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文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湘建执〔2021〕16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执〔2021〕16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第24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四章监督程序与责任第五章附则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包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以及各市州、县市区其他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推行政务公开与建设系统行政信息化建设

传 统 的政 府 建 设 管 理体 制存 在 的 问题 和 面 临 的 挑 战
建 设 系统 各行 业与 人 民群 众 的切 身 利益 息 息 相关 推 行 政 务 公开 有 利 于切 实 转 变建 设 部 门职 能 改 进服 务 质 量 高办 事 效 率 利 于增 强广 大 干 部 的法 制观 念 , 高 依 法 行政 水 平 有 利 于维 护 人 民群 众 的切 身 利益 , 提 有 提 密切 党群 干群 关 系 有 利 于提高 建 设 部 门工 作 的透 明度 . 强 党风 , 风 建设 . 源 头 上预 防 和治 理 腐 败 随 加 政 从
行 政机 关 管理 社 会事 务 的职 能 .而 且人 民群 众对 此 意见 很 大 。 2 管理 流 程 过于 迟 钝 在信 息 技 术发 达 的今 天 , 设部 的 建
维普资讯
与 人 民群 众 的生 活息 息 相 关 在 事关 人 民 群众 生命 财 产 安全 公 共 资源 配置 、行 业市 场 准入 行 业 主体 资 格等 事 项 设定 行 政
许 可 保护 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 社 会 组织 的 合法 权 益 ,维护 公 共 利 益和 社 会秩 序 是 非常 必 要和 不 可或 缺 的 然而 . 近年行 政许 可 使 行政 机 关依 法对 社会 、 济事 务 实 行事 前 监督 管 理 的一 种 重要 手 段 行 政许 经 可 制 度体 现 了合 法 与合 理 效 能与 便 民 监 督 与责 任 的 原 则 。衣 食 、 . 是 人们 生 活 的基本 需求 . 设 领域 住 行 建
行 的政 府 建 设管 理体 制 面 临严 峻 的挑 战 信 息 技术 的 发 展使 传 统 的政 府建 设 管理 体 制 暴 露 出诸 多 问题 :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果没有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规范把控,可能会出现设计不科学、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过关等问题,最终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事故频发。
2、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发展。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
行政许可制度可以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进行审核和监督,促进建设工程的科学发展,推动科学技术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
3、保护环境资源。
建设工程是消耗资源最大、影响环境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通过审核规范建设项目,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环境资源,推动绿色建设。
4、保障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符合公共利益。
5、保障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包括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确保各方参与的权利得到保障,减少建设工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二、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一系列行政许可程序,下面将分别介绍。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概念、用地范围、建筑规模、功能布局、环境影响等内容,建设单位在规划许可中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建设工程设计许可。
建设工程设计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许可的内容包括建筑结构、设备配置、建筑风貌、材料选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设计许可中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经济性、美观性等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吉建文〔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吉建文〔2021〕12号省政府并省委: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吉法办发〔2020〕1号)要求,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对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认真研究了2021年度工作安排。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2020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我厅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履行职能,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深入立法实践,不断完善建设法规制度体系。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及时提出“立改废释”建议,使法规体系能够与上位法的调整、与“放管服”改革进程相适应。
2020年,出台了《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完成了《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省内、省外调研,现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争取2021年出台。
提出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民用节能和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意见。
二是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制项目论证,建立领导小组,印发实施方案,征求各行业处室意见建议,自由裁量基准编制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
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要求,编制我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四张清单”,此项工作受到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通报表扬。
三是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2020年对11部省政府规章、48件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18件厅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黔建法发[2013]5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黔建法发〔2013〕541号)各市(州)和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安新区建设规划管理局,黔东南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各处室、各附属事业单位:现将《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10日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文明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文明执法规范,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行为、仪表和语言准则。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文明执法,柔性执法,主动服务,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

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窗口号:3、4类别:行政许可一、事项名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办理主体: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3年4月21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3、建设部第9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4、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六条5、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1999)60号《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办理条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条件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五、数量:无限制六、申报材料:1、按要求填写并签章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3、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4、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该工程的单项安全监督备案表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6、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情况;7、建设方必须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意见合格书;8、建筑幕墙工程或工程涉及建筑外部立面的,还需提交有关的规划许可文件;9、其他法律、法规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办理程序:1、申请者向建设系统政务大厅3、4号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2、发出是否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资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4、相关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最后报装饰办领导审批;5、经装饰办领导审批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八、收费:无九、法定时限:15日十、承诺时限:15日十一、受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十二、联系电话:83278248 83278231附件: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部).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建领域行政许可“五化五心”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建领域行政许可“五化五心”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建领域行政许可“五化五心”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全省2022年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建领域开展行政许可“五化五心”创新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全省2022年工作动员大会创新要求,开展住建领域行政许可“五化五心”创新试点,推进标准化规范办理,让服务更安心;推进智慧化共享办理,让服务更舒心;推进集成化关联办理,让服务更省心;推进无感化提醒办理,让服务更暖心;推进掌上化移动办理,让服务更贴心,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标准化规范办理,让服务更安心。
