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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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交易税收明细

重庆市房屋交易税收明细

重庆市房屋交易税收明细在重庆市,进行房屋交易时,涉及到的税收项目和规定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了解清楚这些税收明细,能够帮助我们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做出更明智的决策,也能更好地规划财务。

首先,我们来谈谈契税。

契税是在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转移行为中,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重庆市,如果是购买家庭首套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 15%。

如果购买的是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 2%。

接下来是增值税。

对于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要全额征收增值税,税率为 5%。

如果购买的住房已满 2 年,那么对外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满 2 年”的计算时间是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来确定。

个人所得税也是房屋交易中常见的税种之一。

如果能够提供房屋原值凭证,按照差额的 20%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则按照转让收入的 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出售满 5 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有印花税。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 005%。

不过,根据相关政策,目前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在一般的住宅房屋交易中通常不涉及,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商业用房的交易,可能会需要缴纳。

在实际的房屋交易中,税收的计算和缴纳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和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拆迁安置户重新购房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对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交易,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重庆市的各个区县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因此,在进行房屋交易之前,建议买卖双方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或者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税收信息。

重庆注册公司的优惠政策

重庆注册公司的优惠政策

重庆注册公司的优惠政策一、重庆正阳工业园区1.营改增,增值税纳税总额地方留存的30%-50%税收返还(不含附加)2.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30%-50%税收返还(不含附加)3.商贸、生产型企增值税地方留存的30%-50%税收返还(不含附加)二、重庆渝中区总部经济园凡在园区内购房自用的新办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30万元以上的,从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内按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实得的50%给予扶持。

1、必须要购买园区的办公场地而且必须自用,三年内才能享受税收政策,超过三年后税收扶持政策结束2、必须达到多少产值才能享受园区额外的奖励。

3、必须签订入驻协议,入驻园区十年内不得注销工商、税务登记,否则退还企业已享受的优惠补助三、重庆北部新区对新入驻的服务业企业总部(不含金融服务业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对企业在税务登记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70%的扶持;在第二年、第三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50%的扶持。

1、适用范围,礼嘉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和翠云街道辖区。

2、自在北部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出北部新区,在10年内迁出北部新区的企业和机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四、重庆巴南区年纳税额全口径在1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经营年限10年以上,自开业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存在税收基数划转的,需扣除划转基数),10年内按50%享受产业发展基金补贴政策,按年兑现。

新引进总部企业须出具10年内不迁出我区的书面承诺,不满10年迁出的(包括形式上未迁出但经营实质性迁出),要全额退还已享受的产业发展优惠扶持资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奖励。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二)国土房管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

----《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

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三)投资及融资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渝财税〔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9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7〕151号)同时废止。

五、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政策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减税的政策红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渝府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6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是推进我市移民、扶贫工作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富民为本”方针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劳务合作的决定》(渝委发[1999]3号),按照“积极稳妥、大胆探索、形式多样、着力突破”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扩大对外劳务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把对外劳务合作培育成为我市的一个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新兴产业。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要求较高、政策性强、事关国家形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对施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一、税收(一)凡帮助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到境外就业且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含3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在经劳动、税务、财政、移民、扶贫、外经贸等部门认定核准后,可视其招用人员的数量,分别享受以下政策:1. 凡1年内帮助1000名以上的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实现境外就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外,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2. 凡1年内帮助50-100名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实现境外就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外,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给予减征30%的照顾;3. 凡1年内帮助50名以内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实现境外就业的,参照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所得税额,按其实际招用的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人数计算退税额度,在当年实行所得税先征后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确保契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个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的资料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房优惠税率政策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1.5%或者1%契税优惠税率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二、涉农购房免税政策我市农村居民或者“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

(五)《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三、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还(购)房减税政策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承受还房(或重新购房)享受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个人与政府房地产征收部门、拆迁单位等签订的补偿协议。

(三)购房合同(仅重新购房的个人提供)。

以上规定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重庆两江新区十大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两江新区十大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两江新区十大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第三个副省级新区——重庆两江新区也于今日正式挂牌,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重庆两江新区设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长黄奇帆介绍,两江新区的政策比照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可以动态的生成各种政策,始终保持国家最优惠的政策。

这种政策眼下来说,可以有十个方面。

一是这个区内到2020年以前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国家沿海地区,中部地区现在都是25%的所得税,两江新区可以全方位按15%所得税来定位。

第二是以2010年为基数,“十二五”期间,两江新区新增的地方财政各种各样的税收也好、行政事业费用也好,市政府将留在两江新区用于两江发展,就不用上缴给市委市政府给市里面全市统筹了。

