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_A_1001-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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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ⅩⅩ银行总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人民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ⅩⅩ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

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系统内资金拆借(人民币)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系统内资金拆借(人民币)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系统内资金拆借(人民币)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支行内部资金(人民币)业务管理,科学合理地调度内部资金,使全行头寸得到高效、统一地利用,保证拆借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的统一,根据《ⅩⅩ银行内部拆借资金(人民币)管理办法》、《ⅩⅩ银行系统内拆借(人民币)业务操作流程》、《关于进一步规范系统内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ⅩⅩ银行系统内外汇资金上存及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与总行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中心支行所辖支行不得直接与总行进行内部资金拆借业务,相互之间也不得进行内部资金拆借业务。

第三条因中心支行帐务未合并,暂委托中心支行营业部代理中心支行执行与总行的人民币资金拆借操作。

中心支行将中心支行营业部40701备付金账户作为全行的备付金账户,并将中心支行营业部在总行的清算备付金帐户作为中心支行在总行的清算备付金帐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心支行营业部为另8家支行开立40702备付金账户,用于与中心支行40701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各支行分别在各自的营业部开立40702备付金账户(与在中心支行营业部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对应),用于与各自支行的40701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五条每日日终前,中心支行计财部根据各支行的资金盈缺情况汇总轧差,确定是否拆借,并委托中心支行营业部在核心系统与总行办理拆借业务。

其余各支行与中心支行办理口头拆借,手工登记,无需在核心系统操作。

第六条中心支行计财部根据各支行上存或上借资金情况以及总行规定的利率为支行计算利息(每季末月20日),计入季度或年度支行利润考核。

第二章上存资金第七条上存资金对象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向总行上存资金;所辖支行须与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进行资金上存业务,不得直接向总行上存资金。

第八条上存资金种类和期限上存资金的种类和期限由资金管理员根据支行实际情况操作,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银行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银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外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国际资金拆借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之间,以自主定价的方式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外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汇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即维持内部流动性;7、外债余额数据的监测与报告(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第九条向企业银行(中国)申请外汇资金拆借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要填写《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同业拆借额度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上一年度年报;(五)上一会计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上一会计年度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七)外汇资金拆借预留印鉴和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授权书复印件;(八)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与简历;(九)与企业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业务往来情况。

公司资金拆借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拆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拆借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拆借,是指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进行的资金借贷。

第二章拆借原则第四条资金拆借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拆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自愿原则:拆借双方应自愿参与,不得强迫或欺诈;3. 公平原则:拆借条件、利率等应公平合理;4. 安全原则:确保拆借资金安全,防止资金风险;5. 效率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三章拆借程序第五条拆借申请:1. 拆借申请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拆借原因、金额、期限、利率等;2. 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拆借审批:1. 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与拆借申请人签订资金拆借协议;2. 财务部门根据协议约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七条拆借期限及利率:1. 拆借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2. 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拆借管理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拆借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1. 建立拆借台账,详细记录拆借情况;2. 定期核对拆借资金,确保资金安全;3. 监督拆借协议的履行,及时解决拆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拆借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规定进行资金拆借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 对恶意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七月三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金拆借担保管理细则

资金拆借担保管理细则

资金拆借担保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强化公司资金管理、控制资金拆借担保风险、规范资金拆借担保办理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资金拆借主要是指公司在建项目下游分包(供应)商或经营合作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安建财务公司(包括小贷公司、保理公司)之间的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三条借款人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可申请办理资金拆借业务:(一)借款人与公司签订分包(供应)合同,并已经办理结算,且完成工作量大于所签合同额的50%;(二)借款人应提供合同、借款申请、授权委托书、承诺函等合法合规性文件,模板格式详见附件;(三)借款合同主体应为法人单位,并与项目分包(供应)合同一致。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需要产生的特殊借款担保业务,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风险控制(一)借款人申请拆借资金总额≤该项目所欠其应付账款(不含质保金等)总额的50%;(二)借款人(此处仅指“经营合作人”)承诺借款资金仅限用于该项目,不挪作他用,同意接受公司资金监管,所借资金全部转入项目部账户,由项目部审核借款人在本项目所发生经济业务,并根据合同和结算发票逐笔审核后代付款项。

