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交易磋商和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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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接受无效。
3.合法的Baidu Nhomakorabea盘人接受
受盘人不得把来盘转让给他人, 非特定受盘人接受无效。
4.声明或行动(必须有文字或 事实为依据)
声明:信函、电传、传真等。 行动:开出信用证等
(四)逾期接受
以下三种有效:
1.逾期接受、发盘人立即确认 同意有效。(立即通知无效者除 外)
2.传递延误有效。 3.节假日、非营业日顺延有效。
如:没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
3.规定了有效期 (虚盘无加注有效期)
发盘一般都有有效期,用于 说明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 逾期接受无效。
我国对外发盘的函电一般规 定×月×日复到有效。
节假日、非营业日顺延。
(三)发盘的失效
1.逾期(超过有效期)接受无效。 2.对方拒绝或还盘。 3.撤回或撤销。
撤回:撤回通知在发盘送达 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
五.发盘:
一方对另一方提出交易条件。 (法律称为“要约”)
(一)虚盘和实盘:
虚盘:近似询盘,试探性地提 出交易条件即使被对方接受也不 构成合同关系,不受法律约束。 如:寄送给客户的价目表属于虚 盘。(报价单、刊登的广告)
实盘:
发盘人对发盘的内容不得 变更、反悔、一旦被对方接 受,双方便构成合同关系, 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有条件接受和有效接受
1.有条件接受,相当于还盘, 合同不能成立,不能签订合同。 但修改后被对方确认,也可签订 合同。
2.有效接受,等于法律上的承 诺,可以签订合同,受法律的约 束。
(三)有效接受的条件
1.无条件接受 对发盘的内容无任何异议和保留。
2.在有效期内接受 (1)在发盘送达到受盘人之前 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接受,只能 视为交叉发盘。
第八章交易磋商和合 同的订立
1-7章是研究合同的 内容,第8章是研究合 同产生的过程或程序。
第一节 交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含义: 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就
有关交易条件进行协商。
(一)是签订合同必不可少的 准备和根据。
(二)交易磋商的质量决定了 合同的质量。
二.交易形式:
(一)口头磋商:面对面直接 洽谈(商务谈判)。
国际贸易中的合同,其种 类和内容并无统一的规定。 按合同内容的繁简,可分为
“销售合同”和“确认 书”, 但无实际性区别。
(二)为履行合同提供依据和便 利;
(三)为仲裁和诉讼提供法律一 依据。
六.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自息性:
1.有一方的承诺和另一方的 “要约”为依据。
2.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威 胁、强迫、恐吓等手段。
(二)代表性:
1.交易的双方必须是法人;
2.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必须具 有法定资格和行为能力。
3.还盘作为新的发盘,原发盘 失效,原发盘不受其发盘的约 束。
4.还盘的内容比发盘的内容 简单,仅对发盘有异议的内容 提出修改意见。
5.还盘也区分为虚盘和实盘。
我国对外发盘和还盘多使用实 盘。
六.接受 (一)含义:
法律上称为“承诺” 。
是受盘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以声明或行动表示同意发盘中 提出的各项条件。
(五)接受生效的时间
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
接受的函电一经投邮就立即 生效,生效时间以邮戳或电报局 收电印章为准,即使函电在邮递 中遗失,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欧洲大陆法系的国家认为:
接受必须送达发盘人才能 发生效力;如果邮递中遗失, 合同就不成立。
(六)对接受是否可以撤回 也有不同解释
撤销:撤销通知在受盘人作 出接受之前送达。
(四)发盘与还盘
1.还盘:受盘人不同意发盘 中的交易条件,提出修改和变 更的意见,俗话叫“讨价还 价”、“价”不仅仅是“价 格”,而是泛指“交易条件”。
2.发盘与还盘
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 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 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二)书面磋商:电报、信函、 电传、传真等方式进行洽谈;
适用于品种单一、交易数量 大的交易。
三.磋商的内容——交易条件:
(合同的内容、条款)(分为 主要交易条件、一般交易条件)
为了简化磋商内容、缩短磋商 的时间,对一般交易条件不进 行磋商,而是将印就的条款交 对方确定。
一般交易条件,理解不一致。
(二)构成实盘的条件:
1.有特定的受盘人
无特定受盘人的发盘属虚盘。 价目表、商品目录及广告无特定 受盘人。
2.发盘的内容十分肯定
(1)各项交易条件十分明确。 没有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
(2)主要交易条件很完整 符合有效合同最低限度的要
求,即明确了品质、数量、价 格三项主要交易条件。
(3)不含任何保留条件 即不留尾巴。
即经磋商双方达成了完全一 致的意见。
三.签订合同的依据: 往返函电和谈判记录
四.合同的形式 有书面合同,此外还有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可见,签订书面合同不是合 同成立的必要的法律步骤。
我国在《公约》上对合同的 形式作了保留,规定国际买卖合 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可有效。
五.书面合同的作用:
(一)可落实、补充函电磋商的 内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力和 义务;
3.全权代表必须具有法定资 格和行为能力。(未成年人、 精神病、酗酒)
(三)有偿性:
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即 相互给付。
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对价”,
法国法律体系称为“约因”,即签 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有对价 和约因的合同在法律上才能生效。
(四)合法性:即不违背协议, 不违背政策法律。
七.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
接受一经投邮即行生效, 接受实际上是无法撤回的。
欧洲大陆法系的国家认为:
接受在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如果撤回通知在接受通知送达 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接受 可以撤回。
(联合国采纳大陆法系:复到 发盘人有效)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性质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二.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接受,
一般包括: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有的还 包括:品质机动幅度,数量机 动幅度,货运单据、支付方式 及保险等。如属一般交易条件 的违约应视为非根本违约。
四.磋商程序:
(一)询盘:对交易条件的调查摸 底,表达一种交易的愿望。 (二)发盘:提出交易条件。 (三)还盘:对发盘的全部或部分 否定。 (四)接受:完全同意对方提出的 交易条件。 发盘和接受是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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