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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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分则

刑法课件分则

(三)本罪的认定
1.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2.与刑法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 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 坏危险的行为。 (二)特征 1.客观表现: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毁坏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 2.主观方面:故意。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第三节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 发生倾覆、毁坏或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 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第二节 分论的体系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结构有以下特点: 1.以同类客体将具体犯罪划分为十类,每一类 为一章。 2.对侵犯两种以上客体的犯罪按主要客体进行 划分。
第三节 罪名、罪状、法定刑
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 罪 刑 各 论 概 述
目录
一、罪名
(一)概念与功能
概 括 功 能
(二)分类
区 分 功 能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二、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实施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 的行为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四)斡旋型受贿(第388条):出卖便利条件
第388条【斡旋型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4.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对象:公款。(1)公款,包括现金,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2)失 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
2007/2/94-97.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 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 甲好处费 5 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 100 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 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 下,一年后,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 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 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 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 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于甲、乙、丙如何定性?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课件分则(ppt文档)

刑法课件分则(ppt文档)
宋某被捕后称不知李某是精神病人,宋某 是否构成强奸罪?
宋某多次在自己家用望远镜偷看对面楼三对 夫妻过性生活或女性洗澡。被派出所拘留后 还是多次有此行为。
宋某行为性质?
(三)侵犯自由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238条)2、绑架罪(239条)3、拐卖妇女、 儿童罪(240条)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条) 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6、诬告 陷害罪(243条)7、强迫劳动罪(244条)8、雇用童工从 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9、非法搜查罪(245条)10、 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11、刑讯逼供罪(247条)12、 暴力取证罪(247条)13、虐待被监管人罪(248条)14、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15、虐待罪(260条)16、 拐骗儿童罪(262条)17、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 条之一)18、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62 条之二)
刑法各论
刑法的生命在于与时俱进解释
教学目标设计
1、在论述刑法各论宏观问题的基础上,逐章 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之共性问题和每种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问 题,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根据理论与实务的需 要有详有略、重点分明。
2、使学生了解刑法中一些常见的罪名。掌握 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正确认定犯罪,恰当 量刑。
(六)妨害婚姻的犯罪
1、重婚罪(258条);2、破坏军婚罪(259 条)
【本章重点罪名】
重点讲解: (一)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故意杀人罪(232 条)、遗弃罪(261条); (二)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强奸罪(236条) (三)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238条);绑 架罪(239条)、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 (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侮辱罪(246条)、诽谤罪 (246条)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条)、报复陷害罪(254条); (六)妨害婚姻的犯罪:重婚罪(258条)

2016年刑法精品课分则讲义

2016年刑法精品课分则讲义

2016年刑法精品课分则讲义第一章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罪状1、罪状类型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

特点: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犯罪成立的前置性法律规定。

罪名2、罪名(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注意】不要为罪名所蒙蔽,罪名的个数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个数。

选择性罪名,表面上有数个罪名,实际上仅指一个犯罪构成。

1)选择性罪名之内不数罪并罚,如不存在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并罚,只定走私、运输毒品罪;2)被捕后如实交代选择性罪名中的其他内容的,不成立自首;如因为拐卖妇女被捕,如实交代拐卖儿童行为的;3)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依照客观事实定罪;如欲盗枪支,实得弹药的。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法定刑(二)法定刑1、法定刑的类型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如第121条、240条、317条第2款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浮动法定刑(机动刑)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如“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法条中表现的、供法官选择适用的刑种与刑度。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2节刑法分则-分则概述-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2节刑法分则-分则概述-杨艳霞

专题十四 分则概述一、刑法分则的复习方法掌握结构、熟悉罪名。

化整为零,分节记忆、比较记忆。

多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及分类根据同类法益分为十章。

三大类——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罪状(假定条件)+法定刑(法律后果)——“……的,处……”。

四、罪状及描述方式1.三大类罪状:基本罪状是对具体犯罪基本特征(成立要件)的描述。

加重、减轻罪状是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

【示例】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五种描述方式【本章主要内容提示】依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四类。

注意类罪名与具体罪名,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的区分。

法条竞合时,原则上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

但是,如果属于同法律之内的法条,且刑法有明文规定或者无禁止性规定时,则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