(三)借款人同意其公司或以其公司名义在集团所属任一单位的债权作为反担保。

(四)借款人同意公司在其贷款到期前,根据担保风险程度扣划计量款代付贷款,代付款项视同公司对借款人工程款的支付。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五条资金拆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业务办理、过程监管、到期扣款还贷等工作。

第六条资金拆借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金额分类审批:第七条资金拆借费用及还款约定由资金拆借双方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公司与项目部之间的资金拆借,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九条在资金拆借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职能部门或相关经办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与绩效考核扣分项挂钩,扣5~10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资金制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拆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4页)

【资金制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拆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4页)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拆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拆借资金的规范管理,明确拆借资金拆入、拆出、使用程序,提高拆借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借资金是指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拆借业务融入、融出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拆借资金的拆入、拆出、使用以“合法合规、计划控制、有偿使用”为原则,以资金安全和效率为目标。

第四条公司资金拆借业务由财务管理总部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部门严禁办理拆入、拆出资金业务。

第五条公司对拆借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资金的筹措、使用须有计划安排,资金的调度按计划执行。

第二章资金拆借业务的管理第六条公司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拆借交易业务。

第七条拆借业务必须由公司确定的交易员进行交易,交易员根据公司确定的额度和交易对手,以确定的利率办理资金拆借业务。

第八条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九条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并不得超过对手方授信额度。

第十条拆借交易完成后,交易员应打印成交通知单作为财务核算和资金调拨的凭证,财务管理总部凭成交通知单和请款单办理核算和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定期向银行间同业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三章拆借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司拆借资金的使用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资金需求规模、资金用途、资金占用期限、还款日期等。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总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市场情况,以成交通知单确定的利率和资金占用期限核算资金使用部门的资金成本。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需求计划使用拆借资金,并按时归还拆借资金,确保资金融通的安全高效。

若拆借资金无法按时归还,资金使用部门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资金解决途径。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操作规程

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操作规程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拆借操作规程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同业资金拆借操作,防范潜在操作风险,根据《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由总行进行办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人民币资金拆借。

第三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章人民币资金拆入第四条确认资金需求:(一)需要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入的情况:1、有人民币拆入资金到期;2、对分行进行联行人民币拆出时;3、分行每日向总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申请,由总行代为拆入人民币资金。

4、其他总行认为需要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的情况。

(二)确定人民币资金拆入所需的金额和期限。

1、依据人民币账户余额与当日收付款轧差而得到的资金缺口确定拆入金额。

2、在流动比率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拆入期限,拆入资金到期日不应过于集中。

3、同时,我行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入交易时,拆借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手方或我行的最长拆借期限。

我行拆入人民币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并且中国人民银行会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拆借最长期限,我行应注意及时更新交易对手方与我方拆借最长期限信息。

第五条询价与成交(一)必须与拥有场内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场内资金拆入交易,不得与既无场内又无场外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拆入交易。

(二)场内交易当进行场内拆入交易时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暨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进行。

操作流程如下:1、登录本币拆借系统,查看各银行报价信息。

2、根据报价情况制作询价记录。

询价记录内容包括:询价日期、金额、利率、起息日、期限、对手方名称。

3、询价记录由经办、复核签章后交主管负责人审批。

企业拆借资金法律规定(3篇)

企业拆借资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拆借资金,是指企业之间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将资金从一方借给另一方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企业拆借资金作为一种便捷、灵活的融资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企业拆借资金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且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探讨。

二、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企业拆借资金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2. 金融法律关系:企业拆借资金涉及金融监管,部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调整。

3. 刑事法律关系:企业拆借资金中存在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调整。

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合同订立:企业拆借资金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内容:合同应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非法拆借资金业务。

(2)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非法集资罪: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公司不得从事非法拆借资金业务。

(2)公司拆借资金,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资金拆借法律规定(3篇)

资金拆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资金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期限,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

资金拆借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企业融资渠道拓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资金拆借市场的复杂性,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资金拆借行为,保障市场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资金拆借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资金拆借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资金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期限,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

