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和法治原则总述
第三章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闫桂芳《试论我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是对《立法法》应当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的原则性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
)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的法制原则,立法的从实际出发原则.第一节概述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立法指导思想是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它是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立法基本原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国家全部立法都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基本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和功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它们是一定社会中政权的执掌者的意志、尤其是他们的立法意识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功能集中表现在:立法活动作为政权活动的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本身是或应当是科学的、有规律的活动,它只有以一定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才能通过立法活动,把自己的意志有效地上升为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二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张世诚)一、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原则的活动,因此,民主原则是民主国家立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第三章 立法的概念
第一节 立法概念释义
3. 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4. 立法是从中央到地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 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规范 的活动。
第二节 立法的外延和内涵
一、立法的外延
研究立法的外延,也就是研究适合于立法范畴或概 念的各种立法现象。 1. 立法是历史的范畴,随历史发展而有所不同。 2. 立法是国情的产物,因国情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3. 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
3. 立法方法、策略以及其他技术问题。
第四章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概述 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 的重要理论依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 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 理论立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的意 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 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 的重要体现。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 的重要反映。
三、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 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 立法的本质是将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 位的社会主体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第三节 立法和法的创制、
制定、制订、拟订
一、立法与“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源于前苏联法学著述,但前苏联学者所说的 法的创制,是法理学上的立法概念。与立法学中的“ 立法”概念有所区别: 1. 法的创制含义更广,不仅象立法一样包括创立和变 更法的过程,也包括与这一过程相关联的各种事物 或现象; 2. 法的创制也比立法更多地强调理论的东西。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
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
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
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
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中国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
但这种经验中的主要成分,是统治者运用立法的方式治国安邦维护家天下的经验,其中堪称科学立法的因素并不算突出。
而且,在人治当道的情形下,即便有一些科学立法的经验、理论和知识,也难以受到重视,更难以使其上升到制度层面而在立法实践中得以贯彻。
最近二十年来,关于立法的科学化问题,在有关立法学者的着述中已引为注意,但立法实践中对立法的科学化问题,殊少有人看重。
这种状况不能不从负面严重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使大量的法律、法规难以成为良法,难以在生活中获取好的实效。
转变这种状况,提升立法质量,更多地产生良法和更多地减少恶法、笨法,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亟待重视科学立法,亟待以制度的形式形成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
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所谓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
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当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
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当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
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
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合适、合理、完善。
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从方法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
第04章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向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能改变。
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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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 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 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 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这是各 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基本指导思想:总的指导思想与一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 生的、在政权性质不变的各个历史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内,整个立法都要坚持的常规的指导思想。如:当代中国的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产生的毛 泽东思想。
阶段指导思想:一定的国家政权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整 个立法都要坚持的指导思想。如:中国现阶段主要是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
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 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方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