第三是两江新区的用地计划指标单列予以倾斜,保证优先发展。

第四市政府启动了准备了100亿的财政性资金用在两江新区今年下半年就要开始的一些区域性开发、征地动迁、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五就是国家批准重庆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优先引导支持新区的重点产业发展。

六是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加技术性收入达到年产值60%以上,所得税可以按10%来增收。

七是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风险补偿金可税前扣除。

八是对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实行双优政策,对从事技术开发的高等院校安排区内补助。

九是对贷款和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支持。

十是对两江新区范围内引进各种企业总部高管人员、金融人才给予安家资助和财政扶持,并给予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引进。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0]5号).doc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0]5号).doc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5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可自行依据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一)国债利息收入1.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1.优惠依据: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五)其他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重庆技术合同登记的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技术合同登记的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技术合同登记的税收优惠政策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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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税收征管保障是指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保障相应工作经费。

税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科技、城乡建设、人力社保、交通、商务、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海关等中央在渝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持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科学分析预测税收收入,于每年地方预算编制前将下一年度税收收入的预测情况及其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调整地方预算草案时,应当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对风险管理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约谈或者调查核实,及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渝地税发〔2004〕178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照顾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作如下减征规定: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

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

重庆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重庆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重庆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重庆,位于西南地区,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重庆发展中的各种行业,重庆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在重庆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重庆市政府认真研究、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以鼓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和创业,并帮助它们正常税收缴纳工作。

一、税收政策介绍1、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免政策重庆市政府为了鼓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在一定的时间内,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以满足他们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包括:(1)营业税:重庆市个体工商户持续营业不足一年的,可享受期初50%税收减免政策。

(2)增值税: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定额减税政策。

(3)所得税: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可按月累计预缴。

有关企业所得税部分,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可以适当减免税收。

2、税收免缴和退税政策重庆市政府还针对一些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特定项目实施了税收免缴和退税政策,用以鼓励投资者参与和加强相关行业、地区和项目的发展。

1)大中型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重庆市鼓励投资者投资大中型项目,支持其发展。

因此,重庆市将在核定的大中型项目上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政策。

2)小微企业税收减免:重庆市有计划地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关部门对它们实施了专门的税收减免政策。

3)重点税收增改革和税收退税:为了加快投资者投资和发展某些领域,重庆市政府以补贴的方式给予它们特殊的税收投资政策,或者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它们进行投资和发展。

二、重庆个体工商户收入税收1、个体工商户收入税收政策重庆市根据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和状况,实施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收入较高的个体工商户,有可能会受到更高的税收征收,而收入较低的个体工商户,可能可以免税或优惠税收政策。

(1)收入较低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个体工商户收入不超过某一固定的数额的,可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包括单月无税收减免,以及累计6个月无税收减免。

重庆各区优惠扶持政策(1)

重庆各区优惠扶持政策(1)

目录1.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二条)······1-3页2. 北碚区鼓励促进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节选)·········4-5页3. 高新区楼宇招商扶持政策(节选)···············6-8页4. 高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节选)················9-10页From 两江新区官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加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招商引资,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入区投资兴业,促进重庆及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在认真执行现行重庆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范围界定。

第一章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政策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组织,具体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在创办微型企业的时候我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政策?具体而言,主要有:一是凡新办的各类微型企业,在办理地方税收设立税务登记时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是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5.《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7号为有效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所需报送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方式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实地备案,在具备网络备案条件的区县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网络备案的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实地备案。

三、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总、分支机构均在重庆市内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不需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四、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优惠备案等事项的处理(一)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二)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优惠事项资格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认定机构复核。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优惠有异议、需要鉴定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相关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重庆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

重庆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

重庆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税收制度的调整近年来也愈加频繁,以确保国家和地方政府获取足够的财政收入,可以持续支持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

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在这一背景下也经历了较大的改变,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通知》,以下将简要总结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一、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一)月度薪金所得税1.月确定的薪金所得(如职工工资、企业股东薪金等),按月缴纳月度薪金所得税。

2.度薪金所得税税率为3%,首月累计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实际纳税所得额减除3100元税基后,税率为0%,即无需缴纳月度薪金所得税。

(二)年度薪金所得税1.按年定薪金所得(如企业股东年薪、职工年度奖金等),需按年缴纳年度薪金所得税。

2.年度薪金所得税税率为5%,首月累计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每月不超过3500元的,实际纳税所得额减除3000元税基后,税率为0%,即无需缴纳年度薪金所得税。

二、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为3%,针对纳税人按月确定的薪金所得(如职工工资、企业股东薪金等),累计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实际纳税所得额减除3100元税基后,税率为0%,即无需缴纳月度薪金所得税。

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35%,税率变化梯度为3个,即3%-10%,10%-25%,25%-35%。