资金拆借可分为同业拆借和跨行业拆借两种形式。

2. 分类(1)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期限,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借是金融市场的基本融资方式之一,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特点。

(2)跨行业拆借:跨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与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期限,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

跨行业拆借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三、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等法律法规对资金拆借行为进行了规定。

2. 资金拆借的主体(1)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2)企业:包括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 资金拆借的利率(1)同业拆借利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金融机构之间协商确定。

(2)跨行业拆借利率: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不得高于同期同业拆借利率。

4. 资金拆借的期限(1)同业拆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跨行业拆借期限: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5. 资金拆借的担保(1)同业拆借:一般无需担保。

(2)跨行业拆借: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6. 违约责任(1)金融机构违约:金融机构未按约定提供资金或提供资金不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企业损失。

公司拆借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拆借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公司拆借资金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活动。

第三条公司拆借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拆借资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拆借资金应当确保资金安全,降低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拆借资金应当符合公司经营战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合规性原则:拆借资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拆借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需要拆借资金的公司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拆借资金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五条财务部门对拆借资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拆借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拆借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经营战略;(三)拆借资金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公司财务政策。

第六条财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对拆借资金申请进行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的拆借资金,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章拆借资金的核算与监督第八条拆借资金应当在公司财务账目中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第九条财务部门定期对拆借资金进行盘点,确保资金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拆借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四章拆借资金的回收与处理第十一条拆借资金到期后,借款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本金及利息。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跟踪拆借资金的回收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三条对于逾期未归还的拆借资金,财务部门应当采取催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拆借”)管理,防范同业拆借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本行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的目的是根据全行头寸管理需求和流动性管理需要,适时调剂资金余缺,保证流动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同业拆借业务运作;(三)落实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四)负责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对同业拆借计划提出建议;(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三)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利率审批。

第七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将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与同业拆借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授信额度支用审查、后台结算和资金清算。

第十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涉及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同业拆借交易规则第十一条本行同业拆借业务以询价方式进行,遵循“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原则。

第十二条本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资金调拨拆借管理制度

资金调拨拆借管理制度

资金调拨拆借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资金调拨和拆借行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保证公司运营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资金调拨拆借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资金调拨和拆借的各项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资金调拨和拆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项资金调拨和拆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操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性。

第四条公司内部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拨和拆借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章资金调拨管理第五条公司内部各项资金调拨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及时”的原则,确保资金调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资金调拨前,申请人应当填写资金调拨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资金调拨操作。

第七条资金调拨经办人员在操作资金调拨时,应当核对收付方账号和金额是否一致,确保调拨无误。

第八条资金调拨后,应当及时录入系统,完善资金调拨记录,以备查阅。

第九条资金调拨的审核和复核应当分开进行,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条对于大额资金调拨,应当由公司财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复核,加强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对于跨境资金调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第三章资金拆借管理第十二条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合同明确、追踪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拆借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资金拆借的利率应当与市场利率相符,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十五条资金拆借的归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不得拖欠或延迟还款。

第十六条资金拆借后,应当及时录入系统,做好拆借记录,以备查阅。

企业资金拆借管理制度

企业资金拆借管理制度

企业资金拆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资金拆借行为,维护企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企业组织、部门及个人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指企业内部不同单位或个人之间因资金需求而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部门间资金拆借、个人向企业拆借资金等。

第四条企业内部资金拆借应当遵循公平、诚信、谨慎和稳健的原则,不得利用资金拆借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拆借行为限制第五条企业内部资金拆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拆借行为。

第六条各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拆借资金用于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活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其他违法用途。

第七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拆借企业资金给他人使用,不得为他人谋取私利而进行资金拆借行为。

第八条企业内部资金拆借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或领导的书面批准,并加强资金拆借的审批和监督。

第九条企业内部资金拆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进行高风险的资金拆借活动,不得损害企业的资金安全。

第十条拆借资金应当按时归还,不得拖欠或以任何方式拖延归还时间。

第三章拆借管理流程第十一条企业内部资金拆借应当遵循以下管理流程:(一)拆借申请:部门或个人如需拆借企业资金,应当向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拆借的原因、金额、用途等相关情况。

(二)审核审批: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拆借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情况并汇总上报领导审批。

