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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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与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与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与所得税处理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合并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战略选择。

企业合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但在进行合并时,企业还需要考虑税务方面的处理,特别是所得税的处理。

本文将就企业合并与所得税处理进行深入探讨。

1. 合并类型及税务影响在企业合并中,有两种常见的类型:资产重组和股权合并。

资产重组是指一家企业将其资产和负债向另一家企业转移,而股权合并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或合并其他企业的股份来控制该企业。

在资产重组中,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转移资产将不会触发税务问题。

然而,如果转移资产不符合资本结构调整的条件,企业可能需要缴纳相关的所得税。

在股权合并中,由于股权交易的发生,涉及到的所得税会更为复杂。

在一些国家,如果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股权交易可以享受税务优惠。

然而,如果未达到相关条件,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2. 合并前的税务筹划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并后可能发生的所得税,企业在合并前可以进行一些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可以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利用跨国税务规则等方式实现。

优化资本结构是指企业通过调整债务和股权比例,使其最大程度地利用税务规定。

例如,通过向债权人支付利息,企业可以减少合并后可能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利用跨国税务规则可以管理合并中跨国企业可能涉及的所得税。

例如,通过筹划跨国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跨国合并可能带来的所得税负担。

3. 合并后的税务处理在企业合并完成之后,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税务规定履行合并后所得税的义务。

一般来说,合并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计算合并后的实体的所得税负担。

企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合并前后的财务状况、所得的计算和报告方法、所得税减免或优惠等。

企业还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纳税申报和税务资料。

此外,在企业合并后,企业还需要处理合并前可能存在的未缴纳所得税。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和税务规定,清理合并前的未缴税务,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

财税实务通过企业“合并”实现房地产转让,5大税收全梳理

财税实务通过企业“合并”实现房地产转让,5大税收全梳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通过企业“合并”实现房地产转让,5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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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定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01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02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5号文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吸收合并是一种常见的扩张方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其中一方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控制。

这种合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的程序和税务处理也有很多细节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确定合并方案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并方案。

合并方案主要包括合并的形式、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合并后的业务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合并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合并后的公司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1.2 签订吸收协议在确定了合并方案之后,双方需要签订吸收协议。

吸收协议是明确双方在合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财务安排、交割期限等关键事项的法律文件。

签订吸收协议时,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合并的顺利进行。

1.3 履行报告义务在吸收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需要按照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主要是要求合并方在一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合并进展情况,如已完成的部分、未完成的部分等。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合并进程,防范潜在的风险。

1.4 办理相关手续在完成了前三个步骤之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这些手续包括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及办理其他可能涉及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办理这些手续时,需要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是企业交易中普遍涉及的税种。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额的确认: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确认销售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增值税与合并重组企业的税收处理

增值税与合并重组企业的税收处理

增值税与合并重组企业的税收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合并重组是一种常见的组织结构调整方式。

在合并重组过程中,税收处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与合并重组企业的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计征的消费税。

在中国,增值税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并进口的货物、劳务。

增值税的征税主体为纳税人,其应当按照法定税率计算销售额、进项税额,并将增值税的差额缴纳给税务机关。

二、合并重组企业的分类和税收处理合并重组企业一般分为两类,即纳税人性质相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和纳税人性质不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

1. 纳税人性质相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纳税人性质相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一般指相同税收属性的企业进行合并或重组,例如两个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合并。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重组企业的增值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税务机关合并重组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通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合并重组决议、合并协议等。

税务机关将根据合并重组企业的情况,对其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2)对待未完成交易的增值税处理合并重组之前尚未完成的交易,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合并重组前的发票应当由合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重复征税和调整后的增值税处理。

2. 纳税人性质不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纳税人性质不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一般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合并重组,或者一般纳税人和免税人之间的合并重组。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重组企业的增值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即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还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选择不同的征税方式将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及申报手续等。

(2)调整纳税人身份在合并重组过程中,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发生纳税人身份的转移,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明确新的纳税人身份,同时办理相关税务注销手续。

公司合并涉税法律规定(3篇)

公司合并涉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日益频繁。

公司合并作为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不仅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税务问题。

为了规范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涉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公司合并的概述、涉税法律规定、税务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合并概述1. 定义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资产、负债、股权等方式进行合并,形成一个新的公司或者保留原有公司的一种法律行为。

