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煤矿常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培训课件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三、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
2.事故原因 A煤矿违章指挥、冒险组织掘进作业,在老空积水压力和掘进扰动作用下,B煤矿老空水突破有限煤柱(事故发生后, 经现场勘查B4W01回风平巷掘进工作面距离B煤矿积水巷道只有18 m),通过废弃轨道上山溃入A煤矿B4W01回风平巷,造 成重大透水淹井事故。 3.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 A煤矿 ① 法律意识淡漠,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督查组责令该矿停产整改防治水隐患,该矿在隐患未整 改完毕、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明确不予复工的情况下,擅自恢复B4W01回风平巷和运输平巷的掘进作业。 ② 漠视透水重大风险,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地测部门已经判断B4W01回风平巷掘进工作面以西有老空水的威胁, 未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进行探放水;出现明显透水征兆后,该矿仍未及时撤出受透水威胁区域的人员。 ③ 技术工作滞后,防治水基础薄弱。矿井周边老窑技术资料缺乏,部分留存的资料不能真实反映井下开采情况;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不到位,未查明井田范围内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委托地质勘察单位 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该矿为节省费用而减少验证钻孔,因而未能发现B煤矿采空区及废弃巷道积水。 ④ 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松懈。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防治 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工配备不足,部分探放水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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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
(2)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①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②因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 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③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 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 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答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百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度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知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道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内承担的法律责任容,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扩展资料: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3、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中国快律为您解答: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4. 极其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企业法人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破坏环境等后果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可能处以罚金。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会根据其性质、后果和情节不同,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刑法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那些安全生产
刑法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那些1、刑法中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条款《刑法》的下列条文规定都可能涉及,具体需要根据案件分析: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投资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而作业;
《安全生产法》23条
矿山建设、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设计未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安全生产法》26.2、2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83
矿山建设、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安全生产法》80.1
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
《安全生产法》93条
予以关闭,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9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17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以2-20万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投资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罚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应受处罚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足;
《安全生产法》16、18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以2-20万的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31条
《安全生产法》17-5、69条
不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17-6条
高危行业、300人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既未设安全管理机构也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19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要求,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是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内容,简单概括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履职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暂停生产等行政处罚。
2. 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根据法律规定,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 未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从业人员告知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如果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将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4. 未依法配备安全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如果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器材,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5. 违反工艺、工程、设备安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工艺、工程、设备等方面违反安全规定的,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6. 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
如果单位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7. 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如果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对《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违反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以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责任,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下是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法律责任的主体。
根据《安全生产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法律责任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包括: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取措施,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及时消除和报告事故隐患等。
第三,违法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罚款等。
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瞒报、谎报事故信息的,给予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刑事处罚措施。
第五,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民事责任。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
总之,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并减少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推卸。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四)进行公开曝光的;(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明确要求,该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 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 职人员。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 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责 任。比如,醉驾肇事造成人员伤亡将被追究刑事 责任;转包或违法分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侵权 或违约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等等。这在法律上统称 为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 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若有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情形,执法机关将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
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只能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适用。
(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
(3)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
这种国家强制力来自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1)指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含民事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指《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民事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公民、法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事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最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最新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最新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政策,也是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忽视安全生产法规,导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频频发生。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公众安全,各级政府都对安全生产进行了立法,出台了最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主要内容1. 法律责任根据最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罚则条款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最新的处罚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罚则条款。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事故,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 举报奖励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最新的处罚办法还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
对于提供相关线索、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这既可以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也可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果。
三、实施效果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这些举措的实施,对于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推动社会安全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处罚违法行为,可以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然而,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依然缺乏重视,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二是安全生产监管不够到位,监管力度有限,导致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难以查处。
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完善处罚办法,从源头上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
安全生产劝阻和报告违法行为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劝阻和报告违法行为制度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有哪几种,各自的定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如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安全生产劝阻和报告违法行为制度扩展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加以制裁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在建筑工程这块大蛋糕里,安全生产可真是个重中之重啊。
我们都知道,建房子不是闹着玩的,特别是那些高楼大厦,稍有不慎,后果可就严重了。
想想那些事故,真是让人心惊肉跳,心里不禁打个寒颤。
你说,要是因为某些人的疏忽大意,让工人们冒着生命危险,谁来负责呢?所以,今天咱们就来聊聊那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违法行为,看看这些行为背后究竟得承担怎样的责任。
先说说那些为了省钱而偷工减料的家伙。
你说,这种人真是拿工人的生命当儿戏。
材料不合格,施工不规范,最终可能就导致房子塌了,或者出个什么意外,真的是“后悔药”吃了也没用。
这里的法律可不买账,不仅得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简直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想想那些因为安全事故而面临法律制裁的人,心里是不是有点不甘呢?可是,你说,安全生产本来就是头等大事,谁敢掉以轻心?再来说说那些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老板。
你见过没?工地上,一个个工人都没接受过正规培训,上来就干活,这样的情况可不在少数。
碰上个新手,直接拿着工具就开始干,这不就是让人提心吊胆吗?假如发生了意外,责任自然是老板难逃。
