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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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1、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2、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3、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4、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内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范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2、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3、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50%。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3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月22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年)>的通知》(教职成[]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有科学、规、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案。

专业人才培养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10.22•【文号】教高[2004]4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为了配合《目录》的使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高等教育司。

对《目录》的管理遵循“专业大类原则不变,专业类相对稳定,专业基本放开”的原则。

我部每两年对专业目录进行一次调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以《目录》和《办法》为依据,及时对本地现有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情况开展调查并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所有高等学校现设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调整后的情况填写表格(见附件二),并将相应的电子表格(.XLS格式)一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综合处:张庆国************高职高专处:李津石************E-Mail:**************.cn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教育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6月)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我部对2016年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了汇总,并依法组织对2016年申请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进行审批。

现将汇总备案结果和审批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职专业708个,专业点50512个。

专业备案结果数据库已与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相衔接,数据共享。

汇总备案结果可在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查询。

专业名称、代码及修业年限以平台公布的内容为准。

二、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部共收到2016年申请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点361个。

经过专家评议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司法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016年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点239个,自2016年起可以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等均以本通知公布的内容为准。

不同意2016年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点122个。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备案和审批结果安排高职招生计划。

附件:2016年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设置审批结果教 育 部2016年3月21日附件:2016年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设置审批结果1. 同意设置的国家控制专业点1.1 临床医学类序号省份学校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1内蒙古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101K临床医学32安徽安徽人口职业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3安徽皖北卫生职业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4江西江西卫生职业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5河南洛阳职业技术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6湖南湘潭职业技术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7四川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8贵州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101K临床医学3 9甘肃甘肃卫生职业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10河北张家口学院620102K口腔医学3 11江西江西卫生职业学院620102K口腔医学3 12湖北襄阳职业技术学院620102K口腔医学3 13湖南湘潭职业技术学院620102K口腔医学3 14广西广西科技大学620102K口腔医学3 15云南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102K口腔医学3 16安徽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601K预防医学3 17福建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620601K预防医学3 18湖北襄阳职业技术学院620601K预防医学3 19广西广西科技大学620601K预防医学3 20湖南吉首大学620103K中医学3 21四川乐山职业技术学院620103K中医学3 22贵州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103K中医学3 23云南德宏职业学院620103K中医学3 24甘肃甘肃卫生职业学院620103K中医学3 25山西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620105K针灸推拿3 26江苏江苏建康职业学院620105K针灸推拿3 27安徽亳州职业技术学院620105K针灸推拿3 28福建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105K针灸推拿3 29福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620105K针灸推拿3 30贵州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105K针灸推拿3 31新疆新疆医科大学620105K针灸推拿3 32内蒙古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106K蒙医学31.2 公安类1辽宁辽宁警察学院680401K刑事侦查3 2河北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680103K信息网络安全监察3 3内蒙古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680103K信息网络安全监察3 4辽宁辽宁警察学院680107K特警3 5甘肃甘肃警察职业学院680107K特警3 6青海青海警官职业学院680107K特警3 7河北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680201K警察指挥与战术3 8河北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680102K交通管理3 9内蒙古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680402K国内安全保卫3 10甘肃甘肃警察职业学院680402K国内安全保卫31.3 司法类1河北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6K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3 2吉林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6K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3 3江苏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680706K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5 4安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680706K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3 5河南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6K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3 6湖北武汉警官职业学院680706K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3 7广东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6K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3 