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须知+立案范围
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复查、改正或撤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申诉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以下将对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申诉的条件1. 申诉主体申诉主体包括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此外,原审当事人的近亲属、其他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提出申诉。
2. 申诉对象申诉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作出的判决、裁定。
3. 申诉时限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时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
逾期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申诉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有下列理由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书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3)申诉请求;(4)事实与理由;(5)证据和证据来源。
2. 人民法院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诉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立案;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3. 审查程序(1)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可以调取有关证据;(2)对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听证、调查取证等方式;(3)审查期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
4. 复查决定(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予以驳回申诉;(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由本院再审。
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指引
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指引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3、拟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6、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的法律关系在实际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7、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证的8、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9、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具有以下未能合法参与审判事由的可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1、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未指定的2、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的获得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判3、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4、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做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5、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定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三、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被申请再审人的人数提供副本2、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法申请主体的材料3、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生效法律文书4、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5、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6、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7、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1、当事人名称及基本情况2、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及主要内容3、有具体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4、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五、申诉或申请再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申诉法律法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行为。
在我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百二十三条至三百二十九条对刑事申诉进行了详细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申诉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和补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和立案标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再审立案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了规定。
三、申诉主体1. 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 近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申诉范围1. 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包括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
2. 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包括适用法律不当、法律条文理解错误等。
3. 审判程序违法包括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违反法定程序等。
4. 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
五、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3. 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4. 审理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5. 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六、再审程序1. 提起再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案件申诉受理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法律程序。
申诉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司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申诉的合法性、有效性,以下是对法律案件申诉受理条件的详细阐述。
二、申诉受理主体1.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原审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
2. 第三人: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未参与原审诉讼程序的人。
3. 其他相关当事人: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未参与原审诉讼程序的其他人。
三、申诉受理范围1. 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认为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有错误的。
2. 对原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等裁定不服的。
3. 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不服的。
4. 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措施不服的。
5. 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法律文书不服的。
四、申诉受理条件1. 申诉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申诉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 申诉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4. 申诉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5. 申诉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2)原审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3)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4)其他有关材料:如代理人委托书、证人名单等。
五、申诉受理程序1. 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
2. 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3. 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以决定开庭审理;认为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以驳回申诉。
4. 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举报须知 申诉须知
举报须知(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二)受理举报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申诉须知(一)受理申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城区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城区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的决定的申诉。
民事案件申诉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我国法律对民事案件申诉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提出的除外。
(2)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①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②原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③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申诉的规定如下:(1)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提出的除外。
(2)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①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②原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③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提出的除外。
(2)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2315申诉受理须知
12315申诉受理须知申诉须知消费者为生活消费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向“12315”申诉。
申诉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有明确的被诉方;二、申述必须实事求是,且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申诉请求应合理合法,有充分的证据(包括相关的凭证和有关的证明材料等);三、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提供法定检测机构的鉴定书;四、要及时申诉,以免难以定性或超过法定的时效而使申诉方的利益受损;五、消费者申诉可直接拨打12315或采用书面形式。
申诉书要求字迹清楚明了,并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方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2、被诉方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文字要言简意赅,事实和要求清楚明了;4、申诉日期。
申诉受理范围下列申诉应予受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履行的十项义务未对消费者履行的投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摼、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四)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自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受理申诉程序和办法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或将申诉书的副本发送被诉人。
被诉人收到通知或申诉书的副本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答复或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行政案件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改正或者撤销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申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行政案件申诉法律规定的概述。
二、行政案件申诉的适用范围1.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4.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三、行政案件申诉的提起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3.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提起申诉。
4.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四、行政案件申诉的管辖1.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管辖。
2.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等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管辖。
3.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五、行政案件申诉的审查1. 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2. 审查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程序性等方面。
3. 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陈述意见。
4. 审查结束后,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
六、行政案件申诉的处理1. 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维持原行政行为。