(三)签订协议:经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与拆借方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并约定相关条款和条件。

(四)监督管理:企业领导对资金拆借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五)结算归还:拆借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资金归还后应及时进行记录和结算。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拆借档案,记录拆借申请、审批意见、协议签订、还款记录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商业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拆借行为,防范资金交易风险,确保资金合法、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等上级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拆借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以信用为保障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

第三条本行开展资金拆借业务坚持“系统内调剂优先、系统外融通在后”和“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拆借的条件第四条资金拆借的对手方限于具有资金拆借业务资格并已进入人民银行场外融资备案系统的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行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头寸不足和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不得将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第六条本行信用拆借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辖内各项存款余额的4%,同时根据自身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

信用拆借拆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辖内各项存款余额的8%。

第七条本行开展资金拆出业务时,必须要求拆借对手方如实提供授权文书、相关会计报表等资料,并对拆借对手方的资质、清偿能力、资金用途、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拒绝拆出资金。

第八条拆借资金实行地区差别制度。

绍兴市地区范围内的拆借业务可在了解其基本情况后,优先办理。

绍兴市地区范围外的拆借业务,应认真调查了解拆借对手方的机构性质、级别、资产负债情况、资信程度及拆借资金用途等。

本行只对县级以上资信程度较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对县级以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对无偿还能力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拆出资金。

第三章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资金拆借业务按期限分为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八个档次,各档实行差别利率。

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十条资金拆借不得展期,拆借资金逾期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资金拆借到期的,本金及利息于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银行分行系统内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分行系统内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分行系统内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系统内资金运作,完善内控机制,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并实现分行与各经营单位之间资金往来业务的电子化操作和电子化管理工作,根据《##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分行人民币系统内资金拆借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日常资金拆借业务、特别拆借业务和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

第三条系统内资金上存下拆业务通过综合信息系统办理,不进行实际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

第四条各经营单位应根据上一工作日头寸表上的资金缺口,选择相应的操作方向(上存或下借),进行资金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系统设置了分支机构主动上存下拆业务的截止时间,各经营单位的日常资金上存、下拆业务,应于系统设置的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之前办理。

如分支机构在超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办理上存下拆业务,系统将提示“已超过资金业务受理时间”,拒绝受理该笔业务。

如有资金缺口的分支机构,只能按透支下借执行.第六条各经营单位办理资金上存业务(向分行拆出资金),应先向分行发起上存申请,经分行同业业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上存业务。

上存申请应注明上存资金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相关要素。

上存到期时由系统自动归还本金和利息。

第七条各经营单位办理资金拆入业务(向分行拆入资金),应向分行发起下借申请,经分行同业业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下借业务。

下借申请应注明拆借资金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

下借到期时由各经营发起归还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各经营单位办理人民币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应凭经分行审批同意的专项贷款审批通知办理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

专项贷款资金的拆借业务由各经营单位发起,到期时由各经营发起归还本金和利息。

第九条各经营单位应合理控制存贷比。

各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各自超存贷比的额度。

分行将于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对上一个月超存贷比的部分,实行特别下借,期限一个月,根据存贷比的不同,执行不同的利率。

资产经营公司内部资金拆借管理规定

资产经营公司内部资金拆借管理规定

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内部资金拆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为了加强拆借资金管理,规范拆借资金活动,确保拆借资金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拆借资金风险,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拆借资金的制度和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拆借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拆借资金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上报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规范的是资产公司与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

所属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允许发生资金拆借的行为。

确因特殊情况需拆借资金,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公司审核批准,未经审批,所属企业之间不得发生资金拆借的行为。

第二章拆借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第五条拆借资金实行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六条审批程序:1、各所属企业向资产公司财审部提出拆借资金申请,财审部核实情况后,提交资产公司办公会决议,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资产公司总经理审批,批准后资产公司财审部组织与所属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2、所属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由使用单位提出拆借资金的申请,报资产公司财审部核实情况,提交资产公司办公会决议,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资产公司总经理审批,批准后所属企业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第七条所属企业资金拆借,按照下列权限审批执行:1、单笔拆借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由资产公司总经理审批。

