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Ronald Dworkin):美国公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
阿玛蒂亚·森对不平等的本质的理解及其价值
阿玛蒂亚·森对不平等的本质的理解及其价值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后引发了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其他新自由主义之间的巨大争论,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阿玛蒂亚·森对不平等本质的,供大家阅读参考。
阿玛蒂亚·森因在福利经济学领域的巨大造诣而摘取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他致力于不平等与贫困等问题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与发扬了古希腊时期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互相交融的伟大传统”,使自己始终如一地展现出“经济学的良心”。
本文首先分析森所揭示的以往平等理论对不平等的遮蔽问题,进而阐明森对不平等的本质的理解,最后说明其重大的现实价值。
一、以往平等理论中遮蔽的不平等问题“人人生而平等”吹响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平等也成为近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
然而,平等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又是一个聚讼纷纭的概念。
萨托利认为平等难以琢磨、难以把握,是人类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理想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几乎没有终点,因为在某个方面实现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1]380。
这形象地表明了平等概念的复杂性,而对平等概念揭示最深刻的学者之一,则是阿玛蒂亚·森。
森在对近代以来的各种平等观研究后指出,平等虽然已成为普遍原则,但平等观念时刻面临着“人与人之间的相异性”与“评价平等变量的多样性”的挑战。
在这二者之中,森着重探讨的是第二个方面的挑战。
在他看来,第一个方面的挑战非常易于理解,人们可能都熟知漠视人与人之间的相异性常常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2]224,例如个人虽然拥有相同的实现自由的手段,但是人际差异会使得其向自由的转化结果极为不同[2]256。
但是,对于第二个方面的挑战,则是人们常常忽略的,也是疑义重生的。
他提出,“在某一评价域(不论该评价域按照传统的看法是多么神圣)的平等诉求到了另一评价域里就可能成了反平等主义的了”[2]237。
森指出,以往的平等观虽然在形式上承认平等对所有主体的适用性,但对平等主体适用范围的一致性认识不仅没能消解对平等客体的广泛争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种争论。
认真对待权力
第四章 疑难案件
• 在这一章中,最重要的区分是两种形式的政治权利的区分: 背景权利,即以抽象的形式掌握在个人手中以反对作为整体 的社区或社会的决定;具体的、制度上的权利,用以反对一 个具体机构所作的一项决定。这样,法律权利可以被看作是 一种特别的政治权利,即对于法院在执行其审判职能时所作 出的判决来说,是一项制度化的权利。 • 提出了一个另外的概念理论,说明个人如何享有由明确的决 定或实践所创造的权利之外的法律权利;也就是说,甚至在 疑难案件中,没有明确的决定或实践可以遵循时,个人对于 具体的审判决定仍可能享有权利。 • 这章中所表述的观点在这一理论的概念与规范部分之间架设 了一座桥梁。它提出了一个司法的规范理论,这一理论强调 原则与政策观点的区别,并为基于原则观点的司法决定与民 主原则一致的理论辩护。
内容简介
• 从理论体系上看,《认真对待权利》中最重要的是 第二、四、六等章。在第二章“第一种规则模式” 中,他着重从规则和其他标准,特别是和原则之分 这一角度,批判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的 观点。在第四章“疑难案件”中,他着重从原则和 政策之分这一角度,批判了功利主义法学,并阐明 了他的学说的核心权利论。在第六章“正义和权利 ”中,他在评价罗尔斯 的《正义论》一书时,论证 了个人权利基本上是平等权利,并将平等权利解释 为“平等关心和尊重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 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 2002年5月中旬应邀来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 学和浙江大学作过讲演。 • 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 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值融入自 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 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
第二章、第一种规则模式
1、令人困窘的问题 2、法律实证主义 3、规则、原则和政策 4、原则和法律的概念 5、自由裁量权 6、承认规则
认真对待权力读书报告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写于20世纪60 ~70 年代,由其早期一系列的论文组成,分析了美国当时最敏感、最尖锐的社会矛盾。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国内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出现了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以及反对征兵法的问题、妇女争取自由独立问题等。
在德沃金眼中,当时占支配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说现实,就此,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自己的权利理论,认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
一、选择背景我并非因为事先有所了解才选择《认真对待权利》,我并不是个爱读书的人,更何况读这种偏思想类的法理学著作。
当得知结课方式是读一本书后,我回去就上网查阅了一下“西方法律思想史入门书目”,弹出某律师的博客,上面介绍不少的思想类别的书籍。
我挑了几个书名,通过亚马逊卓越的网站查看了这些书籍的大概目录。
当看到《认真对待权利》的目录时,我被其中第八章的“善良违法”吸引住了,因为我之前在课堂上听到过其他老师与学生讨论“恶法亦法or恶法非法”这个问题,至于当时的讨论结果是什么,我记得不真切了,所以看到这个章节时,我不由的心动了,于是就购买了这本书。
拿到书后,我先把导论粗略地看了一下,并上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才发现这本书最精华的部分并不是初始吸引我的第八章,而是第二、四、六等章节,并且该书以第七章的题目《认真对待权利》为本书命名。
这本书并非一本易读之物,首先这本书的主题比较深刻,而德沃金的论证方式又比较晦涩;其次,这本书是一本译作,翻译过来的著作或多或少是与英文原著有所差别,语句逻辑也并不是十分通顺;最后这本书写的是美国的司法推理之道,由于中美两国是属于不同的法系,我先前较多地学习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大陆法系的固定思维,所以整本书看起来真是一种智力的劳累游历,因此,我也没有仔细阅读,只能是粗略地看看。
德沃金视野中的自由权与平等权
德沃金视野中的自由权与平等权作者:王金玉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06期【摘要】自由和平等的优先问题是历代法学家争论的焦点。
在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上,德沃金试图调和二者,将自由和平等两种美德合为一体。
德沃金所主张的资源平等是有条件的,其前提是一个开放的自由体系。
但是如果一定要分出价值高低,那么德沃金主张平等优先于自由。
【关键词】自由平等德沃金自由权和平等权范畴的界定不同时代的人对自由与平等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这对范畴:描述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