2. 类型根据合并方式的不同,公司合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

(3)控股合并:一个公司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的股份,成为控股公司。

3. 特点(1)合并双方均为独立法人。

(2)合并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

(3)合并后,原公司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三、公司合并涉税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合并各方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计算应纳税销售额。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四、公司合并税务处理方法1. 资产、负债转移(1)资产转移:合并方将资产转移给被合并方,被合并方作为接受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

(2)负债转移:合并方将负债转移给被合并方,被合并方作为接受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负债。

浅析建筑企业合并中的涉税问题

浅析建筑企业合并中的涉税问题

浅析建筑企业合并中的涉税问题建筑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存在的建筑企业通过协商一致,将各自的经营资源合并到一个新的企业中。

在建筑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到的涉税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涉税问题的处理直接影响到企业合并的效果和后续发展。

建筑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

在合并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资产的转让或股权的转让,那么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征收方式和税率等都需要进行调整。

合并后的新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应的法规和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报送纳税资料等义务。

建筑企业合并还可能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如果合并前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而合并后的新企业继续使用这些土地,则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合并后的新企业需要申请土地使用权,还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土地出让手续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建筑企业合并还涉及到印花税的处理。

如果在合并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等交易,那么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合并双方按照合并协议约定,进行交易的印花税计算和缴纳。

建筑企业合并的涉税问题还需要注意合并前后的税收留抵和企业重组税前扣除等问题。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仍然可以享受税收留抵的优惠政策,即将合并前的税收留抵余额用于抵扣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

合并前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税前扣除的政策,即将重组费用等进行税前扣除,减少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建筑企业合并中的涉税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合并双方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和政策,合理规划和处理涉税事项,以保证合并后的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并避免税务风险。

建议合并双方在进行合并前,应当咨询专业的税务从业人员,以确保合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合规、准确和合理。

最新 浅谈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涉税的方法-精品

最新 浅谈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涉税的方法-精品

浅谈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涉税的方法在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大多数企业都不同程度选择了多元化发展的公司战略,所涉猎的行业越来越广,为优化资源配置,往往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实现业务板块化、专业化。

然而企业重组过程中往往面临高昂的税务成本,阻碍了企业之间的重组进程。

为降低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务成本,财政部及国家税务局不断推出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本文将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讨论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的涉税事宜。

一、各税种分析(一)营业税及增值税为减轻参与重组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了2011年13号、51号公告,其中13号公告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进行了明确、51号公告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是否缴纳营业税进行了明确,公告指出重组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即采用企业合并或者企业分立亦或者资产出售、资产置换等方式,将自己拥有的实物资产(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一并承受与实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并接受转让方转移的劳动力,满足上述条件的重组不属于我国营业税及增值税规定的征收范围。

在受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整体并入合并方,且人员劳动关系一般由合并方承接,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增值税无需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相关规定复杂,税收优惠较多,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企业合并中更需要进行筹划,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重组,降低重组过程中被重组企业股东、被重组企业所得税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9年59号文,通知对特殊税务重组需要符合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此后国务院下发2014年1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2014年10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5年第40号、48号公告,对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及适用特殊税务重组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浅析建筑企业合并中的涉税问题

浅析建筑企业合并中的涉税问题

浅析建筑企业合并中的涉税问题1. 引言1.1 背景介绍建筑行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建筑企业之间的合并越来越多。

在建筑企业合并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建筑企业的合并产生着直接影响。

深入了解建筑企业合并中的涉税问题,对于企业能否顺利完成合并、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实现税收筹划等方面至关重要。

建筑企业合并中涉税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不容小觑,需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财税知识和专业能力。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建筑企业合并中的涉税问题,才能更好地指导企业合并实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建筑企业在进行合并时,必须充分重视税收问题,制定合理的税收策略和规划,以确保合并顺利进行并实现税收优化。

【2000字】1.2 问题提出建筑企业合并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一种行为,通过合并可以实现资源整合、规模扩大和市场份额提升。

在建筑企业合并的过程中,涉税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且复杂的环节。

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深化,建筑企业在合并中需要面对诸多税收风险和挑战。

如何应对合并中的涉税问题成为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在建筑企业合并中,涉税问题不仅涉及到税种的选择,还涉及到税收筹划的合理运用、税务风险的防范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对合并的影响等方面。

如何合理应对这些涉税问题,避免税收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并的效益,是建筑企业在合并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1.3 重要性在建筑企业合并中涉税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并是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能够促进企业规模扩大、资源整合、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合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政策的合理运用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合并中的涉税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本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合并后的纳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降低税负、规避风险、提升经营效益,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合并的定义与分类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企业,从而实现资源整合、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经济行为。

