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修改版]
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图
目录
前言 (2)
表一项目基本情况 (3)
表二项目建设内容 (4)
表三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和排放 (8)
表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0)
表五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13)
表六验收监测内容 (14)
表七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记录及监测结果 (15)
表八验收监测结论 (16)
附图: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图
附图3 项目平面布置图及监测布点图
附件:
附件1 环评批复
附件2 营业执照
附件3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附件4 环境应急管理制度
附件5 监测单位资质证书
附件6 监测报告
附表:
附表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附表2、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信息表
表一项目基本情况
表二项目建设内容
表三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和排放
表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表五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表六验收监测内容
表七验收监测结果
表八环境管理检查
表九验收监测结论。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改版)1总则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重载铁路的建设目标。
把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限度,确保铁路沿线景观、文物不受破坏,江河水质不受污染,植被有效保护,杜绝水土流失,杜绝重大环保事件的发生, 节能、节材、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特制定本《办法》。
2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2环境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城市区域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200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1990京冀公司《标准化建设管理手册》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3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3.1管理方针环境保护管理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水土保持管理方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3.2管理目标3.2.1环境保护目标杜绝一般(Ⅳ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
遏制环保不良行为发生;绿色环保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满足行业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工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达标。
3.2.2水土保持目标施工范围内不因土建施工原因发生水土流失;临时用地、取弃土场不因施工原因发生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路基不发生水土流失;清表土集中存放和复垦使用;临建设施拆除后恢复原地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处置与监测,以及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固体废物的防治原则是“谁产生、谁负责”。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防治应当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污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科技进步。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危险程度、来源、特性等因素分类管理,设立不同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监测系统。
第六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
第七条生活垃圾的分类和管理,应当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城乡规模和资源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类方案。
第八条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严格控制其产生总量,优先实施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方法。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特殊处理和监管,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第十条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强化监测控制,建立相应的信息追溯和公开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处置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环境优先、资源回收、最终处置”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应当采取环境友好的方式,确保不对水、土壤和大气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法包括焚烧、填埋、堆肥、卫生填埋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和特殊固体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特殊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监测第十六条固体废物的监测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从源头、运输、处置全程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监测的内容包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处置效果等。
第十八条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并向公众进行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月26日江苏省环保厅以苏环办〔2018〕34号发布了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保部门负责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与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并联进行,不互为 前置; 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或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重点是相应的环境保护 设施。建设内容变动、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总量削减方案落 实等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写入验收 报告,环保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执法监管予以核查。
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 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修改内容)
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 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 置;
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环境 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 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 ,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 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铁制品生产线硅烷化技改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临安市佳美道具厂铁制品生产线硅烷化技改项目建设单位:临安市佳美道具厂
杭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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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编制日期:2017年5月
目录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3)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简况 (14)
三、环境质量现状 (19)
四、评价适用标准 (21)
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4)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29)
七、环境影响分析 (30)
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38)
九、结论与建议 (39)
附图:
附图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1 建设项目区位图
附图2-2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概况及噪声点位图
附图3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图4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照片
附图5-1 临安市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5-2 昌化镇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6 临安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件:
附件1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附件2 营业执照
附件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土地证以及相关说明
附件5 纳管协议
附件6 原环评批复
附件7 排污证
附件8 危废协议
附件9 真实性承诺书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图7-1 声源和受声点的实际距离。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度实施情况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度实施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辽环函〔2016〕311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度实施情况的函省发改委:你委《关于做好“十三五”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16﹞1161号)收悉。
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厅为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主要指标、任务的年度实施情况报送如下: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及做法1、指标完成情况一是减排指标。
2016年9月,环保部《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6]1579号),确定我省2016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分别为2.7%、1.8%、4.0%和4.0%。
初步测算已完成削减比例分别为2.5%、1.6%、3.5%、3.4%,预计年底可完成国家年度任务。
二是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国家下达的年度指标为2016年细颗粒物同比下降5%,优良天数达到72.5%。
通过全省各市及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我省空气质量大幅改善,2016年前10个月PM2.5(细颗粒物)浓度41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12.8%,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为79.6%,同比改善了4%。
三是地表水质量指标。
2016年1-10月份,我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47.7%,完成规划确定的44.2%年度目标。
但是,因为上半年旱情严重、缺少生态水等原因,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为16.3%,未完成规划确定的不高于3.5%的年度目标。
2、主要做法一是超前谋划。
4月份省政府出台《辽宁省2016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了1837个重点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分别为4.5%、5.6%、4.3%和4.2%,目前完成项目1669个,各项指标已完成序时进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17]735号颁布⽇期:2017-11-09执⾏⽇期:2017-1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专项资⾦申报、分配及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为了准确把握⽣态保护修复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步规范和加强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对《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财建[2016]876号)进⾏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附件: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专项转移⽀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由中央财政安排,主要⽤于实施⼭⽔林⽥湖草⽣态保护修复⼯程 (以下简称⼯程),促进实施⽣态保护和修复。
第三条专项资⾦以保障我国长远⽣态安全和⽣态系统服务功能整体提升为⽬标,推动地⽅贯彻落实⼭⽔林⽥湖草是⼀个⽣命共同体理念,按照整体性、系统性原则及其⽣态系统内在规律,统筹考虑⾃然⽣态各要素,实施⽣态保护、修复和治理,逐步建⽴区域协调联动、资⾦统筹整合、部门协同推进、综合治理修复的⼯作格局,促进⽣态环境恢复和改善。
第四条专项资⾦使⽤原则:(⼀)坚持公益⽅向。
专项资⾦使⽤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持公益性⼯作。
(⼆)合理划分事权。
专项资⾦使⽤要着眼全局,⽴⾜中央层⾯,⽀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影响较⼤的保护、修复和治理⼯作。
(三)统筹集中使⽤。
中央层⾯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态系统受损、开展治理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程;地⽅层⾯注重统筹使⽤,加强⽣态环保领域资⾦的整合,发挥资⾦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重复安排。
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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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40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41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42 环境保护部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4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20154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4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46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47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48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200949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5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51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552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83-20095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54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修订56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57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201558 环境保护部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201659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260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3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20146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6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966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6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66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67 环境保护部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68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0-201269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7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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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1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11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198811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113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114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4115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116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117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118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119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120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1999修订121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99112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123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 2009124 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的公告 2009125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2009126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的公告127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128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2010129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1013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6修订1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01113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两修正案的决定2013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订2009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修正137 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138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修订13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140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99914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2010142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2010143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144 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2015145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2016146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2015147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14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 