描述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只是把这对概念当作一种浅显的描述词来使用,它本身不包含价值之维,亦不传达褒贬之意。
①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则表达了人们的价值判断与取向,本文正是在这个层面上使用自由和平等的。
自近代启蒙思想家提出规范意义上的自由权和平等权以来,历代思想家对自由、平等的涵义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不同的解释。
西方社会对于自由的界定一直存在两种方式:一种以洛克为代表,一种以卢梭为代表。
洛克式的自由观着重强调社会个体不受国家干预的权利,并力图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对此加以确认和保障。
卢梭式的自由观则着重强调社会个体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
贡斯当把洛克式的自由称为“现代人的自由”,而把卢梭式的自由称为“古代人的自由”。
以赛亚·柏林又把自由区分为“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
②在实质意义上,“消极的自由”同“现代人的自由”内涵一致,而“积极的自由”同“古代人的自由”内涵趋同。
新自由主义者一般都继承洛克式的自由观,即“消极的自由”,德沃金亦属此列。
他宣称自由“是指人们有时所说的消极自由——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而不是指宽泛的自由或能力”。
③在对平等的理解上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政治上的平等,二是经济上的平等。
在资本主义早期,社会个体刚从封建枷锁中解脱出来,资产阶级刚刚取得国家政权,这时人们更多地关注政治上的平等。
德沃金
二、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著作
《认真对待权利》(1977年) 《法律帝国》(1986年) 《自由的法》 《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原则问题》
西方学者对《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给 予了高度评价。马歇尔· 科恩在《纽约书评》 上撰文指出:“罗纳德· 德沃金所著的《认 真对待权利》是自H· A· L· 哈特的《法律的概 念》以来,法理学领域最重要的著作。
德沃金在纽约的办公室
三、研究背景
德沃金在其《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导言 中说,他的著作是在“关于什么是法律和 谁以及在什么时候必须遵守法律发生重大 政治争论时期写成的。 在这一时期,一度曾经为所有政治家都 采取的”自由主义”已丧失它的巨大魅力, 中年人将放任自流归咎于自由主义,年轻 人则认为自由主义应对顽固不化、经济上 的不公正和越南战争负责。
四、主要思想
主要学术观点包括: 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 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 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 阐释学是关于方法论的哲学,因此它并不是要解决具体部门、判决 及法律文件的意义,而是指示我们在探求含义时所要注意的原始材料。 阐释学认为,理解和真理并不是奠基于超越的永恒主体,相反,所有 的理解都是在一定的背景下产生的。历史与语言是决定了人类思维的 眼界。主体是被抛入历史中的,人类只能在历史长河中找到自身。我 们的过去使自己有了体验的可能性,但同时也限制了我们理解现在的 方式,并进一步安排了未来的事业。正如伽达默尔所说的,“理解本 身不是被视为主体性的一种行为,而是进入传播之中,过去和现在在 此不断地调和。”当面对一个文本,它或多或少在时间上和内容上与 我们有些距离。了解这一文本必须跨越这段距离,而这是可能的,因 为我们生活在历史与传统中。在人类社会的语言、习惯及制度中,存 在着既定的物质实体。人们在其中学会了语言,也在其中创造并理解 自身。 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是当代美国法哲学家。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是六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初期,美国社会大动荡在法律领域的反映。
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统治阶级需要新的理论来缓和各种被激化的矛盾,克服人们对西方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
德沃金的法哲学是这方面的一种尝试,他信奉自由主义,维护西方的“自由社会”,主张对资本主义的弊端进行改良。
其代表作有《认真地对待权利》(1977年初版)、《原则问题》(1985)和《法律帝国》(1986年)。
《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由论文编辑而成,该书系统地阐述了权利论法哲学,被认为是哈特《法律的概念》发表以来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着作,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哲学时代的开始。
、一、权利论与平等权利论。
“权利论”是德沃金法哲学的核心。
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言中指出,他要阐述的既是一种自由主义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然而他所要批判的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学说。
这种自由主义学说在西方法学领域长期流行并占统治地位。
它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即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
二是功利主义法学,即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机构应如何行为的理论。
以上两部分都源于英国边泌的哲学。
这两种学说在对待个人权利问题上不同于德沃金的理论。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任何立法形式之前不可能有法律权利存在。
根据德沃金的权利论,“当集体目标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希望做事情的理由时,或当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
”德沃金所阐述的个人权利,不仅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指道德上的权利。
在德沃金看来政治权利也包括道德权利。
在所有个人权利中,德沃金认为,公民享有得到政府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最为重要。
他指出,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给予关怀和尊重。
这就是说,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的商品或机会,也绝不能因某些团体中某个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其他人高贵或优越而限制他人的自由。
法律原著导读之法律帝国
只有当权利或义务明 对法律实践做出了完 权力与义务源于
白地体现在过去的政 全不同的解释:法官 过去的决定,因
治决定中或者只有在 们的确并应该使其任 此可以算是合法
它们可以通过整个法 何判决看来最有利于 的;不仅当它们
学界所惯常接受的方 社会的未来,而且为 明确无误地体现
法或手段使之明确时, 了社会本身的缘故, 在过去的决定中
P198 整体性的立法原则要求立法机构尽力保护每一个人,把它视 为他们的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这样共同标准就表示出正义和公平 的一个连贯体系。
P159
1973年10月19日中午,麦克洛克林和4个孩子在英格 兰的一次汽车事故中受伤。麦克洛克林夫人傍晚从邻居口 中得知这一事故,便立刻前往医院。在医院里,她发现在 事故中,三个孩子受重伤,一个孩子已死亡。她在精神上 受到了严重打击,随即状告由于疏忽大意而酿成事故的司 机,并要求精神赔偿。
经典语句摘抄