根据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要求,全面梳理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办事指南,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同质审批。
按照“统一、协调、优化、高效”原则,编制形成住建领域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实现权力要素、审批流程、审查准则、服务方式标准化。
建立健全审管联动机制,审批部门及时将企业资质情况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信用情况反馈给审批部门,审管互促、联动办理,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二)推进智慧化共享办理,让服务更舒心。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新资质标准,完善资质审批系统,统一审查要点,优化审批流程,对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等资质实现智慧审批,提升审批效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浙建法[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11〕79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2.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表5.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6.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案卷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案卷。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均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3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通知-晋建办综字[2010]424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3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通知-晋建办综字[2010]4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20cd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30.png)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3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3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通知(晋建办综字[2010]42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市政局,各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省审改办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启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3项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含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证书遗失污损补证申请等。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含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延续申请、重新核定、证书变更增补申请等。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含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延期申请、证书变更增补申请等。
二、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程序(一)申请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
(二)初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受理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将企业申请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报送我厅;初审不合格的,将网上申请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集中受理我厅综合处在每月1-10日,集中受理初审部门报送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每双月1-10日,集中受理初审部门报送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8•【字号】陕建发[2012]292号•【施行日期】201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12]292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0月28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条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法定程序,严格按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黑建规范〔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7号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处、办),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城建档案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黑建规〔2016〕5号)经过2年的试行,在规范我省规划许可,提高规划审批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反馈意见,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试行期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6日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系统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系统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2020年第163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启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系统的公告按照省“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工作要求,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垂管系统”)已升级完成,实现了全省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等企业资质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电子证书发放等功能,定于2020年12月20日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申报入口法人用户统一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进入工商注册地分厅后,选择相应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市级审批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等企业资质。
原省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栏目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住建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数据维护”入口于2020年12月10日关闭。
二、关于实名认证申报企业资质资料中涉及的人员只需实名认证后,与企业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即可。
取消刷身份证实名认证的方式,采用“冀时办”微信小程序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或省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支付宝实名认证”的方式。
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前,无需再办理企业、人员、业绩信息初始数据入库和数据维护工作。
三、关于许可申请(一)无纸化申报。
按照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一次不用跑”要求,通过省一体化垂管系统办理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申报。
申报人无需再打印报送带条形码的纸质材料。
各地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审批的部门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案卷。
电子行政文书自动发至省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电子证书自动发送到省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的资质栏目。
(二)信息填报要求。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首先需下载相关事项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转换成PDF格式文档上传到相应的申报材料目录下,再依次按目录及材料要求上传所需的其他附件材料,然后通过“在线填报”录入审查所需关键信息。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辽建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4号)各市建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建发[2004]53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四日附件: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建设厅(以下简称厅)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为厅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办理被许可人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务工作。
审批办设置建设行政许可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三条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分为限时办理事项和即时办理事项。