8四川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6K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39新疆兵团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680706K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310河南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601K刑事执行3 11安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680701K刑事侦查技术3 12河南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1K刑事侦查技术3 13浙江浙江警官职业学院680703K司法信息技术3 14浙江浙江警官职业学院680703K司法信息技术2 15安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680703K司法信息技术3 16江西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3K司法信息技术3 17山东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3K司法信息技术3 18河北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5K司法信息安全3 19吉林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5K司法信息安全3 20河南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604K司法警务3 21江西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7K戒毒矫治技术3 22河北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603K行政执行3 23安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680603K行政执行3 24江西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603K行政执行3 25河南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603K行政执行3 26湖北武汉警官职业学院680603K行政执行3 27四川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603K行政执行31.4 教育类1内蒙古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2辽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3吉林白城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4吉林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2K学前教育 35吉林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2K学前教育5 6安徽宣城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7安徽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2K学前教育 3 8广东东莞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9山西山西师范大学670102K学前教育 3 10山西山西大同大学670102K学前教育 3 11黑龙江黑龙江煤炭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5 12山东日照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3山东潍坊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4山东山东英才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5山东山东协和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6山东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7山东德州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8山东泰山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9山东山东传媒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20山东山东省聊城教育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21黑龙江黑龙江煤炭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22广西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23广西梧州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24广西南宁地区教育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25青海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26青海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5 27青海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28青海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5 29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30新疆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31北京北京培黎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32北京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33福建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34内蒙古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35内蒙古扎兰屯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36吉林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37江苏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670102K学前教育 3 38江西江西科技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39江西江西青年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40江西共青科技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41江西江西洪州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42江西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2K学前教育 343河南河南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44河南商丘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45河南河南经贸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46河南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47河南郑州成功财经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48河南漯河食品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49河南郑州城市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50河南新乡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51河南南阳农业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52河南信阳师范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53重庆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54重庆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55四川四川工商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56四川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57四川四川城市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58四川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59云南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60云南云南工程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61云南云南工商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62云南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63陕西西安翻译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64甘肃兰州外语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65黑龙江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670101K早期教育 3 66黑龙江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3 67江西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3 68河南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670101K早期教育 3 69湖南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3 70湖南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5 71山东山东女子学院670101K早期教育 3 72山东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3 73黑龙江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670101K早期教育 