合理。

4.惩前毖后原则: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四、校园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划分1.学校:学校作为校园安全的主体,应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管理机制,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学校内部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2.学校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执行者,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履职,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3.学生及家长:学生及其家长是校园安全的重要参与者,应自觉遵守学校安全规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4.外来人员: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应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得擅自闯入敏感区域,不得从事违法和违纪行为。

五、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1)学校直接责任:对于因学校管理缺失、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学校应承担直接责任。

(2)学校工作人员直接责任:对于工作人员因管理疏忽、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3)学生及家长直接责任:对于学生及家长因触犯校规、违反安全规定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学生及家长应承担直接责任。

(4)外来人员直接责任:对于外来人员因擅自进入敏感区域、从事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外来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是指对于消防安全责任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1. 主要责任追究:对于担任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职务或承担重要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生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

2. 监管责任追究:对于消防监管部门或消防管理人员,如果未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监管责任。

3. 生产单位责任追究:对于生产单位,如果未按照消防法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责任。

4. 商业场所责任追究:对于商业场所,如果未按照消防法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责任。

5. 个人责任追究:对于有关人员,如果故意或过失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调查机制和处罚措施,确保责任的追究能够有效进行,并以此为警示,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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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对于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以及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建立责任制度是必要的。

一、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是指针对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事故,对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未按规定操作等所导致的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

责任追究的主体应该是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权利的不同来进行分别追究。

1、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负责企业整体管理。

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为保障安全生产建设有关制度、规程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方面承担有关责任。

如企业负责人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应该由相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必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负责人应该建立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安全生产负责人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安全制度执行,未及时或未有效地控制和处理事故,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3、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具体生产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制度,以保障职工安全生产。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执行相应的安全制度,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4、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指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肩负着安全管理的职责,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重要作用。

如果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对事故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报告以及预防措施,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5、作业人员责任:作业人员是生产企业中的生产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执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发生重伤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安 监处对口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负有责任的业务科室取消季度体系奖励。
.机关安全生产业务科室人员下井对经过的路线、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落实,从而导致 事故发生(24小时
内)的,发生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给予警示约谈,取消责任人体系奖励。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成立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各系统分管领导
成员由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监处长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问责,判定事故责任 ,准确定义伤情,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二、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一)工伤追查
.发生微伤、轻伤事故,由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追查,事故系统领导或副总参加,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参加事 故追查;轻伤事故由系统领导、安监系统领导参加追查。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追查。矿值班、安监处、职能部门现场勘察,并保护现场。需 要查看工伤现场时,由调度指挥中心通知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工伤升井时,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矿值班、部室 值班等人员到井口查看伤情。
政撤职处分,并罚款100。元,其他管技按比例执行。扣除责任单位体系100分、包保单位体系50分。
5∙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2次的,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理。
(三)供电事故问责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
.因供电线路清障不彻底造成矿井停(掉)电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从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内容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明确相关责任人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和次要责任,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和追究。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1.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指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的首要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活动有序进行。

2.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以及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的责任。

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培训,确保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措施;从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工作,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损害赔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还包括损害赔偿责任。

当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时,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界定应从损失程度、财产价值以及责任人主体责任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方法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和执法依据,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标准,提高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2.加强监管力度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频发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限产、停产等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是指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法规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要责任者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要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等。

2. 相应责任者追究: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追责,根据他们在事故发生中的具体职责和责任进行追究。

3. 法律责任追究:依法对违法生产行为进行追究,例如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或材料等行为。

4. 经济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追究,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等。

5.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并根据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追责措施,以确保事故的责任得到追究和惩处,从而起到威慑和预防类似事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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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5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二00一年七月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属于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火灾事故;(二)交通安全事故;(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七)食品中毒事故;(八)其他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特大安全事故的,比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按照《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分为重大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在生产活动中,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明确责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与生产活动相关的部门、员工以及外包服务提供商。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如老化、损坏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2、作业场所存在危险物质超标,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无法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危险作业。

5、消防设施不完备或失效,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评估: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其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对于可能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质量事故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质量事故: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2、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被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处罚。

3、因质量问题导致企业声誉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1、轻微质量事故: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对企业形象影响较小。

2、一般质量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企业局部业务产生影响。

3、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企业整体业务和声誉产生严重影响。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责任明确原则: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

