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是针对北京市物业行业的三项规范性文件。
这三个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提升北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的权益,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下面将对这三个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主要针对物业项目的承接和验收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物业项目的顺利交接。
该规范明确了物业项目承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承接前的资料准备、项目现场的查勘和验收、项目交接材料的准备等。
同时,该规范还对物业项目的质量评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过评估结果,可以对物业公司的承接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为物业项目的交接提供依据。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主要关注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价和评估问题。
该规范制定了物业服务费用的基本原则和评估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物业项目,制定了相应的费用评估标准和指导原则。
该规范的制定,旨在保障物业服务费用的公平合理,防止物业公司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促进物业行业的良性发展。
《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旨在规范和提升物业服务的质量水平。
该规范将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分为五个方面,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内容、服务环境和服务管理等。
通过具体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该规范可以客观地评价物业服务的优劣,帮助物业公司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上述三个规范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物业行业的发展,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这些规范从不同方面规定了物业项目承接、费用评估和服务质量评估的标准和要求,对于促进北京市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未来,亟需全面贯彻执行这些规范,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活动。
1.0.3 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真实。
1.0.4 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0.2 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评估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物业服务费用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务费用在评估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 评估项目一个需要评估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物业项目。
2.0.4 评估目的评估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 评估时点评估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 物业服务费用客观合理价格某种评估目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物业服务费用价格。
2.0.7 同类参考项目在物业类型、规模、物业服务等级等方面与评估项目相同或相近的已入住物业项目。
2.0.8 市场比较法将评估项目与同类参考项目的类似物业服务标准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业服务费用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评估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2.0.9 运营成本法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为评估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或管理酬金,以此估算评估项目在评估时点的物业服务费用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评估结果关于评估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客观合理价格的最终结论。
评估报告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评估过程和评估成果的文件,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关于评估项目在评估时点的物业服务费用测算后的客观合理价格研究报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京建发[2010]65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实施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XXX使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依据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讲明 (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平、真实,依照《北京市物业治理方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活动。
1.0.3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平、真实。
1.0.4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指为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建设单位、业主或受业主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共用部分的建筑质量、治理资料、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查验。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包括要紧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业区域划分状况:查勘现状和《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是否一致。
2.物业构成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销售合同的承诺是否一致。
3.物业服务用房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测绘成果备案是否一致;查勘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楼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
4.物业共用部位状况: 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查验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及养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5.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状况;查验现状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查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养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6. 物业资料交接状况:查验拟移交物业资料的种类、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京建发〔2021〕145号•【施行日期】202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145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积极作用,推动物业服务评估的市场化、社会化,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通知如下:一、评估原则(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评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人参与社区治理情况、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和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物业承接和查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等提供专业评估服务的活动。
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是指法律、会计、工程、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物业服务评估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及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依据和方法,评估日期和基准日,评估查勘数据,评估结果及有效期限,评估人员签章等内容。
(三)物业服务评估活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人与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约定评估服务内容,按相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四)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与委托人、第三人或者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xx]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
附件2: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方法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活动。
1.0.3 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真实。
1.0.4 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0.2 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评估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物业服务费用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务费用在评估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 评估项目一个需要评估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物业项目。
2.0.4 评估目的评估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 评估时点评估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 物业服务费用客观合理价格某种评估目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物业服务费用价格。
2.0.7 同类参考项目在物业类型、规模、物业服务等级等方面与评估项目相同或相近的已入住物业项目。
2.0.8 市场比较法将评估项目与同类参考项目的类似物业服务标准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业服务费用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评估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2.0.9 运营成本法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为评估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或管理酬金,以此估算评估项目在评估时点的物业服务费用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京建发〔2010〕39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爱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养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治理方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依据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讲明 (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平、真实,按照《北京市物业治理方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活动。
1.0.3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平、真实。
1.0.4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指为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建设单位、业主或受业主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共用部分的建筑质量、治理资料、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查验。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包括要紧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业区域划分状况:查勘现状和《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是否一致。
2.物业构成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销售合同的承诺是否一致。