三、重庆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按月确定的薪金所得(如职工工资、企业股东薪金等),每月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以下简称纳税起征点),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每月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元,则当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重庆市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为便于纳税人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市财政局还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纳税人可根据认定的实际情况办理优惠减免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类:1.家庭理财提取资金所得减半征收;2.低收入者减半征收;3.居民存款利息所得减半征收;4.教师、文职人员以及技术人员职务津贴和绩效津贴减半征收;5.农民工特定类别收入免征;6.企业研发费用抵扣;7.纳税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免交补交罚金的前提下,减免20%-50%的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第七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国税发〔2015〕117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将我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理要求(一)备案时间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原则上应在首次申请减免税的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二)备案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1.增值税征前减免(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2.增值税即征即退(1)《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2)其它需提供的资料:a.促进残疾人就业纳税人需提供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b.软件产品纳税人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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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部分)一、促进再就业有关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其比例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比例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至60%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比例达不到该企业职工总数30%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免征地方所得税额=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实招下岗、失业职工人数。

2.安置下岗失业职工量小、且为高收益企业(人均实现利润2万元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其安置比例达到30%以上的,按人均实发工资的2倍给予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工资标准为税务部门允许在税前列支的部分);对年人均实现利润在2万元以下,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均按前款办理。

3.对国有企业兴办主业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吸纳母体企业富余人员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三年内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吸纳母体富余人员的比例达到30%(含30%)至60%,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如果既吸纳了母体企业富余人员,又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在计算比例时可合并计算。

下岗失业职工多于富余人员的,按安置下岗职工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富余人员多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安置富余人员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4.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

(二)关于新办劳动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

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申请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程序1.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申请(1)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提出申请,然后由税务所、区、县局逐级上报到市局。

(2)在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附上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财务会计报表(1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对于安置下岗职工(人员)的企业需报下列材料:①编制的《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②《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③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由清算小组出具下岗证明,并经劳动就业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确认;④企业原有职工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⑤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复印件,一般要有三年以上的劳动关系。

对新办劳动服务企业需报的材料:①劳动服务企业年检报告、证书;②待业证、富余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职工名册;街道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证明。

3.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关事宜。

二、促进再就业有关营业税等税种减免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一)政策规定1.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60%(含新招用数,下同)及以上的,三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至60%以下的,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4)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营业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给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数的2倍。

对高效益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年人均应交营业税5万元(含5万元)以上。

对确定为高收益的企业其安置下岗职工达到30%及以上的,按人均实发年工资的两倍给予减免营业税税收的优惠。

(5)下岗职工人事社区居民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下岗职工人数点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他税费。

具体规定为:①为社会孤、老、残、幼、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务,为本社区居民提供的医疗服务、婚姻介绍、育养服务、殡葬服务等,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②街道(镇)居委会举办的阅览室、书画展和组织开展社区居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活动的服务和为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开办的各种培训服务,职业介绍收入,以及为居民家庭清洗居室、家具、代购代送蔬菜副食,代为接送儿童、婴幼儿上学(幼儿园),代为看护老、幼、病、残、孕人员,在居民小区疏通下水道、绿化保洁、驾驶电梯等服务,从事家庭教育等,取得的收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③从事社区服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该企业职工总人数35%以上的,可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税目征收范围内的,暂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④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⑤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执行时间到2003年12月31日止。

2.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优惠政策(1)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优惠政策(2)凡1年内帮助100名以上的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境外就业的,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

(3)凡1年内帮助50-100名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境外就为一的,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给予减征30%的照顾。

3.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本街道、居委会范围内从事社区应税劳务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其营业税的起征点可提高到400-600无。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随营业税一同减免,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减免税的程序企业有计税利润的,先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计税利润的,可减免营业税,计算减免税的次序为先减免企业所得税,再减免营业税。

(三)减免税的手续年度终了时,凡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准备以下材料:①《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的复印件;②招收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③《申请税收减免报告》;④《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⑤同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比例及签署的确认意见;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全套材料,提出税收减免申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平时只是对这一部分税收办理税收核定手续,整个营业税的减免税,区县税务机构都无权减免,全部交市地税局统一掌握。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是多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

小型微利企业:20%1)工业,所得额30万,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2)其他,所得额30万,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

高新技术企业:15%(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介绍一些所得税扣除标准,5、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14%6、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7、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结转扣除8、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收入5‰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15%,超过结转扣除10、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11、直接、间接控制:居民企业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12、研究开发费用:50%(150%)加计扣除13、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1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税所得额;不足结转抵扣15、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16、综合资源利用: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7、环境保护等设备:投资额10%从税额中抵免,不足结转抵免18、控制:居民企业、中国居民持有10%以上表决权50%以上股份19、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三、个人所得税百科名片编辑本段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发展年表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编辑本段纳税对象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本段征税内容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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