P170 整体性坚持认为,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对他的要求,而且也可以对其 他人提出要求,从而共有和扩大任何明确的政治决定的道德范围。因此整 体性把公民的道德生活和政治生活融为一体:当公民与邻居的利益发生冲 突而须决定如何办时,整体性要求公民理解正义的共同规划,而公民们由 于他们具有公民身份而双方都要受到这种共同规划的约束。
第—,对恶法的认识。“对恶法的看法”这一标准令实证主义者和 自然学者都无法自圆其说,实证主义者承认恶法亦法,使自己陷入不义 的境地,而自然法学者认为恶法非法,然而,“恶”的标准却又因人而异。 德沃金的阐释概念也难逃厄运。
对公认的极端恶法,法律适用者有时不会做出确证性的解释,不会证 明其是正当的,即使“确证的解释”,也只能导致更为邪恶的解释,这与 “解释性质的法律概念”的初衷背道而驰。然而,对法律的积极责任的 政治道德姿态,法律实践者又必须对恶作出其具有正当性的阐释。法律 的整体性概念陷入两难之中。
德沃金平等权思想之政 治平等
德沃金平等权思想之政治平等在探讨政治平等这一重要议题时,德沃金的平等权思想无疑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罗纳德·德沃金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他的理论为我们理解政治平等提供了深刻且独到的视角。
德沃金认为,政治平等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
在他看来,政治平等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每个人都有一张选票,而是要确保每个人在政治决策过程中都能拥有平等的影响力和被尊重的权利。
这意味着,政治制度的设计应当致力于消除各种可能导致政治权力不平等分配的因素。
为了实现真正的政治平等,德沃金提出了资源平等的概念。
他认为,社会中的资源应当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只有在资源平等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在政治领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地位。
资源不仅仅包括物质财富,还包括个人所拥有的天赋、能力、机会等。
例如,一个人生来就具有出色的口才和领导能力,而另一个人在这方面相对较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适当的资源调配,那么在政治参与中,前者就可能具有更大的优势,从而导致政治平等的失衡。
德沃金强调,政治平等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充分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和需求。
政府不能仅仅代表某个特定阶层或利益集团的意志,而应当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全体公民。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民主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比如,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决策,确保政策的出台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意愿。
在德沃金的平等权思想中,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是至关重要的原则。
政府对待每一位公民都应当给予平等的关怀,即考虑到他们的不同需求和情况,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也要给予平等的尊重,承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利。
例如,在教育领域,政府应当为不同背景的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资源,确保他们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从而为未来的政治参与打下坚实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德沃金所倡导的政治平等并非易事。
存在着诸多障碍和挑战。
首先,经济上的不平等往往会转化为政治上的不平等。
分配正义
什么是分配正义[1]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
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
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
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德沃金权利论法律思想探微
32006.12德沃金权利论法律思想探微□夏燕[1]彭美[2]([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2]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摘要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这部论文集中阐述了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个人的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社会利益牺牲个人权利的思想,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在德沃金的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权利论社会福利个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23-02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Dworkin ,1931-)是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从1962年起任耶鲁大学、牛津大学、纽约大学和哈佛大学等校的法理学教授。
1977年他出版了自己的论文集《认真对待权利》。
这部著作不仅“触动了学术界,而且触动了广大公众的思想”,正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哈特教授所言:“我相信,德沃金教授的理论将会极大地、长时间地刺激和激发大西洋两岸的法学家和哲学家。
”凭借该书,德沃金一举成名,从此一直活跃在英美法理学界前沿,其影响也逐步从大西洋两岸扩展到全世界。
《认真对待权利》这部论文集集中阐述了德沃金的权利论(the Rights Thesis )思想,该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批判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和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的观点;第二,阐述了他自己学说的核心——权利论。
在德沃金的整个理论体系中,权利论是其思想的核心。
因此,每一个对权利问题感兴趣的人,都不能不重视和了解德沃金的权利论。
一德沃金的权利论有两个前提:历史前提和理论前提。
先看历史前提。
“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一切伟大的思想都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
德沃金的权利论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
这一时期的美国,霸权地位大大衰落,二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爆发,导致美国社会各种矛盾激化,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现实问题:黑人反对种族歧视运动、青年学生的校园造反运动以及全国支持和反对越战的斗争此起彼伏。
至上的权利——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解读
至上的权利——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解读刘建义【摘要】在当代西方法理学界,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无疑是最负盛名的学者之一。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沃金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独特的分析视角研究了横跨法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哲学的诸多议题,如法律的构成与解释问题、司法中自由裁量问题、权利与功利问题以及社会正义问题等。