5 74河北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670101K早期教育 3 75安徽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3 76福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3 77福建厦门城市职业学院670101K早期教育 3 78福建三明职业技术学院670101K早期教育 3 79福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670101K早期教育 3 80江西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381湖北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3 82湖南湖南民族职业学院670101K早期教育 3 83四川雅安职业技术学院670101K早期教育 3 84四川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3 85贵州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3 86安徽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9K科学教育 3 87新疆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9K科学教育 3 88辽宁鞍山师范学院670113K美术教育 2 89吉林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3K美术教育 3 90吉林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3K美术教育5 91吉林北华大学670113K美术教育 3 92吉林吉林师范大学670113K美术教育 3 93江西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3K美术教育 3 94安徽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3K美术教育 3 95福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3K美术教育 3 96河南洛阳师范学院670113K美术教育 3 97福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5K数学教育 3 98江西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5K数学教育 3 99江西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5K数学教育 3 100湖南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5K数学教育 3 101浙江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670118K特殊教育 3102浙江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670118K 特殊教育(手语翻译方向,非师范类)3103河南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8K特殊教育 3 104江西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4K体育教育 3 105河南洛阳师范学院670114K体育教育 3 106湖南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4K体育教育 3 107山西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6K舞蹈教育 3 108山西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6K舞蹈教育 3 109山西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6K舞蹈教育 3 110黑龙江佳木斯职业学院670116K舞蹈教育 3 111广西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6K舞蹈教育 3 112广西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6K舞蹈教育 3 113广西广西教育学院670116K舞蹈教育 3 114河南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6K舞蹈教育 3 115湖南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6K舞蹈教育 3 116湖南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6K舞蹈教育 3 117湖南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6K舞蹈教育 5118四川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6K舞蹈教育 3 119辽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20K现代教育技术 3 120江西宜春职业技术学院670120K现代教育技术 3 121湖南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20K现代教育技术 3 122吉林白城职业技术学院670103K小学教育 3 123湖北恩施职业技术学院670103K小学教育 3 124广东河源职业技术学院670103K小学教育 3 125江西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3K小学教育5 126河北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670103K小学教育 3 127内蒙古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3K小学教育 3 128安徽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3K小学教育 3 129福建宁德职业技术学院670103K小学教育 3 130江西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3K小学教育3 131江西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3K小学教育 3 132河南南阳师范学院670103K小学教育 3 133河南信阳师范学院670103K小学教育 3 134四川泸州职业技术学院670103K小学教育 3 135辽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21K心理健康教育 3 136辽宁营口职业技术学院670121K心理健康教育 3 137福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670121K心理健康教育 3 138新疆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21K心理健康教育 3 139辽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7K艺术教育 3 140辽宁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7K艺术教育 3 141山西山西师范大学670117K艺术教育 3 142山西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7K艺术教育 3 143山西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7K艺术教育 3 144江苏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7K艺术教育 3 145重庆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670117K艺术教育 3 146辽宁鞍山师范学院670112K音乐教育 2 147吉林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2K音乐教育 3 148吉林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2K音乐教育5 149湖北江汉艺术职业学院670112K音乐教育 3 150黑龙江黑龙江煤炭职业技术学院670112K音乐教育 3 151吉林北华大学670112K音乐教育 3 152安徽滁州城市职业学院670112K音乐教育 3 153安徽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2K音乐教育 3 154河南洛阳师范学院670112K音乐教育 3 155河南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670112K音乐教育 3156河南许昌学院670112K音乐教育 3 157吉林北华大学670106K英语教育 3 158吉林吉林师范大学670106K英语教育 3 159福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670106K英语教育 3 160江西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6K英语教育 3 161河南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670106K英语教育 3 162河南信阳师范学院670106K英语教育 3 163贵州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6K英语教育 3 164贵州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6K英语教育 3 165吉林吉林师范大学670104K语文教育 3 166安徽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4K语文教育 3 167江西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4K语文教育 3 168江西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4K语文教育 3 169河南漯河职业技术学院670104K语文教育 3 170河南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670104K语文教育 32. 