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管理和责任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全体成员有连带责任;(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五)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信息提供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二)总经理班子:1.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的规范与透明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不仅是公司向投资者展示自身状况的窗口,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
那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究竟有哪些细则需要我们去了解和遵循呢?首先,我们要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信息披露的基石。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如实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所披露的信息在表达上要准确无误,数据要精确可靠,不能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而且,信息的披露应当全面涵盖公司的重要方面,无论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还是重大事项,都应毫无保留地向投资者呈现。
此外,及时性也是关键,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做出决策。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看看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财务报告无疑是重中之重。
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报表,以及相关的财务附注和审计报告。
通过这些财务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资金运营状况。
除了财务信息,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也需要披露。
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的决策机制、管理层构成以及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健全,以评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风险。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同样不容忽视。
比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等。
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有权及时知晓并据此调整投资策略。
在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渠道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通常需要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
这些平台通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投资者的公平获取。
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媒体报道等方式辅助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所披露的内容与指定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是指一套组织内部对于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风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信息披露目标与原则:明确组织的信息披露目标和原则,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时机、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
2. 披露责任和权限: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权限,包括披露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华(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新三板 信息披露细则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03 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信息披露重要性
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对外公开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对 投资者负责的表现。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 运营情况、风险状况,进而做出投资决策。信息披露内容的 充分、真实性对挂牌公司的信誉和发展至关重要。
第1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新三板简介
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是为了支 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 而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 在新三板市场,中小微企 业可以通过股权融资来获 得资金支持,实现企业的 快速发展。
新三板市场概况
成立时间
2013年1月16日
特点
全国性市场
服务对象
主要为中小微企业
定位
投资者权益
保障 信息透明度
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保障投资者权益。监管机 构会定期对信息披露监管 工作进行评估,确保监管 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 05
第5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改进
改进动态
随着市场变化和投资者需 求不断变化,新三板信息 披露细则将持续改进和完 善,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 场环境。
披露时机规范
规定时间内披 露
不能拖延或擅自修 改披露时间
披露格式规范
01 按规定格式披露
投资者快速准确获取信息
02
03披露效ຫໍສະໝຸດ 评估监管机构评估对信息披露效果进行评估 对不合规公司进行处理
结论
遵守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规范是挂牌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 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 04
第四章 新三板信息披露细则 监管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环节及规范工作。
第三条信息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职责分工: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全面负责。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资管运营管理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需要披露的产品信息,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资管运营管理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根据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编写信息披露相关信息,经信息披露岗复核后,进行披露。
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对涉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数据支持;对涉及异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文件: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等;(二)产品基本信息:投资经理、代销机构、投资顾问(若有)等;(三)运营公告:募集公告、募集期延长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公告、成立公告(或募集失败公告)、开放公告、临时开放公告、分红公告等;(四)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五)净值信息,参与、退出价格;(六)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公告;(七)临时报告:投资经理、托管人、代销机构变更、合同变更等公告;(八)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九)终止、清算公告;(十)清算报告;(十一)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披露信息。
本方案规定为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细则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三条市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披露要素口径应一致。
第五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对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的指导,接受监管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方面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一)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二)贷款的种类和范围;(三)投资的种类和核算方法;(四)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五)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六)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七)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八)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九)收入、支出的确认原则和方法;(十)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况。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2、对外担保情况;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是指挂牌公司为了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幕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细则,并就如何制定有效的信息披露细则提供建议。
一、信息披露细则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履行诚实守信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有效地进行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同时,信息披露对公司经营的规范和透明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声誉和信誉,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内容1.披露时间和方式:明确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内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如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
同时,要求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通过官方网站、交易所等途径,全面、真实、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主体和责任分工:规定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为董事会,明确各董事的责任和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设立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和实施,并与各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作。
3.披露内容和标准:规定挂牌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提示等,并明确披露信息的标准和要求,如披露财务报表应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
4.内幕信息披露:明确对内幕信息的披露要求和程序,规定挂牌公司应对内幕信息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并设立内幕信息管理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的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避免内幕交易和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
5.信息披露的异常情况处理:明确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异常情况,并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披露不及时或不准确的情况应即时进行更正和解释,以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等。
1.参考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细则需要参考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如《证券法》、《公司法》等,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杜绝公司信息泄露的披露细则
杜绝公司信息泄露的披露细则为加强集中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运行机制,提高公司各部门运营用效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流程,做好公司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公司信息无规范泄露,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一条公司经营信息(含财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对外或对内披露应经总经理批准或授权有关人员批准方可对外披露,公司财务部门也无权直接对外或对内披露公司经营信息。
否则产生后果由披露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条公司外部人员需要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应经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有关人员。
无权直接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其提供公司经营信息。
第三条公司股东需要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也要通过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有关人员。
无权直接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其提供公司经营信息。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授权批准公司财务部门有权利授权财务部相关人员获取公司其他部门的业务信息,公司其他部门要配合财务部门工作。
第五条公司除财务部门外的部门要获取公司另外部门业务信息,要通过总经理批准或授权有关人员批准。
第六条公司有权拒绝向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信息。
第七条在公司未正式对外报送有关经营信息前,要求接受公司有关经营信息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其内容保密。
第八条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含股东)要对公司经营信息进行查阅或审计,应通过总经理经或总经理授权的有关人员。
或者通过有关法律途径。
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信息披露细则》文件的全部内容,文件下发后,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疑议,请大家及时反馈给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与总经理进行统一协调解决,再由汇编人进行统一修改;其他人不可擅自对原件进行修改使用。
XXXX公司年月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指导并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造假、虚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对重要信息有误导性表述。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有隐瞒、掩盖、遗漏的行为。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起者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请者。