在德沃金丰富的思想论述之中,其权利理论占有着重要的位置。
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可以说是一幅融合了法哲学和自由主义等理论的综合图画。
然其权利界说立论繁复,并非系统阐述,而是散见于诸多论文之中,所以正确德沃金权利理论殊非易事。
尽管中国法学对于德沃金权利理论已有关注,但如何正确解读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廓清德沃金权利理论的基本面目,阐发其独特义趣,仍然具有较强的学术意义。
本文试图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权利哲学的基本命题,对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做一解读。
【期刊名称】《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2页(P133-134)【关键词】德沃金;权利;道德;自由【作者】刘建义【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091一、问题意识与理论预设“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
”任何成功的社会理论都是对客观社会情势的一种有效回应,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亦不例外。
在当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的迅速变化,如何维持法律和政治实践的一致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法律有效性问题。
在德沃金看来,针对美国社会所面临的法律有效性的威胁,“占支配地位的法律理论”——描述性部分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规范性部分的功利主义,已经无法充分应对此种问题。
故而其权利理论既是对“占支配地位的法律理论”的批判,也是解决法律有效性问题的理论建构。
德沃金将其权利理论视为“一幅英美法上的自由的、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的综合图画。
”其权利理论有着鲜明的美国式的制度与伦理文化背景。
论学术研究与政策选择的关系
学术研究的第三项原则是学术平等。承认学术自由,势必承认学术平等。但学术平等原则有着自己所遭遇到的特殊情形:一是学术等级制度。这一制度既与封建社会传统有关,又与建国以来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有关。封建社会师道尊严,老师与学生之间是非平等的关系,对于老师的学术观点,从来都不允许学生反驳,这一传统至今仍不见衰退,现行大学中依然如此,硕士、博士的培养关系中尤其为甚。但它不是以制度形态来表现的,我们的制度并没有规定学生不可以反驳老师,它主要的是由我们的文化传统积淀形成的。二是权威压制。权威一贯正确的信念是压制新思想、新观念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遍及于世界各地,权威们一贯正确的观念对学术创新的起着强烈的压制作用(注:杰拉德卡斯帕尔:《成功的研究密集型大学必备的四种特性》,《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第5769页。)。权威与非权威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是导致学者间、包括他们的学术观点之间地位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这当然也不是以制度形态来表现的,而主要地是由我们的文化传统观念形成的。另外,学者们至少应当养成尊重他人学术思想、学术道德感情和学术人格的习惯,这是营造学术平等的起码要求。三是科学至上主义。从人文思想中孕育起来的科学(注:邓周平:《论人文理性》,《社会科学》(上海),2003年第9期,第8488页。)不应达到话语霸权的地步,以至于原本属于人文范畴的学术研究,也要冠以科学的名称才具有合理性(注:笔者并不赞成使用合理性一词,这里仅仅是在大众话语的意义下使用这一术语的。因为个人理性不足以成为真理或正确与否的判别标准,而公共理性是一大堆充满分歧的杂货铺,更不足以成为某种是非的判别标准;在人文学科领域,笔者主张用正当性一词作为言语指谓的意义标准。)。人文不是科学,人文为科学导向(注:涂又光:《论人文精神》,《高等教育研究》1996年第5期,第610页。)。不能用科学的标准来衡量人文学科领域中的学术研究成就。科学至上主义导致人文价值被低估和小视,仿佛整个社会只有科学技术才是生产力,人文价值是无意义的形而上学领域(注:逻辑经验主义学派的石里克(M.Schlick)和鲁道夫卡尔纳普(Rudolf.Carnap)是持这一观点。)。科学至上主义贬低了人文学术研究的价值,它应当对人文与科学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负有责任。
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讲解
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 <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33/" title="沈宗灵"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沈宗灵</a> 【学科分类】比较法【关键词】批判法学【写作年份】1989年【正文】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1)自70年代末以来,一个通称为“批判法运动(Critical Law Studies Movement,简称CLS)的思潮在美国法学领域中开始出现,以后不断兴起,至今仍盛行不衰。
从80年代美国法学刊物的目录来看,在有关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学理论方面的论文主题中,批判法学占有首位,在同一时期,美国一些著名法学院曾多次召开批判法学的学术讨论会,有的法学院更开设了有关批判法学的课程。
据有的评论文章指出,这一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来自某些名牌大学,特别是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他们大多较年轻,也多致力于并善于传播自己的学说,因而这一运动不会转瞬即逝(2)。
这一思想在美国兴起后已影响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学。
关于批判法学的性质,一般认为是“现代法律思想和实践中的左派运动”(3),“法学领域中左派学术思潮”(4)。
严格地说,批判法学并不是一个学派,而是一群具有各种不同观点但却都以批判正统法律思想为特征的左派法学家(主要是年轻一代法学家)。
现代西方社会中所讲的“左派”泛指一种比较激进的政治倾向。
就政治或理论倾向而论,这些批判法学家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反形式主义的左派法学家,其中包括哈佛大学教授邓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和罗伯托•昂格尔(Roberto Unger)等人。
第二类是新马克思主义者法学家,包括莫顿•霍维茨(Morton Horwitz)、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教授马克•图什内特(Mark Tushnet)等人。
论德沃金的道德解读
德沃金的法学理论,不仅是关于权利道德与原则的学说,而且更重要的是关于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实践学说。
宪法道德解读方法在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了沟通与对话的天桥。
在德沃金看来,“道德解读”就是一种“解读和实施政治性宪法的特定方法”,其特点:一是它所适用的条款都是具有抽象性的道德原则概念,二是适用方法的最终主体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三是为长期的宪法传统和司法实践所认同;然而,道德解释并非赋予了法官以绝对自由裁量权,它要受到宪法原则和宪法的整体性双重制约。
道德解读是德沃金所倡导的一种不同于其他宪法解释方法的新方法,具有其独特的方法论价值。