2010149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3484-2009150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7-2009151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4789-200915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15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5修正15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正155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15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修正1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201415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15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160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2014161 工伤保险条例 2010修订16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6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164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65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16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35-2011168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16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1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6修正17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173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 17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17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176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17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178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17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180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28742-201218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201318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183 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 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201318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修订18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187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09188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89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19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修订19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192 实施强制性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201119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修订194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195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96 消防安全工程总则 GB/T 31592-201519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201319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199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20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20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202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203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 204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2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修正2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20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209 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201521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212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20142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2015 214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20152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复函2015216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2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20152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20152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22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2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22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2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22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2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226 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检验规程SN/T 4149-2015227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4-200922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22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2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7-2011 2011231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4-2008232 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第1部分:原则 GB/T 15706-2012233 机械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和方法举例GB/T 16856-2015234 机械安全与人体部位接近速度相关的安全防护装置的定位GB/T 19876-2012235 机械安全固定式直梯的安全设计规范GB/T 31254-2014236 机械安全工业楼梯、工作平台和通道的安全设计规范GB/T 31255-2014237 机械安全机械安全标准的理解和使用指南GB/T 20850-2014238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2012239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240 电气安全标志GB/T 29481-2013241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T 3047-2013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243 特种设备目录2014244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24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修订246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247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248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09249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09250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25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252 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指南 2009253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25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年修正255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 2010256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257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25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2011259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26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201026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26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263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264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265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26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267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268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26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270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200827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282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283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84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285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2007修订28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6修正287 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 2008288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28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290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200629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0292 关于调整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及相关申请表格的通知 2010293 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29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295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296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 2010297 高毒物品目录 200329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修正29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20113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201130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修正30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2014 30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305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正306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30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修正308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20123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201231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311 关于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13312 环境保护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16313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10314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2010315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2010316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2011317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3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31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320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2008321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32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32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29部分 GB ~29-201332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2004325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337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613-2009338 醇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88-2014339 醛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89-2014340 苯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90-2014341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3690-2009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343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344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345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346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347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2014348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2014349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2015350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2013351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1435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2801-2008353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 GB/T 5817-200935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35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035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35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 GBZ/T3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GBZ/T35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36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230-201036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 4269-201536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36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364 化学毒剂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32187-2015365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 366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AQ/T 4276-2016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3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3修正36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379 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 30041-2013380 个体防护装备护听器的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22-2015。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2020.4.29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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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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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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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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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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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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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99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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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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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27—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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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 134 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200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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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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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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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
32.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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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2012年7月17日
4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45.
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
2013年3月1日
4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13年6月8日
47.
