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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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例题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例题

投入产出法是一种核算方法,通过对农产品的投入和产出进行全面的评估,来综合计算农产品的进项税。

在实际的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运用投入产出法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从而确保税务核算的精准性和公平性。

我们需要了解投入产出法在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中的基本原理。

投入产出法主要包括了生产要素投入和产出收益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农产品生产中,生产要素投入主要包括土地、劳动力、种子、农药、肥料等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消耗情况。

而产出收益则是指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包括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等。

在进行农产品进项税计算时,我们需要将投入产出的各个要素进行详细的核算。

对于土地的投入,需要考虑到土地的租金、耕种成本等;对于劳动力的投入,需要考虑到工资、社会保险等支出;对于种子、农药、肥料等投入,需要考虑到购物成本、使用量等。

而在产出收益方面,需要考虑到农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的计算过程。

假设某农民种植了100亩水稻,对土地的投入包括租金、耕种成本等共计10万元;对劳动力的投入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共计5万元;对种子、农药、肥料等投入包括购物成本、使用量等共计8万元。

而在产出收益方面,水稻的销售价格为每斤3元,共计销售5000斤,总销售额为1.5万元。

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可以进行投入产出法的计算。

首先计算总投入:10万元(土地投入)+ 5万元(劳动力投入)+ 8万元(种子、农药、肥料投入)= 23万元。

然后计算总产出:3元/斤(销售价格)* 5000斤(销售数量)= 1.5万元。

最后计算进项税:23万元(总投入)- 1.5万元(总产出)= 21.5万元。

按照税率计算进项税,即可得到最终的进项税金额。

通过以上例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投入产出法在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中的应用过程。

投入产出法不仅能够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还能够为税务核算提供详细而准确的数据基础。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作者:贾永萍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03期摘要:农产品中的食用类农产品是我国 CPI 调查中八个大类之一,在现行的 CPI 调查中,食品大类包括了 16 个种类,涵盖了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而非食用类农产品亦成为基本的工业用原料,其成本是其它工业制成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当前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长速度,以及所面临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的形势下,“保增长、稳物价、调结构”已成为共识,但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新政》在财务层面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

关键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新政》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法的特点1.凭票扣除法下,扣除率一律为13%;核定扣除法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为17%或13%。

货物销售税率与农产品进项扣除率一致,消除了“销售税率为17%,扣除率为13%”不公平待遇,有利于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经营发展。

2.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与凭票扣除法不同,从根源上消除了进项与销项“倒挂”现象。

核定扣除法下,以投入产出法为例,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扣除率一(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一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x农产品单耗数量凭票扣除法下,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当期农产品收购数量x农产品购买单价x扣除率。

在凭票扣除法下,抵扣时按照购进金额扣除,而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提销项,在毛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销项“倒挂”现象,即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核定扣除法下,进项与销项的计提口径一致,即为不含税价格;即使在微利或平价销售时,也不会产生“倒挂”现象。

有利于消除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 2、成本法: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 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 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 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 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 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 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 (二)不利的方面 应当承认,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农 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的制度,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 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来计算扣除标准, 可能会出现核定标准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为防止和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 在涉及到的各级税务机关中成立由货物劳务税、法规、监 察(督察内审)、征管等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工作小 组,实行集体审定制,防止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说了算; 二是上收扣除标准的核定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小 组最终审核确定;三是在按企业分别核定的基础上,逐步 实现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四是对全国 农产品加工的主要行业,由税务总局测算公布全国统一的 扣除标准。 此外,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 扣税,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仅抵扣方 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需要考虑与条例的衔接问题。 为稳妥起见,我们将这一改革方案选择在食品制造业-液 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两 个行业先行试点,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开。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例题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例题

标题:深度探讨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例题在当今经济环境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一直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税收政策和财务管理的不断变化,农产品进项税的计算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对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的计算例题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探讨这一主题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1. 什么是投入产出法?让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投入产出法。

这是一种经济学模型,用于衡量一个产业或国家经济体系内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投入产出法不仅可以衡量经济体系内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结构,还可以分析资源配置和生产效率。