注意规定是对法律原规定的重申。

法律拟制则是对原规定的改变。

抽象的危险犯是只要有危险行为就认为具有危险,成立犯罪。

具体的危险犯除了有危险行为,还必须有具体的危险才能成立犯罪。

简单罪状:(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叙明罪状:(第197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混合罪状(空白与叙明混合):第345条第2款空白罪状:(第345条第2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引证罪状:(第337条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五、三种刑罚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

《刑法》讲座讲义

《刑法》讲座讲义

《刑法》讲座讲义刑法概述一、刑法基本概念(一)刑法的概念:是国家制订的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制订的目的(见刑法第2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什么行为是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处以何种刑罚,都应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平等适用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应当根据罪行的大小来确定处罚的轻重。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概说要点(一)犯罪的概念: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见刑法第13条)两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的本质: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反过来说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合法权益。

三、犯罪构成要点(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序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法人(单位)。

分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刑法分则课件

刑法分则课件

燃烧的对象 ,主要是财物,也可能 是财产以外的对象。
( 3) 主体是 已 满 14周 岁 、 具 有 刑 事 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放火的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但不
影响定罪。
2、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某农乙为防止别人进入自己靠近公路旁 的菜园偷摘黄瓜、西红柿等农作物,而在 这些农作物上喷洒了剧毒农药,上写“果 上有毒,食者责任自负”。结果,仍导致 两小孩因偷吃蔬菜而中毒身亡。乙的行为 构成何罪?
A 故意杀人罪 B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C 投放危险物质罪 D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刑事责任:
所谓“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和交付使用后 暂时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 发生倾覆、毁坏或已经发生 倾覆、毁坏的行为。
“倾覆”: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 “毁坏”: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至不能行驶或不能安
全行驶。 行为包括两种情形: (1)破坏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或者重要装置,如破坏其操作、驾 驶系统,破坏其刹车、制动系统,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 (2)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彻底毁坏,如将其炸毁、烧毁等。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他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一般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进行处罚。 (3)区别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数量,放火罪的成立其财物的损失要达到5万元。 是不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4)正确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危险犯 A点火说。B烧毁说。C独立燃烧说。这是我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第三部分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一、致人死伤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是否客观足以致命且主观明知;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认定: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常型;(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如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题·单选题】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答疑编号277203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分则课件 (9)

刑法分则课件 (9)

主编:李洁副主编:张旭徐岱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导读: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

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

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

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1 指导司法实践的正确定罪和量刑⏹2 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3 完善刑事立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

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

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1 、与时俱进的方法。

2013年杨艳霞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分则部分DOC

2013年杨艳霞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分则部分DOC

目录第二编刑法分则 (2)序刑法分则概述 (2)专题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5)专题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5)专题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专题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5)专题五侵犯财产罪 (17)专题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7)专题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32)专题八贪污贿赂罪 (33)专题九渎职罪 (34)专题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35)第二编刑法分则序刑法分则概述【Q1】怎样复习刑法分则?【A】以罪名为龙头,以法条为龙身,以真题为龙尾,化整为零,比较记忆。

要快速掌握刑法分则,可以每日默念大纲所列罪名两次。

坚持一周,必有成效。

这是因为罪名非常具体,除了少量需要详细、深入掌握的犯罪以外,对大部分的犯罪只要掌握其罪名,就可以把握其基本特征。

【Q2】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怎样的?【A】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在分则复习中要注意“化整为零、比较记忆”。

整看零记。

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

特点如下:首先,原则上依据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

例如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为一类、侵犯财产的犯罪为一类。

其次,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

我国基本上是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的。

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第二章。

再次,大体上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

例如故意杀人罪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之首,抢劫罪为侵犯财产罪之首。

最后,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对犯罪进行归类。

一些犯罪同时侵犯了两种以上的法益,刑法分则根据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将其归入该类犯罪。

如抢劫罪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刑法分则根据其侵犯的主要法益——财产权利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

【Q3】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是怎样的?【A】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假定条件)与法定刑(法律后果)构成,表述结构为“……的,处……”。

例如,刑法第325条第1款规定:“违法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分则课件

刑法分则课件

涉及本罪相关条文有:238、247、248、 289、292条转 化犯。
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这是本罪的最 本质特征。 犯罪对象有生命的他人,故自杀行为 不成立本罪。
注意:

胎儿与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
人罪的对象。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 法的。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的行为。
3、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 起策划、组织、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分子; “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 参加聚众淫乱的。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 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 刑。
根据1999年10月8、9日的司法解释,组织和 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 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定强奸罪。
邛崃嫖宿幼女案—存废争议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与构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2、主观方面具有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 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奸行 淫的目的。
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 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 时可从轻处罚;