2、下列情形经总经理签认后,有资产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单笔拆借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拆借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拆借资金的管理第八条拆出资金来源,限于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可统一调度的资金,严禁占用政府定向补助资金及向银行贷款获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九条拆出资金的利率,要严格按照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资金拆借期限由拆借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资金拆入方应遵守到期偿还原则,超过期限而无力偿还的,经拆出方同意后,偿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偿还期内的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重新确定。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法规分类号】506005200019【标题】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开发银行【颁布日期】2000。

11。

03【实施日期】2000。

11。

03【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贷款管理类【文号】开行发(2000)447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行为,保证支付,提高资金效益,防范拆借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开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银行办理人民币拆借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拆借业务是指:(一)交易系统上拆借.交易系统上拆借是指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二)交易系统上以债券(开发银行金融债券除外)为质押的同业拆出。

即债券持有人在卖出债券给开发银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其自开发银行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三)隔夜头寸拆借。

隔夜头寸拆借是指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组织管理的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而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隔夜头寸拆借的起息日为拆借资金当日,到期日为拆借资金日的下个营业日,拆借期限为一天,若起息日与到期日之间有节假日,拆借期限则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条开发银行拆借业务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经营,先系统内融通资金,后系统外融通资金,统一授信,授权经营,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资金局是开发银行拆借业务主管部门,资金局资金管理处具体负责全行拆借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是指资金局和各分行;本办法所称拆借业务经办部门是指资金局资金交易室和各分行计划财务处.未设计划财务处的分行应确定一个业务处室为拆借业务经办部门。

第七条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必须通过其拆借业务经办部门办理拆借业务,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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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 维护市场秩序, 防范资金拆借风险, 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及相 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银行总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 借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 亦称人民币信用拆借交易, 是指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 的金融 机构之间, 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 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 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 履行市场日常监测 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企业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 ,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 人民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 交易清算第七条 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 , 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 , 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 资金前台的职责为: 择优达成交易; 开拓市场; 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 控制成本;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 (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 或运用剩余资 金)第五条 第六条 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1、 2、 3、4、5、6、二) 资金中台的职责为:风险控制。

流动性管理 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 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 损益监测; 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 数据分析及报告; 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三) 资金后台的职责为: 1、 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 2、资金清算; 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 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 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 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第九条 向企业银行申请人民币资金拆借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要填写 《企业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同业拆借额度申请表》 ,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人民币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上一年度年报; 上一会计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上一会计年度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 人民币资金拆借预留印鉴和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授权书复印件; 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与简历; 与企业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业务往来情况。

第十条 企业银行在收到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拆借额度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 行调查分析, 了解该机构经营是否稳健, 资产质量是否理想, 信誉是否良好以及 其主要财务比率是否达到要求,由经办人员填写《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 民币资金拆借额度审批表》 ,提出初步意见,并逐级上报报告。

对达不到企业银 行要求的金融机构不予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出。

第十一条 申请额度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如有企业银行 (中国)分支机构, 可向 企业银行(中国) 的分行提出申请, 分行按照本办法审查后提出给予授信额度的 具体意见,报总行审批。

总行对分行的上报材料和意见应及时进行审批, 并在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合格的金融机构, 总行信贷部依据授信管理标准, 给予授信 额度。

1、 2、 3、 4、 5、 6、 7、 8、 四) 五) 六) 七)八) 九)第十三条 我行应于拆借交易达成前再次确认对手方是否有人民币资金拆借资 格,我行不得与无拆借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拆借交易。

第十四条 场外拆借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以双边 授信为基础,资金前台应向场外成员进行直接询价 , 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 易金额、交易期限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

人民币拆借的场内交易询价在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的本币拆借系统中进行。

人民币资金拆借的成交合同为交易合同,又分为场内交易合同和场外场内交易合同:场内交易的交易合同是指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中心 的本币拆借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具有法律效力。

交易双方就其他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的,成交通知单 和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可在成交通知单之外达成补充协议,就成交通知单所载内 容以外的事项做出约定。

补充协议不得更改或变相更改双方已在成 交通知单上达成一致的交易要素。

补充协议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 相冲突。

场外交易合同:见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拆借金额及利息计算 人民币拆借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最小拆借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 1 万元。