在农产品进项税的计算中,投入产出法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可以根据生产要素和产出效益来合理计算税收和成本。

2. 农产品进项税计算的基本原则了解了投入产出法的基本概念后,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农产品进项税的计算原则。

通常情况下,农产品的进项税计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成本核算,即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和支出;二是产值核算,即农产品销售所获取的收入。

在这两个方面,投入产出法提供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计算模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

3. 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例题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例题来展示投入产出法在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中的应用。

假设某农场在一年内生产小麦,并销售给市场,其生产成本包括土地租金、化肥费用、人工成本等。

销售产值为销售数量乘以每单位价格。

现在,我们需要计算该农场的进项税金额。

我们需要对农场的生产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将各项费用和支出列举清楚,并对其进行合理分配。

在产值核算方面,我们需要明确销售数量和价格,计算销售总额。

根据投入产出法的计算模型,可以得出该农场应缴纳的进项税金额。

4. 总结与展望通过深度和广度兼具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投入产出法在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投入产出法不仅可以帮助农场合理计算进项税金额,还可以衡量生产效益和资源配置,为经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解析】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有人认为,根据财税〔2012〕75号文件,农业生产单位(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笔者认为,这是对财税〔2012〕75号文件的片面理解。

财税〔2012〕75号文件仅对流通环节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了规定,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蔬菜水果、活性炭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执行要点

蔬菜水果、活性炭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执行要点

蔬菜水果、活性炭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执行要点一、财务处理试点纳税人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购进农产品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合法有效凭证,按合法有效凭证(即收购发票或免税农产品发票)的买价计入原材料。

㈠进项税额1、原材料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确定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按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等计算得出。

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前款所称“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是指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遇有当期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均为零等特殊情形无法计算的,当期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按最为临近期间的期末平均买价确定。

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前款所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按照在货物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农产品数量除以生产出的货物数量计算得数的一定区间范围内确定。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分别按照不同产成品种类,依照以下方式合理归集和分配,确定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该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该产成品的产值比重产成品的产值=产成品当期平均销售单价×产成品数量该产成品的产值比重=该产成品的产值/全部产成品的产值注: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率为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

2、原材料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燃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为9%;产品适用税率为13%的,加计扣除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内蒙古操作规程》)。

现将有关条款解读说明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解读】《通知》以及《公告》对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做出了总体要求和原则性的规定;依据《通知》以及《公告》的精神,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试点纳税人实际操作,自治区国税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收了各级国税机关和部分试点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借鉴了有关省区国税部门的规定,结合试点行业和货物的不同特点,分7个方面共8章,明确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各项规定。

第一章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解读】本章为第一部分,着重对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二)“酒及酒精”按“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具体行业小类包括:1、酒精制造(代码C1511);2、白酒制造(代码C1512);3、啤酒制造(代码C1513);4、黄酒制造(代码C1514);5、葡萄酒制造(代码C1515);6、其他酒制造(代码C1519)。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一、政策依据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 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 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 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 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试点前进项税额按照13%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 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造成 “高征低扣”的争议。试点后政策规定外购农产品扣除率 与销售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 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 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高 征低扣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方法(青国税发〔2012〕100号):
1、单一使用农产品原材料生产的试点企业应转出进项税 额计算方法: (1)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3%)× 13%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 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 (2)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 13% (3)混有前两种抵扣凭证的,按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 额(含税价)的比例分别计算。
3、试点前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企业税负 不均衡。
例如:某企业购进农产品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 为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 购进扣税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 13%=130万,销项 税额=1010/(1+13%) × 13%=116.19万元。 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13%) × 13%=115.04万元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2012-08-15 16:06 (查看次数:)宁国税发〔2012〕1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于在部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委托加工生产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应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对既生产上述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的增值税售的其他货物,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亦应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区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附件1)。

品(附件2)。

和相关产品(附件3)。

核定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通过发酵、蒸馏(或压榨)等工艺,生产出原酒(也称基酒),再经陈酿、勾兑为不同品种(度数)的成品酒。