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 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 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 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二、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的毛泽东思想, 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的构成和特点 构成:(1)整个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
(2)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立法、法制以及与立法、法制紧
密关联的问题的基本观点 (3)毛泽东思想关于其他问题的基本观点。 特征:集体成果、历史痕迹、发展中形成。
论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基本原则
动, 不能没有准绳 以为遵循 , 不能没有 内在精神品 格 以为 支撑 。立 法 基 本 原 则 同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一
样 , 立法 有 十分 突 出 的 功能 或 作 用 。立法 遵 循 对
一
《 联邦 基 本 法》 7 第 2条 “ 国家 必 须 保持 各 地 区 人
— —
定 的原 则 , 助 于立 法 者 采取 有 效 的方式 把 一 有
为缩小 区域 差距 、 促进 区域协 调发 展 , 国于 我 近 年来 先后 实施 了西 部 大开 发 、 兴 东北 地 区等 振 老工 业基地 以及促 进 中部地 区崛起 的 战略 。与之 相 配套 , 国务 院也 先 后 颁 布 了 《 于 实 施 西 部 大 关
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关于促进 中部地区 崛起的若干意见》 《 、关于实施东北地 区等老工业 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以及 《 促进 中部地 区 崛起规 划》、东北 地 区振 兴 规 划 》 一 系 列 政 策 《 等
立法 , 中地 、 出地 、 调 地 体 现立 法 者 的某些 集 突 强 重要 意志 ; 助 于立 法 者 协 调 立 法 活 动 自身 的种 有 种关 系 , 一 立法 的主 旨和精神 , 各种 立法 活 动 统 使
域协 调发 展立 法 , 建完 备 的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区 构 域协 调发 展法律 制 度 。 区域 协调发 展 立 法 涉及 诸 多 方 面 , 最 为重 但 要 的是确 立立法 的基 本原则 。立 法原 则是立 法 主 体据 以进 行立法 活 动 的重要 准 绳 , 立 法 的 内在 是
务 法》, 这些 都 是 德 国 区域 经 济 政 策 的基 础 法 律
、
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基本 原则 的涵义及其确立
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正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
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
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作者:蔡源源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法》。
该原则的出现也是根据我国长期立法实践的经验形成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对于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l.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这不仅是对立法的程序性要求,也是国家法制能够保持统一的前提条件。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权限,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即立法体制和立法事项的规定进行。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程序,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在我国,虽然人们在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方面是一致的,但是还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要求也有所不同,多种、多元利益间还存在差异和矛盾。
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的同时,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新变化。
这些调整就是要打破原有的不利于人们积极性调动、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利益格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格局。
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格局的打破与重建,都需要立法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而根本出发点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首先,在立法中,应当注意使我国法的体系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
这种整体统一性既是法律内容的统一,又是法律形式的统一。
它主要表现为:我国的一切现行法律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得与之相抵触;各法律部门之间也必须保持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普遍性较大的规范(如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范),应当在普遍性较小的规范中得到具体化;遵守、适用或违反一些法律规范,会引起另外一些法律规范发生作用。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_制度化
[文章编号]1009-8003(2003)03-0029-08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
中国立法原则经历了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
现时期中国立法原则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关键词]立法原则;观念化;法律化;制度化[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3-02-08[作者简介]周旺生,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新特色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在于它以立法法这样一种专门规制立法活动的宪法性法律,集中且系统地确立了立法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从而使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以观念形态存在着,而且还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着,使立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中国成文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立法活动非常需要讲原则,因为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以为支撑。
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样,对立法的功能或作用十分突出。
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以及立法同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
古往今来的立法,无论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事实上一般都是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运作的。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要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于10月11日 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 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1)等价有偿原则 (2)情势变更原则 (3)显失公平制度
2、物权法中的运用 (1)添附制度 (2)相邻关系制度 3、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1)公平责任原则 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时突然犯病,将
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 (2)损害赔偿 (3)过失相抵 两狗戏杀
➢ (二)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案件类型
➢ 国家公序(如,偷税) ➢ 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 ➢ 性道德(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 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1-49个号码,40倍