计息天数按实际资金占用期间算头不算尾计算。

到期日是节假日的, 到期还款日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如果决定进行拆借交易时国家未规定到期日当天为节假日, 则交易双方应在得知节假日规定变动后立即进行协商,解决到期偿还问题。

计息公式为:应计利息=拆借金额X 拆借年利率X 计息天数十360 第十八条 我行人民币资金拆借期限最短为 1 天,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1 年 以上为借款,不适用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机构类型的交易期限如下:(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人民币资金的最长期限为 1 年;(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 人民币资金的最长期限为 3个月;(三)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 人民币资金的最长期限为 7 天;(四) 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拆入人民币资金最长期限。

第十五条 交易合同。

人民币同业拆借资金的清算只能以转账的形式完成,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六条 人民币同业拆借不得展期,到期必须偿还。

注: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拆 借最长期限,我行应注意及时更新交易对手方与我方拆借最长期限信息。

我行在进行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时, 拆借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述对手 方或我行的最长拆借期限。

第十九条 人民币资金拆借期限确定 , 应考虑我行未来一段期间内的资金运用情 况。

我行应合理确定人民币资金拆借期限, 使其达到流动性要求, 并且资金到期 日不会过于集中。

第二十条 跨会计期间(月末、季末、年末)拆出人民币资金时,因期末对拆出 资金计提坏账准备。

故,跨期间拆出资金应与会计部门协商后方能操作。

第二节 场外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 我行不得与不具备人民币资金拆借场外交易资格的机构进行场外 交易,不得与场内成员进行场外交易。

即:对场内成员只能进行场内交易,可以 和具有场外交易资格的非场内成员进行场外交易, 不得与既非场内成员又无场外 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拆借交易。

第二十二条 我行与有同业拆借交易资格的场外成员进行场外交易时必须逐笔 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明确具体, 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名称; 同业拆借成交日期; 同业拆借交易金额; 同业拆借交易期限; 同业拆借交易利率、利息计算方法和利息支付方法; 违约责任; 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附件为我行标准拆借合同格式。

原则上主要以它为签合同, 对手方不能提供合同样本、 对手方提供的合同样本我 方不能接受或由我行提供合同样本时, 参照标准拆借合同执行。

但对手方标准拆 借合同符合我行的同业拆借交易标准, 可以以它为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 我行进行场外资金拆借交易后, 应于交易完成当日登陆中国货币网 进行场外同业拆借交易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 备案时间最晚可推迟到交易达成的 次日。

第二十四条 场外同业拆借的双方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且场外拆 借交易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三节 交易的取消和更正第二十五条 发现交易错误或交易需要取消, 相关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 人告知须取消或更正的交易细节,同时提出取消和更正申请。

第二十六条 得到负责人批准后,必要时由资金前台工作人员与相关方进行联 系,商讨修改事宜。

如有可能,要求对方撤销或修改交易;如对方不同意撤销或 更改交易,则我行应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把可能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四)五)六)七)第二十七条修改过后交由资金中后台进行确认,修改完成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节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我行应妥善保存人民币资金拆借交易中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资金部有责任关注人民币资金到期,每月月初应对当月资金到期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初步计划,以确保资金于到期日当日正常偿还或收回。

第三十条资金部应以日为频度对总行的人民币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计算,如预计资金流发生问题,应采取对应的措施。

具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预计资金出现缺口则应提前筹集资金;(二)预测资金出现盈余则应把闲置资金投放到资金市场,加以运用;(三)预计某段期间资金流量风险较大,则应提出解决方案,并要求有关部门加以实施。

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同业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入资金可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拆出资金的资金来源仅限于足额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第三十二条我行的人民币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可超过我行实收资本的2 倍。

即:场内拆入与场外拆入余额之和不可超过我行实收资本的2 倍,场内拆出与场外拆出余额之和也不可超过我行实收资本的2 倍。

第三十三条根据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我行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调整人民币拆借资金限额。

申请手续和提交资料应比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总行参与同业拆借交易以后, 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同业拆借交易。

第五节信息披露管理第三十五条我行承担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

我行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六条我行的信息披露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定制的同业拆借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进行,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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