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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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委员会的行为,确保执行委员会委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为贯彻、落实董事会确定的路线和方针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推荐和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长、总经理是当然的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职前必须取得相关任职资格。期满之后可以续聘。

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分管公司业务时,应以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或纪要方式明确分工、划分职责,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分管两项及两项以上业务或存在交叉分管时,不能存在利益冲突,须遵守隔离墙制度。

第六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

(二)拟订并贯彻执行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七)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直接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议事制度议事制度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总经理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执行委员会会议安排、文件保管、监管报备等事宜。

第十第十一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由委员会秘书记录,并负责将会议议定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报董事长签发,自签发之日起保存15年。

第十第十二二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形成决议采取逐项表决通过的方式。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第十三三条 执行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执行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重大问题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十四条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成员,应严守秘密。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任何同事、客户、亲属或其他人员泄露执行委员会研究事项及所作出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附则附则

第十第十五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若本规则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文件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六第十六条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第十七条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信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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