(2016)(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2月31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责任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四章风险管控第五章治理与修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21日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衔接整合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排污单位守法、政府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焦化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试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质量,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做好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探索推进产业园区项目环评审批改革,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在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基础上,实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质量和效力,推动优化园区在城市总体空间格局中的布局和定位,科学确定主导产业、规模、园区内产业布局等,进一步明确和增强园区发展的环境支撑,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同时,通过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为项目环评文件在类别和内容等方面的进一步简化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坚守红线,强化约束。
以资源环境承载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提升规划环评约束力。
加强指导,提高效率。
强化试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管理,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园区,可以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类别,简化环评内容。
凝聚合力,重在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财建〔2016〕60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国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四)关系我国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五)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目录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231-2010
2
20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2010
2
21
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
JGJ/T194-2009
3
2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2
23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
GB6067.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
2017.6.27修订
18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2001]第302号
2001.4.21实施
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
2004.2.1实施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
2014.7.29修订并实施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
1997.3.1实施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7号
2016.7.2修订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1号
2011.4.22修订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5.4.2修订
32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3号
2015.7.1实施
3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7号
2015.5.1实施
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2.4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内容: 必须获得环保部门的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才可关闭或封场。
其它固体废物定义
(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 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 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废)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 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特性: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 毒性、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否
是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专家认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否 (2016)
是
是否
是
一般工业固废
危险废物
6
Part 2
国家、地方 法律法规要求
7
涉及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法律法规
国家 及江 苏省 一般 工业 固废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
第五十七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6]94号
监督性监测等一并开展调查。 问卷调查对象应覆盖各区、各层、各类。一般情况下不少于行
业企业总数的 10%或不少于 100 家企业,且每区、每层、每类至少选 取 3 家企业,少于 3 家的企业全部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调查表可结合实地调研现场填写,也可由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协 调,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下发企业填写。
明显差异的信息进行核查,统计有效问卷数量比例,并确保问卷信 息的完整性、有效性。
4.6.3 现场监测 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时,环境监 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 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 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同时还应符合《环 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等相关要 求。 5 评估重点 5.1 达标情况分析 5.1.1 标准执行总体情况 汇总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执行标准(包括地方标准) 的情况,对比分析实际执行标准和被评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及 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差异。 5.1.2 达标情况分析 (1)达标率 基于现有收集数据和典型企业现场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给出 被评估标准各单项因子的达标率和全因子达标率(要求所用数据来 源统一)。 单因子达标率指某一因子达标的样本数占该因子样本总数的百 分比。
—9—
4.6 质量控制 4.6.1 数据资料 (1)数据筛选 数据资料来源应为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监测 站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有资质保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评估单位应 从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与可比性等角度进行分析筛选, 选取适合评估工作需要的数据资料。 (2)数据处理 应保证所处理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对原始 数据、拷贝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进行校核,数据处理还应符合相应 规范的要求。 4.6.2 调查问卷 (1)问卷制定阶段 通过文献回顾、专家咨询等方式设计调查问卷,掌握需要调查 的主要内容,明确每一个指标的定义和解释,对问卷中可能引起争 议的指标进行诠释。 (2)调查实施阶段 对调查人员和问卷发放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内容及可能出 现的问题,选取合理的调查方式,如座谈、走访、发放问卷等,建 立核查制度,确保填写内容真实。 (3)问卷统计阶段 对原始信息、拷贝信息及分析结果进行校核,对与实际情况有 — 10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囯发〔2015〕17号),我们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7日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釆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
釆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釆用竞争性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
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污 或不 按证排 污 。
第 五条 环 境 保护 部 根据 污 染 物产 生 量 、 排放 量 和环 境危 害程 度 的不 同 , 在 排 污 许 可分 类 管 理名
防治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许 可 法》 等法律规定和《 国 务 院 办
第一章 总则
理名 录 , 分批分 步骤 推 进 排 污许 可 证 管 理 。排 污单
位应 当在名 录规 定 的 时 限 内持证 排 污 , 禁 止 无证 排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排 污许 可 证 管 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 境保 护 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水 污 染
放 量较 小 、 环 境危 害 程 度较 低 的排 污单 位 实 行 排 污 许 可简 化管 理 , 简 化管 理 的 内容包 括 申请 材料 、 信 息 公开 、 自行监 测 、 台账记 录 、 执行报 告 的具体要 求 。 第 六 条 对 排 污单 位 排 放水 污 染物 、 大气 污染 物 的各 类排 污行 为实行 综合 许可 管理 。排污 单位 申
第 2期 ( 总第 1 2 7期)
证核 发管 理 。
地方 人 民政府 制 定 的环境 质 量 限期 达 标 规 划 、 重 污染天 气应 对措 施 中 , 对 排 污 单 位 污 染物 排 放 有 特别 要求 的 , 应 当在 排 污许可 证 副本 中载 明 。 第 十一条 下 列环 境管 理要 求应 当在 排污 许可