【摘要题】外国法制【关键词】德沃金/道德解读/宪法解释/方法论【正文】????德沃金的法学理论严格说来应当是一种宪法哲学与道德哲学,其理论学术贡献集中于其六部著作之中,或曰“六法全书”,即《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法律帝国》、《把握生死:关于堕胎、安乐死和个人自由的争论》、《自由的法: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和《至上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
仅从“六法全书”之命题看,德沃金所关注和探研的问题——权利、原则、法律解释、生与死、自由以及平等——都是概念极其抽象、内涵极其丰富、问题极其深刻、影响极其深远的宪法道德哲学命题,这些德沃金式的概念范畴构成了整个社会宪政之基本框架结构。
权利是宪政的目的与基石,政府的正当性即在于是否“认真对待权利”;权利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宪政实践中的“原则问题”;然而,权利是道德的权利,原则是道德的原则,既抽象又模糊,其丰富的内涵需要“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进行法律解释。
无论是关于堕胎、安乐死或是个人自由的争论,皆事关生死之大问题,须得“把握生死”,方才实现个人自由。
美国宪法虽是一部保障与实现公民个人“自由的法”,但却贯穿自由与平等间的张力与和谐,对政治共同体而言,平等则是其“至上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
①鉴于自由之法——宪法文本中的平等原则与权利的抽象道德性,作为负有解释法律之应有职责的法官,必须对宪法进行“道德解读”,使道德性平等与权利原则具体化与明晰化,从而将其适用于特定的宪法案件之中。
浅析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浅析德沃金的“权利理论”【摘要】作为一位法学家,德沃金从解决法律所面临的质疑出发,用“权利”将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连接起来,论证了法律的有效性和发展性问题。
继而,他以一位法学家的身份表达了对社会公正的一些看法。
具体表现为:提出了权利的核心是平等的权利,政府有责任创造必要的条件来满足社会成员实现平等的权利,避免社会成员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当然,这一理论尚有一些未解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且运用到现实时,又面临着新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权利平等权一、德沃金“权利理论“的提出:(一)时代背景和理论背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动荡不安,社会问题交错纵横。
越南战争、性别歧视和种族主义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矛盾,民间社会运动不断,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1]。
此时,法律的地位受到质疑,人们关于究竟什么是法律,什么时候应该遵守法律,哪些人应该遵从法律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当时,美国的社会思想领域出现了严重的混乱,在法学界,人们也在争论到底什么是法律的问题。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一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有必要提出一套系统的理论解决法律的有效性和发展性问题。
同时,德沃金反对当时主流的两种理论:一是功利主义倾向的理论,二是实证主义倾向的理论。
认为他们没有办法解决当时法律所面临的的质疑。
(二)“权利理论”的提出:两种支配地位的理论有:功利主义倾向的理论和实证主义倾向的理论。
功利主义倾向的理论认为:法律就是要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也就是说,为了集体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实证主义倾向的理论的观点是:法律就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体,而且是“纯规则”的集合体,即法律是不含任何道德内容的,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只要按照既定的“规则”处理即可。
德沃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无法解决法律当时面临的质疑。
首先,法律的存在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去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反映到当时的社会现状中,黑人也有争取平等对待的权利,不能忽视黑人或处于弱势的妇女的权利。
英语论文-英语人名翻译
《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We the People:Foundations)是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耶鲁大学教授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关于美国宪法史研究的系列学术著作之一,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已经出版了该书的中译本(孙力、张朝霞译)。
对于大多数不一定有机会能读到英文原版的读者而言,这显然是提供了很大的阅读便利。
这原是很有必要、很有价值、值得赞赏的译事,但问题在于,因为法律出版社的这个中译本存在着大量的、严重的知识问题,从而使之成为一本不合格的劣质译书。
一《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中译本的大量问题,撇开其内容翻译方面存在的问题[1]外,就术语规范和知识问题的误译而论,大致有以下三大方面:(一)乱译人名经过前辈先人多年来的翻译实践,关于外国人名的翻译,本已经有章可循。
以英语国家的人名为例,现在都以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为依据,若该书阙如的话,一般以《中国大百科全书》和《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译名为准。
还有一种情况,即按约定俗成的惯例来翻译。
译名的统一,是知识沟通的前提。
不然的话,本是同一个众所周知的人物(甚至是名人),但因为译者随意下笔,就完全让读者产生陌生甚至是误会等错觉。
在《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中译本中,有许多人名误译的例子。
如把美国早期史权威伯纳德·贝林(Bernard Bailyn)译成“拜林”;把英国思想家埃德蒙·伯克(Edmu nd Burke)译成“埃德蒙得·博克”;把美国早期著名参议员约翰·卡尔霍恩(John Ca lhoun)译成“约翰·克宏”;把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威廉·福克纳(William Faulkner)译成“威廉姆斯·弗格纳”;把阿瑟·金伯格(Arthur J.Goldberg)译成“阿瑟·高德伯格”;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译成“詹姆斯·毕彻南”;把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译成“图奎威尔”;把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译成“巴里·戈尔德沃特”;把著名历史学家路易斯·哈茨(Louis Hartz)译成“路易斯·哈特斯”;把大法官约翰·哈兰(John Harlan)译成“约翰·沃伦”;把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译成“雷恩顿·约翰逊”;把美国作家梅尔维尔(H.Melville)译成“马威尔”;把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译成“约翰·斯图尔特·米勒”;把美国总统马丁·范布伦(Martin Van Buren)译成“马丁·范·伯瑞”;把美国总统格兰特(U.Grant)译成“格兰待特”;把美国总统麦金莱(William McKinley)译成“麦克盖恩”或“麦金利”;把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译成“伍德罗·威尔森”;把美国总统卡尔文·柯立芝(Calvin Coolidge)译成“凯尔文·考林兹”;把美国总统赫伯特·胡佛(Herbelt Hoover)译成“罗伯特·胡佛”;把美国总统哈里·杜鲁门(Harry Truman)译成“亨利·图曼”;把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译成“约翰·罗尔”;把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 kin)译成“罗纳德·德沃科”;把著名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A.Beard)译成“查里斯·伯德”;把当代历史学家埃里克·丰纳(Eric Foner)译成“弗里克·佛娜”;把大名鼎鼎的哈耶克(Friedrich Hayek)译成“弗瑞锥奇·海克”。