回报) ➢ 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 暴利行为
(三)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中国民商法 律网—论坛--案 例 探 讨浏览:泸州遗赠 纠纷案——“中国公序良俗第一 案”.files
六、权利滥用的禁止
(一)权利滥用的含义 (例:代理权的滥用) 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
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权利滥用之界定 1、对他人合法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行使权利违背了法律赋予这种权利的目的,
或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限度。
练习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15000元。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原是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 来上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系列专题(二)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
实 现好 、维 护好 、发展 好 。 坚持 从 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坚持 从 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
保 证 党 对 国家 政 权 的 领 导 ,
实 现党 领 导 下 的依 法 执政 , 是做 彻 实 施 ,保 证 改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在 立 法 工作 中要 正 确 处 理坚 持社 好 立法 工 作 的基 本 前 提和 根本 保 建 设 的顺 利 进行 。
原 则 ,通 常 是 以方 针 政 策 的 形式 表 ”重 要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搬 照 抄 。 表 现 出来 的 ;法 律 是 制 度 安排 , 通 常 是 以行 为 规 范 的 形 式表 现 出 立法 工 作 一 定要 从 我 国 国情
以马 列 主 义 的 意识 形 态 指 导 立 法 出 发 ,从 我 国 改革 发 展 的 实 际情
依 法 执 政
主 张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成 为 国 家 意 性 、创 造 性 ,把 人 民 的根 本 利 益
坚持 党 的 领 导 ,保 证 和 实 现 志 ,成 为 全 社 会 一 体遵 循 的行 为 规 范 和 行 动准 则 ,从 制 度 上 和 法 律 上 保 证 党 的 路线 方 针 政 策 的贯
发扬 民主 ,把 党 的 主张 同人 民 的 作 ,并 以此 作 为衡 量 和 判 断 立法 类 共 同创 造 的 文 明 成 果 。尤 其 是 意见 统一 起 来 。 质量 的最 重要 的标 准 。 在 我 国 ,整 个 国家 正 处 于 改 革 、 在 立 法 工 作 中 自觉 坚 持 、 保 的观念 、政 治 观 念 、 大 局 观念 ,
事 。坚 持党 的领 导 与 充 分 发 扬 民 权 力 的 机 关 ,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性 地 开 展 工作 ,提 出解 决 实 际 问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作者:蔡源源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法》。
该原则的出现也是根据我国长期立法实践的经验形成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对于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l.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这不仅是对立法的程序性要求,也是国家法制能够保持统一的前提条件。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权限,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即立法体制和立法事项的规定进行。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程序,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在我国,虽然人们在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方面是一致的,但是还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要求也有所不同,多种、多元利益间还存在差异和矛盾。
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的同时,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新变化。
这些调整就是要打破原有的不利于人们积极性调动、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利益格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格局。
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格局的打破与重建,都需要立法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而根本出发点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首先,在立法中,应当注意使我国法的体系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
这种整体统一性既是法律内容的统一,又是法律形式的统一。
它主要表现为:我国的一切现行法律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得与之相抵触;各法律部门之间也必须保持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普遍性较大的规范(如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范),应当在普遍性较小的规范中得到具体化;遵守、适用或违反一些法律规范,会引起另外一些法律规范发生作用。
第六章 立法的基本原理
三、立法体制
1、立法权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 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 法权的表现。立法权依据其主体的不同, 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 2.立法体制就是以立法权为基础所构建的一 整套制度。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权运行等内容。其 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5、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我国《立法法》在第一章总纲第3-6条作了明确 规定,即规定了立法的合宪原则、法治原则、民 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第一,宪法原则——是各国立法最基本的准则。 第二,法治原则——立法共性与中国特性的结合 第三,民主原则——立法共性与中国特性的结合 第四,科学原则——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六章 立法的基本原理
本章重点
我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的程序
本章司考要点
1.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 体制) 2.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 活性相结合原则) 3.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答案:A 立法体制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4)国务院下属各部委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 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 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导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民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依据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涉及到法律的效力、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石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的公民和法人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民族身份等差异,均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进一步体现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平等自由的原则上,即所有的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观念。
自由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意志自由、合同自由、财产支配自由等权利。