3.物业服务用房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测绘成果备案是否一致;查勘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楼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文件汇编06版目录.doc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文件汇编06版目录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文件汇编06版目录第一部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文件一、物业服务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2、《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政策问答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5、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房)字[1997]第341号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报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字[2001]617号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居住小区电梯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93号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电梯收费问题的批复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96号9、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399号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购房人逾期办理入住手续收取物业管理费问题的批复京国土房管物[2003]555号1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碧兴园小区部分业主交纳物业费用起始日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土房管物[2004]258号1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向全体住户分摊公共照明电费的复函京国土房管物[2004]585号1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1005号二、专项维修资金1、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号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资中心分字[1999]278号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0]第69号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区内非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京建物[2004]511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京建物[2005]691号第二部分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文件一、停车管理1、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2、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京价(收)字[2002]324号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326号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价(收)字[2003]106号5、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处计时单位的通知京发改[2004]495号二、有线电视收费1、关于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电视网络工程费及节目收看费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43号2、关于有线电视网络有关收费的批复京价(收)字[2001]287号3、关于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批复京价(收)字[2002]335号4、关于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收)字[2003]295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2787号三、水、电、燃气、供暖等收费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第68号2、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委托清运垃圾费及垃圾消纳场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4、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5、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04]1517号6、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4]2369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402号四、其它收费1、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2、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价格收费问题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代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房)字[1999]第427号5、关于北京市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132号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7、关于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有关标准租金计算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43号8、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9、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批复京国土房管物[2003]14号11、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房改办字[2004]第258号第三部分相关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15号5、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79号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108号7、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办发[1998]第54号10、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1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1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73号1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价房字[2001]149号1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15、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477号16、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32号17、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35号18、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20、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43号2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52号2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租[2005]792号品味人生1、不管鸟的翅膀多么完美,如果不凭借空气,鸟就永远飞不到高空。
北京10月起物业服务标准由第三方评估
北京10月起物业服务标准由第三方评估物业费标准怎么定?以后不再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单方说了算。
北京市今年将在国内率先引入第三方物业评估监理机制,对物业项目交接验收、物业费和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
昨天,市住建委正式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该办法10月1日实施。
“今后,本市小区物业费将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算后确定。
”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须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社区物业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这意味着,北京市物业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彻底变革。
困扰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理收费问题开始有了较好的解决机制,小区的物业费由开发商确定后就基本“一成不变”的状况将得到改变。
业主、物业公司任何一方希望调整物业费,或者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第三方监理来“公断”。
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农科表示,目前北京市物业服务市场已相对成熟,引入和培育独立的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厘清政府行政边界,解决物业服务矛盾纠纷,规范物业服务市场主体行为有积极意义。
根据该办法,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范围,主要分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三方面。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委托人负责。
今后,市住建委将定期公布备案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以保证其具有社会公信力。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北京市住建委还制定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以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施行。
该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多次召开业主代表、企业代表和社会专家座谈会,并通过网上公示,吸纳社会各方意见,还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展了物业交接查验试点。
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试题答案[修改版]
第一篇: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试题答案《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试卷一、单项选择题:(第题1分,共30分)1、《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正确的定义是(A )A、房屋的所有权人B、房屋的使用人C、房屋的租赁人D、房屋的拥有人2、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C )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
A、签署B、缔约C、解除D、解约3、业主确需(C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A、占用B、使用C、改变D、独占4、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有下列(D )禁止行为。
A、取得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B、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C、从事物业服务满10年D、违法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5、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A )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A、专有部分B、公有部分C、私有部分D、其他部分6、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C )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10B、20C、15D、307、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B )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A、业主大会B、业主委员会C、居民委员会D、物业服务企业8、发生安全故障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A )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A、应急措施B、应急预案C、应急预防D、应急救援9、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B )的同意。
A、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B、业主委员和物业服务企业C、业主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D、规划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10、(AD )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回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建设单位B、业主C、业主委员会D、物业服务企业1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于(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最新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最新《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检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花费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 2010 〕391 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养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方法》的实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检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花费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