2023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证券代码:831829证券简称:同方软银主办券商:中投证券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相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规则和要求对于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市场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并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守。
一、信息披露的目的和原则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增加市场参与者的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准确性原则: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公平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对所有股东和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特定群体。
3. 及时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
4. 一致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保持一致性,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根据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相关的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
3. 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4. 公司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收入、利润变动、市场份额等。
5. 相关交易信息:包括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交易的条件、金额等。
6. 公司风险提示:包括市场竞争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
7. 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收到的重大投诉、处罚决定等。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报告:上市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信息披露报告,详细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一、概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法》及其实施细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详细规定。
本着透明、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限、责任等进行规范。
二、基本内容1. 披露标准: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的种类、具体内容、时限等方面实现比较全面、准确、实质性披露。
在披露主要机构的运营情况、财务信息、风险管理控制等重要内容时,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将其信息披露与国际上通行的披露标准、要求相接轨,实现更加标准化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
2. 披露方式: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方式既可通过网站、报刊等大众传媒进行披露,也可以通过邮件、公告、电话、短信等形式提供。
银监会还规定了披露信息的时限,如:定期报告应在报告期后两个月内披露;资本补充计划应在计划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债券应在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披露等。
3. 责任追究:对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故意隐瞒事项的,银监会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被没收违规所得。
同时,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银监会也将予以处罚。
三、要求及意义《细则》的出台,对商业银行及整个金融市场都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多的信息披露将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银行公司的运营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更加准确、全面、及时的参考。
其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遵守本细则、加强信息披露,可以防范风险、提升声誉、增强市场竞争力,为银行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对于银行监管层而言,实施本细则,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秩序,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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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及宣传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及宣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和宣传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亮度和准确性,加强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本领,同时确保企业宣传活动的合法合规,促进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的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订立本《信息披露及宣传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全部下属子公司,全部员工、高管、管理人员和相关合作伙伴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第三条信息披露范围1.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2.公司内部重点事项,如重点投资、收购、合并、重点资本运作等;3.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重点风险或重点变动的事项;4.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和任免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应披露的紧要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方式1.公开发布:及时在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媒体、证券交易所等渠道公开发布公司披露信息;2.报告文件:依照规定格式编制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报告文件,并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机构;3.内部沟通:建立健全内部沟通机制,确保紧要信息能够快速转达给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原则1.公平公正:信息披露内容应准确、真实、完整,不得误导投资者;2.先公开原则:对任何重点信息的披露应在同等条件下同时公开;3.高效及时:及时披露紧要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4.内外全都:内部沟通应与外部披露全都,避开转达失误或信息不全都。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流程1.预披露:对于重点事项,订立合理的预披露计划,确保投资者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和反应;2.审核验证:对于紧要信息,应进行内部审核和验证,确保准确无误;3.公开发布:依照预定计划和流程,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开发布;4.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对披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宣传管理第七条宣传内容的审核1.宣传料子准备前,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准确、合规;2.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宣传内容,应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核;3.宣传料子中的数据、事实等必需真实、准确,任何虚假宣传都是禁止的;4.在进行宣传活动前,需做好审慎评估,避开误导投资者或扰乱市场秩序。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七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八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不损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简化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实用性。
第十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披露信息,并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播给投资者。
第十一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保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前不被泄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二)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和重组、并购等事项;(三)企业重大合同、诉讼和仲裁等事项;(四)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事项;(五)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本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与解释第四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第七条信息披露的方式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基本信息的披露第九条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第十条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第十一条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第十二条其他信息的披露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四条监管与处罚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第十五条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第十六条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第六章信息披露的附则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的附件第十八条信息披露的细则第十九条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行为。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公司治理: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决策制度以及公司与股东、员工等各方的权益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体系。
5.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报表、重大财务指标等情况。
6. 监管机构:指负责监督、管理和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国家机构。
范本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依据1.1 目的1.2 依据2. 适用范围3. 定义与解释4.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4.1 公开透明原则4.2 全面及时原则4.3 一致性原则4.4 便利性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5. 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5.1 基本信息的披露5.2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5.3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5.4 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5.5 其他信息的披露6. 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6.1 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与提交6.2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要求6.3 信息披露时间的要求6.4 信息披露的机构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7. 信息披露的程序7.1 信息披露计划的制定7.2 信息披露的内部程序7.3 信息披露的外部程序8. 监管与处罚8.1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8.2 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9.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9.1 监管机构的职责9.2 监管机构的权力10. 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10.1 投诉渠道10.2 投诉处理流程第五章信息披露的附则11. 信息披露的附件11.1 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11.2 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11.3 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12. 信息披露的细则13. 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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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第七条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
第八条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第九条公司定期披露以年度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披露可随时披露。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以下形式:
(一)由合规风控部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二)市场销售部以邮件等形式将披露信息发至各投资者;
(三)职能部负责留存、管理信息披露的纸质文件,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投资策略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经理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合规风控部对信息披露文稿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三)公司总经理核查、批准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总经理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
未征求公司总经理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明确责任,按照层级负责和经办人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接触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公司管理层根据信息披露总结,补充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公司各部门主管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
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的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属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