(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级负责原则: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分别由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

(二)管理责任人:包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与施行方案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与施行方案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与施行方案矿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现予以下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事故分类、分级(一)伤害事故性质分类(1)顶板事故:矿井冒顶、片帮、冲击地压等事故。

(2)瓦斯事故: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等事故。

(3)机电事故:触电、机械伤人等事故。

(4)运输事故:运输工具造成伤害,如车辆撞人、轧人、跑车、蹲罐、皮带伤人等事故。

(5)放炮(火工品)事故:爆破崩人、熏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

(6)水灾事故:老空透水、洪水灌井下、井下渗地面水等事故。

(7)火灾事故:矿井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8)其他事故:除上述7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二)人身伤害事故程度分级(1)轻微伤:指负伤后,休息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伤害。

(2)轻伤:指负伤后,休息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指负伤后,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可能造成身体残疾的伤害。

a.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姆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g.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三)非伤亡事故程度分级矿井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矿属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上级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加强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管理,经领导研究决定,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年XX月XX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为强化红线管理,遵循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出问题谁担责〃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工作中因不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事故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具体办法如下:一、人身事故责任追究(一)死亡事故责任追究1.发生1人死亡事故,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主管人员进行免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2.相关部室正职给予降职一级6个月处分,主管副职给予降级一级12个月处分,并分别处罚5000元。

3.发生事故单位正队长撤职,罚款100OO元。

4.发生事故单位的当班跟班队长撤职,罚款IoooO元。

5.发生事故单位的当班班长撤职,罚款6000元。

6.当班带班领导罚款5000元,给予降职一级12个月处分。

7.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报请上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

8.凡被责任追究的职工,取消当月“明星员工”评选资格和年终评先资格。

9.发生事故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10.所有被追究的人员全部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11.发生伤亡事故矿井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全部扣除。

(二)重伤事故责任追究轻、重伤事故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认定。

1.发生1人重伤事故的,矿领导由上级公司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1人重伤事故,经医学鉴定受伤人员年度内不能恢复、致使三级及以上伤残的,相关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降一级2个月,并处以100O元罚款;当班带班领导处以1000元罚款;发生事故单位正职降一级6个月,并处以2000元罚款;跟班队长降级一级12个月,并处3000元罚款;当班班长给予免职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文(二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文(二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文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追究责任,强化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下面是一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范文,用于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品等活动。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法定、有证据、适当、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公、检部门及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宣传,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责任意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第五条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立即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并制定相关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调查小组应当由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和相关科研机构的人员参与。

第七条调查小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成立,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第八条调查小组应当对事故发生前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场设施设备的维护情况、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操作规程等进行全面调查。

第九条调查小组应当充分听取事故现场的工作人员、目击者和受伤职工的陈述,并采集事故现场的物证、图片和视频等证据。

第十条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后,应当召开企业内部会议,全体成员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讨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对于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其具体职责和作业行为的不同,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分为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十三条直接责任是指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主动或者被动做出错误决策、疏忽职责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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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长江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长江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长江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适当等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校园治安案件、对抗性群体事件以及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损毁、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消防安全事故;
(二)校园治安事故;
(三)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五)教学活动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
(七)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九)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安全事故;
(十)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轻伤3人以下(含3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万元以下的;
3.发生四级疫情的;
4.发生对抗性群体事件影响较小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10万元的;
3.发生三级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虽少但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轻伤6人以上(含6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超过10万元的;
3.发生二级及以上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20人以上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多且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因管理造成其它安全责任事故需追究责任的,由学校指定部门或组织认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且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按以下方式追究单位责任: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在各项评优、奖励方面的资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在各项评优奖励方面的资格并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八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行政一把手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学校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行政一把手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学校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条发生较大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相应行政处分外,提请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承担损失的5%,最高额度10万元;有事业基金(创收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的直接责任单位承担损失的20%,最高额度30万元。

学校公用车辆因公发生交通事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公务用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因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执行。

学校根据司法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事故责任认定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发生校内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并及时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否则,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校内安全事故后,在善后的同时应启动责任追究调查。

根据事故类型由学校分管纪检或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监察、工会、人事、保卫等部门派人参加。

调查完成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被处理单位或个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
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具体负责处理部门提出申诉,具体负责处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与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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