◆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
构成故意杀人罪。
(2)致人自杀
◆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 刑事责任问题。
◆第二,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 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因老师批评而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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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 一 概念及具体构成 (一)概念 立法者将各类犯罪及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按 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在刑法分则中进行的排列,由 此形成的体系称之为刑法分则体系。 (二)具体构成(章、节、条) 1 、类罪 。大类+小类。十大类,其中第三大类下又 分为八小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对公 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 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第六 大类下又分为九小类——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司法, 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卫生,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


3 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确 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通常都是在既包含故意 又包含过失犯罪的法条中加以规定。如第119条关 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 爆设备的犯罪第二款就是较为典型的引证罪状。 具体表述是:“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4 空白罪状 即在条文中指明要参考刑法之外的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330条妨 害传染病防治罪,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 具体表述是:“违犯…规定(或法规),”







四 罪名的确定 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根据罪状和犯罪的所有构成特征对犯罪本质的高 度概括。司法实践中的定性一般就是指两个环节,一是罪与非罪,二是 此罪彼罪,两个环节无论那一个出了问题,都属于司法中最大的专业错 误——定性错误。 我国刑法的罪名有两种类型,一个是类罪,大小一起共有27个;另一个 是个罪,到目前为止共有445个。 (一)罪名确定方式 综合各国刑法,罪名确定方式有2种 1 明示式 具体分为标题明示和定义明示。标题明示即在分则条文前载明 罪名,如我国台湾刑法;定义明示即在条文中以定义的形式载明罪名, 如我国刑法第382、385条的规定。 2包含式 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 当中。由此派生出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前者指司法机关根据对罪状理 解确定的罪名;后者指相关学者根据对罪状理解确定的罪名。出现不一 致是正常现象。 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名既有明示也有包含,并且以包含式为主。包含式对 简单罪状,罪名容易确定,如232条“故意杀人的,处…”;但对于敍 明罪状就要进行科学的概括和抽象,因此,难免出现歧义。 最高法(1997年12月11日)、最高检(1997年12月25日)在对97刑法 进行罪名的分别解释时对397条前者解释为2个罪,后者解释为3个罪, 多了一个“徇私舞弊罪”。



(三)法定刑的表现形式 综合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和相关的刑法理论,法定刑的表 现形式大致有三种 1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特点是刑种单一无幅度,优点是简 单明确,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相适应,但弊端太大,剥夺 了法官应有的自由裁量权,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将 一门高超技艺的职业变成了机械的工匠职业;尤其不利于 当今所强调的刑罚个别化趋势,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激化矛 盾(提问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阶段及何谓刑罚个别化)。 2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特点是只规定要处以刑罚,但既 不规定刑种更不规定幅度。优点是给了法官足够的自由裁 量权,但弊端更大,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这样的法定刑面前 会遭到彻底的破坏,刑罚适用的统一和平衡荡然无存。 3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特点是既有不同的刑种又有相应的 量刑幅度可供选择。对应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当今各国 刑罚法定刑普遍的表现形式。既给予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 量权,又能有效的兼顾刑罚个别化的原则。






三 法定刑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一)法定刑的概念——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 用刑罚的规格、幅度和标准,包括具体的刑罚种类和刑罚 幅度。 罪状之后的法定刑反映出罪与罚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量的 适应关系。 (二)法定刑与宣告刑之间的关系 法定刑是司法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法律依据,是罪刑 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对犯罪人判刑,除具有法定的减轻 处罚情节,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适用刑罚。 法定刑是宣告刑的依据和藩篱,宣告刑是国家司法机关 (审批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具法定刑判处并宣告应当执 行的刑罚。 法定刑是犯罪人可能受到的惩罚,宣告刑是犯罪人实际受 到的惩罚;法定刑着眼于一种犯罪的共性,宣告刑着眼于 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2 叙明罪状 在条文中较为具体的叙述犯罪构成的特征。分 析分则条文,可以看出这是最普遍的罪状描述类型,原因 是可以较为准确地认识一个具体的犯罪。但需要提醒的是 敍明罪状的条文并非对一个具体犯罪所有犯罪构成特征的 描述,而是侧重于最主要的特征进行描述。 分析以下法条(指出描述了那些构成要件,检验总则知 识): 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行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对 象)进入(行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地点), 危及公共安全(客体),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处…。 全部是客观要件的内容! 360条:传播性病罪——明知(主观)自己患有梅毒、性 病等严重性病(特殊主体)卖淫、嫖娼(行为)的,处…。 主观加客观,偏重主观!