根据相关法律,没培训的结果就是得承担赔偿,甚至可能还得进局子。
真是“自作自受”,这样的下场,谁能心甘情愿呢?还有那些故意隐瞒安全隐患的人。
真是贼心不死,这种情况也是层出不穷。
明明知道施工现场有危险,非得等到出事了才想起来。
想想那些安全隐患,像个定时炸弹一样,随时可能引爆。
这样的行为,绝对是违法的,承担的责任也不轻,甚至连刑事责任都跑不了。
大家都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下场,真是自找苦吃。
对了,还有个很重要的点,就是违规作业。
你们见过那些不顾安全规程,盲目施工作业的人吗?有些施工队简直就像无头苍蝇一样,随便乱搞。
可是,你知道吗,这样不仅会导致事故,最后还得承担所有的后果。
法律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除了赔偿外,相关负责人还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1. 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以罚款,并在重大情况下暂停生产活动。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处以罚款,并在恢复生产前进行检查和验收。
3. 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责令立即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处以罚款。
4. 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保险: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投保并补缴保险费,处以罚款。
5.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行政处罚:责令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若不整改,处以罚款。
6. 未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事故,处以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结果1. 行政处罚的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2) 根据调查结果,执法部门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3) 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4) 执法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行政处罚的结果(1)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2) 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及时整改和缴纳罚款;(3) 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1. 持续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每日处以罚款,并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
2. 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3. 公示和记录执法部门应当将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多方共同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的原则1. 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全员参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要求企业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责任明确:制度中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责任清晰。
4. 奖惩分明:对于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5. 教育与惩罚并重:在实施责任共担制度的过程中,既要注重教育引导,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又要依法依规进行惩罚,确保制度的严肃性。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的内容1. 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 管理人员责任: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员工责任:企业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自身的安全行为负责。
4. 政府监管责任: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5. 社会监督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揭露。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的实施1. 企业层面: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 政府层面: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加强与企业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中什么法律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1、民事责任,因违抄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袭事责任;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百、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度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因违规知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道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若干违法行为怎么处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定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二、未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哪些处理?《安全生产法》zd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博安网-安全生产云培训】提示你:连带赔偿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
(1)承担安全内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安全教育、计划制定、原则、形式与内容。
安全教育是指企业的培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和生产安全区别:含义不同、强调因素不同、目的不同。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而生产安全一般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计划制定是指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制定半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各车间、班组根据企业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法律快车提醒您,形式和内容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事故案例分析等。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包括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包括1、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再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赋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析与处罚依据
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复查, 确保整改到位,同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 度和措施。
强化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
建立协作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 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管部门之间 、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03
处罚依据及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及适用条件
罚款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等因素,可处以不同 数额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可责令其暂时或永久停产停业 。
警告
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 库。
吊销许可证照
对严重违法行为,可吊销相关 许可证照,取消其生产经营资 格。
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对案件进行审查 ,并作出处罚决定。
告知与听证
处罚执行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相关权 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处罚决定作出后,由相关执法部门负责执 行。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4
企业内部管理与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分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一 般违法行为通常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则指已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 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害程度及后果
危害程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因 具体情况而异,可能涉及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方面 。
后果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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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则是 犯罪的法律后果。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违法具有较为宽广的涵义,包括触犯刑 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包括民事违法、行政 违法、经济违法和治安管理上的违法行为。
只有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 法性和刑罚惩罚性时,这种行为才能被认为 是犯罪。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部 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要重于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制作:余紅陽 培訓:余紅陽
法律关系中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 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确定的。
法律关系中权利的概念
权利表示权利享有者按法律的规定具有 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 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权利享有者可以在其权力范围内自行决 定如何 行为。法律条文 通常 以有什么权利 或有权、可以、允许做什么来表达。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即疏忽的过失和自信的过失。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即法律义务。 狭义的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 为所必须承担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 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狭 义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 政违法行为,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而依法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对 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 《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除构成犯罪要 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外,其余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都属于行政责任。
犯罪的基本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刑罚惩罚性。
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 为。
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包 括犯罪行为)的共性特征。
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 有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 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1.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2.违法行为的客体; 3.违法行为的主体; 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违 反法律规定,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或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去实施法律规定 其应作出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客体
违法行为的客体是指被违法行为侵 害的责任是犯罪主体违反刑事法律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罪名有24种, 常见的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 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 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 罪。凡是有上列犯罪行为的,都要承担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续)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违反 民事义务 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 益,依照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 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以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为目标,是 补偿性的,一般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到 的损失为限。
一方享有权利就意味着还存在承担义务 的另一方。
法律关系中义务的概念
义务表示义务承担者必须履行法律规定 的责任。
义务可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可作为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通常以有什 么义务或必须、应当做什么来表达。 不作为的义务以禁止、不准、不得做什 么来表达。
法律关系中义务的概念(续)
义务是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 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 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约束或限制。
违法行为的主体
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违法行为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违 法的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法定 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的人。
违法的主观方面
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主体对其实施违 法行为时所具有的心态。这种心态也称主观上 的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 生。
对义务没有选择的自由,应做的不 能不做,禁止的不能去做。
违法行为
广义的违法行为(也称违法),是 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 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狭义的违法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 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 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 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犯罪
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是一种危害 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是 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