在民事关系中,自由原则为公民提供了自主决策、自由选择、自由自治的法律保障,促进了交易的自由与公平、契约的自由与平等。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后果进行调整和追究的要求。
责任原则强调了民事主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侵权行为给予赔偿、对合同违约行为给予违约责任等。
责任原则在维护公平、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
结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的适用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保障其平等权利和自由;自由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促进自由和平等的民事交易;责任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只有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国民法体系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维护公民的权益。
因此,在法律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始终坚持并贯彻落实这些基本原则,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更加稳定和公正的基石。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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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2008年国考第96题)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 中华法系也即我一体 【答案】 C 【解析】 法系是指以某一国家法律制度为核心,并与受其深 刻影响的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共同构成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 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 称,它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法制发展与 改革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是当 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故答案为C。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 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 和方法。就一般立法而言,基本程序包括: (1)法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 (3)法案的表决通过; (4)法的公布。
四、法的渊源与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各种 表现形式,即由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 有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总称。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我国社会主 义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五、法律体系
法经 律 划 法 不 成 、济 部 分 律 包 的 法 军法 门 的 部 括 现 律 事、 主 同 门 国 行 体 法劳 要 类 , 际 法 系 等动 包 法 是 法 律 是 法括律指和有指 个、 宪 规 根 已 机 一 法环 法 范 据 失 联 国 律境 、 的 一 效 系 内 部法 行 总 定 的 的 由 门、 政 称 的 国 统 各 。刑 法 。 标 内 一 法 法、我准法整律 、民国和。体部 诉法的原所,门 讼、法则谓它组
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摘要: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和体现,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目的、目标的总体的系统的概括。
对一国立法意义重大,我国的立法原则具有一个鲜明的特色,即把立法原则制度化了,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目前的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本文将对这四个原则展开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宪政、民主、法治、科学一、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述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
一般来说,立法的基本原则凝集着一定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利益的期待和追求,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建设和巩固的需要和要求,反映着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理想和法律目的,浓缩了一定社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现实。
在我国,以往的立法原则都是以观念化得形式存在的,近二十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并将立法的基本原则以总则的形式明文规定在立法法的总则之中,实现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我国立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根据立法法第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条的规定,我国立法主要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四大原则。
二、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宪法原则我国立法法第三条对宪法原则作了如下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的宪法原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政治方面的,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具体而言,我国宪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必须服从一个大局,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这就要求在立法实践中,应当积极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经济立法优先于其他方面的立法,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宏观框架;二是立法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衡量立法质量的最根本标准。
你知道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吗?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依照宪法治国。
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是立法必须始终遵循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这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是立国之本,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
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损害宪法的基本原则。
同时,宪法的各项规定,也都是立法必须严格遵循的,任何立法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二)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维护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维护法制统一,首先要从立法做起。
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否得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局部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不得在立法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不得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互相衔接和一致。
为此,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科学立法的原则与要求
科学立法的原则与要求科学立法的原则与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需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核心价值观中同样也强调了“法治”的重要地位。
要贯彻法治,必须要有法律做行动依据。
立法权的归属,怎么运用立法权都是需要严谨考虑的问题。
立法便是最根本、最重要的。
立法即是一个动词也是一个名词。
