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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4.17
•【文号】国税函〔1998〕241号
•【施行日期】1998.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协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税收协定)第八条(国际运输),确定从事运输企业的所得时,对于企业从事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视为国际运输所得问题,难以界定。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第八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税收协定第八条所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所得,包括该企业从事的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

上述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
一、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所得;
二、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三、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四、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所取得的运输所得;
五、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六、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
七、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或空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各地在执行时,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局。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互免海运(空运)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除执行税收协定涉及的其他税种外,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非居民企业选择境内一处口岸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其他业务口岸发生业务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协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的执行,现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二、海运和空运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规定内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湿租形式出租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收入。

(二)上述第(一)项的免税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

对于多家公司联合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税务处理,应由各参股或合作企业就其分得利润分别在其所属居民国纳税。

(三)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三款中“缔约国一方企业从附属于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指缔约国双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海运或空运企业,从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存于对方产生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办法》要点解读(一)扩大适用范围《办法》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二)取消行政审批《办法》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

《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以及填报说明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以及填报说明

Yes. Please indicate the specific type
aircraft or land vehicle operated in international traffic by an enterprise of the other of the traffic vehicle
Contracting State?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
Reporting Form for Non-resident Taxpayer Claiming Tax Treaty Benefits (Form D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 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
7.非居民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属于以下哪种情况
Type of activities exercised by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1)□政府间文化交流计划
Cultural exchange program agreed upon by the governments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2)□ 由中国政府资金或公共资金资助 请说明资助者名称 Substantially supported by Government of China, or its public funds Please indicate the name of the sponsor
(3)□其他 Other cases
system or public welfare plan?
11.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居住或计划居住时间 Actual or estimated residence period in China of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

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机关。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第二章第五条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

附件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
填报企业盖章: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报送资料明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提交的其他材料可在第7行开始填列,如涉及受益所有人判定的股息、利息、特许 备注: 权使用费条款必须提交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人: 受理时间: 本表一式两份,用于申报税收协定待遇时提交资料使用。申报完成后,一份纳税人或扣 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资料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必报)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必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必报)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必报) 非居民委托授权书(必报) 合同或协议(必报) o o o o o o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办税指南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办税指南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办理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办理方式
□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
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报送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1份
(6)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可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录入信息→办结
监督投诉方式
1.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
备注
X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税收居民身份证明》1份(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中香港税收居民可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用于证明当年及其后续两个公历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资料.1份(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税务办理流程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税务办理流程

8.3申报享受协定待遇8.3.1—173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事项名称】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申请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办理材料】【办理地点】本事项办理地点与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办理地点一致,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4.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

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问非居民企业为居民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居民企业

问非居民企业为居民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居民企业

问:非居民企业为居民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居民企业是否需要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答: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非居民企业为居民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居民企业应按照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有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方面: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的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2、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实际发生并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12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8.24【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国税发〔2009〕124号

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财税实务关于支付境外运输费用税收处理

财税实务关于支付境外运输费用税收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关于支付境外运输费用税收处理
近日,一境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接到税务部门关于提供对外支付运输费用相关资料时咨询,境外承运方发生与境内及境外运输业务是否产生应税行为。

业务内容如下:
企业与外方发生进出口业务,合同规定有关企业与外方之间发生的运输费用由该企业承担,进口业务境外运输业务分为自境外起运地至境外中转口岸,该段运输业务完全由境外运输单位承运(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这一业务我们简称为“业务1”);再由境外中转口岸运至中国境内,该段运输业务部分由境外运输单位承运,部分由境内运输单位承运,由境内运输单位承运的,境内运输单位已提供合法有效的运输票据(发生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由境外运输单位承运的业务我们简称为“业务2”);出口涉及到的物流过程与进口相反。

由此产生的运费由企业承担。

以上业务是否产生应税行为,我们以进口运输业务从业务1与业务2两方面作相关考虑,根据以上情况,对于由境内运输企业承运且提供合法有效运输票据的暂且不表,关于业务1与业务2我们分别从流转税与所得税作以下分析:
一、流转税:
业务1:根据财税[2013]1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
布时间:2014-07-02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从税务登记、征收管理、享受协定待遇及跟踪管理等环节,规范其企业所得税管理。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含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据了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相关部门已就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对外支付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单独或联合下发了多个规范性文件,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纳税义务和管理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重新予以规范。