德沃金权利论法伦理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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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德沃金教授的一些法学著作已经有中文的译本,但是中国大陆学界对其 法伦理思想却研究甚少。由于英美与中国的政体不同,人们生活的环境不同等等 一系列因素会造成人们价值观的不同,因此有些人可能会反对运用权利理论去估 价中国的政治社会。然而从“自决原则”o的角度来看。“自决原则”只关心, 在接受权利理论或其他的思想时,中国和其他的文化有完全的自由决定这些新的 思想在事实上是否适合于自己。自决原则所隐含的关注是告诉我们不要对国外文 化下命令,而不是反对向国外文化提意见。权利理论的出现是对某些社会问题和 关怀所作出的反应,而这些问题和关怀本身决不是西方独有的,我想中国不会仅 仅由于西方人先想到了权利理论就拒绝对它的利用。
德沃金权利论法伦理思想体现了美国社会中产阶级阶层在社会变迁中所具有 的革命性和妥协性的双重特点。然而该理论中呼吁人们重视权利的思想对正处于 社会转型,并致力于实现依法治国的中国社会亦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权利论个人权利道德权利
Abstract
In the early days of 1960s,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immersed in class conflict, ethical conflict and social conflict.Under this background,the UIlited states social dominant ideological doctrine and tradition-----liberalism’S two cores:the conflict of ‘'claim equality''and‘'claim fi'eedom”as the biggest ques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society.Aim at this question,there have appeared diversified schools ofjurisprudence which are assumed to be based On liberalist tradition,and are striving to offer coufltel"measur部.The professor ofjurisprudence ofOxford University and New York Ulliversity named Ronald Dworkin is one of the famous scholars in schools of jurisprudence.He advocated the jurisprudence based On liberalist theory of right,he has cut a conspicuous figure in this fiercely controversial field.In Ronald Dworkin’S opinion,the contrav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is the conflict of personal right and state right Therefore.Ronald Dworkin’s theory based on attention right,he began to attention personal right and vindicate liberalism.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学讲课稿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学讲课稿班级:2012级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姓名:姚志超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学讲课稿大家好!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学。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年出生,卒于2013年2月14日),当代美国法理学家。
1957—1958年任汉德(L.Hand)法官的秘书;1959年—1961年任律师;1962年起任耶鲁大学、牛津大学、纽约大学、哈佛大学等校法理学教授。
其代表作有《认真地看待权利》(1977年初版)、《原则问题》(1985年)和《法律的帝国》(1986年)。
德沃金被认为是与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富勒、罗尔斯齐名的法学家,他的新自然法学(也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沦法学”) 是当代西方法理学界最重要的学说之一,对西方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权利论德沃金的学说的核心是他自称的“权利论”(the rights thesis)。
他在自己的代表作《认真地看待权利》(论文集)一书的导言中首先指出,这一著作中的各篇论文是在“关于什么是法律和谁以及在什么时候必须遵守法律发生重大政治争论的时期”先后写成的;在这同一时期,一度几乎是所有政治家都采取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态度,已丧失了它的巨大魅力,中年人将放任自流归咎于自由主义,年轻人则认为自由主义应为顽固不化、经济上的不公正和越南战争负责。
德沃金认为,这两种理论在个人权利问题上不同于他本人的学说。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权利不可能在任何立法形式以前存在;除了法律规则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个人在司法中没有什么权利。
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政治或道德权利不可能先于法律权利存在;除了立法上的决定违反一般福利这一理由外,公民没有反对立法决定的其他任何理由。
但按照德沃金的权利论,“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
”德沃金在这里所讲的个人权利,不仅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是指道德上的权利;有时他所讲的政治权利也是指道德权利。
少数人的权利丁林,读后感
少数人的权利丁林,读后感美国黑人为争取自身地位,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
其中以60年代的民权运动最为典型,由此而生的“肯定性行动”AffirmActiveAction,意译“特殊照顾政策”。
①也由联邦政府加以颁布推行,来平衡黑人、少数族裔同白人的利益。
以此为背景,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相应的制定了照顾少数族裔录取制度,却不料被这个照顾政策而挡在门外的白人考生贝基,凭借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在美国归化,并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以及其所居住州的居民,任何州都不能制定或执行任何削弱美国公民权利或豁免权的法律。
”②认为该学校的特殊录取制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该案逐步推向了联邦最高法院。
在多名法官围绕着“给予少数族裔特殊保护的政策是否合法合理和是否该录取贝基”的问题争执不休。