它可以指法律从规划、起草、表决等制定到实施法律的这一动态过程,也可以指这一动态过程所得的结果,也就是一部完整可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文由收集整理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样无可避免的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便成为衡量中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和立法质量高低的标准。
一、科学立法的基本认识战国名家一派重辩名实。
他们认为只有用恰当的名称来命名和解释一种事物,这种事物才会成为政治和社会的智慧源泉。
也就是说通过从事物名字可以了解事物的一些内涵。
那么,何为“科学立法”?科学一词源于拉丁文。
在1893年康有为把日本福泽瑜吉将英文的science译为“科学”的译法引进中国。
事实上是学术界并没有对科学完全下定义。
这里并不是要科学一词加以解释,而是通过科学来形容立法。
首先,立法是主语,科学只是用来修饰立法这个主语的,来表明立法的属性。
彭真立法思想中立法基本原则探析
彭真立法思想中立法基本原则探析彭真是新中国的杰出领导人之一,他不仅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也在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
彭真立法思想中,立法基本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彭真立法基本原则进行探析。
一、宪法作为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彭真一贯坚持以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认为所有其他法律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
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机器的指导原则,成为所有法律的源头和统调。
彭真还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认为宪法是国家权力的规范和保障,所有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无论是题目还是内容都是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
二、人民立法原则人民立法是彭真立法思想的一个基本原则,他始终坚持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公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唯一能够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最高机构也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来承担。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承担的任务是要立法、监察和决策,受制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保证有效性和合法性。
这种人民立法原则表现了彭真深厚的民主思想和国家理念。
三、基本原则的法律层级彭真坚持“法律至上”原则,明确规定法律在法律层级中的地位和作用。
他认为,法律必须在法律层级上确立其优越性,让法律具有最终依据和决定性,使得社会各种行为和活动都要以法律为基础和前提。
在彭真看来,这个原则不仅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法制的正常运行,也有助于人民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障。
四、法制化彭真坚持推进法制建设,认为法律的完备性和规范性是国家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条件。
在彭真眼中,法制化就是通过对制定环节、实施环节、解释环节等各个方面的法律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规范和公正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因此,他认为任何领域都应该依据法律实现,同时把立法和执法同时进行,使法律的质量和效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以上便是对彭真立法思想中立法基本原则的探析。
可以看出,彭真坚持以宪法为法律基础,认为各项法律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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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
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
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
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
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
邮码:250100。
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
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
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
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
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
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求证公正。
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
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
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
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立法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最终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依归。
立法上的多数原则并不是简单否定少数而是同时要求尊重和保护少数。
在民主立法过程中多数通常是“变动的多数”即在某一项立法上处于多数地位的人中有些人在另一立法中可能处于少数地位。
多数是变动的与少数互相渗透、交叉和转化。
在立法特别是法案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少数人的正确意志和少数人的利益也要吸87纳和兼顾。
机械、盲目地坚持多数原则不尊重和不考虑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容易形成立法上的“多数专制”从而降低立法的民主化程度。
21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立法既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又是一个集中的过程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过程。
立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意志它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意志而是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它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的共同意志而是反映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的共同意志。
立法应贯彻群众路线面向人民群众人民参与和监督立法但立法权主体在立法中的主导性作用是群众无法替代的。
多元化的立法权主体可以制定不同形式和位阶的法但立法权体系和立法体系应当是有序和统一的。
立法上的民主与集中是立法民主化的两个侧面应当相得益彰。
只要民主而忽视集中立法就容易走向极端民主化和分散主义只要集中而忽视民主立法就容易因缺失监督而走向异化从而产生立法随意性和立法中的“虚弱的多数”现象。
民主立法务求兼顾民主与集中保持民主与集中关系的适度。
全面把握立法的民主原则必须完整理解民主的现代意义。
现代民主意味着主体的广泛性、行为的制约性、内容的平等性和过程的程序性。
由此观之立法的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
11立法主体的广泛性是民主立法的首要表现。
立法的民主原则要求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有效作用于立法过程。
社会公众不仅仅参加一般的立法讨论还要在立法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对立法实施监督成为最基本的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的广泛性还表现为立法权主体的多元化。
立法权主体与立法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它包含在立法主体之中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立法权主体的多元化与立法体制相关联。
建立民主的立法体制即统一有序、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实现立法权主体的多元化以体现立法主体的广泛性是立法的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
21立法行为的制约性是民主立法的关键环节。
现代民主有着多层含义权力监督与制约在一个层面上揭示了民主的深刻内涵。
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包含立法在内的一切权力行为均应承受必要的制约。