申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申诉案件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申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以下将从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处理等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申诉案件的受理1. 受理机关申诉案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一级人民法院是指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2. 受理条件(1)申诉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申诉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3)申诉人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
3. 不受理的情形(1)申诉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申诉人未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3)申诉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诉材料;(4)申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其他案件;(5)申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三、申诉案件的审查1. 审查机关申诉案件的审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负责。
2. 审查方式(1)书面审查:审查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2)调查取证:审查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听证:审查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3. 审查期限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申诉案件的处理1. 维持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查机关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2. 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1)改判: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依法改判;(2)发回重审: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撤销:审查机关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民事案件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对民事案件申诉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申诉的条件1. 申诉人资格申诉人必须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理人等。
对于已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
2. 申诉事由申诉事由主要包括:(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裁定错误;(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5)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判决、裁定的;(6)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管辖权;(7)其他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3. 申诉时效申诉时效为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
三、申诉的程序1. 提出申诉申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包括申诉状、证据材料等。
2. 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 审理与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取证,核实证据,查明事实。
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
4. 裁定生效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申诉的期限1. 申诉期限为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或抗诉的一种法律行为。
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申诉的条件、申诉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申诉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民事案件申诉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依法申请再审、申诉或抗诉的;(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3)第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2. 不适用范围(1)已经超过法定申诉时效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其他申诉或抗诉案件的;(3)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三、民事案件申诉的条件1. 申诉主体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2. 申诉理由申诉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定事实错误;(2)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违反法定程序;(4)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3. 申诉材料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2)申诉理由及事实依据;(3)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副本;(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1. 递交申诉材料申诉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申诉费。
申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申诉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查的案件。
我国法律规定了申诉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申诉案件法律规定,以供参考。
二、申诉案件的范围1. 申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民事案件:当事人对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要求重新审理的案件。
(2)行政案件: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要求重新审查的案件。
(3)刑事案件:当事人对刑事判决不服,要求重新审理的案件。
(4)国家赔偿案件:当事人对国家赔偿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的案件。
(5)其他法律规定的申诉案件。
2. 申诉案件的范围还包括:(1)对判决、裁定中的实体问题提出申诉。
(2)对判决、裁定中的程序问题提出申诉。
(3)对判决、裁定中的证据问题提出申诉。
(4)对判决、裁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申诉。
三、申诉案件的受理机关1. 民事申诉案件:(1)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 行政申诉案件:(1)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2)当事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
(1)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4. 国家赔偿申诉案件:(1)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2)当事人可以向原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1. 申诉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申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
2. 申诉案件的审理:(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2)人民法院认为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可以采用以下方式:① 审查申诉材料,了解申诉理由。
② 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③ 重新审理案件。
3. 申诉案件的判决:(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作出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申诉理由成立。
行政案件申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不服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我国,行政案件申诉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行政案件申诉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案件申诉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案件申诉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申诉。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申诉。
包括不予许可、变更许可、撤销许可等。
4. 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申诉。
5. 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申诉。
6. 对行政赔偿、补偿不服的申诉。
7. 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
三、行政案件申诉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诉。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案件申诉的机关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申诉,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申诉,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 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申诉,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5. 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申诉,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6. 对行政赔偿、补偿不服的申诉,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7. 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五、行政案件申诉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申诉。
当事人应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2. 申诉机关受理。
申诉机关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民事申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申诉案件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二、民事申诉案件的提起1. 申诉人:申诉人是指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当事人。
2. 申诉时效:申诉时效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 申诉方式:申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4. 申诉范围:申诉范围限于对判决、裁定中的实体问题提出申诉,不包括对程序问题提出申诉。
三、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1. 受理机关: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案件。
2. 受理条件:申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2)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 不予受理的情形:下列申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申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2)申诉人未提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3)申诉内容属于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裁定的范围,且无新的证据证明判决、裁定错误的;(4)申诉内容属于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申诉通知的范围,且无新的证据证明判决、裁定错误的。
四、民事申诉案件的审理1. 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
人民法院认为申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并告知申诉人。
2.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3. 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审查申诉材料,核实事实;(2)调查取证,核实证据;(3)组织当事人调解;(4)公开审理。
法律案件申诉受理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
申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司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阐述法律案件申诉的受理条件,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申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法律案件申诉的受理主体1. 申诉人:申诉人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2.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是指具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三、法律案件申诉的受理条件1. 申诉人具有法定资格(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行政、刑事诉讼而成为诉讼主体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
(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诉讼的人。
2. 申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内容必须具有法律效力,即申诉人必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不服。
以下列举几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1)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2)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3)已经执行的判决、裁定: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3. 申诉时效申诉时效是指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诉。
4. 申诉理由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必须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下列举几种申诉理由:(1)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2)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案件事实不符。
民事案件申诉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行为。
申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民事案件申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民事案件申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民事案件申诉的基本原则1. 法定期限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期限,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