根据合并方式的不同,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指在合并过程中,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均受同一方控制,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收购。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指在合并过程中,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不受同一方控制,如企业间的并购。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

即,在合并日,将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权益与被合并方的相应项目予以汇总,并按照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同时,将合并对价与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即,在合并日,将合并方支付的对价与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按照公允价值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计量。

商誉的计算方法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同。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企业合并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全面反映合并后的企业财务状况。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汇总合并双方的财务报表;2.调整合并双方的账面价值;3.计算合并后的净利润;4.计算合并后的股东权益;5.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四、企业合并中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处理。

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筹划税务事项,确保税务合规。

五、案例分析与实操建议1.案例分析以某A公司收购B公司为例,A公司支付对价总额为1亿元,合并日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

收购完成后,A公司需要按照购买法对B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计量,并确认商誉2000万元。

同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聊聊一个关于企业经营的话题,那就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

这个话题可能对一些人来说比较陌生,但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家庭、企业和政府部门都会涉及到这样的操作。

那么,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呢?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其中一个企业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将另一个企业纳入自己的体系。

接下来,我将从程序和税务两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这个过程。

我们来看一下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

其实,这个过程并没有那么复杂,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合并方案: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制定一个详细的合并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包括合并后的企业名称、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内容。

还需要征得被吸收企业的同意。

2. 协商一致:在制定了合并方案之后,双方需要进行协商,确保在合并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妥善保障。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多次协商,直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签订协议:在协商一致之后,双方需要签订一个正式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这个协议通常会由律师起草,以确保法律规定得到遵守。

4. 履行相关手续:在签订了协议之后,双方还需要办理一些相关的手续,比如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这些手续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

5. 公告:在完成了上述所有步骤之后,双方还需要向社会公告合并事项,以便让外界了解这一情况。

公告通常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6. 审批: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并事项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只有获得了审批,这个合并才能真正生效。

好了,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了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个过程在税务方面的处理。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环节。

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评估:在合并过程中,双方需要对各自的资产进行评估。

这个评估结果将作为合并后企业的净资产的基础。

企业合并涉税处理_国有企业重组和合并涉税问题

企业合并涉税处理_国有企业重组和合并涉税问题

企业合并涉税处理_国有企业重组和合并涉税问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为是集团内部的合并,所以强调的是一个账面价值的概念,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强调的是企业和第三方的交易,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

案例解析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是一个单独设立的新准则,其按控制对象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文将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合并。

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为是集团内部的合并,所以强调的是一个账面价值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内部交易。

从集团的角度理解,集团内部的企业合并并没有增加集团的总体价值,那么资产、负债强调一个账面价值是符合集团会计处理精神的。

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对于控股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该是按照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而吸收合并则按照资产、负债等的账面价值入账。

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以所取得的对方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为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初始计量的税务处理2022年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涉及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具体阐述,也没有关于企业合并时相关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浅谈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涉税处理

浅谈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涉税处理

于营业税 征收范 围, 其 中涉及 的不动产 、 土地使 用权转 让, 不征收 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的资料 。( 6 ) 工商部 门核准相关企业股 营业税 。” 权变更事项证 明材料 。 3 、 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有关 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 《 财政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备 案 ;如 企 业 重 组 各 方 需 要税 务 部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 值税一些 具体 问题 规定 的通 知》( 财 机关确认 , 可以选择 由重组主导方 向主管税 务机 关提 出 申请 , 层报 税字 ( 1 9 9 5 ] 4 8号) “ 三、 关于企业兼 并转 让房地产 的征 免税 问题在 省税 务机 关给 予确认 。 企业兼 并中, 对被兼并企业将房 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 中的, 暂免征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 申请 时,原则上应在 当年度 企业所得 收土地增值税 。“ 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 。特殊 情况, 需要延长 的, 应将延 长理 由告
涉及税种及处理方式做一下分析 。 同 一控 制 下 的企 业 合 并 定 义

