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_A_1001-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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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 维护市场秩序, 防范资金拆借风险,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颁布的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及相 关国际惯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银行总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 借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 亦称人民币信用拆借交易, 是指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 的金融 机构之间, 通过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 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一)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 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人民

币资金拆借交易, 履行市场日常监测 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企业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 ,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 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

第一节 交易清算

第七条 行。其

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 , 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 , 资金后台由财

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

(一) 资金前台的职责为: 择优达成交易; 开拓市场; 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

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 控制成本;

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 (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 或运用剩余资 金)

第五条 第六条 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

1、 2、 3、

4、

5、

6、

二) 资金中台的职责为:

风险控制。

流动性管理 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 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 损益监

测; 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 数据分析及报告; 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三) 资金后台的职责为: 1、 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 2、

资金清算; 3、

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 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

况、资 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 并由中台业

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第九条 向企业银行申请人民币资金拆借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要填写 《企业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同业拆借额度申请表》 ,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 人民币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上一年度年报; 上一会计年

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上一会计年度人民币资

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 人民币资金拆借预留印鉴和授权

签字人签字样本及授权书复印件; 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与简历; 与企业银行

总行和各分(支)行业务往来情况。

第十条 企业银行在收到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拆借额度申请及有关资料后,

进 行调查分析, 了解该机构经营是否稳健, 资产质量是否理想, 信誉是

否良好以及 其主要财务比率是否达到要求,由经办人员填写《企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人 民币资金拆借额度审批表》 ,提出初步意见,并逐级上报报告。对达不到

企业银 行要求的金融机构不予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出。

第十一条 申请额度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如有企业银行 (中国)分支机构, 可向 企业银行

(中国) 的分行提出申请, 分行按照本办法审查后提出给予授信额度的 具体意见,报总

行审批。 总行对分行的上报材料和意见应及时进行审批, 并在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合格的金融机构, 总行信贷部依据授信管理标准, 给予授信 额度。 1、 2、 3、 4、 5、 6、 7、 8、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十三条 我行应于拆借交易达成前再次确认对手方是否有人民币资金拆借资 格,我行不得与无拆借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拆借交易。

第十四条 场外拆借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以双边 授信为基础,资金前台应向场外成员进行直接询价 , 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 易金额、交易期限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

人民币拆借的场内交易询价在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中进行。

人民币资金拆借的成交合同为交易合同,又分为场内交易合同和场外

场内交易合同:场内交易的交易合同是指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 的本币拆

借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具有法律效力。交

易双方就其他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的,成交通知单 和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交易双

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可在成交通知单之外达成补充协议,就成交通知单所载内 容以外的

事项做出约定。补充协议不得更改或变相更改双方已在成 交通知单上达成一

致的交易要素。补充协议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 相冲突。

场外交易合同:见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拆借金额及利息计算 人民币拆借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最小拆借金额变动

量为人民币 1 万元。

计息天数按实际资金占用期间算头不算尾计算。 到期日是节假日的, 到期还款日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决定进行拆借交易时国家未规定到期日当天为节假日, 则交易双方应在得知节假日规定变动后立即进行协商,解决到期偿还问题。

计息公式为:应计利息=拆借金额X 拆借年利率X 计息天数十360 第十八条 我行人民币资金拆借期限最短为 1 天,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1 年 以上为借款,不适用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机构类型的交易期限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外商独资

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

级联合社拆入人民币资金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 人民币资

金的最长期限为 3个月;

(三)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 人民币资

金的最长期限为 7 天;

(四) 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拆入人

民币资金最长期限。

第十五条 交易合同。

人民币同业拆借资金的清算只能以转账的形式完成,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六条 人民币同业拆借不得展期,到期必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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