2. 实质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3. 保密原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予以保密。
4.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公正处理。
三、民事案件申诉的范围1. 对民事判决、裁定的不服: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
2.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3. 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提出申诉。
四、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1. 提出申诉: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诉状。
2. 受理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申诉,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4. 处理申诉: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处理,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五、民事案件申诉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案件申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对民事案件申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民诉立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过程。
立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民诉立案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以下将从立案条件、立案程序、不予立案的情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条件1. 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明确指出被告的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等。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金额等。
同时,原告还需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证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特殊案件,如海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原告应选择有专门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 递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 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三、立案程序1. 提交起诉状: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同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起诉状: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起诉状是否齐全、规范,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
3. 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后,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并告知原告。
4.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对于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期限、审理期限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期限、审理期限发布时间:2021-11-01 11:44:45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期限、审理期限一、一审案件(一)民商事案件立案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5、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二)行政案件立案条件:l、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5、在法定期限内起诉;6、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期限: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三)刑事案件立案条件:1、案件类型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2、被告人?在案;3、属于本院管辖.立案期限:7日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期限: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二、二审案件(一)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立案条件:1、上诉人是一审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4、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二审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和法院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审结.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刑事案件立案条件:1、上诉人是一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或者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抗诉机关是与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者抗诉.审理期限: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三、执行案件立案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本院管辖.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行期限:1、金钱债权执行案件、非金钱债权执行转为金钱债权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四、申请再审、申诉案件(一)民商事案件立案条件:1、申请再审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2、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4、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立案期限:7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期限: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二)行政案件立案条件:1、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2、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本院作出,或者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申诉人向该院申诉,已经该院审查处理;4、在法定期限内申诉.审查期限:3个月.(三)刑事案件立案条件:1、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原审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原审判决、裁定由本院作出,或者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申诉人向该院申诉,已经该院审查处理;4、在法定期限内申诉.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五、再审案件(一)民商事案件立案条件:1、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3、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指违反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15)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审理期限: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期限(6个月和3个月),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二)行政案件立案条件: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审理期限: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期限(3个月和2个月).(三)刑事再审案件立案条件:1、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3、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7)量刑明显不当的;(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审理期限: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六、国家赔偿案件(一)行政赔偿案件立案条件:1、赔偿请求人是人身权、财产权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的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3、赔偿请求人已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了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5、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6、属于本院管辖.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期限:3个月.(二)刑事赔偿案件立案条件:1、赔偿请求人是人身权受到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的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3、赔偿请求人已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4、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5、复议机关与本院同级的机关;6、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7、属于本院赔偿委员会管辖.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期限: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第1页共1页。
申诉、申请再审指南
申诉、申请再审指南申诉、申请再审指南什么状况下可以申诉、申请再审?那么,下面请看给大家介绍的申诉、申请再审指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一般由作出终审裁判的人民法院检察。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实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
但有证据证实民事部分显然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五)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4.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5.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行政案件的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6.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应提交以下的材料: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一式四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状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2.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已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以有新的证据证实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必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4.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法定主体资格证实(个人的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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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须知
一)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
1.对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申诉人的主体条件
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一式两份(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律师代理的,须提交代理律师的身份证明材料、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四)温馨提示
1.申诉人就同一案件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且法院正在审查当中,又向本院申诉的,本院暂缓受理申诉请求。
2.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3.申诉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和撤回申诉的权利。
4.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申诉请求须写明:对该判决、裁定不服,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5.申诉人注意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08年10月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审议通过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设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这三个市区人民检察院作为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均为副处级建制,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设置在南城街道,管辖17个镇区(街道): 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石排镇、企石镇、石龙镇、茶山镇、寮步镇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编制人员92名。
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设置在长安镇,管辖6个镇: 长安镇、虎门镇、厚街镇、沙田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编制人员38名。
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设置在塘厦镇,管辖10个镇:塘厦镇、樟木头镇、黄江镇、谢岗镇、常平镇、桥头镇、横沥镇、东坑镇、清溪镇、凤岗镇,编制人员38名。
检察院立案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
位行贿; 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
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4.过失泄露国家秘
密案; 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9.私放在押人员案; 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9.环境监管失职案;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3.放纵走私案; 24.商检徇私舞弊案; 25.商检失职案;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