附件: 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检验评估规范(试行)》2.《北京市物业服务花费评估规范(试行)》3.《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二○一○年七月七日附件 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检验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2 2⋯⋯⋯⋯⋯⋯⋯⋯⋯⋯⋯⋯⋯⋯⋯⋯⋯⋯⋯⋯⋯⋯2 3估原⋯⋯⋯⋯⋯⋯⋯⋯⋯⋯⋯⋯⋯⋯⋯⋯⋯⋯⋯⋯⋯4 4估程序⋯⋯⋯⋯⋯⋯⋯⋯⋯⋯⋯⋯⋯⋯⋯⋯⋯⋯⋯⋯..4 5估依照⋯⋯⋯⋯⋯⋯⋯⋯⋯⋯⋯⋯⋯⋯⋯⋯⋯⋯⋯⋯..6 6估告⋯⋯⋯⋯⋯⋯⋯⋯⋯⋯⋯⋯⋯⋯⋯⋯⋯⋯⋯⋯⋯7 7道德⋯⋯⋯⋯⋯⋯⋯⋯⋯⋯⋯⋯⋯⋯⋯⋯⋯⋯⋯⋯⋯8附范用用明⋯⋯⋯⋯⋯⋯⋯⋯⋯⋯⋯.⋯⋯⋯ ..81 总则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检验评估行为,一致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切,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方法》等法律、法例的有关规定,拟订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北京市行政地区内进行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活动。
物业项目承接检验评估应该独立、客观、公正、真切。
物业项目承接检验评估应该切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物业项目承接检验物业项目承接检验是指为了达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建设单位、业主或受业主拜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共用部分的建筑质量、管理资料、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检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日期】1997.06.25【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评估报告(范本)
项目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编号:公司Logo公司名称该报告出具日期目录评估报告声明.............................................................................................................. 页码评估报告摘要.............................................................................................................. 页码评估报告正文一、委托方、评估机构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页码二、评估目的.............................................................................................................. 页码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 页码四、评估原则.............................................................................................................. 页码五、评估依据.............................................................................................................. 页码六、评估专家声明 ..................................................................................................... 页码七、评估基准日和有效期......................................................................................... 页码八、评估方法.............................................................................................................. 页码九、评估工作实施过程............................................................................................. 页码十、评估结论及争议说明......................................................................................... 页码十一、评估限定条件 ................................................................................................. 页码十二、评估作业日期 ................................................................................................. 页码十三、评估报告日期 ................................................................................................. 页码十四、评估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 页码十五、评估机构及评估专家签章 ............................................................................ 页码评估报告附件.............................................................................................................. 页码附件一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技术报告【含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物业服务费用支出明细、物业费分项测算(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等】附件二评估项目确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附件三项目建议书批复附件四项目总平面图附件五规划意见书附件六规划设计方案复函附件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九国有土地使用证附件十项目物业区域划分说明附件十一委托方证照复印件附件十二委托方资质证书附件十三评估机构营业执照附件十四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附件十五评估专家相关证书附件十六物业服务评估委托书附件十七评估资料签收单评估报告声明一、我们在执行本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委托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委托合同项目名称:委托单位:评估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二零一八年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制定,供委托单位与评估单位签订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委托合同时使用。
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是指评估单位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对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在评估时点的具体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和判定的活动。
2.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选择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后填写或选择。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时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3.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评估单位(受托方):营业执照注册号: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编号:物业评估备字【2011】第10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XXXXX 联系电话:XXXX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邮政编码:XXXXX 联系电话:XXXXXX办法》及《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地名办核准名称】(二)项目类型:住宅:普通住宅□ 政策性用房□(三)项目坐落:区(县)路(街)(四)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第二条评估范围和内容(一)物业区域划分状况(二)物业服务用房状况(三)物业共用部位状况(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状况(五)物业资料状况(六)其他委托方委托的事项第三条评估标准和方式本评估工作应当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为:《新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标准》。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解析
案制度
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建立项目负责 人制度
60
《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解决的问题五
围绕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
界定相关概念
61
《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解决的问题五
DB11/T774-2010 京建发[2011]16号,2011 年1月15日发布,2011年2月1日正式施行。
28
标准 —2
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DB11/T751-2010 京建发[2010]613号,2010 年9月29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 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 [2007]1209号)、〘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 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的通知〙(京建 物[2008]29号)同时废止。
京建发[2010]762号,2010年12月30日发布, 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37
示范文本—5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及示范文本
京建发[2010]636号,2010年11月5日发布, 2010年11月5日正式施行。
38
示范文本 —6
北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京建发[2010]622号,2010年10月27日发布, 2010年10月27日正式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 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工商 〔2008〕49号)同时废止。
人民政府令219号,予以公布,自2010
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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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三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
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附件3: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3)4 评估程序 (3)5 评估依据 (5)6 评估报告 (5)7 职业道德 (6)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6)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标准,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活动。
1.0.3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真实。
1.0.4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0.2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评估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程序,对物业服务质量水平在评估时点的客观判定的活动。
2.0.3 评估项目一个需要评估物业服务质量的具体物业项目。
2.0.4 评估目的评估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 评估时点评估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 评估结果关于评估项目物业服务质量客观水平的最终结论。
2.0.7 评估报告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评估过程和评估成果的文件,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关于评估项目在评估时点的物业服务质量客观水平的研究报告。
3 评估原则3.0.1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应遵循下列原则:1. 合法原则;2. 评估时点原则。
3.0.2 遵循合法原则,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时,应以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3.0.3 遵循评估时点原则,要求评估结果应是评估项目在评估时点的物业服务质量客观水平。