限时办理事项是指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的事项。
即时办理事项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当事人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点、注册资金等变更,申请证书遗失补办等即时即办事项。
第四条实施建设行政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厅机关直接实施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核准、认定和审批。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厅审批办职责:(一)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二)审核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件形式和办理程序;(三)即时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有关事务工作;(四)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建设行政许可证件;(五)公告建设行政许可核准、认定、审批结果;(六)接待涉及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来访和咨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粤建执函[2011]90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粤建执函〔2011〕90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一、评查范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和组织”),2010年-2011年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所形成的执法案卷及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评查重点内容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是:通过对执法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所形成的执法案卷及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对执法机关和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完善,执法文书是否统一齐备,执法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规范以及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做出综合性评价。
三、评查方式案卷评查的工作方式:一是听汇报;二是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行政执法的制度文件(通过查看案卷了解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有资格,相关执法人员是否持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程序是否依法建立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如实施过程是否发生违反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和量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格式是否统一,且内容是否合法;执法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和规范。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黑建法[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黑建法[2006]4号)各地(市)建设系统各单位: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十分重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制度”。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都做出了全面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行我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我省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选择。
建设系统各行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切实转变部门职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提高建设系统各单位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为此,建设系统各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各项工作。
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手册(管理部门审批)

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平台操作手册(主管部门审批)四川省建设厅二00九年三月前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统一省、市、县三级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通用软件,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推进我省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建设,保障“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开展,省建设厅组织开发了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平台。
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平台,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身份认证等信息技术,实现对全省建筑、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审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检测机构、外省入川等企业行政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应用系统。
运用该平台,可实现全省建筑业、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外省入川等企业的备案、资质申办(新办)核定、资质延续、资质变更、资质增项、资质升级、资质核查和诚信行为查询等业务。
管理部门运用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平台,可以完成对企业申报业务的审核、审批,下发文件通知等,提高了办事效率,提升了服务水平;企业进入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平台,可以实时查看申报事项办理动态、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和文件通知等。
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平台操作界面设计简洁、直观、用户化,方便用户完成数据录入与上报,方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与信息发布。
同时,平台还提供了详尽的帮助模块和使用手册,用户在使用中遇有困难时,可以随时查阅。
管理部门审批业务流程一、建筑施工企业审批流程(一)扩权试点县(市)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为:企业网上填写并上报数据—>县管理部门接件—>县管理部门初审—>县管理部门公示—>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县管理部门归档(二)市(州)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审批流程一为:企业网上填写并上报数据—>县管理部门接件—>县管理部门初审—>市(州)管理部门接件—>市(州)管理部门初审—>市(州)管理部门公示—>市(州)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市(州)管理部门归档2、审批流程二为:企业网上填写并上报—>市(州)管理部门接件—>市(州)管理部门初审—>市(州)管理部门公示—>市(州)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市(州)管理部门归档(三)省建设厅可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审批流程一为:县接件—>县初审—>市(州)接件—>市(州)初审—>厅接件—>厅初审—>厅公示—>厅负责人审批—>厅归档2、审批流程二为:市(州)(扩权县)接件—>市(州)(扩权县)初审—>厅接件—>厅初审—>厅公示—>厅负责人审批—>厅归档3、审批流程三为:企业网上填写并上报—>厅接件—>厅初审—>厅公示—>厅负责人审批—>厅归档(四)需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为:待许可事项—>厅接件—>厅初审—>厅公示—>厅负责人审批—>建设部审批—>厅归档二、其它类型业务审批流程(一)省建设厅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审批流程一为:企业网上填写并上报数据—>县接件—>县初审—>市接件—>市初审—>厅接件—>厅初审—>厅公示—>厅负责人审批—>厅归档2、审批流程二为:企业网上填写并上报数据—>市、州(扩权县)接件—>市、州(扩权县)初审—>厅接件—>厅初审—>厅公示—>厅负责人审批—>厅归档3、审批流程三为:企业网上填写并上报数据—>厅接件—>厅初审—>厅公示—>厅负责人审批—>厅归档(二)需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为:待许可事项—>厅接件—>厅初审—>厅公示—>厅负责人审批—>建设部审批—>厅归档目录一、系统运行环境 (7)(一)系统支持 (7)(二)最低硬件配置 (7)(三)系统登录 (7)二、系统操作指南 (10)(一)企业接件 (12)1.企业接件 (12)2.查询 (12)3.加入批次 (13)4.接件 (14)5.退件 (15)6.导出 (16)(二)企业待办件(以施工企业为例) (17)1.初审 (17)2.预审 (18)3.人员查重 (19)4.查看各级意见 (20)5.企业市场行为 (21)(1)良好行为 (22)(2)不良行为 (23)6.查看企业信息 (27)7.查看上报资料 (28)8.上报资料打印 (30)9.填写审批意见 (31)(1)同意上报 (31)(2)打回企业 (32)(3)审批公示 (34)(4)负责人审批 (38)(5)建设部审批 (41)(6)数据归档 (41)(7)证书审批和打印 (43)(8)批次管理 (44)(9)上报业务查询 (45)(10)核查设置 (46)(11)申请单查询 (49)3、监理企业 (50)4、招标代理机构 (50)5、房地产企业 (51)6、园林绿化企业 (51)7、省外入川企业 (51)8、勘察设计企业 (51)9、施工图审查机构 (51)10、质量检测机构 (51)11、安全生产许可证 (52)三、审批查询 (52)四、市场行为管理 (53)五、档案查询 (54)(一)施工企业 (54)(二)企业总库 (55)(三)人员总库 (55)(四)业绩总库 (56)(五)证书总库 (56)(六)资质总库 (56)(七)监理企业 (57)(八)招标代理机构企业 (57)(九)房地产企业 (57)(十)园林绿化企业 (57)(十一)施工图审查机构 (57)(十二)勘察设计企业 (58)(十三)质量检测机构 (58)一、系统运行环境(一)系统支持本系统需在Win2000、winxp、win2003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浏览器版本Internet Explorer6.0或以上版本。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1、初始注册登记(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3)工作调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1、甲级资质(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