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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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的要素

内容提要: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由其他诸多要素构成的。作为一个系统的法律也是由许多的内在要素构成的。要深入理解法的概念还必须深入到法的内部构成上,从微观层次来把握把的要素。所谓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或者说法律的基本元素,也就是法由那些成分构成的。较为通行的观点是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第一节法律规则

一、规则

要理解法律规则,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规则。

阅读材料:

根据西方的传统,进入教堂,不论男女,均不得穿短裤或露肩的上衣,这是禁止的。在教堂里不能大声喧哗,不能有对神灵不敬的行为。在以前,还规定,进入教堂女子不能露出长发,男士要脱帽。

这个材料里说的在教堂里的一些禁止性行为就是规则,规则即日常用语中所说的“规矩”,它一般是指权威部门颁布或社会习俗中包含的关于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规定等。按照英国学者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英国法学家)的观点,规则的特殊之处,在于特定社区内的行为群体之中存在着“对错的看法”。这样一种自觉意识,群体的一部分人会自觉地认为有些行为是对的,应该的,这样做是正确的,比如上面说的进入教堂要脱帽,不得露长发等。如果不这样做就应该受到批评或谴责。哈特认为,正是因为有些人认为一些行为模式是正确的,应当的,不这样做就英国受到谴责或批判,所以这些行为模式成了规则。相反,如果一种行为模式,其中不包含着群体若干人的自觉观念,比如张三爱喝凉水、每天早晨都会跑步,没有群体性的自觉观念来评价张三这样做是对还是不对,所以这样的行为模式不是规则。它们可能仅仅是个人的偶然行为或生活习惯而已。

规则是一种自觉的行为模式,从旁人的角度来看,规则意味着社区群体对行为模式有自觉的观念,而且行为模式以及这种自觉的观念具有持续的确定性。规则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技术规则和社会规则。技术规则调整人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社会规则调整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社会规则包括道德规则、宗教戒律、习俗礼仪、党纪国法等。规则也可以分为成文的规则和不成文的规则。法律就是成文的规则。

规则的特点:(1)规则具有微观性和确定性,受约束的对象在知道了规则的内容之后在细节上知道如何去行为。因而,规则的意义也具有确定性,当事人可以知道规则的行为后果,甚至预期行为的后果。(2)规则还具有可操作性,当事人可以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适应规则的要求。(3)规则具有相对性,规则的具体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规则是具体的,在另外的条件下规则可能就比较抽象。这里的相对,是针对特定群体的认知条件来说的。①

二、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则的一种,前述规则的特点,在法律规则上都可以适用。一般来说,法律规则是由国家专门的机构制定、认可、解释出来的行为模式,因为法律规则的具体性,所以法律规则是法律的首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要素中的主干成分。从理论上来说,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有的学者把法律规则称为法律规范,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②或者认为: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一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对于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国内学者一般不作区分,可以通用。只是有的时候用法律规范这个词来指称最广义上的法。另外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可混同,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包含的内容;法律规则也可以通过判例表现除了;此外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①刘星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②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1页。

也不是对应的,同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表达出来,同一个法律条文也可以包含不同的法律规则。

三、法律规则的构成

法律规则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法律规则与习惯和道德的重要区别。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完整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或哪些成分所组成的。具体来说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虽然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坚持三要素的观点。)。在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中,尽管逻辑上都包含三个部分,但有时不全部体现出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有时只有假定和行为模式,有时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的只有行为模式。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什么情况下适用。它一般对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进行预设。假定有时候没有直接给出。比如《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就没有明确给出假定,但从中可以推定出来,即“夫妻一方先死亡,且有遗产时。”

行为模式(也叫处理)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方式,一般包括可以行为(做)、应该行为(做)和不得行为(做)。它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它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种。

阅读材料: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的规定中只有法律后果。在刑法中很对法律规定只是给出了法律后果。这条规定的完整表述是什么呢?如果一个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而且没有合法的理由(假定),他不能去杀人(行为模式),如果他杀了人,(假定)就应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律后果,否定性的评价)。再比如,在民事关系中,如果合同双方都符合民法的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且合同签订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假定),那么该合同即为有效的民事合同(后果)。在这样的规定中,存在假定和法律后果。这种后果是肯定。

让学生分析以下法律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假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后果)。犯本罪而盗取财物的(假定),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法律后果)。这个规则中,隐含了邮政工作人员不应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这样的行为模式。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这里介绍几种比较常见的分类方法。

(一)按照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划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这是关于法律规则最一般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具有任意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它还为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给权利人提供了要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就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和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国家所希望的法律秩序。从立法的语言角度看,授权法律规则表现在法律条文上,通常使用“可以”、“有权”、“有……的自由”、“有……的权利”、“不受……干涉”。如婚姻法规定,公民婚姻自由,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2.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规则。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肯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机关随意变更或违反,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义务性规则中的“作为”意味着“只能做而且没有选择余地”,“不作为”意味着“不能做而且没有选择余地”。依据义务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命令性规则是要求人们必须作为某种行为的规则,在立法语言上通常为“应当”、“必须”、“有……义务”。如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性规则是禁止或严禁人们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往往使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如父母不得虐待、遗弃子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禁止结婚。

就当事人而言,授权性规则意味着自由,但对于其他人而言,当事人的这种自由却暗含着强制。而义务性规则的规定,也意味着有另外的权利存在,义务规则的作用就是对义务主体的约束,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和确定稳定的社会秩序。比如说,我有结婚的自由,这是我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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