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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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
当前,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
的调节作用。所以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
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既有利于克服因为经常修改而造成税法不够
稳定的缺陷,也在一定水准上提升了相关科技税收的法律效力。
从长远角度考虑,对当前零星散布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归纳梳理,对科技税收政
策实施单独立法,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庞杂与混乱的弊端,增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亦很有必要。
随着经济形势的进展,应给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使科技税
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进展战略紧密结合,中央能够集中对基础
科学、国家重点技术开发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
于地方经济进展,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扶持,进一步明
确治理权限的划分,提升行政效率。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所以科技税
收的优惠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将当
前主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
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试验阶段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科技税收政
策的一体化效应。具体来说,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扩大研究
开发经费超额扣除政策的优惠范围,取消现行政策中“国有、集体工
业企业”及“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不合
理规定,规定只要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受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
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在五年内结转使用,从政策上鼓舞
企业增大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力度。
增值税方面。“生产型”增值税最终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
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在增值税尚未完全实施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
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
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同意分期分批实施抵扣。鼓舞企业更新设备,采纳先进技术。同时应根据经济形势的持续进展变化,考虑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进展紧密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作为实施此项政策的过渡措施,当前可对企业购入和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费用中所含的税款,比照免税农产品与交通运输费的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方面。科技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事业单位、科研成果转向对高科技企业成长时期或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关键环节和阶段的税收优惠与扶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方面的的税收鼓舞措施。
为了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水平,能够改变以往单纯的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采纳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以促动高新技术产业的进展。具体做法包括:对从事科技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同意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升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此外,科技税收优惠必须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与国家科技进展计划保持一致,确定重点扶持的对象,优先鼓舞科技水平高、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并能使生产效率显著提升的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项目的进展。具体来说,当前在保持对高科技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应增大对传统产业实行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科技投入达到一定数额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与高科技产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以尽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需要指出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根据“补充风险”的原则,即时加以调整,
以幸免出现僵化。这方面应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优惠税率和其他优惠措施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随着其收益的逐渐增加或其产品、成果已不属于高新技术的范畴,应即时恢复按照正常税率实行征收。这样做的结果既能够促使企业持续实行技术创新,提升生产力,又能够有效地幸免税收优惠措施的滥用,达到公平与效率并举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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