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期中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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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期中复习
税收基础课程以文字教材为主要教学媒体,以录像课、VCD和网上教学资料为辅助教学媒体。录像课VCD和网上教学资料与文字教材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各有侧重。其中录像课是根据“解决课程重点难点问题”的原则安排的,讲授的主要是几个大税种中仅靠文字教材难以理解的一些问题,如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依据的确定等。由于时间所限,几大税种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没有讲到,其他一些和我们联系很密切的税种也没有讲到。但相对来讲,录像课中所讲的都是应用性比较强、应该灵活掌握的内容,是主讲老师积多年教学经验总结出来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同学们的学习会有很大的帮助。
下面是根据录像课整理出来的学习内容,为没有充足的时间或没有条件收看录像课的同学提供帮助。
第一章税收概论
一、税收及其原则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个人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税收又是一个分配范畴。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被称为税收“三性”,是区分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基本特征。
税收主要具有以下职能:
组织收入的职能
——税收组织收入及时、稳定、可靠。
调节经济的职能
——调节不同阶层收入水平,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
——配合价格指导生产、消费,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调节供求平衡,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税收基本上有公平、效率和稳定三项原则。
二、我国的税法体系
(一)税法的构成
现代社会中,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任何国家的税收都是以法的形式存在,只是税法的完善程度不同而已。所以可以概括地说:税法是税收内容的法律表现;税收是税法的具体内涵。
我国的税法从法律形式看,由税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立法级次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
税收法律
授权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
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制定
(二)实体法的构成要素及分类
从税法内容看,我国的税法又包括实体法、程序法。
税法实体法指各个具体税种的法律法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是三个基本要素。
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志可以进行以下分类: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另外,还有其他分类方式将税种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价内税和价外税;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直接税和间接税等,这些概念要了解。
(三)我国现行税制实体法布局
建国以来,我国税法经过多次改革,目前已形成了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多种税相配合的复税制。具体包括24个税种。具体分布如下:
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1.从税收收入
的归属划分看地方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契税、农(牧)业税等
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
2.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看:
国内
购进生产过程利润形成留利使用
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消费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
契税印花税城建税
关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3.目前内外资企业有差别的税种:
内资企业涉外企业和个人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无
4.在农牧业地区征收的: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
对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下放给地方的:屠宰税、筵席税。
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体制和征收管理两方面的内容,本课程重点掌握征收管理。
(一)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管法是税收执法部门和纳税人共同遵守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适用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各种税。属于程序法。
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四方面的内容。
(二)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向对方开出的收款凭证。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又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发票管理,则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的全过程进行的组织、协调、监督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学习发票管理制度重点要学会正确使用发票,防止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
(三)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和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是代理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中介服务行业。税务代理本着自愿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税务代理人根据代理业务工作的内容及复杂程度,收取合理的费用。
税务代理作为一项社会性的中介事务,涉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及国家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必须遵循自愿委托、独立公正、依法代理的原则,既能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又能够兼顾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税法的尊严性。
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代理人一方必须是经批准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因此有意从事这一职业的人要熟悉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制度。
(四)税务行政司法制度
这部分要了解和区分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等问题的概念和内涵。
第二章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增值税的特点及立法精神
(一)增值税的特点
道道征收逐环节征收,
同时又避免了重复课税。
(二)增值税的立法精神
1.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
对增值税可以按不同的标志进行分类,其中,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可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性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在确定扣除项目时都允许扣除外购流动资产的价款,但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的扣除,各国的规定则有所不同。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