6 加重及减轻罪状 即指描述加重或减轻法 定刑适用条件的罪状。典型的如257条暴力 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使 被害人死亡的,处…”;323条后半部分 (通常是指分号以后)“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是,加重及减轻罪状不具有独 立性,它是依附于基本罪状的,因此意义 有限。



4 多刑种有幅度,也称为选择性法定刑。104条武装叛乱、 暴乱罪“组织、策划、事实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 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其他参加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5 援引法定刑。即某些具体的犯罪条文不直接规定法定刑, 其刑罚援引与其犯罪危害性相当的其他犯罪。125条第二 款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就没有法定刑 的具体规定,但写明“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款是: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罪,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121条劫持航空器罪,229条绑架罪, 382条贪污罪,385条受贿罪。







第三节 分则条文结构分析 一 条文分类及其结构 (一)分类 1 罪名条文 2 定义及说明性条文。前者如382、385条;后 者如149条 (二)罪名条文的结构 罪状+法定刑。 引刑法第102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罪状)处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
第一章 概述





提要: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分析刑法分则的 条文要素;对罪名,罪状,法定刑的概念、分 类及其相关理论根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 第一节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一 刑法典体系——总则、分则、附则。各自的 内容… 二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一)对分则具有概括、制约和指导作用 (二)对总则关于犯罪与刑罚一般原则的具体 体现和贯彻 (三)两者关系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 普遍与特殊

2 、个罪。 刑法典本身共有413个个罪,一个补 充规定+8个修正案现今刑法共有449个个罪。最 少的类罪只有12个个罪,最多的类罪个罪高达 123个。(注明刑法分则的动态性,探讨总则的相 对静态及其原因)各章罪名分别是:12 47 112 39 13 123 22 13 37 31。
3 中国刑法如此排列的法理依据 同类客体理论是分类依据 危害社会的性质是类罪排列依据 危害性大小是类罪中具体个罪排列顺序的依据
刑法分则讲义
苏州大学法学院 李洪欣
课程说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教学目的。分则是对刑法典中类罪和个罪的具体规定, 因此,课程学习的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运用总则原理、 法律规定认定类罪及个罪,正确的适用刑罚;二是通过对 类罪及个罪的法律适用加深对刑法理论的认识;三是发现 现行刑事立法存在的不足并在法治原则、刑法理论的指导 下进行必要的思考。 二、课程基本内容。共九章,分别是:概述、刑法典分则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章。 三、授课基本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 四、考核。期中加期末考试。期中开卷,期末闭卷。


二 罪状的概念及理论分类 (一)罪状的概念——对某种犯罪行为构成特征的描述。 (二)理论分类 根据现行刑法分则条文关于罪状的描述 种类及相关的刑法理论,罪状的理论分类一般有六种: 1 简单罪状 直接规定罪名,没有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 232条:故意杀人的,处…。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 处…。通常针对一般人凭常识就可以认识的犯罪。优点是 立法条文简练;但缺点也很明显,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对犯 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不利于对一个具体犯罪成立的准 确理解和司法适用。犯罪本身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 对犯罪的准确认定是一种十分专业的技能。(决定人道义 上、生理上的生死,人生格言——没什么别没钱,有什么 别有病,犯什么别犯罪)。总体评价弊大于利,在我国刑 法分则中不具有普遍性。


(二)确定罪名应当注意的问题 1 合法 不能违背分则条文关于一种具体犯罪行为的立法原意, 如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名为致死人命罪。 2 具体 不能将类罪名当作个罪名,罪名的具体性是反映犯罪特质 的最基本要求。 3 对排列式罪名,可以统一适用,也可以分解适用,一切根据具 体案情决定。如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这是一个排列式罪名,又称选择式罪名,犯罪 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如制造,定非法制造枪支罪,是一个罪;犯 罪人实施其中二个行为如制造、买卖,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还是一个罪。 4 不允许将总则中的情节作为罪名,如防卫过当罪、教唆罪。 学习分则还需注意的问题,即法条竞合,总则的适用原则要能够 正确运用。法条竞合有学者认为是总则的罪数问题,但也有学者 认为是分则条文的适用问题,严格讲两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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