自从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7条特别规定了少数人权利的条款,有关少数人的概念及其在各国社会中的地位才又成为国际法上关注的重要问题,③;但另一方面,以贝基为例的美国白人,却认为该种保护少数人的措施,触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逆向歧视(reversediscrimination,是指历史上的弱势群体的成员,如有色人种、妇女等,得到相对优惠的待遇,而以历史上的强势群体的成员,如白人、男子等的利益为代价)。
我们知道,正义是法的最底线。
而不同时代的正义观念是不同的。
也许,在原始社会中,完全的平分原则就是一种正义的表现;而在少数人群体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现今,完全的平分原则不仅不能满足社会利益的均分,而从某方面来说,可能还正是因为这种完全的平分才真正导致了现今的不正义。
所以,要实现正义,分配的天平应该适当的为少数人倾斜。
一、适当地保护少数人是正义的必然要求反对的大法官认为权利应当“平均”的分配给每个人,贝基应该被录取。
但拿出的法律依据却是1964年《民权法》第6款。
但作为黑人运动产物之一的《民权法》本来是本着保护少数人而生的,最后却被用来保护多数人,这种滑稽的结果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这种结论有着不当之处。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原名: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作者: (美)罗纳德· 德沃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写作背景: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 德沃金的成名 之作,写作于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 《认真对待权利》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主要是由于其提出的问 题回应了美国当时的时代主题。众所周知,越战的创伤和声势浩大 的民权运动使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动乱不堪。黑人纷纷站起来向 国家和社会主张平等的权利,这一点在马丁路德金著名讲演《我有 一个梦想》体现得极为明显。1973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爆发,意 味着着战后美国经济高速增长期的过去。经济的衰退无形中带来了 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这更加激化了社会矛盾,使社会共识难以形 成。种种社会危机的出现使得自由主义逐渐丧失吸引力。普通公众 到底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享有这些权利,为什么要服从法律这些 以往不是问题的问题浮出水面,迫使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不得不做 出回答。
主要内容:
1、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权利 2、我们该有什么样的权利 3、德沃金的权利观
1、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权利
他在书中指出法律并不是统治者强加给弱者的意志,而是社会共存 的保证。尽管立法是民主的过程,但名义上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立 法往往通过功利主义的思路论证限制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再严格的立法 程序也不能确保少数人的权利不受到伤害。因此,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 的,因为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
为多数人的福利而限制个人权利往往会带来更大的不平等。一个平 等的社会应该谨慎注意个体的权利,更应该认真对待之,尤其是社会底 层人的权利。所以必须认真对待权利。
2、我们该有什么样的权利
德沃金认为在不同的背景下权利的内涵是不同的。真正的权利必 须是能够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尽管在社会多数人的眼里这样做事错误 的,即使是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或为了保护多数人希望的生活环境, 政府也不能否认这种权利。 在以公民的言论自由为例子,他谈到,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权 利,即使政府认为公民要说的话所带来的坏处大于好处,政府阻止他 们发言也是错误的。 德沃金这种比较激进的权利含义意在提高人们对政府及公权力的 警惕,因为他们是个人权利最大的威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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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Ronald?Dworkin):美国公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本文作者德沃金(Ronald Dworkin),美国法学家、纽约大学等校法理学教授。
本文是他所著的《认真地看待权利》中(1977年)第八章。
)作者认为,在七十年代的美国,权利之声压倒一切,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美国公民是否享有违反法律的道德权利?在一个民主国家中,一般认为每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全部法律这种一般道义上的责任,即使他可能愿意改革其中某些法律;同时大多数人的中间派的正统立场是:人们有服从法律的责任,但是如果他们的良心同这种责任发生冲突时,他们有服从自己良心的权利。
他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任何如果自称认真地看待权利。
他必须接受以下两个观念或其中之一。
第一个是人类尊严观念,它认为有一些对待人的方法同承认他是人类社会成员是不一致的,是极不公正的。
第二个是政治上平等的观念,它认为政治社会地位较弱小的成员有权像比他强有力的成员那样,取得政府同样的关注和尊重。
一、公民们的权利现在在美国的政治辩论中,权利之声压倒一切。
美国政府是否尊重公民在道义上的和政治上的权利?美国政府的外交政策、种族政策是否同这些权利背道而驰?少数民族由于其权利一直受到蹂躏,是否有权利以违犯法律作为回答?或者不参加活动的大多数人本身是否享有权利,包括要求对违犯法律的人们给以处罚的权利?上述的这些问题,现在占有突出的地位,这一点是毫不奇怪的。
当一个政治社会分裂的时候,权利的概念,特别是反对政府的权利这个概念就自然大有用处;而对于合作的呼呈或者对于共同目标的呼呈却是没有意思的。
这个辩论并不包括关于公民是否享有某些反对政府的道义权利问题。
现在看来各方面都同意公民们享有某些反对政府的道义权利。
例如传统的法律家和政治家认为美国法律制度承认言论自由、平等和正当程序等个人权利,并且把它看作可以自豪之处。
他们主张我们的法律值得尊重,其根据,至少一部分,就是由于此项事实,因为他们不想主张极权主义制度值得同样的尊重。
当然,某些哲学家拒绝接受公民除了法律给他们的权利之外还有什么其他权利这种观点。
英国的边沁认为,道义上的权利这个概念是“胡言乱语”。
但是那种见解从来不是美国正统派政治学说的组成部分,而且双方的政治家为了证明他们所要做的许多事情是正当的,都诉诸人民行使这种[道义上的]权利。
在这篇文章中,我所关心的并不是要为公民享有反对政府的道义权利这个论点辩护。
我所要做的倒是,探讨一下这个论点对于那些表示接受它的人们(包括现在的美国政府在内)说来其含意是什么。
公民享有什么特定的权利,这当然是大有争论的。
例如,公认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否包括妨碍[秩序]的示威?在实践上,对于一项个人权利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政府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因它的警察将执行它的官员和法院所说的事情。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观点必然是正确的观点,他就一定认为人们只享有政府所选定的那种道义上的权利,这就等于说他们根本没有道义上的权利。
所有这一切,在美国有时被宪法制度搞混了。
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里面,在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和同类的条款里面,美国宪法规定了一套个人的合法权利。