购进农产品自产原酒的列公式计算:度)酒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酒度)货物数量×不同品种(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标准原酒数量/(企业自产标准原酒数量+企业外购原酒折算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自产标准原酒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成品酒耗用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成品酒酒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同)中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确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确定(二次提问)作者:匿名时间:2015-01-2812:20:13(点击数:101次)省税局领导你好(二次提问)我是一名从事代账的会计,2015年1月1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方式,稻谷加工行业实行投入产出法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的税收政策看了多遍,也请示了相关的税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急需求助税局领导给予答复。

(1)从国有粮食行业购进稻谷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认证,若需认证,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若不需认证,不形成滞留票了吗(2)我以2014年12月份粮食的市场价格,以100公斤杂交稻谷收购、加工、产出为例,假设产出当月全部卖出,不考虑期初期末库存,不考虑损耗,计算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否正确,不仅没有实现增值税,而且留抵税金还很多,不知哪个环节出错。

(3)举例说明如下: 收购稻谷100公斤,单价2.62元/每公斤,收购金额为262元 100公斤稻谷加工产出大米60公斤,大米售价为3.66元/公斤,含税销售额为219.6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94.34元,销项税额为25.26元 100公斤稻谷加工产出碎米9公斤,碎米售价为3元/公斤,含税销售额为27元,不含税销售额为23.89元,销项税额为3.11元 100公斤稻谷加工产出米糠10公斤,售价为2.2元/公斤,销售额为22元,免税0税率 100公斤稻谷加工产出米糠21公斤,售价为0.54元/公斤,销售额为11.34元,免税零税率. 那么,100公斤稻谷产出大米和碎米全部卖出,销项税额为28.37元(25.26+3.11) 按投入产出法计算100公斤稻谷产出全部卖出所认可的进项税额为: (60公斤大米+9公斤碎米)=69*1.493(公布的农产品单耗)*2.62(农产品平均单价)/1.13*0.13=31.05 可见100公斤稻谷从购进加工到产出销售形成留抵税金为31.05-28.37=2.68,这明显不合逻辑,差错在哪,急需答复,急、急、急、急、急!省税局领导你好!感谢你的回复。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5号)
【表单】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单说明】
1.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投入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和农产品原料填列本表。

3.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核定扣 除方法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 产品数量/(1-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
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 低值易耗品等),核定扣除方法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 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13%/(1+13%) 注意: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我就像一个厨师,喜欢品尝食物。如果不好吃,我就不要它。2021年8月下午3时36分21.8.2615:36August 26, 2021
16、我总是站在顾客的角度看待即将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我就是顾客。2021年8月26日星期四3时36分51秒15:36:5126 August 2021
17、利人为利已的根基,市场营销上老是为自己着想,而不顾及到他人,他人也不会顾及你。下午3时36分51秒下午3时36分15:36:5121.8.26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38号)及附件一《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35号)
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几点注意: 1、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合法凭证,包括专用发票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自行开具的农 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注意核实企业销售免税的副产品(例如植物油 企业生产的副产品花生粕)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 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只能是主产品的数量,而不含 副产品的数量,以免重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核实企业是否准确核算副产品的销售额并计提 销项税。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例题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例题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计算例题一、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进项税的基本概念投入产出法是一种计算农产品进项税的方法。

进项税是指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缴纳的增值税。

投入产出法通过计算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二、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进项税的具体步骤1.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2.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3.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4.计算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销售货物总金额/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5.计算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购进农产品的总金额/购进农产品的数量。

6.计算扣除率:扣除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

7.带入公式计算进项税额:根据以上数据带入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三、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进项税的例题解析1.假设某企业购进农产品10000元,增值税率为10%,求进项税额。

解:进项税额=10000×10%=1000元。

2.假设某企业销售货物15000元,其中10000元为农产品,求销项税额。

解:销项税额=15000×13%=1950元。

3.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解: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10%×15000/(15000+10000)=1500元。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照采购渠道的不同以及供应商的身份不同,导致购进的原辅材料进项税额抵扣可分为几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企业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即可以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企业购进进口原辅材料的,可以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3.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经常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购进时自行据实开具;或者,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销售发票。