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提供国际运输劳务的
非居民企业,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若在国内多个口岸开展国际运输业务,可以自行选择一处业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即可,在其他口岸发生业务只需向业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资料复印件。

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劳务,设立账簿且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自行申报和未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境内委托方、货代公司等,按次支付运费时扣缴税款。

办法明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实际承运人为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载运旅客、货物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非居民企业,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国际运输收入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及其附属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提交证明资料,但不需重复报送,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税收协定申请流程及条件

税收协定申请流程及条件

税收协定申请流程及条件税收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用以解决纳税人因为双重征税而面临的问题。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税收协定可以帮助他们减少税务负担,并提供保护机制。

本文将介绍税收协定的申请流程以及满足条件的要求。

一、税收协定申请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税收协定之前,纳税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和证明。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公司注册文件(如注册证书、经营许可证)- 税务登记和缴税证明- 公司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营情况的说明- 公司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与申请国家相关的文件(如合同、分支机构信息等)2. 咨询税务机构在准备申请材料的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构或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了解该国的税收协定政策和申请要求。

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帮助优化申请材料,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

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申请国家的要求,纳税人需要填写指定的申请表格,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

申请表格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 纳税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声明- 申请国家税务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4. 提交申请材料完成申请表格后,纳税人需要将所有申请材料递交给申请国家的税务机构,通常是税务局或相关部门。

此步骤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在线提交的方式完成,具体要求可根据当地政策进行选择。

5. 审核和答复一旦申请材料递交成功,税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的时间长度会根据各国政府的效率和工作负荷而有所不同。

税务机构可能会要求进一步提供材料或信息,以保证申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核完成后,税务机构会向纳税人发出答复,通知是否批准申请。

二、满足税收协定申请的条件1. 纳税人的国籍和税务居住地通常情况下,税收协定只适用于具有国际合法身份的纳税人。

纳税人需要证明自己在申请国家具有国籍或合法居住地。

2. 纳税人的业务活动纳税人需要证明自己在申请国家进行商业活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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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 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税收管理范围
非居民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
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除执行税收协定涉及的其他税种外,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
所得税。
税务登记管理
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
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 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
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
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求,并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退还多 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非居民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享受税收 协定需提供的资料
(三)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指定扣缴规定
支付人包括:
(一)向非居民企业或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机构,或者有权 代表非居民企业收取款项的境内外代理人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二)通过其境外关联方或有特殊利益联系的第三方支付款项的单位
(三)其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定待遇的国际运输收入依据协定规定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及其附属收入。
五、若税收协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种,其程序遵从本 办法的规定。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六、非居民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备案并提交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已经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
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航空运输的几个概念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
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
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自行申报和未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非居民企业由支付 人按次支付运费时扣缴税款。
指定扣缴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 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 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 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税收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方式: 一、据实申报 设立账簿且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行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
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10〕19 三、指定扣缴
注: 1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
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2、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 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 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远洋运输的几个概念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业务并收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相关税收政策辅导
虹口税务所得税科 2014.7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 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税收管理范围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三、税收征收管理 四、指定扣缴规定 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税收管理范围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
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 经营活动,含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正,又无正当理由的,应补缴税款,并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多个口岸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应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后的享受协定待遇备案表复印件提交给其他口岸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八、非居民企业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本可享受的税收
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的国际运输收入或
所得以及税种的范围,按照税收协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供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
居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或者由缔约国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证明文件及复印
件,包括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国家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按照规定 提交资料,并同时向其他业务口岸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协定待遇备案情况,其程 序遵从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124 号)的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劳务,按照总局发布的《非居民承包工程和 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鉴于非居民企业可能会在国内多个口岸开展国际运输业务,为方便纳 税人,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集中管理,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处 业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即可。当在其他业务口岸发生业务时,只需向业 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复印件及相关业务资料即可。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三、办法第十二条列明了申请享受协定待遇需要提报的资料,并规定对已经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同一非居民企业在同一地需要多次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上述备案后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于 重复办理备案手续,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优化了纳税服务。 四、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实际承运人,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 载运旅客、货物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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