按照现行的法律实践,美国最高法院如果认为国会或者州议会的行动违反上述规定时,它有权宣告其无效。
这种实践过去曾经使一些评论家猜想在道义上的个人权利受到这个制度的充分保护。
但是事实不像是这样,也不可能是这样。
美国宪法把法律的有效性决定于对复杂的道义问题的答案,例如某一个法律是否尊重一切人固有的平等这种问题的答案,从而把法律上的和道义上的问题融合起来。
这种融合,对于非暴力的反抗问题的辩论发生重大的后果。
但是它剩下两个突出的问题。
它没有告诉我们美国宪法——即使适当地加以解释——是否承认公民享有道义上的一切权利,而且也没有告诉我们——如同许多人所设想的——公民是否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即使这种法律侵犯了他们的道义上的权利。
当某些少数人所主张享有的道义上的权利,是法律否认的——像实行地方的学校制度——和法律认为不受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的时候,上述两问题就奕成关键性的问题。
又如现在,当情况引起大多数人的充分注意,以致认真地建议修正美国宪法,废除一些权利和“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的时候,第二个问题就变成关键性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里,那里没有与美国类似的宪法,例如在联合王国,上述问题也是个关键性的问题。
当然,即使假设美国宪法尽善尽美并且大多数人听之任之,但这不等于说美国最高法院就能够保障公民们的个人权利。
最高法院的判决仍然是一项法律上的裁决,而且它必须把判例和制度上的各种因素,像法院和国会的关系以及道德问题,都考虑进去。
而且并不是任何司法判决都必须是正确的判决。
对于发生争论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法官们支持相互不同的观点。
(例如,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上,除记述多数意见的法院意见外,还记述某些法官不同的意见。
——译者)。
正如在尼克松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斗争中所表明的,一位总统有权任命自己一派的法官,唯一条件是只要他们诚实和干练就行。
因此,虽然宪法制度对于在道义反对政府的权利有所补充,但是它远远不足以保障这些权利,甚至不能够确定他们是什么东西。
这就是说,在某种情况下,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对于这些争端具有最后的发言权,这就使得那些认为这个部门是极度错误的人们很难满意。
对于法律将来怎样付诸实现这件事,政府的某个部门将有最后的发言权,这当然是不可避免的。
当人们对道义上的权利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双方都没有办法证明自己一方是有理的;而如果不要出现无政府状态的许,某项决定就必须有效。
如果我们不能够坚持美国政府对于公民的权利必须作出正确的答案,我们至少可以坚持它必须力争这样办,我们可以坚决要求它认真地对待权利,遵照关于这些权利是什么内容的首尾一贯的学说,并且前后一致地恪守它自己的宣言办事。
我将努力说明这是什么意思,并且说明这对于当前的政治辩论将发生什么影响。
二、权利和违法的权利我将从争论得最激烈的问题开始论述,一个美国人究竟是否享有违反法律的道义权利?假设某一个承认一条法律是有效的,那末他是否因此就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那些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的人们似乎可以分为两派。
保守派——我将这样称呼他们——似乎不赞同任何不服从的行动。
当这些行动受到检举的时候,他们好像感到满意;而当定罪裁决被撤销的时候,他们就感到失望。
另一派,即自由派,至少对于某些不服从的事件表示更大的同情;他们有时不赞同控诉,并且庆祝宣告无罪释放。
然而,如果我们超越这些情绪上的反映进一步观察,并且留意两派所采用的论据,我们就发现一种令人大吃一惊的事实。
对于想象上使双方意见分裂的原则问题,双方所作出的答案却是基本相同的。
双方所作的答案是这样的;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或者在一个至少在原则上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国家里,每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全部法律这种一般的道义上的责任,即使他可能愿意改革其中某些法律。
他对他的同胞们负有此项责任,[因此]这些同胞们服从他们不喜欢的法律,这对他是有利的。
但是这种一般的责任不能够是一项绝对的责任,因为一个社会即使在原则上是公正的,也还可能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而且一个人除了对国家的责任之外还有其他责任。
一个人必须履行对他所信仰的上帝的责任和对自己的良心的责任。
如果他的这些责任同他对国家的责任发生冲突,那末最后,他人权做自己认为正当的事情。
如果他决定自己必须违犯法律,那么他必须接受国家所作的判决和给予的处罚。
他应该承认。
他在宗教上的或者道德上的义务虽然高于但是不能消灭他对同胞们的责任。
当做这个共同的答案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出来。
有些人可能把对国家的责任说成基本的,而把那些不同政见者说成宗教的或者道德的狂热者。
另一些人可能很勉强地说明对国家的责任,而把反对它的人们说成道德上的英雄。
但是,这些都是调子上的差异,我认为,我在上面所认述的共同立场,反映出两派的大多数人的观点。
这些人在具体案件中有的支持,有的反对非暴力的反抗。
我并不是说这是每一个人的观点。
当然有些人把对国家的责任看得很高,以致他们不同意可以凌驾其上。
另一方面,至少在美国,肯定有些人否认一个人负有服从法律这种道义责任。
但是这两种极端的立场是极少数。
属于中间派的人们则采取我所说的正统的立场,即人们有服从法律的责任,但是如果他们的良心同这种责任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有服从自己的良心的权利。
但是如果事情就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一种自相矛盾的情况:人们对于一个原则上的问题所作答案相同,可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他们意见不同是如此之大,分歧是如此之深。
对每一方面说来,至少在某些案件中,矛盾甚至更加深刻,所采取的立场好象同双方所接受的理论上的立场枘凿不相容。
例如当某人基于良心上的理由逃避兵役或者鼓动励别人犯这种罪行的时候,这种立场就受到检验了。
保守派争论说,必须对这样的人们提出控诉,即使他们是出于真诚的。
为什么必须控诉他们?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或者鼓励他人不尊重法律。
简单地说,他们必须受到控诉,以便使他们不敢这样做,并且使像他们那样的其他的人们引为前车之鉴。
但是这里似乎有一个巨大的矛盾。
如果一个人有按照自己的良心的命令行动的权利,那么国家怎么能够主张使其人不敢那样行动是正当的呢?国家对于自己所承认的人们有权利做的事情,加以禁止和惩处,这不是邪恶的事情吗?更有甚者,不仅保守派主张对于那些出于道德信念而抉择法律的人们加以控诉。
如众所周知,自由派也反对听任那些种族主义的学校职员对消灭种族隔离政策采取怠工,即使自由派承认这些学校职员认为自己拥有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道义上的权利。
的确,自由派并不常常坚持必须执行关于消灭种族隔离的法律是正义的,所以必须执行。
但是这种观点看来也不能自圆其说:如果我们承认人们有服从自己的良心的权利,那么控诉那些按照自己的良心办事的人,能够说是正当吗?因此我们遇到两上难题。
对于一个原则问题,双方的每一方面都认为彼此有着深刻的分歧,而双方对此问题又怎么能够抱有相同的立场呢?每一方所主张的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怎么能够同双方所接受的原则立场似乎完全不相容呢?一个可能的答案是:那些表示抱有共同立场的人们全部或者其中某些人是伪君子,嘴上说的是良心的权利,而他们在事实上并不承认。
这种指责似乎有点道理,当那些声称尊重良心的政府官员拒绝穆罕默德•阿里在他们的州里出席作证的权利的时候,这时一定包含着某种伪善。
如果阿里虽然在宗教上感到踌躇,但是假使他参了军的话,他就会被认可作证。
因此,除了知道人们所想的同他所说的不是一回事这种真实情况之外,我们必须进行探索,以便作出某种说明。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必须请大家注意:“权利”(right,或译权,下同。
——译者)这个词在不同的上下文里面有着不同的含意,这是哲学家们熟知的,但是在政治的讨论中常常被人们忽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