不同意设置的国家控制专业点2.1 临床医学类1内蒙古河套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2内蒙古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3吉林辽源职业技术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4江苏泰州职业技术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5江苏江苏护理职业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6山东济宁医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7河南河南理工大学620101K临床医学3 8湖南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9广东汕头大学620101K临床医学3 10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11贵州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12贵州贵阳护理职业学院620101K临床医学3 13甘肃甘肃中医药大学620101K临床医学3 14江苏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620102K口腔医学3 15江苏江苏护理职业学院620102K口腔医学3 16湖南永州职业技术学院620102K口腔医学3 17四川雅安职业技术学院620102K口腔医学3 18贵州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620102K口腔医学3 19云南德宏职业学院620102K口腔医学3 20浙江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601K预防医学3 21安徽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620601K预防医学322福建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601K预防医学3 23福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620601K预防医学3 24广东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601K预防医学3 25四川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620601K预防医学3 26贵州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620601K预防医学3 27云南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620601K预防医学3 28云南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620601K预防医学3 29河北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103K中医学3 30内蒙古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620103K中医学3 31内蒙古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620103K中医学3 32河南河南理工大学620103K中医学3 33云南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620103K中医学3 34山东山东中医药大学620104K中医骨伤3 35黑龙江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620105K针灸推拿3 36浙江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620105K针灸推拿3 37江西江西中医药大学620105K针灸推拿3 38江西宜春学院620105K针灸推拿3 39山东山东中医药大学620105K针灸推拿3 40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620105K针灸推拿3 41云南云南经济管理学院620105K针灸推拿3 42云南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620105K针灸推拿3 43甘肃甘肃卫生职业学院620105K针灸推拿32.2 公安类1陕西陕西警官职业学院680401K刑事侦查3 2河北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680301K刑事科学技术3 3辽宁辽宁政法职业学院680103K信息网络安全监察3 4宁夏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103K信息网络安全监察3 5宁夏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201K警察指挥与战术3 6宁夏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108K警察管理3 7江西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402K国内安全保卫3 8广东广东行政职业学院680402K国内安全保卫3 9天津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680109K公共安全管理3 10陕西陕西警官职业学院680109K公共安全管理3 11宁夏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109K公共安全管理32.3 司法类1辽宁辽宁政法职业学院680601K刑事执行3 2河南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3K司法信息技术3 3河南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5K司法信息安全34新疆兵团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680705K司法信息安全35河北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7K戒毒矫治技术3 6河南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80707K戒毒矫治技术32.4 教育类1安徽民办万博科技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2广东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3广东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4广东广州城建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5黑龙江哈尔滨江南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6山东滨州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7山东潍坊科技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8山东淄博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9贵州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2K学前教育 3 10贵州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2K学前教育 5 11河南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2河南洛阳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3重庆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4陕西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5陕西陕西工商职业学院670102K学前教育 3 16河南濮阳职业技术学院670101K早期教育 3 17贵州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1K早期教育 3 18黑龙江黑龙江煤炭职业技术学院670113K美术教育 3 19陕西咸阳职业技术学院670113K美术教育 3 20山东聊城大学东昌学院670105K数学教育 3 21吉林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8K特殊教育 3 22吉林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8K特殊教育5 23甘肃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8K特殊教育 3 24吉林吉林师范大学670114K体育教育 3 25山西太原学院670116K舞蹈教育 3 26吉林北华大学670120K现代教育技术 3 27江西南昌教育学院670120K现代教育技术 3 28北京北京城市学院670103K小学教育 3 29河南安阳师范学院670103K小学教育 3 30吉林吉林师范大学670121K心理健康教育 3 31河南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670121K心理健康教育 3 32山东山东服装职业学院670117K艺术教育 3 33山东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670117K艺术教育 3Vol.8,NO.4 Dec.2016职 教 研 究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es-126-34北京中华女子学院670117K 艺术教育 2 35江西南昌教育学院670117K 艺术教育 3 36山东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17K 艺术教育 3 37辽宁辽阳职业技术学院670106K 英语教育 3 38辽宁辽阳职业技术学院670106K 英语教育 5 39内蒙古锡林郭勒职业学院670101K 早期教育 3 40内蒙古锡林郭勒职业学院670101K 早期教育 2 41江苏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670101K 早期教育 3 42广西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670101K 早期教育 3 43福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70104K 语文教育 3 44宁夏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670106K 英语教育 3 45山西晋中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 学前教育 3 46内蒙古乌兰察布职业学院670102K 学前教育 3 47内蒙古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院670102K 学前教育 3 48广西柳州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 学前教育 3 49广西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670102K 学前教育 3 50广西广西经济职业学院670102K 学前教育 3 51重庆重庆电信职业学院670102K 学前教育 3 52重庆重庆传媒职业学院670102K 学前教育 3 53四川四川艺术职业学院670102K 学前教育 3 54四川四川科技职业学院670102K 学前教育 3 55四川四川长江职业学院670102K 学前教育 3 56广西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670103K 小学教育 3 57四川巴中职业技术学院670103K 小学教育 3 58广西广西工程职业学院670120K 现代教育技术 3 59广西广西工程职业学院670120K 现代教育技术 2 60广东嘉应学院670116K 舞蹈教育 3 61四川达州职业技术学院670105K 数学教育 3 62陕西榆林职业技术学院670104K语文教育3。