无论是企业自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还是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均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时,可以开具免税的农副产品销售发票。

因此,购进企业向这类农业生产的组织和企业采购农产品,应积极索取合规的发票,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用于生产13%税率深加工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种情况:(1)生产农业初级产品(税率9%):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

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0×9%=90.00元,而不是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30.00元。

(2)深加工产品(税率13%):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1)流通环节开具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目前可以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情形有六种: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三是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四是制种企业在定点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五是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六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附件1)有关规定抵扣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见表2-6)。

表2-6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单位: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人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如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釆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 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増値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和农产品増値税进项税 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9%/(1适用税率13%)的包装箱, 2020年2月份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 项税额。
甲加工厂实行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公司主要业务是以外购籽棉生产销售 皮棉,2019年农产品耗用率80%,2020年4月份结转皮棉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元,计算当月应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x农产品耗用率x扣 除率/(1+扣除率)=500000x80%×9%÷(1+9%)=33028元
分析: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 单价x10%/(1+10%)=10x7800x10%÷(1+10%)=7090元。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关于扩大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 57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省级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特点, 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全疆推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新疆国税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
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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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
税额如何确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确定(二次提问)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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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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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局领导你好(二次提问)我是一名从事代账的会计,2015年1月1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方式,稻谷加工行业实行投入产出法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的税收政策看了多遍,也请示了相关的税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急需求助税局领导给予答复。

(1)从国有粮食行业购进稻谷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认证,若需认证,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若不需认证,不形成滞留票了吗(2)我以2014年12月份粮食的市场价格,以100公斤杂交稻谷收购、加工、产出为例,假设产出当月全部卖出,不考虑期初期末库存,不考虑损耗,计算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否正确,不仅没有实现增值税,而且留抵税金还很多,不知哪个环节出错。

(3)举例说明如下: 收购稻谷100公斤,单价2.62元/每公斤,收购金额为262元 100公斤稻谷加工产出大米60公斤,大米售价为3.66元/公斤,含税销售额为219.6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94.34元,销项税额为25.26元 100公斤稻谷加工产出碎米9公斤,碎米售价为3元/公斤,含税销售额为27元,不含税销售额为23.89元,销项税额为3.11元 100公斤稻谷加工产出米糠10公斤,售价为2.2元/公斤,销售额为22元,免税0税率 100公斤稻谷加工产出米糠21公斤,售价为0.54元/公斤,销售额为11.34元,免税零税率. 那么,100公斤稻谷产出大米和碎米全部卖出,销项税额为28.37元(25.26+3.11) 按投入产出法计算100公斤稻谷产出全部卖出所认可的进项税额为: (60公斤大米+9公斤碎米)=69*1.493(公布的农产品单耗)*2.62(农产品平均单
价)/1.13*0.13=31.05 可见100公斤稻谷从购进加工到产出销售形成留抵税金为31.05-
28.37=2.68,这明显不合逻辑,差错在哪,急需答复,急、急、急、急、急!省税局领导你好!感谢你的回复。

我举例的意图是提高产出率和售价来提高产品的增值空间,从而达到一定的税负,而事实上省内公布的产出率66.98%是比较符合实际的,若按实际的产出率约67%来计算的销项税额为27.53(大米58公斤,碎米9公斤,售价和上例中一样),进项税额为30.15,这样100公斤稻谷从购进加工到产出全部售出形成的留抵税金为2.62(30.15-27.53),这还没有考虑到生产成本中电费和编织袋的进项税额问题,这种计算方法是否对?还是哪个环节没有考虑到?若方法对的话,省内大米加工行业税负如何实现? 申报期将到,请专家给予即时回复,万分感谢! 急! 急!
省局货物和劳务处?于?2015-01-30 17:28:40?回复
您举的例子计算方法正确。

请您校验举例中的数字是否与实际生产销售情况相符。

譬如:加工后大米单价是否偏低;国标中碎米率以及小碎米的差异,市场行情中大、小碎米价格。

请以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核算并申报。

依据增值税以及核定扣除文件相关规定,购进原料和销售产成品价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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