4 评估程序4.0.1 自接受评估委托至完成评估报告期间,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明确评估基本事项;2. 搜集整理项目资料;3. 拟定评估作业方案;4. 评估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考评;5. 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6. 撰写评估报告;7. 评估资料归档。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No.:00000000000000470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39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育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附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 录总 则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 术 语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原则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程序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依据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报告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职业道德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附录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总 则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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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39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育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2.《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3.《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二○一○年七月七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依据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活动。
1.0.3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真实。
1.0.4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指为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建设单位、业主或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共用部分的建造质量、管理资料、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查验。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包括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业区域划分状况:查勘现状和《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是否一致。
2.物业构成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销售合同的承诺是否一致。
3.物业服务用房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测绘成果备案是否一致;查勘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楼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
4.物业共用部位状况: 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查验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及养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5.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状况;查验现状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查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养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6. 物业资料交接状况:查验拟移交物业资料的种类、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0.2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专业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对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在评估时点的具体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和判定的活动。
2.0.3 评估项目一个需要评估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物业项目。
2.0.4 评估目的评估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 评估时点评估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 评估结果关于评估项目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最终结论。
2.0.7 评估报告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评估过程和评估成果的文件,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关于评估项目在评估时点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研究报告。
3 评估原则3.0.1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遵循下列原则:1. 合法原则;2. 评估时点原则。
3.0.2 遵循合法原则,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应以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3.0.3 遵循评估时点原则,评估结果应是对评估项目在评估时点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具体实际状况。
4 评估程序4.0.1 自接受评估委托至完成评估报告期间,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2.明确评估基本事项3.拟定评估作业方案,确定评估人员;4.提前告知相关方评估作业时间及配合事项;5.相关方根据协议约定的承接查验范围提交拟移交的资料和公共设备设施清单;6.组织评估人员审核相关方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7.评估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查勘;8.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评估监理人员、委托人等签字确认现场查勘结果;9. 评估人员根据审核及查勘结果分项进行评估;10.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4.0.2 明确评估基本事项:1. 评估目的;2. 评估时点;3. 评估内容。
4.0.3 委托人和评估机构搜集整理评估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 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相关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资料;2. 项目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3. 项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情况;4. 交接双方分别提供的交接情况说明书。
4.0.4 在明确评估基本事项、搜集整理评估项目资料的基础上,应对评估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评估作业方案。
评估作业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 评估人员的组成和产生方式;2. 拟采用的评估方法;3. 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4.0.5 评估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初步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1. 物业区域划分状况;2. 物业构成状况;3. 物业共用部位状况;4.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状况;5. 物业资料交接状况;6. 物业交接遗留问题状况。
4.0.6 完成并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对有关该评估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5 评估依据5.0.1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1.《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有关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2.《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中有关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3.《北京市新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标准》的相关规定;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相关规定和项目规划批复;5.项目规划文件、设计文件;6.《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的有关约定;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6 评估报告6.0.1 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评估报告书摘要;2.评估目的;3.评估对象和范围;4.评估原则;5.评估依据;6.评估声明;7.评估基准日和有效期;8.评估方法;9.评估工作实施过程;10.评估结论及争议说明;11.评估限定条件;12.评估人员名单;13.评估作业日期;14.评估报告日期;15.评估文件附件。
6.0.2 评估报告应由评估人员签章确认并加盖评估监理机构印章。
6.0.3 评估时点以提交报告之日为基准日。
7 职业道德7.0.1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作任何虚伪的评估,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
7.0.2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保持评估的独立性,必须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评估业务。
7.0.3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若感到自己的专业能力所限而难以对某项目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进行评估时,不应接受该项评估委托。
7.0.4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漏给他人。
7.0.5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不得以评估者身份在非自己评估的评估报告上签名、盖章。
附件: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当”、“应该”,反面词采用“不应当”、“不应该”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当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当符合……的规定”或“应当按照……执行”。
附件2: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方法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活动。
1.0.3 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真实。
1.0.4 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2.0.2 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评估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物业服务费用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务费用在评估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 评估项目一个需要评估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物业项目。
2.0.4 评估目的评估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 评估时点评估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 物业服务费用客观合理价格某种评估目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物业服务费用价格。
2.0.7 同类参考项目在物业类型、规模、物业服务等级等方面与评估项目相同或相近的已入住物业项目。
2.0.8 市场比较法将评估项目与同类参考项目的类似物业服务标准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业服务费用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评估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2.0.9 运营成本法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为评估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或管理酬金,以此估算评估项目在评估时点的物业服务费用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2.0.10 评估结果关于评估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客观合理价格的最终结论。
2.0.11 评估报告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评估过程和评估成果的文件,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关于评估项目在评估时点的物业服务费用测算后的客观合理价格研究报告。
3 评估原则3.0.1 物业服务费用评估应遵循下列原则:1. 委托人确定评估项目物业服务标准原则;2. 合法原则;3. 评估时点原则。
3.0.2 遵循由委托人确定评估项目物业服务标准原则,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以委托人选择确定的评估项目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