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设置和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调整与优化专业结构,形成更加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及《学院“十三五”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服务发展为宗旨,按照“深度校企融合,打造办学特色,建设专业集群,提升竞争优势”的理念,立足学校近年来在“现代信息技术”相关优势专业群的基础上,面向广东省和粤港澳大湾区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谋求学校专业的规模发展与竞争优势,调整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构建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我校特色优势的专业体系。

二、专业设置与管理原则(一)主动适应原则。

专业设置要主动适应广东省及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新增符合地区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淘汰社会需求不旺、专业办学水平不高的专业。

(二)系统协调原则。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统筹规划专业布局,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重点与一般的关系。

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三)特色发展原则。

专业设置要立足学校“现代信息技术”相关优势专业群,集中学校优质资源设置和建设专业,形成优势和特色,扩大社会影响力,通过特色专业群的形成推进整体专业实力的提升。

其它学科新增专业将视地方社会发展需求进行控制。

(四)科学规范原则。

专业设置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不包含国控专业)。

新增专业方向的设置应为该专业的同类或相近的方向,需经学校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开始招生,名称要科学规范和充分的论证。

三、专业设置条件(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方向,符合学校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有良好的产业背景和稳定的人才需求。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职高专教育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学生选择学习专业、把握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是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目录》同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提供重要帮助。

第五条《目录》根据专业设置的普适性和区域性分为全国通用专业和区域特设专业。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审核批准设置的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形成本地区域特设专业。

全国通用专业每三年调整一次,区域特设专业每年增补一次。

第六条《目录》分为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表示。

专业大类是根据产业或行业分类,专业类根据行业或技术领域分类,专业根据职业岗位群或相关技术分类,体现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区域、专业对接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第七条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增设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新专业申请。

新专业名称要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称规范,其专业代码可在专业大类与专业类中已用专业代码后按顺序排列,专业代码前加本省行政区划代码。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教职成[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考试中心: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我部研制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

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四、《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范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范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规范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职校”)的设置,提高教育质量,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二、高职校设置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1.设置原则高职校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2)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3)坚持质量为本,注重内涵发展;(4)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学生权益。

2.设置条件设立高职校,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2)有稳定的教育教学资源,包括师资、设备、图书等;(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舍、场地、设施等;(5)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3.设置程序设立高职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学校举办者提出设立申请,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教育部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4)学校举办者根据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正式设立学校。

4.专业设置与调整高职校应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

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满足学生就业需求;(3)有利于学校特色发展。

学校应根据国家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指导目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5.教育教学管理高职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1)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4)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三、结语高职校设置制度规范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加强高职校设置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附件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与调整机制,实现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专业设置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 号)及河南省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学院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及相关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和优势,做好专业建设规划,提升面向社会依法合规自主办学水平。

第二条坚持提质增效与整体发展并重。

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在学院内部形成多个紧密对接产业链(或岗位群)、内部逻辑关系紧密、资源共建共享的专业集群;正确处理扩大专业规模与提高办学质量的关系,在现有专业规模基本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实现教学工作重心向提质增效、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上的转变;正确处理专业个体与专业群整体的关系,以传统优势专业为主导,强化专业群内各类教育教学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形成专业集群效应和建设合力,为行业企业提供基于产业链(或岗位群)的打包式、一揽子服务,增加合作企业粘性和参与办学积极性,提高专业群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坚持服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及产业融合发展兼顾。

坚持从学院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传统优势专业为重点,以相关产业升级发展带来的技术变革和岗位迭代为主要依据,深化教育供给侧改革、提升服务质量,主动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对应专业,设置新技术和新岗位(群)对应专业,构建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专业集群;以新兴产业和产业融合发展为导向,逐步培育与新兴产业及产业融合发展相适应的专业集群。

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_办法_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_办法_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教育部组织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校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程序,形成良好的专业设置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提升办学层次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专业设置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一)需求原则:设置的专业应符合国家现代化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效益原则:设置的专业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发展原则:设置的专业应符合职业发展的趋势,适应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四)优先原则: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需重点发展的专业,或复合专业,或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一)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

(二)专业的设置应在加强原有专业的建设和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凡原有专业建设和改造不力,未达省合格专业要求的院系,原则上不得增设新专业.(三)控制新专业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3个.(四)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行业企业调研,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准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清晰,并提供一定质量的专业调研报告。

2、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经过认真的人才需求论证,年招生规模一般要超过60人.3、有拟设置专业的建设规划和专业教学计划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4、能配备完成该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师资结构比较合理。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经费落实举措等办学基本条件。

三、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专业设置管理由学校教务处归口管理,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一)专业设置的申请程序:1、每年的4月中旬各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2、教学院部组织召开人才需求论证会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第六条教育部制订并发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每年动态增补,五年调整一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在专业目录内设置专业。

第七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是设置与调整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开展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学生选择就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第八条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

原则上应符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分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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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
(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
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

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
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二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

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

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加强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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