第八 条
环境 保 护 部 负 责建 设 、 运行 、 维护 、 管
理 国家排 污许 可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 各 地 现有 的排 污 许 可证 管理 信息平 台应 实 现数 据 的逐 步 接人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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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7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严重环境影响事件。
5.2.2.6其他生产企业
5.2.2.6.1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2.2.6.2污染物达标排放。
5.2.2.6.3按照政策要求对所有污染物进行管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6.4不发生工作场所环境污染影响人身健康事件。
3.2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3三同时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4重大环保治理项目
是指脱硫、脱硝、除尘、噪音、烟尘、固废、废油、污水排放等投资额在100万及以上的环保改造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京能集团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与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二级公司、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5.1.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5.1.3建设项目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控制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
5.1.4京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企业总经理负责制,企业总经理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企业总经理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国家、地方政府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及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5.2.2.1发电企业
5.2.2.1.1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2.2.1.2污染物达标排放。
5.2.2.1.3按照政策要求对所有污染物进行管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1.4按照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的要求进行生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1.5 按照政策要求进行环保设施改造,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1.5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全面完成国家及地方政府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及下达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5.1.6各子公司建立环境保护三级管理机构,集中全公司的力量做好各类环保管理工作,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会议、召集专项活动等工作。
5.1.7各子公司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环发[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4]19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5]4号《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1.10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定期进行环保设施检查,集团公司每三年进行1次,各子公司每年至少进行1次。环保设施的检查应以环境监测、检查为手段,科学、客观地评价环境保护的管理水平、环保设施的运行水平和对污染物的控制水平,全面系统地查找和分析环保设施存在的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和实施方案。各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范围确定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需涵盖):全厂性环境保护、大气污染物脱除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含监管的污水处理厂)、噪声治理、灰渣(含灰渣、石膏、废渣、煤矸石)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危废管理、放射性物质管理、电磁波辐射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环境保护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5 京能集团
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公司的统称。
3.6 集团公司
是指集团公司总部。
3.7子公司
是指各二级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的统称。
4 职责
4.1安全与科技环保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1.2负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第17号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4.5.1.2负责对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5.2 其他子公司
4.5.2.1 负责执行本标准,并组织本企业相应标准的制定。
4.5.2.2 负责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不断规范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
5管理活动内容与规定
5.1 总则
5.1.1京能集团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管控”的原则,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为基础,以绩效考核、全方位对标为手段,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构建“政策解读、管理支撑、风险前瞻、技术创新” 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塑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1.8环境保护设施是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使用。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内,实行全过程管理。
5.1.9加强环境安全管理,重点对生产危化品、产生危废和生产废水及生产过程中含有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进行辨识和管理,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5.2.2.3.1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2.2.3.2污染物达标排放。
5.2.2.3.3按照政策要求对所有污染物进行管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3.3 不发生矿区沉陷、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5.2.2.3.4 不发生工作场所环境污染影响人身健康事件。
5 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严重环境影响事件。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BEIH-218.10-05-2016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Regulations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
2016-06-30发布2016-06-30实施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实行环境保护全过程、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体制,规范竣工环保验收、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同时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5.2.2.1.6 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严重环境影响事件。
5.2.2.5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企业
5.2.2.5.1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2.2.5.2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气体泄漏事故。
5.2.2.5.3污染物达标排放。
5.2.2.5.4按照政策要求对所有污染物进行管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5.5按照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的要求进行生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本标准代替了Q/BEIH-217.10-01-2012《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与科技环保部
本标准起草人:臧电宗宋兆星
本标准修改人:孙永兴张志勇
本标准审核人:梅东升
本标准复核人:关天罡
本标准批准人:郭明星
本标准于2012年8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二次修编,2016年6月第三次修订。
5.2.2.4.4热力企业
5.2.2.4.1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2.2.4.2污染物达标排放。
5.2.2.1.3按照政策要求对所有污染物进行管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1.4 按照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的要求进行生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1.5 按照政策要求进行环保设施改造,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3.2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和管理标准。
5.3.3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
5.3.4负责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对各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5.3.5 负责统一管理集团内部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并进行内部调剂、交易。
5.2.2.1.6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严重环境影响事件。
5.2.2.2基建企业
5.2.2.2.1不发生“未批先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