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例】4月1日,甲给乙写信说:“把我的A房 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你”。乙当日回 信说:“如果我老婆没意见,就这么 办。”4月3日,乙给甲发短信说:“那个 事,我老婆没意见”。
解析: ①乙4月1日的回信不构成承诺,因无受拘束 的意思。 ②乙4月3日的回信构成承诺,甲、乙的买卖 合同于4月3日成立。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1、此种分类以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 准。 2、合同订立仅须经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 合同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例如:买卖合同、 保证合同、租赁合同等。 3、意思表示一致+交付标的物 4、区分意义:了解合同成立时间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此种分类以合同订立是否应采取一定形式 作为标准。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与其他 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三)、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真实的基 础上达成的协议
2、承诺期限的确定:承诺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到达。 (1)首先,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依照该期限 (2)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分两种情况: 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应“即时”承诺(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即时”,指尽其客观上可能的迅 速而言,应根据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比如,以电话为 要约,电话突然中断,马上再拨通而为承诺,应认为即时 作出承诺。再如甲邀乙至餐馆就餐并磋商合同,甲在席间 提出要约,乙在离席前作出承诺的,也应认为系即时承诺。
4.意思实现。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 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 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币购物;再如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又如当事人之间有系列交易, 没有交易的承诺均未作通知。等等)。自作出承诺的行为 时,承诺生效。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 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 上开始施工等。
【例】甲、乙吃饭时,甲对乙说:“这个手 机5000元卖给你,你看怎样?”乙顾左右 而言它,到分手时一直未作反应。三天后, 乙给甲发传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
解析: ①甲以对话方式给乙发出要约,甲未确定承 诺期限,双方又未约定承诺期限,乙应即 时承诺。 ②乙的承诺三天后到达,属于迟到的承诺。 承诺无效,视为新的要约。甲、乙的买卖 合同尚未成立。
【例】甲公司向乙农场发了一份订购棉花的 要约,关于甲、乙履行合同的期限,要约 均用“农历某月某日”表明。乙给甲发出 的承诺于承诺期限内到达,表示完全同意 甲的要约,但乙在承诺中将要约中提出的 甲、乙的履行期限均改为“与农历对应 的”“公历的某月某日”。
解析:①《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 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 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②乙虽在承诺 中将履行期限由“农历计算法”改为“公 历计算法”,但履行期限并未变更,乙的 承诺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乙的承诺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要约,承诺期间为要约 生效后的合理期限。
(二)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非法 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 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以对话方式承诺。受要约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 受领。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 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Biblioteka Baidu承诺内容时,承 诺生效。
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等。 单务合同:赠予合同等。 区分的法律意义: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1、此种分类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为标准。 2、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 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为有偿合同。例:买 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3、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无需支付任何报酬 的合同为无偿合同。 4、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例1】甲与妻子乙在家中商量,将自家的汽 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丙。不料, 甲,乙的说话被在墙外的丙偷听到。丙觉 得这笔生意不错,愿意玉成其事。丙等了 很久,不见甲、乙有何动静。为防节外生 枝,丙给甲、乙发了一封信,要旨是: “我,丙,同意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您们 的汽车。”甲、乙接到该信后未置可否。
【例】甲给乙发了一个短信,曰:“我把你 上次看到的那个Iphone5以8000元的价格卖 给你。”乙收信后立即回复道:“去死吧 你!想钱想疯了!”第二天,考虑了一夜 的乙变了主意,给甲发短信曰:“你昨天 卖手机的意见,我完全同意,一切按你说 的办。请即刻交货。”甲接到短信后未置 可否。
解析: ①甲、乙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②原因在于,乙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甲后, 甲的要约已经失效了,乙不再享有承诺的 资格。
2、形式 口头、书面、推定
二、要约 (一)、要约:又称发盘、出盘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 (1)要约的要求: 对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内容要具体明确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 约人必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 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不 要求受要约人了解何人为要约人。 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出售货物,前来购物 者即使不知要约人为何人,不妨碍自动售 货机为要约。
承诺撤回的效力: 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须注意: 承诺只能撤回,但承诺不可撤销。因为承 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此时如欲干掉 合同,只能解除或者撤销合同。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两个例外:①法律 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合同自最后一方在 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成立。须注意:这一例外 本身还有例外。根据《合同法》第36、37条,法律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②当事人约定签订 确认书的,自最后一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 合同成立。
(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 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 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 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 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 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
5.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 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任何 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 日。
(三)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 法是撤回承诺, 求有二:①发出撤回的通知;②撤回的通知 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区分意义:影响合同生效
三、合同法概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 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 平等和公平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内容与形式:
1、内容: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构成要件 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且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根据《合同法》第30 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31条,承诺人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所谓“具体”,指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具备标的物、数量即可谓内 容具体。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 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二)要约邀请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 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 效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 要约邀请。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 的意旨。即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 该意思的有无,原则上依照客观标准,依理性的受要约人 的通常理解予以认定。 【例】①甲给乙写信,载明:“愿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 年购买的那部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 同的主要条款,且有受拘束的意思(乙若承诺,则买卖合 同成立),故甲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②甲给乙写信,载 明:“正在考虑,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 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但不具有受拘束的意思,故甲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解析: ①对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须依序经过三个阶段,才能生 (a)作成要约(使其客观上存在); (b)作出(向相对人所在方向发出); (c)到达(非对话方式作出)或被了解(对话方式作出)。 ②甲、乙对丙的要约尚未作出,要约就不可能生效,丙无承 诺的资格。 ③丙给甲、乙写的信只能算一个要约。故甲、乙与丙的买卖 合同尚未成立。
2.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 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所谓“到达”,指到达要约人控制 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 在所不问。 3.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 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 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 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 要约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 约人内心,尚未对外表示者,不够成要约。 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例 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超市货 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符合 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市内公共汽车都是 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8 条,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 效,视为新的要约;《合同法》第29条规定,承诺人于承 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 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 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及时通知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 有效。) ⑤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拘 束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