人( 以下称“ 新纳税人 ’ , ) , 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的, 其在 办理 注 销 登 记 前 尚未 抵 扣 的进 项税 额 可 结转 至 新 纳 税 人 处 继 续 抵 扣 。 三、 同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税 务 处理 参与合 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 同一方或相 同的多方最终控 1 、 涉 及 的营 业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处 理 方 式 。对 于 营 业 税 、 土 地 增 制且该控 制并非暂 时性 的, 为同一控 制下的企业合 并。实施最终控
号 《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 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 条公司合 局 的规 定 , 造 成 企 业 所 得税 的涉 税 风 险 。 并, “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的 公 司 , 依据法律 规定 、 合 同约 定 , 合 并 为 一 企业发 生符合特殊 性重组 条件并选择特 殊性税 务处 理的 , 当 个 公司, 且原投资主体存续 的, 对其合并后 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 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 完成 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 时, 向主管 的土地 、 房屋权 属, 免征契税。 ” 。 税务机关提交书面 备案资料。 2 、 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有关营业税 的规 定 。根据 国家税 务 备案 资料一般包 括 : ( 1 ) 当事方企业 合并 的总体 情况 说 明 ( 含

企业合并的税务问题详解

企业合并的税务问题详解

企业合并的税务问题详解导读: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通过合并,合并前的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

企业合并是资本集中从而市场集中的基本形式。

具体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涉及的税收主要有两大块:一块是被合并方的税务处理;另一块是合并方的税务处理,并且税务处理的难点是所得税问题。

(一)被合并方的税务处理被合并方的税务处理问题是指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转移各类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在这里最重要的是要明确企业合并中资产的转移不同于一般情况下资产的买卖,因为企业合并是企业整体产权的转移,并不是单项资产的买卖。

现区分不同资产类型加以讨论。

转移不动产的,对于被合并企业来说,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印花税,因为印花税税目为列举税目,如果是单纯的合并协议,则不要贴花;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等转让合同,需要贴花。

转移资产为设备和存货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企业动产转让到合并企业,不是合并企业购买被合并企业动产的行为,不存在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因此,合并环节不缴纳增值税。

转移的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被合并企业除在书立、领受有关经济凭证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外,一般无其他税收。

关于被合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要区别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法规

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法规

一、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部分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三、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四、地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企业并购涉及的税收政策

企业并购涉及的税收政策

企业并购涉及的税收政策按照我国现行税制,目前的企业并购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与税等,其中,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一、并购中的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公司并购中因涉及实物资产的流转并重新计价,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同原来资产的历史成本进行比较,有时会产生增值额,对这部分增值额有时需要征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13 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该规定确定了在资产重组中对于实物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净权益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免税的条件极为宽松,不管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能够有效地促进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

二、并购中的营业税的税收政策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在公司并购中会涉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流转,而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所以公司并购中可能涉及营业税的缴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 号)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同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中指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第一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二、货劳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三、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第二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收文件一、企业所得税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3。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9。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10。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11。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二、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三、货劳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四、财产行为税1。

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析

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析

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9〕59号
(九)企业分立税务处理
3. 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 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 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 续弥补。
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9〕59号 (二)支付方式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 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 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9〕59号 (三)特殊重组的共同条件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 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 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 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9〕59号 (九)企业分立税务处理 3. 特殊性税务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 称“新股”)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9〕59号 (十)涉及境外重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 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
一、财税〔2009〕59号
(六)股权收购税务处理
3. 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 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 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 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企业合并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企业合并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企业合并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和⼟地增值税问:企业合并征收营业税和⼟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营业税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①企业合并、兼并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个企业的法律⾏为。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存续,被吸收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个新企业,合并各⽅解散。

兼并是指⼀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资格或改变法⼈实体的⾏为对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的⼟地使⽤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为,不征收营业税。

②企业分⽴分⽴是指⼀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为。

分⽴可以采取存续分⽴和新设分⽴两种形式。

存续分⽴是指原企业存续,⽽其⼀部分分出设⽴为⼀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是指原企业解散,分⽴出各⽅分别设⽴为新的企业。

对企业在分⽴过程中发⽣的⼟地使⽤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为,不征营业税。

⼀单位将另⼀个单位兼并,被兼并企业将其房屋产权转到兼并企业,对其⾏为是否征收⼟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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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
核心内容:企业合并后如何缴税?企业合并是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涉及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股东三方主体。

其中企业合并后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股东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

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企业合并后的缴税的相关知识。

一、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
(一)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
(二)印花税
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财税【2003】183号)(三)企业所得税
一般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股权支付对应部分可以选择
按以下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二、被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
(一)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二)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三)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
(四)所得税
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被合并企业股东涉及的税种——所得税
1、一般税务处理: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特殊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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