立法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一样都有产生异化的可能。
与行政专横和司法武断相比立法权滥用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加强对立法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立法权滥用的有效途径。
立法首先应接受来自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人民的监督是对立法的最基本的监督立法还要承受来自其他权力的制约在权力分立制衡体制中行政和司法对立法的制约防止了立法者的骄横和立法行为的随意在中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一般认为行政权和司法权不能向立法权挑战但这并不表明所有立法行为都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下位阶立法要接受上位阶立法的监督立法体制自身就是一个立法权自高至低的监督系统。
对立法行为多层面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反映和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化。
31立法内容的平等性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
民主立法要求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立法过程实际上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过程。
立法不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必然形成社会上的特权阶层。
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分离和对立是立法专制而非民主的表现。
立法上反对特权保持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立法内容的平等性的第一要义。
立法内容的平等性的第二要义即是在立法上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立法过程实际上也是设定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过程。
立法既要摆脱立法上“权力本位”僵化思维的影响防止权力忽视甚至无视权利凌驾于权利之上又要避免“反权力本位”极端化防止权利漠视甚至藐视权力、架空权力的现象。
民主立法要求立法权主体正确认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在立法中寻求两者的平衡使其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1立法过程的程序性是民主立法的重要保障。
民主应当是有序的民主立法需要程序保障。
立法程序具有法定性特征没有法定程序的保障立法过程将陷入无序状态难以实现立法的民主化立法程序具有公开性特征立法公开被认为是民主立法的新的增长点它标志着立法不再是一个封闭的过程而是一个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性过程。
公开性的立法程序维护着社会公众对立法的真正参与和有效监督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特97征立法程序中的征询制度、协调制度、听证制度、多数通过制度、立法监督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程序的民主性而这些程序性的立法制度既能保证立法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又能使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要求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从而实现完整意义上的立法民主。
二立法既要体现人民意志又要反映客观规律法应当是人民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民主原则促成立法体现民意科学原则则促使立法反映规律。
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具有同等重要性。
中国立法应当遵循科学原则。
准确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必要界别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
科学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
客观实际是立法的生命源泉脱离现实的立法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生命力要么形同虚设要么扼杀和窒息社会的生机和活力。
科学立法必然要尊重实际、尊重现实。
立法必须有科学理论的指导没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科学理论的指引立法容易偏失方向没有立法学意义上的科学理论如立法主体理论、立法体制理论、立法监督理论等立法学理论的指导科学立法便无从谈起。
科学立法必须尊重和运用科学理论。
立法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重理论指导和理论论证既要研究和反映客观规律又要寻求和遵循立法规律。
坚持立法上的理论指导但不要沉迷于理论而使立法超乎实际坚持从实际出发但不要沉迷于现实而使立法丢弃理论。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科学立法的必由之路。
21关于科学与经验的关系。
经验对于立法具有重要价值。
不重视经验在立法上的作用将会导致立法的盲目性。
科学立法必须尊重经验正确、恰当地总结和借鉴经验。
立法要根据实践经验而非主观臆造的“典型”经验来进行。
实践经验必须是成熟或成功的根据成熟或成功的实践经验立的法在社会生活中才是可行的。
与经验相对的教训对立法亦具重要价值总结和吸取立法教训可以避免重复立法上的错误和失败。
立法尊重经验既包括历史的经验也包括现实的经验既包括对国内立法经验的总结也包括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
但是强调经验在立法中的作用绝不是立法上的经验决定论。
在立法中尊重经验并不等于经验立法。
经验立法是主观立法的直接表现它偏离现实并排斥理论迷恋甚至迷信经验最终在立法上陷入经验主义的泥沼。
科学立法反对立法上的经验决定论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立法规律避免主观立法和经验立法。
全面把握立法的科学原则应当在认识、制度、方法等不同层面上理解科学的意义。
由此而论立法的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
1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注重立法效益是科学立法的根本。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说就是立法要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
生产力水平低是一个主要的实际立法要从这个主要实际出发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中心任务。
当前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基本的实际立法要从这个基本的实际出发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是立法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具体体现。
因地制宜意味着立法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因时制宜意味着立法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把握立法时机考虑立法条件是否成熟不能盲目加快立法进度盲目追求立法上的大而全。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的立法观还要求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西方的立法经验立法可以借鉴甚至可以移植但必须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有目的、有选择地批判地吸收、借鉴和为我所用。
立法应当注重立法效益这是科学立法的明确追求。
作为立法学上的一个全新概念其意义在于:立法追求立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充分考虑立法后执法和司法的成本和收益。
立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经济”过程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经济学的效应最大化原理树立和强化立法的成本观念和效益意识。
21科学的立法体制、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序是科学立法的保证。
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必须建立科学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否科学主要取决于是否体现民意和反映规律。
无法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立法体制、纯粹的一元立法体制、多元分散08的立法体制、不符合国情和没有特色的立法体制难以推进中国立法的科学化。
立法调查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专家论证制度等科学的立法制度将为科学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科学设置立法程序追求立法过程的科学化才能使法案从内容到形式都得到周密审慎的研究处理使法案的审议做到民主化、规范化从而使立法真正反映多数人的意见使集体的智慧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